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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研究所教导员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2.是本单位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对所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负连带责任;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职业健康责任制,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健康兼职干部。

3.把职业健康管理内容纳入党支部、思想文化工作计划,会同所长做好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先进安全文化,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4.发挥各级党组织在职业健康管理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群众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5.会同所长检查并考核副所长和各室主任职业健康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组织制定、审批并督促落实干部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计划。

7.总结推广职业健康先进经验,在文明评比、评选优秀党员时,应将职业健康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8.会同所长落实职业健康奖惩工作;支持党群及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群众性职业健康活动。

考核标准:

(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

(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

(3)会同所长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符合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要求,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依法依规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本所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科研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安全培训合格率100%;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100%;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率100%;职业危害合同告知率100%;安全承诺书签定率100%;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7)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8)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职守。

(9)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篇2:工艺研究所分管安全副所长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职业健康负综合协调和监管责任,对所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负连带责任,协助所长落实各项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工作。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职业健康规章制度、职业健康技术操作规程及职业健康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4.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职业健康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各项职业健康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经营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职业健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落实生产职业健康隐患整改。

7.负责组织对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倡导先进安全文化,总结推广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8.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分析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动态,及时协调解决职业健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演练,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标准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等工作。

10.组织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相应措施并贯彻实施。

11.按照上述职业健康职责,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落实。

考核标准:

(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

(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

(3)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符合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要求,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依法依规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本所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科研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安全培训合格率100%;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100%;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率100%;职业危害合同告知率100%;安全承诺书签定率100%;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7)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职业健康相关证照。

(8)禁止采购或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器材或者产品。

(9)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10)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职守。

(11)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篇3:工艺研究所分管生产副所长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对所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负连带责任。

3.坚持“五同时”,在保证职业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活动。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防冻保温和防洪、防汛、防雷等日常衔接、运行工作,使生产活动安全有序。

5.落实生产中隐患和不符合项的整改,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贯彻实施。

6.组织分管单位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相应措施并贯彻实施。

7.按照上述职业健康职责,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落实。

考核标准:

(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

(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

(3)协助所长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符合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要求,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禁止采购或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器材或者产品。

(5)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职守。

(6)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篇4:工艺研究所室主任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管辖业务的职业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对管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初期处置负责。

3.负责制定、完善本室各项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4.组织开展室里职业健康活动、进行本室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职业健康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定相应措施贯彻实施。

5.抓好井下作业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的职业健康管理。

6.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职业健康问题和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进行考核。

7.严格职业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救护,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8.严格遵守油田职业健康禁令和“七想七不干”工作要求,落实“两特”带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考核标准:

(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

(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

(3)本室主要负责人、科研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安全培训合格率100%;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100%;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率100%;职业危害合同告知率100%

(5)应急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无失职、失误现象发生。

(6)本单位职业健康责任事件或连带责任事件为零;有责任工伤事故、火灾事故、污染事件为零;保证饮食安全和交通安全;最大限度地追求零缺陷、零伤害、零事故、零污染。

(7)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职业健康事故,不得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如有违反考核标准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篇5:工艺研究所副主任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2、对岗位业务活动的职业健康负直接责任,对负责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作业安全负责,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制度的执行负责,对岗位应急处置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负责。协助室主任组织开展岗位职业健康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定、落实风险消减措施。

3、协助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查找、消除问题、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4、协助组织职业健康活动、积极参加所里的应急演练,提高全员危害识别与风险控制的能力。

5、严格职业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救护、协助事故调查。

6、严格遵守油田职业健康禁令和“七想七不干”工作要求,落实“两特”带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考核标准:

(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

(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

(3)应急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无失职、失误现象发生。

(4)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职业健康事故,不得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如有违反考核标准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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