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m3,总容积≤100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篇2:烧嘴维修间管理规定

烧嘴维修间为保运班组检修场所,近期安全技术部和安全环保科在烧嘴维修间检查发现较多问题,针对烧嘴维修间存在的问题,车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严禁在烧嘴维修间是车间检修场所,严禁从事非生产工作,坚决杜绝干私活等现象。如若发现存在非生产工作,车间将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要求保运及保洁单位清退责任人。

2、严禁在烧嘴维修间玩手机,违者按公司规定进行2000元处罚,并要求保运及保洁单位清退责任人。

3、严禁在烧嘴维修间吸烟,若发现吸烟,罚款5000元并辞退涉事人员。在烧嘴维修间若发现烟头,保运班组连带80%进行处罚,管理人员连带20%进行处理。并要求保运及保洁单位清退责任人。

4、严禁在上班期间在烧嘴维修间洗衣服,违者罚款200元。

5、对于在烧嘴维修间进行电焊、气割、维修设备及检修烧嘴等检修工作,工作完成后,需对检修环境进行清理。如若违反气化车间烧嘴维修间使用管理规定,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保运班组及保洁班组人员在烧嘴维修间存放的材料及工具等,需进行6S管理,严禁随意摆放。如若违反气化车间烧嘴维修间使用管理规定,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此规定至签发之日执行生效

篇3: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液化烃球罐区及球罐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液化烃球罐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术语

2.1?液化烃

在15℃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G)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2?紧急切断阀

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紧密关闭(TSO)的阀门,紧急切断阀的允许泄漏量等级应达到ANSIB16.104(FCI70-2)CLASSV级或以上级。该阀门应具有热动、手动及遥控手动(带手柄的遥控)关闭的功能。

2.3?关闭时间

紧急切断阀靠液压、气压或电信号关闭时,由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操作者发出关闭信号开始至液流完全关断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以秒(s)表示。

2.4?全压力式储罐

液化烃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5?半冷冻式储罐

液化烃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6?热动

指受高热(如火烤)情况下启动或动作。

3?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及区域布置、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选址及区域布置

3.1.1?选址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油田企业、城镇燃气、油库等炼化板块以外的企业液化烃球罐区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1.2?罐组

3.1.2.1?液化烃球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不应高于0.6m,且不应低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高度。

3.1.2.2?液化烃球罐不得与其他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同组布置,但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可与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3.1.2.3?球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1.2.4?同一罐组内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且不超过2排。

3.1.2.5?两个罐组相邻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1.3?道路

3.1.3.1?液化烃罐组周边应设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1.3.2?罐区内的产品运输道路距离球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设计要求

3.2.1?一般要求

球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等各专业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设备材质

3.2.2.1?球罐选材除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采用低温钢时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如P、S含量及冲击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3.2.2.2?对于气候潮湿,且最低设计温度T<0℃球罐的阀门、螺栓、导淋管、管帽应选用可适用于液化烃介质且耐大气腐蚀的材质。

3.2.2.3?球罐保温材料应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2.2.4?操作平台和梯子应根据当地区气候条件选用耐腐蚀材料。

3.2.3?工艺要求

3.2.3.1?球罐应至少设2个安全阀和1个紧急放空线(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正常保持全开状态,并加设铅封或锁定;气体紧急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3.2.3.2?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3.2.3.3?球罐应根据存储介质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切水设施。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切水接管应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脱水系统,脱水罐应为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球罐的压力等级,设计温度应按照所存介质常压沸点考虑;与球罐之间的管道系统应为压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温度0-10℃)、及严寒(最冷月平均温度<-10℃)地区的脱水系统应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3.2.3.4?液化烃球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合理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计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

3.2.3.5?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

3.2.3.6?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有关规定;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未设专用排放系统,则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气化器。

3.2.3.7?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液相部分应有液位指示仪表。

3.2.3.8?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扫措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3.9?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氮封系统;

b)储存周期在两周以内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使球罐外表面温度保持在30℃以下;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使丁二烯温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3.2.3.10?液化烃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3.2.3.11?在非正常条件下,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G)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阀。

3.2.3.12?液化烃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3.13?相邻液化烃球罐宜设联合平台,联合操作平台应设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两个是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3.2.4?仪表自控

3.2.4.1?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仪表控制系统完成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控、报警及过程控制任务。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和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等。

