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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人工作岗位说明书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4

期货经纪人是指专门从事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权等品种交易的中介,以自身名义介入期货交易或代客买卖期货(包括出市代表和其他从事客户开发、开户、执行委托、结算等业务),在期货交易中进行分析、判断,通过价格涨跌波动赚钱的人员。

期货经纪人岗位职责

1、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为公司招来客户、吸纳资金;

2、为委托人办理期货合约买卖的各项手续;

3、向委托人详尽介绍期货合约的内容、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4、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市场信息,提交市场研究报告,充当委托人的交易顾问,向委托人提供有利的交易机会;

5、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期货合约买卖。

期货经纪人岗位要求

1、市场营销或经济类等相关专业;

2、熟练掌握期货业务知识;

3、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4、对期货市场有独特的市场分析能力和开发能力;

5、有一年以上期货或证券工作经验;

6、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最好有一定的客户资源;

7、具有灵敏的应变能力、准确的判断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8、精明,诚信,工作责任心强。

期货经纪人关键技能

专业能力风险控制期货知识office办公

个人能力逻辑思维团队合作抗压

期货经纪人升职空间

期货经纪人→期货客户经理

期货经纪人薪情概况

应届毕业生$4000.00

1年经验$4100.00

2年经验$4600.00

3年经验$6200.00

期货经纪人工作内容

1、协助公司面向市场招揽期货投资人,完成投资人前期开户等业务;

2、不断通过各种营销渠道有效开拓市场,开发目标客户;

3、根据公司整体营销计划,组织、策划、参与各种营销活动;

4、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售后服务,向客户传递公司产品与服务信息;

5、向客户提供与期货经纪业务相关的服务工作;

6、为客户提供各种综合性基础理财咨询服务。

篇2:修正期货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范文

修正期货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稽)字第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3、6~8、10、11、13、18、23、26~30、34、36、41、42、44~50、52、54、58、60、63、64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七字第号函

第1条为协助期货商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并促进期货市场健全发展,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爰会商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制定本守则,以资遵循。

外国期货商在台分公司免适用本守则第一章至第四章之规定。

兼营期货商免适用本守则之规定。

期货商宜参照本守则相关规定订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则。

第3条期货商应依「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之规定,考量本公司及子公司整体之营运活动,建立完备之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除确实办理自行检查作业外,董事会及管理阶层应至少每年检讨各部门自行检查结果及稽核单位之稽核报告,监察人并应关注及监督之。

期货商管理阶层应重视内部稽核单位与人员,赋予充分权限,促其确实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率,以确保该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进而落实公司治理制度。

第6条期货商董事会应妥善安排股东会议题及程序,股东会应就各议题之进行酌予合理之讨论时间,并给予股东适当之发言机会。

董事会所召集之股东会,宜有董事会过半数之董事亲自出席。

第7条期货商应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并使股东会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开。期货商应透过各种方式及途径,并充分采用科技化之讯息揭露方式,藉以提高股东出席股东会之比率,暨确保股东依法得于股东会行使其股东权。

第8条期货商应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记载股东会议事录,股东对议案无异议部分,应记载「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照案通过」;股东对议案有异议并付诸表决者,应载明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董事、监察人之选举,应载明采票决方式及当选董事、监察人之当选权数。

股东会议事录在公司存续期间应永久妥善保存;公司设有网站者宜充分揭露。

第10条期货商应重视股东知的权利,有关公司财务、业务、内部人持股及公司治理情形,应确实遵守信息公开之相关规定。

第11条股东应有分享公司盈余之权利。为确保股东之投资权益,股东会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查核董事会造具之表册、监察人之报告,并决议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

股东会执行前项查核时,得选任检查人为之。

股东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声请法院选派检查人,检查公司业务帐目及财产情形。

期货商之董事会、监察人及经理人对于前二项检查人之查核作业应充分配合,不得有妨碍、拒绝或规避行为。

第13条为确保股东权益,期货商宜有专责人员处理股东建议、疑义及纠纷事项。

期货商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其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执行职务时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规定,致股东权益受损者,公司对于股东依法提起诉讼情事,应妥适处理。

第18条对期货商具控制能力之法人股东,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对其他股东应负有诚信义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使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它不法利益之经营。

二、其代表人应遵循期货商所订定行使权利及参与议决之相关规范,于参加股东会时,本于诚信原则及所有股东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权,并能践行董事、监察人之忠实与注意义务。

三、对公司董事及监察人之提名,应遵循相关法令及公司章程规定办理,不得逾越股东会、董事会之职权范围。

四、不得不当干预公司决策或妨碍经营活动。

五、不得以不公平竞争之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司之经营。

第23条期货商在召开股东会进行董事改选之前,宜就股东或董事推荐之董事候选人之资格条件、学经历背景及有无期货商设置标准第四条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项,进行事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供股东参考,俾选出适任之董事。

