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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燃气管施工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5.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6.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8.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9.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1.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2.地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燃气管道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3.燃气立管不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4.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5.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6.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

(5)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7.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8.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篇2:燃气管道巡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单位巡检工作,提高燃气管网管理水平,减少管网运行风险,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燃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产运行的各类高、中、低压燃气输配管网及调压箱(柜)、调压站、阀门井、及三桩等(以下简称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第二章巡检的工作准备

第三条巡检人员应着工作装,携带巡检图、相关工具、检测仪、记录笔、巡检手册等。

第四条巡检人员应做好气体检测仪等巡检工具的保养,确保使用时状态良好,并严格依据仪器操作说明(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五条巡检人员应熟知所巡辖区内燃气管线、调压箱、站(柜)、阀井、入户管及相邻“三沟”的位置、走向、规格、型号及运行情况。

第三章巡检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室外燃气设施巡检范围包括:

(一)高、中、低压燃气管道;

(二)调压箱(柜)、调压站;

(三)阀门井;

(四)标志桩、里程桩、转角桩。

第七条巡检内容

(一)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构)筑物占压现象等。

(二)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三)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得有未办理会签手续的施工或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现象。

(四)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施工不应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械设备,或出现燃气管道附件、标志被移动、覆盖、丢失或损坏的现象。

(五)调压箱(柜)、调压站供气压力是否符合供气要求,调压器及附属设施是否漏气。

(六)阀门井内设施是否漏气,井圈、盖、外壁是否完好。

(七)调压设施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八)检测阴极保护桩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巡检方式

第八条采取巡视检查、泄漏检测等方式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巡检周期将按季节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根据室外燃气设备设施实际运行状况,分为以下三类区域:

(一)一类是指对接口中压塑料管、灰口铸铁管、调压箱根部管、所有的调压箱(柜)、调压站和阀门井以及发生过漏气现象的其它管道等。

(二)二类是指供气区域内(含建筑红线外非车行道上)其它管材(含钢管、PE管)、不同压力的管线、引入管。

(三)三类是指街道、田地上的环网中、高压干线,低压干线的钢管和PE管。

第十条巡视标准

按照《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试行)》,高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天一次;次高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周三次;中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周两次;低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两周一次。

第十一条检测标准

对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的供气设施安全净距3m内“三沟”井应固定检测周期。

第五章现场巡检要求

第十二条巡检人员要按照“巡检图”线位、点位按时、定点巡查,杜绝脱岗、漏巡等现象,保证巡检到位率达100%,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巡检以外观检查为主,泄漏检测采用仪器对地面钻孔处、信号管、管道附近的“三沟”等地下构筑物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巡检人员应每天对所辖区域内的阀门井、检查外观状态,并及时清理井上的覆盖物,以保持井内空气畅通,便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巡检人员应检查调压箱(柜)、调压站,保持其外观干净,警示用语、报警电话等标识完整。

第十六条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质量,对每个点位检测时间应至少达三十秒。

第十七条在特殊时期(如自然灾害、重大节日或会议、活动、民俗节日、进入冬季和开春时),在保证日常巡检的基础上,对二、三类区域提高检测频次,按照每日一次进行检测,对重点部位(管线、设施、用户等)要加大巡检频次和力度。

第十八条巡检记录填写要及时、详实、规范。

第十九条巡检人员应及时更换调压器巡检签到记录卡和相关现场检查表,做好归档。

第六章异常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阀门井井圈、盖、外壁损坏,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维修,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如发现燃气设施出现漏气等异常现象,要立即上报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燃气设施被占压、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违章施工或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构设备等现象要坚决制止,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三条如发现管线及供气设备、设施安全净距内有勘探丈量、定位、动土等施工前兆,应及时询问、查看其施工会签手续,发现施工单位未办理会签手续的野蛮施工,要及时上报并强制制止施工,劝说施工单位及时补办会签手续,在手续补办前,做好现场监护及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给排水、热力、电力、电信、电缆等地下管网工程施工时,如发生与燃气管线平行或交叉铺设施工,巡检人员在确定会签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依据技术部门会签要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护,协助施工单位确定燃气管线线位、走向、埋深等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应急救援、抢险情况,巡检人员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抢险工作。

