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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直属企业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许可登记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直属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第九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送,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审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第十三条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六条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发生放射事故,应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放射事故具体分级见附件2和附件3,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

第十九条发生放射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放射事故后,应按“中国石化放射事故报告表”(见附件4)的要求,在24小时内报安全环保局并抄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同时向所在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何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篇2:放射源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放射源采取二级管理:山西昔阳丰汇乐平煤业有限公司、班组。

2、公司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审核、放射源的采购,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情况。

3、班组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监护及维护、维修。

4、建立放射源台帐。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5、建立暂存库,在检修期间、停产期间、放射源购回未安装前和报废后,使用暂存库存放放射源,避面丢失。

6、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安装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7、放射源所在场所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放射源工作现场应悬挂醒目的责任牌,注明现场责任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编码、出厂日期。

8、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必须有监控、报警系统,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9、放射源出入库、拆卸、安装,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10、放射源一旦发生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公司,并立即上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放射线工程临电防护施工规范

(1)、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a、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入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b、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格1)

表格1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

c、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格2)

表格2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

最小垂直距离(m)677

d、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e、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2)、外电防护

a、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b、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c、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时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d、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篇4:放射防护安全保障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保障制度

1.全科工作人员都必须掌握放射防护基本知识,主动自学并接受培训。

2.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不准随意取下或离体照射。

3.必须严格按规程作辐射设备,不准违规操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通知维修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4.放射设备及配套设备的保管,实行岗位负责制,严防被盗,丢失及被破坏。

5.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习,掌握放射防护知识进行体格检查,向上级申报,发放个人剂量监测仪并建立个人档案后方可从事放射性工作。

6.放射性设备运行时必须完全处于正常状态,不得在有隐患的状态下工作,对其剂量输出要定期测量,校准,发现问题立即停机。

2.要重视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医疗保健和身体健康,定期体检与放射有关的特殊项目,填写健康档案,保证每年一个月的保健假,发现超剂量时要及时调查,并提出解决措施。

篇5:放射防护安全应急预案

放射防护安全应急预案

1.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不准随意取下或离体照射。

2.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辐射设备,不准违规操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通知维修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3.放射设备及相应配套设备,实行岗位负责制,严防被盗,丢失与破坏。

4.设备运行时必须完全处于正常状态,不得在有隐患的状态下工作,对其固定条件设置下剂量输出要定期测量,校准,发现问题立即停机。

5.要重视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医疗保健和身体健康,定期体检与放射有关的特殊项目,填写健康档案,保证每年一个月的保健假,发现超剂量时要及时调查,并提出解决措施。诊疗过程中,集中精力观察患者状态,遇有特殊情况,应中断诊疗,入机房保护病人及机器,作必要的紧急处理,将事故情况分头告知维修技术人员或相关临床医生,诊疗结束将机器恢复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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