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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操作工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1.自觉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知识。牢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工作方针,增强职业卫生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指挥。

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组织维修。

4.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5.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的各项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篇2:企业分管职业健康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4、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篇3:职业健康检查诊疗制度

部门(科)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交公司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1、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4、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5、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公司(盖章)年月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制度

(一)为了加强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管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刘辉为兼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五)向区安监局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完善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七)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健康个体防护装备,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八)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九)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予以配合。

篇5: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第一条、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小组和相关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范围内职业病防治的业务工作。

第二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各岗位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调查工作,并指导各车间、工段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实施职业病体检工作,建立职工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四条、定期对分公司内各接毒接尘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督监测,并对作业场所做出职业健康评价和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负责职工的职业病健康教育工作。

第六条、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体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了解国内外职业病防治工作动态,认真学习掌握与职业病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完成职业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及上级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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