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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所称安全帽是指进入集气(总)站、污水站、回注站、阀池、隧道装置区域进行巡检、作业、检维修、施工等操作,需对头部防护所佩戴的安全帽。

1.2进入集气(总)站、污水站、回注站、阀室、隧道装置区域(红线以内),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1.3安全帽管理实行“年度上报、交旧领新、统一回收”原则,建立申请、发放、回收记录。

1.4安全帽为个体防护用品,每人一顶,妥善保管,按照人员比例,备用迎检安全帽。

1.5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安全帽的计划上报、领取验收、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6承包商安全帽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主管承包商业务科室监督落实。

2.职责

2.1HSE办公室

2.1.1?HSE办公室是安全帽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厂安全帽管理规定。

2.1.2?负责建立全厂安全帽发放、回收记录,统一安全帽标识。

2.1.3?负责安全帽检查考核工作。

2.2使用单位

2.2.1使用单位是安全帽日常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管理细则,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安全帽、检查、考核等。

2.2.2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帽台账,包括使用人、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更换日期等,同时对更换后的安全帽台账及时更新。

2.2.3负责对新发安全帽黏贴厂统一标识。

2.2.4负责年度安全帽使用计划上报、到期安全帽回收、新领安全帽发放等工作。

2.2.5负责新安全帽领取时的验收工作,包括外观检查、核查生产日期。

2.3使用人

2.3.1安全帽领取时,在领取记录中签字。

2.3.2安全帽为个体防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3.3负责安全帽卫生,帽壳整体干净、无划痕。

2.3.4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

2.3.5安全帽过期前,及时申请、更换。

3.管理内容

3.1安全帽标识

3.1.1安全帽分个人安全帽和迎检专用安全帽两种,个人安全帽黏贴唯一性标识,标识大小为4cm*6cm,内容为工作单位、姓名、劳动合同号,保质期限;迎检专用安全帽,标识为4cm*6cm,内容为单位、编号、保质期限。

3.1.2安全帽标识颜色统一为绿底白字,粘贴于安全帽衬里。

3.1.3?安全帽分白色和红色两种,白色为厂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专用,红色为职工专用。

3.2申请

3.2.1根据安全帽台账,上报年度需求计划,做好全年统筹规划。

3.2.2安全帽到期更换,必须提前30天进行上报申请,填写申请单。

3.2.3HSE办公室接到申请单后,现场核实,向HSE监督管理部提出需求,下发领取通知单。

3.3发放

3.3.1?HSE办公室要建立全厂安全帽发放记录,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安全帽台账、安全帽领取记录(签字)。

3.3.2安全帽在领取时,HSE办公室或使用单位要做好外观检查和生产日期核查。

3.3.3迎检安全帽发放比例为单位50(含)人以下发放10顶,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发放30顶,200人以上发放40顶。

3.4使用要求

3.4.1戴安全帽前应调整帽箍,按自己头型调整适合的位置,系紧下颏带,不能晃动,保证各种状态下不脱落;佩戴时要求戴正,帽沿必须与目视方向一致;人的头部和帽壳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帽壳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壳间的通风。

3.4.2安全帽应妥善保管,避免受挤压或存放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场所。

3.4.3不能随意在安全帽上拆卸或添加附件,改变安全帽的任何结构。

3.4.4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坐垫、器皿使用,不得在安全帽上乱涂乱画或粘贴图文,必须保持安全帽的清洁。

3.4.5严禁使用基本技术性能和特殊技术性能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下颚带与帽壳相连接、无帽内垂直净空间、受过重击、退色、有裂纹、超过使用期限等不合格的安全帽。

3.4.6安全帽不得遗失、丢弃或送与他人。

3.5报废

3.5.1?塑料式安全帽保质期为30个月,实施交旧领新。

3.5.2?安全帽出现内衬损坏、裂痕、缓冲垫损坏、磨损严重以及其它情况影响防护效能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4.检查与考核

使用单位应将安全帽纳入常态化管理,发现隐患,及时制止,HSE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检查,下发检查通报,同时纳入HSE月度绩效考核。

篇2: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范围

1、凡在化工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喷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探头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防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毒口罩、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化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靴等均属防护用品,对上述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节分工原则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设置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警报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凡生产区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工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6、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7、进厂机动车辆使用的防火帽由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维修和交验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和校验。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修和校验,并将检修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6、安全装置除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第四节防护用品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用品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用品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拆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要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空气呼吸器的空气瓶压力应保持28-3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6-4mpa时(原则规定每满瓶气使用时间30分钟),必须撤出现场。每月对器具的开关、贮存压力、气管系统高压气密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库存没有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每二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班组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换班交接。

11、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腐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12、绝缘手套、胶鞋、绝缘棒等常用的防护用品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五节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

1、各车间、部门要经常对自己单位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若发现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报相关部门。如不能继续使用,申请报废经批准后,申请更换新的安全装置。

2、各车间、部门对本单位所用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又不能修复的应尽快报计划,经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报采购部进行购买,然后再发放到所需部门,管理部门做台帐登记。

3、防护用品进厂后,采购部门通知安全部门验收,由安全部门组织审计部门、使用单位、采购部门、物资管理部、设备等部门验收,根据合同的有关技术参数试验进行验收。供货商必须出具相关验收资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

