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与防毒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防尘与防毒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1?目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防尘防毒工作,保证公司尘毒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有效防止和避免职业危害的发生,改善公司劳动卫生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车间防尘、防毒工作的安全管理。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第60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4?职责

4.1安环质监部职责

4.1.1负责所有尘毒岗位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1.2负责监督工会对尘毒岗位的定期检测和对从业人员的体检。

4.1.3负责对从业人员防尘与防毒的培训教育工作。

4.1.4负责编制年度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2工会的职责

4.2.1负责对公司尘毒岗位的定期检测和对从业人员的体检。

4.2.2负责监督生产部门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尘毒隐患的治理工作。

4.3生产部门职责

4.3.1负责对作业现场各类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3.2负责对产生尘毒物质的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尘毒隐患的检查治理工作。

4.3.3负责优先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

4.3.4配合安环质监部编制好年度防尘防毒规划,并落实防尘防毒规划。

4.4生产车间的职责

4.1负责对作业现场各类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2负责对从业人员防尘与防毒的二、三级培训教育工作。

4.3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尘毒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4.4负责所管辖区域配置的防尘毒器具的维护、报废、更新工作。

5?防尘、防毒的基本原则

5.1建设项目中的防尘防毒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2公司各级领导要切实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毒防尘工作。

5.3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开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5.4公司每年应将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的技术措施经费、设备、器材等与生产计划一起安排,把防毒、防尘的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予以切实保证。

6?防护与治理

6.1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6.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3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取湿式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未经以上方法处理,不得进行作业。

6.4一切有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保持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以下。通过净化设备的吸收、吸附、分离,降低空气中的有害物浓度。

6.5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6.6对于容易泄漏或散发有毒气体、液体的工艺设备,要加强计划检修,提高检修质量,严格

控制跑、冒、滴、漏,对排毒防尘,通、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搞好维护保养,未经生产或安环副总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移置他用和拆除。

6.7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进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维修管

理制度》。

6.8在审查、验收新、扩、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时,发现有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要重新返工,否则不予以验收和投产。

6.9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安全距离,要符合安全间距规定,除值班室外,生产区内不得安排人员居住,非生产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生产区。

6.10.加强对生产区域尘、毒等污染物的定期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

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好的,要采取预防措施。

6.11对有尘毒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尘、防毒器具,防尘、防毒面具及滤罐的配置数量应超过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

6.12各级部门应对所配置的防尘、防毒器具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和更新,并及时进行标示,防止失效。

6.13有腐蚀性的有毒物质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生产车间(岗位),必须配置适用的防护器具、急救药品和应急设施(如洗眼器、喷淋等冲淋设施)。

6.14岗位人员要通过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处理故障。

6.15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在贮运过程中严防泄露扩散,包装外部必须有安全标签。

6.16生活用水、用汽,必须与生产用水、用汽彻底分开,防止生产系统有毒物质窜入生活水,造成人员中毒。

6.17在相关有毒、有害岗位设置有毒监测报警仪。

6.18保证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执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防尘、防毒工作有突出贡献者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7?组织与抢救

7.1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的急性中毒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各科室、车间主管组成。

7.2公司为主要岗位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公司医务室在业务上负责中毒人员的抢救或与医疗机构建立联合救护协议。

7.3夜间,要以化工生产横轮班为单位,由公司值班人员与公司调度成立现场抢救小组并及时通知主管副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设备、电气)、安环质监部等相关部室领导到现场。并通告厂内周边车间,做好相应应急准备与措施。

7.4发生微量泄露中毒事故后,岗位人员应立即佩戴防护用品,将中毒人员脱离有毒区域,送医务室或公司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发生重大泄露,并有人员中毒,岗位人员首先向公司调度报警,并佩戴防护用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向上风向转移。

7.5公司调度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公司《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6人员未撤出,参加抢险的人员应戴好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进行抢险抢救(但必须是二人以上进入有毒区域,并保持相互联系)。

7.7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8?体检与职业病

8.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8.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8.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8.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按工伤处理。

8.5加强尘毒检测,检测项目、采样点的设定及数量、采样时机、采样频率、采样方法、采样记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6建立健全职工上岗前和定期的防尘防毒安全卫生知识、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

8.7所有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9?考核

9.1对尘毒岗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未执行扣500元

9.2对尘毒岗位人员作业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每次扣10元。造成事故的扣当事人100元。

9.3对防尘防毒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每次扣100元。

10?记录

10.1《防尘防毒设备汇总表》

10.2《尘毒作业点检测情况表》

篇2: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生产性防尘、防毒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尘、防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生产过程中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有毒物料,生产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四、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尽量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五、对检测出的超标因素要加强治理,通过技术改造和引用新技术、新设备等手段,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六、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七、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八、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九、严禁在尘毒作业岗位饮水、吃饭。

十、作业现场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

十一、生产现场配备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挪用。

十二、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十三、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

十四、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防尘防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与管理:

工厂办公室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对有毒、有害岗位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治理改善环境,消除危害。

(2)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工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3)工厂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配合政府疾病控制中心对从事有毒有害职工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及时将体检存在问题反馈并通知体检者本人,并根据政府疾病控制中心鉴定意见调整安排其相应工作。

三、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工厂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并对新招聘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体检。工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四、作业场所管理

(1)工厂应经常性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与防护,对重点有毒有害岗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必须配戴防护用具。

(2)工厂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以减少职业危害。

(3)对有毒有害岗位定期进行有害物质检测,并公布检测数据,接受职工监督。

(4)工厂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6)工厂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五、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工厂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工厂有关规定执行。

(3)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同意其到医院进行观察治疗,按医院出具证明享受待遇。

六、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和预防措施。

(2)工厂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工厂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防尘、防毒管理

(1)在生产过程中,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一起运行。

(2)未经主管部门报请生产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3)因防尘防毒设施不完好,造成生产或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4)严格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管理,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一切有尘毒的岗位或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

(7)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篇4: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2尘、毒、噪场所规定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3.1预防措施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3.3职业卫生管理3.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篇5: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1.1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内的防尘、防毒、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分厂、职能部室。

3总则

3.1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设备能源部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

3.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职责

4.1安全部是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2物资计划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采购需求计划的制定、进行设备安装和修理,设备能源部办理设备设施的报废手续。

4.3各分厂是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5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5.1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5.2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5.3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5.4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6.1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做到:

a.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b.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c.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6.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a.设备设施的定保工作在每年的元旦、五一、高温停产、十一和春节期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b.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6.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a.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设备能源部,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b.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将故障信息上报设备能源部。

c.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备设施停运、维修记录单》。

7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7.1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7.2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由安全部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填写《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7.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其程序下列要求执行:

a.计划的编制:安全部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收集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更新投资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解放公司级归口部门。上级归口部门批准后,由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按财务预算指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b.项目的实施:安全部会同分厂提出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并报设备能源部,进行委托安装。

c.物资计划部组织召开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大会,安全部通报项目技术要求,物资计划部通报其它商务要求,待各供应商编制详细技术方案并上报安全部,设备能源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技术方案和供应商。

d.安全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e.项目完成后,由设备能源部和分厂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7.4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8考核

7.1对于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8.2对因违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