第26条期货商应明定独立董事之职责范畴及赋予行使职权之有关人力物力。公司或董事会其它成员,不得限制或妨碍独立董事执行职务。

期货商应于章程或依股东会决议明订董事之报酬,对于独立董事得酌订与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报酬。

第27条期货商董事会为健全监督功能及强化管理机能,得考量董事会规模及独立董事人数,设置各类功能性委员会,并明定于章程。

功能性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负责,并将所提议案交由董事会决议。

功能性委员会应订定行使职权规章,经由董事会通过。行使职权规章之内容至少包括委员会之权限及责任,行使职权过程(组织地位、委员之资格条件、行使职权资源、行使职权流程等),及每年复核与评估是否更新行使职权规章之政策。

第28条期货商宜优先设置风险管理暨审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及财务报告程序。

二审核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及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处理程序。

三与公司签证会计师进行交流。

四对内部稽核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五对公司之内部控制进行考核。

六评估、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之各种风险。

七检查公司遵守法律规范之情形。

八审核本守则第三十三条所述涉及董事利益冲突应回避表决权行使之交易,特别是重大关系人交易、转投资、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及成立以投资为目的投资公司等。

九评核会计师之资格并提名适任人选。

一○订定保护期货交易人之政策并考核其执行情形。

一一拟议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之报酬与调整。

一二就申请董事回避案件提出建议方案。

一三订定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衡量标准。

一四评核总经理及其它经理人之资格、绩效,并提出任免建议。

一五就公司之管理决策及营运计划提出建议及审核报告。

期货商设有独立董事者,风险管理暨审计委员会应有独立董事参与并担任召集人,且宜邀请独立监察人列席。

前项之独立董事应至少有一名具有衍生性商品、会计或财务专业背景。

第29条期货商应选择专业、负责且具独立性之签证会计师,定期对公司之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查核。公司针对会计师于查核过程中适时发现及揭露之异常或缺失事项,及所提具体改善或防弊意见,应确实检讨改进。

期货商应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评估聘任会计师之独立性。公司连续五年未更换会计师或其受有处分或有损及独立性之情事者,应考量有无更换会计师之必要,并就结果提报董事会。

第30条期货商宜委任专业适任之律师,提供公司适当之法律咨询服务,或协助董事会、监察人及管理阶层提升其法律素养,避免公司及相关人员触犯法令,促使公司治理作业在相关法律架构及法定程序下运作。

遇有董事、监察人或管理阶层依法执行业务涉有诉讼或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情事者,公司应视状况委请律师予以协助。

第34条期货商召开董事会时,应备妥相关资料供与会董事随时查考。

董事会讨论内部控制制度、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及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时,应充分考量风险管理暨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意见与理由列入会议纪录。

董事会进行中非担任董事之相关部门经理人员应列席会议,报告目前公司业务概况及答复董事提问事项,以协助董事了解公司现况,作出适当决议。

第35条期货商董事会之议事人员应确实依相关规定详实记录会议报告及各议案之议事摘要、决议方法与结果。

董事会会议纪录须由会议主席和记录人员签名,董事出席状况应完整记载,并应列入公司重要档案,在公司存续期间永久妥善保存。

董事会之决议违反法令、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致公司受损害时,经表示异议之董事,有纪录或书面声明可证者,免其赔偿之责任。

第36条期货商章程应明订常务董事会或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之授权范围,其授权内容或事项应具体明确,不得概括授权,且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项,仍应经由董事会之决议。

第41条期货商得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董事任期内就其执行业务范围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为其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并分散董事因违法行为而造成公司及股东重大损害之风险。

第42条董事会成员宜于新任时或任期中持续参加涵盖公司治理主题相关之财务、业务、商务、会计或法律等进修课程,并责成各阶层员工加强专业及法律知识。

第44条期货商章程订定监察人人数时,应就整体适当人数酌作考量,担任监察人者须具备丰富之专业知能、工作经验以及诚信踏实、公正判断之态度,并确实评估能有足够之时间与精力投入监察人工作。

期货商在召开股东会进行监察人改选之前,宜就股东或董事推荐之监察人候选人之资格条件、学经历背景及有无期货商设置标准第四条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项,进行事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供股东参考,俾选出适任之监察人。

第45条监察人应熟悉有关法律规定,明了公司董事之权利义务与责任,及各部门之职掌分工与作业内容,并经常列席董事会监督其运作情形且适时陈述意见,以先期掌握或发现异常情况。

第46条监察人应监督公司业务之执行及董事、经理人之尽职情况,并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执行情形,俾降低公司财务危机及经营风险。

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为法律行为时,应由监察人为公司之代表。如有设置独立监察人时,为加强监督,宜由独立监察人为公司之代表。

