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管理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职业病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4

1.范围

1.1本条文明确了公司所有职业病接触岗位、岗位的危害因素和防范规定。

1.2本条文适用于公司职业病管理。

2.引用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目录》

3.职业病接触岗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岗位为职业病接触岗位。

3.1RT射线探伤岗位

3.2氩弧焊工岗位

3.3喷砂岗位

3.4涂挂岗位

3.5打磨岗位

4.职业病接触岗位危害分析和防护要求

4.1RT射线探伤岗位

主要职业危害来自RT室的电离辐射(主要是外部电离照射),要求在职员工必须按照《射线作业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且做好《体检档案》和《个人计量仪报检记录》。

RT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帆布手套、个人计量仪。

4.2氩弧焊工岗位

主要职业危害来自紫焊接时产生的紫外线辐射、红外线辐射和臭氧,要求员工必须按照《金属焊接、切割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且做好《体检档案》。

氩弧焊工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焊工专用手套、打磨时需要戴口罩和护目镜、焊接防面罩。

4.3喷砂岗位

主要职业危害来自喷砂时产生的砂石粉尘,要求员工必须按照《粉尘环境作业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且做好《体检档案》。

喷砂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帆布手套、喷砂帽,风帽(冬季发放)、电焊手套、脚遮、口罩、耳塞。

4.4涂挂岗位

主要职业危害来自打磨时产生的砂石粉尘,要求员工必须按照《粉尘环境作业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且做好《体检档案》。

涂挂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帆布手套、风帽、乳胶手套、石棉手套、防尘口罩、防毒面具滤布、口罩。

4.5打磨岗位

主要职业危害来自打磨时产生的金属粉尘,要求员工必须按照《粉尘环境作业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且做好《体检档案》。

打磨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帆布手套、风帽、耳塞、护目镜、口罩。

5.职业病接触岗位要求

5.1上岗前

必须体检合格,并进行培训,使其明白此岗位上的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要求员工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5.2在岗期间

按照其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并根据体检要求定期体检。

5.3离岗后

离岗时必须进行体检,确保无职业病发生。

6.记录

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以上所需要的记录。

《培训记录》

《体检档案》

《个人计量仪报检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检查记录》

篇2:市民医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制度

人民医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制度

1、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发现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或疑似病人时,应在24小时向防保科报告,由防保科报告所在地卫生监督所。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医生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和防保科电话报告。

3、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人情况、发病时间、地点、同时发病人数、可能的病因等,并填写相关报告卡。报告卡向防保科索要。

4、在接诊了解中,属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各类农药中毒而发生急性慢性农药中毒的按职业病报告方式报告。

5、在接诊了解中,属于在生活中误服或口服引起的农药中毒,由接诊医生在确诊后24小时内填写《农药中毒报告卡》交防保科。

6、接诊医生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时效,履行法定报告义务。未按上述要求及时报告或瞒报、漏报的,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篇3:某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

分享到一键分享QQ空间新浪微博百度云收藏人人网腾讯微博百度相册开心网腾讯朋友百度贴吧豆瓣网搜狐微博百度新首页QQ好友和讯微博更多...百度分享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房地产E网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

|网站首页|资讯|法规|公文|建筑学堂|地产学堂|物管学堂|房地产资料|建筑资料|物业管理资料|管理资料|-

您现在的位置:房地产E网>>建筑学堂>>建筑安全>>正文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更新:2013/11/29?阅读:1?栏目:建筑安全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提要:项目部要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更多建筑学堂

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项目部的发展,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施工人员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项目部应当为施工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项目部要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项目部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施工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九条任何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项目部施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面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施工人员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施工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施工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施工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部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八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项目部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九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项目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不得生产、购买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与施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

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施工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施工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项目部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项目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项目部应当如实提供,施工人员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第三十六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项目部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项目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相关人员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四十四条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篇4:电池企业职业病防治制度

EE电池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职工工作过程中意外伤害发生以及铅吸收过量情况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生产场所内发生的职工意外伤害,生产过程中职工铅吸收过量情况的预防、治疗、补偿措施。

三、意外伤害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未按公司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自行从事其他工作伤亡的;

5、自身有疾病未治疗或痊愈,入厂前隐瞒未报,工作中复发的。

四、采取措施

1、意外伤害预防措施:

1.1对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和铅防护知识教育。

1.2对新员工进行生产劳动安全培训、设备操作安全培训、用电安全培训、产品基本知识培训,作为新员工上岗培训前的必备培训项目,培训不合格者不予上岗。培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办,具体实施为生产部。

1.3公司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并要求员工严格按劳保要求进行佩带,未按要求佩带者按相关制度给予严格考核。

1.4转岗员工的安全等相关培训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管理。

1.5日常工作中,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工作状态给予关注,发现会产生意外伤害的因素时应采取阻止和纠正措施。

2、铅吸收过量预防措施

2.1公司对产生铅尘、铅烟进行有效的治理,详见《铅酸污染治理制度》。

2.2对新员工进行个人卫生教育和监督,培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办,具体实施为技术质量部。

2.3保持电池组装车间良好通风。工作前必须启动通风和抽尘设备,保持车间地面湿润,吸收过量铅尘。

2.4不断改进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减少空气中铅尘的含量和减少工人对铅的直接接触。

2.5加强铅直接接触点工作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

3、治疗和补偿措施:

3.1对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员工,公司给予协调积极治疗。治疗的费用按公司制度及工会费用里的《工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3.2对发现铅吸收过量和直接接触铅的操作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定定期送专业卫生防治医院进行排铅治疗。

3.3对以上员工在治疗过程中,服从公司安排,积极配合治疗的员工,公司报销医疗费用,治疗误工期间,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治疗补贴:

营养费:10元/天基本生活费:15元/天共计:25元/天

3.3.1以上计算天数按公司正常作息时间计算。

3.3.2未配合公司或医疗机构安排,未积极进行治疗的,将不予发放补贴费。

3.3.3通过治疗后,未按公司要求上班的,按公司相关制度以旷工处理,旷工超过十天的将以自动离职处理

EE电池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0日

篇5:危化品经营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

(危化品经营)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

一、接触尘毒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卫生制度,按规定穿着防腐防护服装,带好防尘口罩和防毒面具。

二、不准在尘毒和有害气体设备与场所处吸烟、吃东西、喝水。

三、接触尘毒和有害气体的员工班后洗澡,工作服一定单独储存并经常清洗,严禁将工作服带入其它场所或家中。

四、通风排毒排尘设备和局部排气排风设备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定时开闭,严格按规定跟班操作。

五、每年进行一次全体员工健康检查,接触尘毒和有害气体设备场所的员工实行上岗前和离岗后健康检查。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