4、集团公司定期为员工发放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等)。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场所的条件、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发放,特殊情况下的损坏、失效影响安全时,可随时更换。

第六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严禁使用存在隐患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篇3: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装备部各部门。2术语和定义2.1劳动保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2.2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简称护品。3职责3.1安全主管部门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的规章制度,制定装备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及发放与使用标准,并对标准适时修订。3.1.2负责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管理、发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装备部办公室3.2.1负责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检验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3.2.2负责提出装备部年度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需求。3.3各科室车间3.3.1负责按装备部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安全管理作业文件编号:G/DSJ*-AQ-18-2014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修改状态:B/0共3页第2页品的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的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3.3.2负责按装备部文件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4工作内容和要求4.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4.1.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办法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下简称《发放标准》),明确各工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发放周期。4.1.2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更新或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放标准》应予及时更新与修订。4.2劳动防护用品与放暑降温用品使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4.2.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通过对各部门的使用需求调查、根据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确定公司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使用标准,包括样式、色泽、材质、标识、规格、性能要求等。4.4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4.4.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保证护品的安全标准。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4.4.2各部门应教育本部门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适应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4.4.3员工应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4.4.4来厂实习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到生产现场参观、办事、工作,必须佩戴好通用护品,特殊场所要佩戴特种护品。没有穿戴护品的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生产现场。4.5防暑降温用品的日常管理4.5.1各部门应当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好本部门的防暑降温工作。4.5.2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环境条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一般高温车间除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4.5.3各部门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署季来临之前进行一次大修,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4.5.4高温季节应共给职工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5相关文件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5.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一号)5.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5.4《国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国家中劳护65号)

篇4: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生产性防尘、防毒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尘、防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生产过程中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有毒物料,生产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四、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尽量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五、对检测出的超标因素要加强治理,通过技术改造和引用新技术、新设备等手段,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六、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七、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八、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九、严禁在尘毒作业岗位饮水、吃饭。

十、作业现场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

十一、生产现场配备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挪用。

十二、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十三、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

十四、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5: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HSE准入申请书;

(三)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第二十条?对资质、HSE业绩等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组织的HSE准入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承包商,颁发《HSE培训合格证》。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能颁发《HSE准入证》。承包商培训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质[2008]15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对承包商提交的HSE准入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合格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才报分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HSE准入资料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制作并签发相应的《HSE准入证》。批准准入承包商的申报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HSE准入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HSE准入证》必须加盖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章,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遗失《HSE准入证》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审查HSE年度准入资料,并办理年度《HSE准入证》;每月下旬审查HSE一事一准入资料,并办理一事一准入《HSE准入证》。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对年度《HSE准入证》实行年度一检和三年一换。年度准入承包商在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经建设单位签署考评意见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HSE准入证》中附表、附录2中表十)。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其年度《HSE准入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HSE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参加项目实施的承包商,应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录取资料,认真编制HSE应急措施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方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的工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参照分公司安全生产合同范本,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一)项目适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方的规定;

(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因素;

(三)工程技术服务HSE作业计划书;

(四)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权力和义务;

(五)健康、安全、环境费用。

第二十九条?作业场所风险较高、变更频繁、项目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参照《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标准执行。承包商编制完成HSE作业计划书后,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承包商申请开工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建设方批准;

(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完成了对岗位员工的HSE培训;

(四)相关人员清楚各自岗位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以及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

(五)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六)健康、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七)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职责明确;

(八)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票。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进入封闭化管理的生产作业场所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和《HSE准入证》到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场安全须知教育。“临时出入证”只限工程项目相关的作业场所使用,有效期与施工期限同步。

第三十二条?开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邀请项目相关方召开施工准备交底会议,明确健康、安全、环境承诺、目标和方针,介绍重大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和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提出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布置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并做到:

(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二)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现场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安全联系人、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

(四)定期组织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作业过程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七)做好健康、安全、环境监测和记录;

(八)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规范;

(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清污分流,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做到文明施工;

(十)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建设单位,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编制HSE总结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计划书完成情况;

(二)作业过程的监测结果;

(三)作业过程各方的监督意见记录;

(四)变更、不符合项改进结果;

(五)审核与评审结果;

(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向本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时通报承包商HSE信息。

第三十六条?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附录2中表九、表十),记录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出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解决情况、违章处罚、事故记录、排污申报等。

第三十八条?各级HSE监督应深入现场,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采取的安全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污染控制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合同、HSE作业计划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存在一般安全环保隐患,现场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施工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工整改;

(三)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令纠正或批评警告;

(四)对严重“三违”行为,责令停工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在分公司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承包商,给予吊销“HSE准入证”处罚。

第六章?HSE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动态监管和HSE业绩考核,各承包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本单位《HSE准入证》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承包商《HSE准入证》中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应加盖考评单位或部门公章。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考评档案,每年12月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当年《承包商HSE业绩综合考评表》(见附录3)。

第四十一条?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的指标包括健康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制度遵守情况,健康、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建立、员工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情况,作业方案、安全合同履行情况,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安全设备、作业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承包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通报批评、警告、暂停HSE准入、核减HSE准入范围、取消HSE准入资格。

对全年HSE业绩、HSE表现未达到本规定或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承包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

第四十四条?承包商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违法分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承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能力应在其承包业务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承包商商超越资质或资格承揽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应履行HSE准入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发生的承包商事故处理或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包商HSE考核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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