第47条监察人得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查核所需之簿册文件。

监察人查核公司财务、业务时得代表公司委托律师或会计师审核之,惟公司应告知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会或经理人应依监察人之请求提交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规避或拒绝监察人之检查行为。

监察人履行职责时,期货商应依其需要提供必要之协助,其所需之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负担。

第48条为利监察人及时发现公司可能之弊端,期货商应建立员工、股东及利害关系人与监察人之沟通管道。

监察人发现弊端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弊端扩大,必要时并应向相关主管机关或单位举发。

期货商之独立董事、总经理及财务、会计、研发及内部稽核部门主管人员或签证会计师如有请辞或更换时,监察人应深入了解其原因。

监察人怠忽职务,致公司受有损害者,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49条期货商之各监察人分别行使其监察权时,基于公司及股东权益之整体考量,认有必要者,得以*方式交换意见,但不得妨害各监察人独立行使职权。

第50条期货商得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监察人任期内就其执行业务范围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为其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并分散监察人因违法行为而造成公司及股东重大损害之风险。

第52条监察人宜于新任时或任期中持续参加涵盖公司治理主题相关之财务、业务、商务、会计或法律等进修课程。

第54条期货商应于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明订监察人之报酬,对于独立监察人得酌订与一般监察人不同之合理报酬。

期货商应重视并充分发挥独立监察人之功能,以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及财务、营运之控制。

第58条期货商应建立员工沟通管道,鼓励员工与管理阶层、董事或监察人直接进行沟通,适度反映员工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或涉及员工利益重大决策之意见。

第60条期货商应确实依照相关法令之规定,忠实履行信息揭露之义务。

第63条期货商宜运用网际网络之便捷性架设网站,建置公司财务业务相关信息及公司治理信息,以利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等参考,并宜提供英文版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前项网站应有专人负责维护,所列资料应详实正确并实时更新,以避免有误导之虞。

第64条期货商应依相关规定,揭露下列年度内公司治理之相关信息:

一、公司治理之架构及规则。

二、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权益。

三、董事会之结构及独立性。

四、董事会及经理人之职责。

五、监察人之组成、职责及独立性。

六、董事、监察人之进修情形。

七、利害关系人之权利及关系。

八、对于法令规范信息公开事项之详细办理情形。

九、公司治理之执行成效和本守则规范之差距及其原因。

十、其它公司治理之相关信息。

期货商宜视公司治理之实际执行情形,采适当方式揭露其改进公司治理之具体计画及措施。

篇3:保险经纪人职责简介

保险经纪人简介:保险经纪是属于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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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保险经纪人经营业务职责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经营业务主要是: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我国《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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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地产经纪人职责职业概况

房地产经纪人就是指在房屋,土地的买卖,租赁,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充当媒介作用,接受委托,撮合,促成房地产交易,收取佣金的自然人和法人。以下是详细的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概况,供参考。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房地产交易量日益扩大,房地产经纪人从业人员队伍迅速发展成为一支数以十万计的职业大军,在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购买、投资、转让、抵押、置换及典当等各类经济活动过程中,以第三者的独立身份,从事顾问代理、信息处理、售后服务、前期准备和咨询策划等工作,而且其从事的职业活动也随社会经济发展而进一步拓展,从规划设计、建造运筹、经营促销到物业管理的咨询策划,全方位地融入房地产经营开发的全过程,对促进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根据南京房地产管理局最近公布的数据,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数量就有4000余人。以此为基数进行推算,全国本职业现有从业人员不低于40万人,而且还在不断扩展之中。本职业从业人员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分布在全国的大中型城市,但已有向中小型城市扩散的明显态势。

近几年来,本职业已成为常年招聘但总是招聘不足的职业之一,在人力资源市场上是典型的供方市场,缺口较大,就业形势很好。本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较高,但年更新率亦始终很高,达15%以上,即一方面不断有人进入,同时也有许多人被淘汰出局。

与本职业直接相关的专业为“房地产经营开发”和“市场营销房地产方向”等,间接的有“传播与策划”等。当前,在国内大专院校中,普遍设置有“房地产经营开发”和“市场营销房地产方向”等专业。

在港台,本职业是比律师更为人们所看好的职业;在人口流动性较大的美国和西欧,更是最近百余年来平均收入稳居全国前二十名的传统而又不断获得新生活力的职业之一。

由于国内房地产业中新建房势头正猛,二手房市场日见广阔,加上社会上二次置业潮流方兴未艾,本职业的前景预期十分良好,预计在未来的20-30年内,从业人员总数将呈几何级数增长。整个行业从业人员将大幅增加,属于快速发展的朝阳型职业之一。但由于本职业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始终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的界定,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从业者见利忘义,化经纪为经营,化售房为炒房,干出很多先垄断房源然后再抬价出售等不规范行为,成为导致当前房价增长过快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按照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特点,标准化、制度化地建立起规范完整的职业体系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自律体系,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对本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整个职业稳定和健康地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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