篇3:燃气管道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效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调压箱(柜)

第三条运行管理与内容

(一)管理部门应对调压箱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调压箱外观无损坏、脱漆,箱门开关灵活,箱内无灰尘、无锈蚀,箱体正面标明警示标识,报警电话等。

(三)保证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泄漏。

(四)调压器及仪表运行正常,应无腐蚀和损伤。

(五)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停气后重新启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并做好记录。

(七)每天应对调压箱进行一次巡检,保证箱内设施运行正常,信号管或根部地缝无燃气浓度。每月测试一次调压器出口压力,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八)每月抽动调压器切断拉杆一次,保持拉杆启动灵活。

(九)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运行压力的1.25倍(当运行压力小于5kPa时)或1.2倍(当运行压力为5kPa~0.2MPa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压器出口压力和切断阀切断压力。

(十)检查中、高压及低压管线地上部分(箱腿)防腐层,应无破损现象,保证调压箱周围无搭建物和杂物堆积。

(十一)调压器、切断阀皮膜按规定三年大修一次,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十二)对调压箱体有损坏、锈蚀、箱门掉、门锁坏等现象要及时修复,保证箱内设施安全运行。

(十三)检查发现调压器有水堵、灰堵、冰堵等现象,应立即处理,保证供气正常。

第四条故障处理

(一)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

(二)用户报修的调压器故障,应及时处理,通知用户做好停气准备。

(三)处理调压器故障时,应由2人以上进行操作。

(四)关闭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阀门是否关闭严密。

第三章调压站

第五条运行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压力的1.25倍。

(二)中低压调压器出口压力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设定,专用调压器出口压力以满足客户要求为准。

(三)有备用调压器的调压站,应标识调压器运行状态。每月要启动备用调压器至少四小时,并试验关闭压力,检查供气压力能否符合要求。

(四)调压站内外的阀门,应标明转向、启闭状态。

(五)调压站内的管道、阀门、调压器、过滤器、压力表、流量计、水封等设施,均应做到不锈、不漏、运转灵敏有效。

(六)调压站周围严禁建立建筑物,水平净距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调压站墙上或附近应设“燃气危险”、“严禁烟火”等明显标志或警示牌,并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调压站内要按规定配备数量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器具,且要设专人负责维护、检查、保管。

(八)调压站运行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严禁从事与岗位无关的活动。

(九)调压站值班员每天对站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好,并随时做好监控工作。

(十)搞好环境卫生。要做到门净窗亮、摆放整齐,保持设备本色,及时清除与调压站设施无关的物品。

(十一)定期对站内燃气泄漏和报警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检修,保证报警及排风设施运行正常。

(十二)定期对各种仪表进行检测。

第六条故障处理

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调压站超压事故抢修规定

(一)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并立即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调度人员接到报警后,确定事故级别,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三)抢修人员接到调度中心指令后,携带必要的抢修工具、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迅速出动。

(四)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关闭超压影响区内所有进户阀和切断阀。

(五)对超压影响区内所有用户进行逐户安全检查,遇有爆表、漏气、火灾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规程处理,直至排除所有隐患。

(六)对超压影响区所有管线包括引入管进行严密性试验,居民用户稳压不少于15min,商业、工业用户稳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七)对所有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四章阀门井

第八条运行管理与要求

(一)供气管理单位对阀门、阀井均应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建立阀门巡检、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巡检维修保养内容、操作者。

