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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

二、要求

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

3、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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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确保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煤矿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安全条件确认及相关安全措施、岗位操作规程的审核与监督落实;负责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查;负责拟订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与评价工作实施的协调;负责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联系。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及对审查意见的落实;负责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价报告中以及现场验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保卫处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六条环保办公室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管理。

第七条卫生处劳研所负责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岗位粉尘、噪声、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公司工会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以下简称《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编制与完善。

第十条集团公司气体防护站负责气体介质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内部审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符合性审查与管理;负责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的相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整改。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备案评价机构准入文件,修改、完善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应及时向安全办公室提供新、改、扩建项目名称、项目经理责任书以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等项目建设资料。

第十四条安全办公室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确定所需评价的项目,从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中选择3-4家有资质评价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完成该项目评价机构的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完成与评价机构的合同签定工作,并配合完成各类评价报告的提资等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在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要同时提交《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最新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标准,其内容必须对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内容进行论证,提出消除事故隐患和尘、毒等有害因素的保证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设计提交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格式必须按照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格式进行编制,并独立成册。编写内容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对项目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内容进行完善,并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第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项目管理单位所要提供资料的内容主要有:

(一)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研报告;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企业简介、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六)企业生产现状;

(七)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图;

(八)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评审:

(一)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六)中央、省属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七)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图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施工或安装质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先进行内部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内容包括:劳动条件检测,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情况,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情况,有关消防、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检验、验收情况等;并对检测、检验、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项验收报告,及时要求相关方予以整改。需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参与的验收,必须提前5天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安全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确认,并提出安全专业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项目交工验收时,公司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材料施工,各环节的试验、施工、安装、检验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如有代用材料或变更,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且经过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先进行内部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并提前5天向安全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附包含以下内容的专项报告: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数量及分布;

(四)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情况、内部职业安全卫生验收情况及问题;

(六)交工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

(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标准)修订、完善情况;

(八)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九)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情况;

(十一)其它有关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确认,重点审查安全专业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专业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已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安全办公室还应重点审查《验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在生产中的控制效果,危险、危害因素的受控状态。

第二十八条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向评价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企业简介、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六)企业生产现状;

(七)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图;

(八)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九)企业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设备清单);

(十)企业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文件;

(十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

(十二)企业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十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救援人员名单;

(十四)职工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十五)单位领导安全培训资格证;

(十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资格证;

(十八)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证;

(十九)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二十)主要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十一)粉尘、有害气体及噪声监测统计资料;

(二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二十四)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及监控制度;

(二十五)消防、防雷检测部门验收意见书等;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对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进行论证的;

(二)未按上述要求提报有关材料的;

(三)初步设计前没有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的;

(四)初步设计中没有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

(五)初步设计时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专业审查提出的缺陷未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二)未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和准备有关材料的;

(三)竣工验收前没有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

(四)交、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未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及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应向评价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至少索要3份,分别由集团公司文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保管。其他单位、部门可以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含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自行组织办理的相关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及报告审核/批复文件等资料,应由办理单位在阶段办理结束后及时将一整套“三同时”资料上报给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违反本制度的按当年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考核。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评价资料目录

3、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清单

篇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篇4:某某热电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热源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篇5: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将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各子公司自己负责的改、扩建项目,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2技术中心负责的新、改、扩建项目,由技术中心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3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及技术中心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术语

4.1“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经理部委托设计的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单位自行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各单位(包含车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5管理规定

5.1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卫生预评价和消防建审等手续;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办理安全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工业卫生验收等手续。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门报批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不含对安全、环保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影响,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或方案,必须经过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安保部专业人员的论证和审核,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准实施。

5.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工业卫生的各类设施与装置的质量及安装质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监督。

5.4项目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装置应在项目投运前或同时试运合格并投运,有试运行合格记录。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验收。

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应经过安保部组织论证专家及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和使用车间安全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准投运。

5.5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各单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并按要求落实控制措施。

5.6项目完工投运后1-2月内,使用单位应出具安全、环保影响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装置、设施的使用情况,能否满足安全、环保需要,是否有危险、隐患需要解决,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项目投运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各种评价报告至项目验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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