(三)阀门井壁上安装燃气阀井标识,阀门井盖上宜加装防盗链。

(四)维修人员要定期维护保养阀门,保证阀门无腐蚀,确保启闭灵活。

(五)巡线人员每天巡视的阀井,要注意检查有无漏气现象,井盖、井圈齐全无损,发现井上有堆积物要立即清除。

(六)阀门井内的积水和淤泥要尽快清除,冬季雪后应立即清除井盖上的积雪。

(七)进入地下阀门井内作业时,首先应设置安全路障,开启井盖放散、检测燃气浓度,下井操作人员要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宜穿荧光警示服。

(八)井下进行维修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九)民俗节日、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特殊措施进行监护和检查。

第九条维护管理

阀门、阀井每半年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故障处理

(一)发现故障时,能够当时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派人处理。有危险的,要疏散周围行人及车辆,并设立警戒区,及时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处理漏气故障,地面至少有2人进行监护,由抢修人员进行抢修。

第五章燃气管道

第十一条燃气管道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应熟悉运行段、片内的管道走向、位置、管材、管径等内容。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的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运行人员应按照巡检规定对所辖区域燃气管道进行巡检,遇有工程施工等情况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未与供气单位会签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主动交涉,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已会签的要进行24h监护,做好施工配合工作直至施工完成。每天应认真填报巡检记录,并注明巡检时间。

(二)燃气管道外缘两侧1.5m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应参照《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CJJ51第三条分为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具体数值可以参考相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中对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1)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2)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安全保护区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五)一般情况下,每周向燃气管道周围单位和住户调查询问管道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维护管道安全的宣传。

(六)在巡检中发现管道漏气,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另一方面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的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气管道泄漏检查,严禁明火试漏,应采取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应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建筑物检测。

(二)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根据管道运行时间、电化学腐蚀状况,定期检查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桩、井是否完好并做好维护工作,保护电位必须满足保护的最低要求。每季度应至少一次对系统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运行中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和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四)经检测后管道腐蚀严重确需更换的,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燃气有限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应对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设的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工程时,应对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没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2年不得少于1次;

(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于2次;

(四)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第十七条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二)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三)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阴极保护电源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五)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六)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七)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进行1次,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低压管道每8年进行1次;

(二)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三)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四)可采用开挖探境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五)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篇4:燃气管道抢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规定了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抢修的一般规定,抢修现场的准备工作以及抢修作业的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抢修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设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第五条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应急预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应急预案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三)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和职责划分;

(五)报警、通信联络方式;

(六)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七)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八)危险区的隔离;

(九)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十)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十一)现场保护;

(十二)应急救援保障;

(十三)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十四)事故应急预案终止程序;

(十五)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十六)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抢修现场要求

第七条抢修人员应配备警示标识,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并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进行交通管制.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八条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在布置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积极救护受伤人员。

第九条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第十条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第十一条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对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第四章抢修作业

第十三条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尽快了解现场情况,建立隔离区,控制气源、消灭火种,切断电源,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进行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及使用电话。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

第十五条抢修作业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并监视其压力。

第十六条当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

(二)应连续监测作业点可燃气体浓度。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范围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的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四)对钢制管道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后,应对防腐层进行恢复并达到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第十八条铸铁管泄漏抢修时,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泄漏处开挖后,宜对泄漏点采取措施进行临时封堵;

(二)当采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应将管线内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且阻气袋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给阻气袋充压时,应采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且充气压力应在阻气袋允许充压范围内。

第十九条当聚乙烯塑料管道发生断管、开裂、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取关闭阀门、使用封堵机或使用夹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并应采取措施保证聚乙烯塑料管熔接面处不受压力;

(二)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

(三)抢修作业中环境温度低于-5℃或大风(大于5级)天气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并应调整连接工艺。

第二十条有动火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和抢修人员直接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检漏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应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采用相应的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二)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三)地上(下)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二十二条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然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

(二)进入室内后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灭火种,严禁在事故现场拨打电话;

(三)严禁用明火查漏。应准确判断泄漏点,彻底消除隐患。当未查清泄漏点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第五章中毒、火灾与爆炸

第二十五条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和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六条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第二十七条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第二十八条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第二十九条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章图档资料

第三十条抢维修单位应建立抢修工程图档资料,并对图档资料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抢修工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接警记录;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三)事故类别(中毒、火灾、爆炸等);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五)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

第三十二条抢修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抢修任务书(执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图等);

(二)动火申请书;

(三)抢修记录;

(四)事故报告或鉴定资料;

(五)抢修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图档资料。

篇5:杀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室内试验准则

1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杀菌、杀虫剂使用后可能对作物产生药害风险的室内试验及安全性评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适用于评价拟申请登记杀菌、杀虫剂对作物的直接药害风险,为其登记和合理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2术语和定义

2.1安全性:杀菌、杀虫剂在推荐使用剂量范围内及高于推荐剂量一定范围内使用,对处理作物不会造成严重不可逆伤害,不影响作物产量和品质。一般安全性越高,药害风险越低。

2.2药害:杀菌、杀虫剂使用后对作物产生的可视性伤害。

2.3苗前处理:药剂种子处理(包衣、拌种、浸种等)和播种前后的苗前土壤处理(撒施、浇灌、注射、熏蒸等)。

2.4生长期处理:指在作物出苗以后至收获之前的药剂处理。其中在出苗以后至孕穗或花蕾形成之前的药剂处理,称为营养生长期处理;在孕穗或花蕾形成后的处理称为生殖生长期处理。

2.5采后处理:指在采收以后对作物的果实(或种子等)进行的药剂处理。

3基本原则与要求

3.1试验药剂

3.1.1药剂。试验药剂采用与拟申请登记药剂组分或配方一致的样品,

即配方及加工工艺相同的制剂。注明通用名、含量和剂型。

3.1.2剂量设臵。杀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室内试验中,试验药剂的剂量以生产企业推荐的田间药效试验最高剂量为最低试验剂量,按1倍、2倍、4倍剂量的梯度设计试验处理剂量,并设不含药处理的对照。

3.2供试作物

3.2.1适用靶标作物。本准则主要适用于杀菌、杀虫剂对粮食作物、瓜菜类作物、经济作物等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评价,及对果树类种苗或组培苗的安全性评价。

杀菌、杀虫剂对果树成株生长期的安全性评价及其他特殊作物的安全性评价,可以参考本准则有关规定在田间进行试验。

3.2.2供试作物的品种。由于不同品种或生物类型的作物对杀菌、杀虫剂的敏感性存在很大差异,杀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试验,须选用拟申请登记作物的3个以上不同常规品种(如:水稻的粳稻、籼稻、糯稻,白皮小麦和红皮小麦等)作为供试作物。

3.2.3供试作物的栽培。用于评价杀菌、杀虫剂安全性的每个作物品种,种质或生长势需要一致。选用干净饱满的种子,采用营养一致的土壤在气候条件可控的培养箱或温室内培养,保持良好的水肥管理。

4试验方法

根据生产企业推荐的田间药效试验施药时期和施药方法选择。

4.1苗前处理

4.1.1仪器设备。人工气候培养箱或光照培养箱或人工气候室、电子

天平(精确度到0.1mg)、移液器、培养皿、种子或土壤处理的容器、直径150~200mm的盆钵等

4.1.2试材。种子:种质一致,去除空瘪粒,冲洗干净并晾干,对照发芽率应在90%以上。

土壤:试验用土壤经风干过筛,装入金属容器,烘箱中65℃下烘8小时,晾凉后备用。

4.1.3药剂处理。选用种质一致的3个品种的供试作物种子。按照拟申请登记的施药方法(种子处理或土壤处理)设计剂量和进行药剂处理,药剂处理时保证均匀一致。其中以浸种方法处理种子的药剂,应该具有水溶性,避免兑水稀释后沉淀或析出而处理不均匀。

浸种法:将种子浸泡在药液中,浸泡时间与生产常规一致。处理后捞出直接或经清洗后晾干,编号备用。

拌种和种子包衣法:按推荐方法将药剂与少量细土或少量水稀释后,在适当大小的容器内按无药对照和从低剂量至高剂量顺序将种子和药剂搅拌均匀,晾干后编号备用。

土壤处理:按推荐土壤处理的使用方法和剂量进行药剂土壤处理。如按处理剂量将药剂与土壤混合制成毒土备用。将无药的营养土装盆钵4/5,播种后撒药土覆盖10mm,或撒药土10mm厚后播种,再覆盖无药或含药土壤。

经种子或土壤处理播种后,每天喷水保持土壤湿润,利于种子发芽出苗。

4.1.4药剂对作物发芽或出苗的安全性试验方法

首先通过发芽试验检测药剂对作物种子发芽的安全性,如检测结果为严重抑制发芽,则不需再做出苗试验;如发芽试验无明显抑制,则需通过出苗试验进一步验证药剂对作物的安全性。

A:发芽试验:将各药剂处理的100粒种子,放臵于培养皿内保持湿润的滤纸上,根据不同作物种子的特性,放臵于适宜条件下培养,逐日观察发芽情况。记录并计算对照发芽50%、对照完全发芽及对照完全发芽3~5天后的各处理发芽率及根长和根数。

种子发芽的标准:

(1)禾谷类作物种子,正常发育主根长度超过种子长度,幼芽长度超过种子长度1/2。

(2)园粒种子幼根和幼芽长度超过种子直径。

(3)小粒豆类植物种子有正常幼根,并有一个幼根与子叶相连。

(4)林木种子的幼根正常,并长于种子长度1/2,小粒种子幼根长度超过种子长度的,均定为发芽。

B:出苗试验:将营养一致的土壤装于盆钵内,孔隙度相似,土壤含水量大约60%。将各处理的100粒种子分别播种于盆钵内平整的土壤表面,再覆土3~10mm(因种质而异),25℃光照培养箱中分别培养,于出苗后7、14、21天定期观察记录出苗情况。记载作物的生长状况和描述药害症状,检查和计算不同处理间的出苗率、出苗势(整齐度以株高标准差表示)、苗高、根长、根数、鲜重、干重、根茎重量和长度比。

4.2生长期处理

4.2.1仪器设备。人工气候培养箱、人工气候室或可控日光温室(光照、温度、湿度),可控定量喷雾设备,电子天平(精确度0.1mg),移液器等。

4.2.2试材。生长一致的同一种作物3个品种。

4.2.3药剂处理

4.2.3.1土壤处理。包括颗粒剂撒施、毒土撒施、浇灌、土壤注射等。按药剂各处理剂量将颗粒剂均匀撒施,或按剂量将药剂与225公斤/公顷细土混合后撒施于作物根围,或与水稀释后均匀浇灌或灌注于作物根围。

4.2.3.2喷施。包括喷雾、喷洒、喷粉等方法。按药剂处理剂量,以无药对照、低剂量/浓度至高剂量/浓度进行处理。

4.2.3.3熏蒸。将生长一致的作物放臵在塑料薄膜搭建的密闭空间内,按不同处理剂量将药剂放臵在密闭空间内自由挥发或加热挥发,对作物进行熏蒸。

4.2.3.4茎杆涂抹、注射。按处理剂量将药剂与水稀释调和后进行茎杆涂抹或注射。

4.2.3.5重复。每处理不少于4盆(4次重复),并根据植株苗大小每处理不少于4~8株。处理后移入温室培养,各处理生长管理条件一致。

对于果树成株生长期的安全性评价及其他特殊作物的安全性评价,如在田间进行试验,每处理不少于1株,至少3次重复。

5安全性评价内容

根据药剂处理时期确定作物安全性试验具体评价内容。

5.1苗前处理。种子处理的药剂安全性需要调查对种子发芽和出苗的影响,土壤处理的药剂只需调查对出苗的影响。主要评价药剂对种子发芽率、发芽势、出苗率、出苗势、苗高/长、根系数量和主根长度、根/茎鲜重比及植株形态和叶色的伤害等。

5.2营养生长期处理。包括苗后孕穗前或果蔬花蕾形成前药剂处理(喷施和熏蒸等茎叶处理、撒施和浇灌等根部土壤处理)。按照拟申请登记药剂推荐使用类似方法在温室对盆/钵栽3~5叶期作物苗进行药剂处理。主要评价药剂对作物株高(茎长)生长速率、植株形态和叶色的伤害等。

5.3生殖生长期处理。包括作物孕穗期和花蕾形成以后、幼果期至收获前的药剂处理(喷施和熏蒸等茎叶处理、撒施和浇灌等根部土壤处理)。在温室或田间按照拟申请登记药剂的推荐使用方法进行药剂处理。主要评价药剂对作物株高(茎长)生长速率、植株形态、叶/果色、结实率的伤害等。

6药害症状观察

6.1变色。包括褪绿、黄化、白化、花叶、锈斑、褐化、绿化等。

6.2坏死。斑点、枯斑、叶缘坏死、生长点或攀缘茎枯死、落叶、落花、落果、空秕粒等。

6.3生长发育延缓。矮化、节间缩短、叶片伸展受抑、出苗不齐、成熟期改变、生长发育停滞。

6.4萎蔫。植株失水萎蔫、青枯。

6.5畸形。分蘖异常、生长不定根、侧向生长、徒长、叶片卷曲或扭

曲变形、茎缢缩、花穗变形。

7药害程度观察记录

7.1抑制发芽或出苗

观察药剂处理后对作物种子发芽和出苗的影响,记录作物种子发芽或出苗受抑制的比率,或延缓出苗的天数等信息。

7.2变色

观察施药后作物叶片等部位变色情况,记录变色程度和变色叶片占供试作物全部叶片的比率,以及变色是否可恢复和恢复所需的天数等信息。

7.3坏死

观察施药后作物不同部位器官坏死情况,记录出现斑点或坏死的器官占供试作物全部器官的比率,以及斑点或坏死面积占作物器官面积的比例,或落叶、落花、落果或空秕粒的比率等信息。

7.4生长停滞

观察施药后对作物生长的影响,记录施药后21天左右作物生长(植株或枝条或根系新生高度或长度)受抑制情况等信息。

7.5萎蔫

观察施药后作物叶片出现萎蔫症状情况,记录出现萎蔫症状时间及萎蔫持续时间,是否可恢复以及恢复所需时间等信息。

7.6畸形

观察记录施药后21天左右作物植株分蘖异常、生长不定根、侧向生长、徒长、叶片卷曲或扭曲变形、茎缢缩、花穗变形等情况,记

录产生畸形的植株数量及占全部植株的比例等信息。

8有关药害程度系数的计算

8.1发芽率和出苗率的抑制率

发芽率或出苗率(%):G==N1/N2?100

G为发芽率或出苗率,N1为发芽或出苗数,N2为测试种子数或苗数

发芽率和出苗率的抑制率(%):I=(C-T)/C?100

I为发芽率或出苗率的抑制率(%);C为空白对照发芽率或出苗率(%);T为药剂处理的发芽率或出苗率(%)

8.2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增加率

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P=n1/n2?100

P为落花(果、叶)率(%),n1为药剂处理后落花(果、叶)数,n2为处理前花(果、叶)总数

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增加率(%):I=(T-C)/T?100

I为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增加率(%);T为药剂处理的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C为空白对照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

8.3生长速率抑制率

生长速率:R=L/D

R为生长速率(mm/d),L为植株或枝条或根系新生高度或长度(mm),D为时间天(d)。

生长速率抑制率(%):I=(Rck-Rt)/Rck?100

I为生长速率抑制率(%),Rck为空白对照生长速率,Rt为药剂处

理的生长速率。

9安全性评价结果

根据测试靶标作物的经济价值和药害症状及伤害程度,评价药剂对作物的安全性。根据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写出正式试验报告,并列出原始数据和附药害症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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