当罐区操作中有安全联锁要求时,应设置安全联锁回路及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元件(包括传感器、变送器等)、逻辑控制器和执行元件(包括电磁阀、控制阀、切断阀等)均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3.2.4.2?液化烃球罐罐顶应设压力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置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可采用压力开关或独立的压力变送器等可靠性强、有广泛应用的元件。

3.2.4.3?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3.2.4.4?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或电容式液位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球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2.4.5?紧急切断阀

a)液化烃球罐液相进出口处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优先选用气动)。当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为气动执行机构时应选用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气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时应配事故空气罐。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应通过电气UPS供电,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b)紧急切断阀应与工艺控制阀相区别。其密封结构应采用耐火结构并符合ANSI/APISTD607标准;允许泄漏量应符合ANSIB16.104(FCI70-2)CLASSV级或以上级。

c)液化烃球罐区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开关或软开关)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球罐液位高高报警或发生火灾时,操作员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关闭后,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紧急切断阀的关闭时间按下表:

紧急切断阀的完全关闭时间

公称尺寸DN(mm)?完全关闭时间(s)?

≤50?≤5?

65~350?≤10?

d)紧急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易熔元件自动切断装置温度达到75±5℃时自动关闭。

e)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

3.2.4.6?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3.2.4.7?液化烃球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4.8?电缆宜按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堤内埋地方式敷设,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考虑防止地下水的侵蚀。如果堤内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电缆。

3.2.4.9?液化烃球罐区应根据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设置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3.2.4.10?液化烃球罐区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2.5?安全监控系统

3.2.5.1?液化烃球罐区应设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3.2.5.2?远离生产厂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3.2.6?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3.2.6.1?液化烃球罐应设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长均匀分布,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2.6.2?液化烃球罐支柱应设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线应采用螺栓与接地板可靠连接(如果1台球罐设有n根接地引下线,则至少n-1根需要螺栓连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础沉降产生的应力)。

3.2.6.3?接地引下线以及接地极宜采用铜材料,如果使用热镀锌扁钢,则腐蚀性土壤条件下宜采用75mm×5mm热镀锌扁钢,其余地区不应小于40mm×4mm。采用铜线或圆铜材料的接地引下线的有效截面积应≥50mm2。

3.2.6.4?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6.5?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在管道进出设施、泵房、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3.2.6.6?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2.6.7?4根及以下螺栓连接的工艺管道法兰及阀门应做电气连接。

3.2.6.8?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实测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2.6.9?接地网应设检测井

3.2.7?消防

3.2.7.1?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油田、油库等另有专门规范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2.7.2?消防水源

a)液化烃球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8h。当球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b)液化烃罐区应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G)。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在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启动1只消火栓时的流量。若考虑备用动力源,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d)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3.2.7.3?球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

a)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b)消防冷却水管道应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设置控制阀,控制阀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控制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前述材质的管道。当控制阀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现锈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喷雾(喷淋)喷头的杂质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管道可焊接连接;阀后管道应采用避免出现焊渣、锈渣的连接方式。阀后的镀锌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严禁在预制及施工过程中损坏镀锌层。

c)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的消防水喷淋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3.2.7.4?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3.2.7.5?液化烃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球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2.7.6?有液化烃球罐(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如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烃球罐区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m3时,应配置干粉消防车。

3.2.7.7?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3.3?运行管理

3.3.1?检测制度

3.3.1.1?液化烃球罐的定期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相关规定。球罐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检测时提出温度计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3.3.1.2?安全阀的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3.3.1.3?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

3.3.1.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测周期要求。

3.3.1.5?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1次(可结合法定检测进行,1次法定检测,1次管理检测),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先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3.3.1.6?对已建在采空区、煤田、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球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新建球罐应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质条件地区。

3.3.2?检查、维护制度

3.3.2.1?设备检查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得遗留其他杂物。

b)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细小设施的检查,检查腐蚀情况以及盲板或法兰盖的配置情况等。

3.3.2.2?电视监控系统检查

a)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b)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3.3.2.3?仪表电气系统检查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球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检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3.3.2.4?消防系统检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检查1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球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5?注水堵漏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3.3.3?安全运行制度

3.3.3.1?液化烃罐区应定为一级要害部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管理。液化烃球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球罐区周边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应分析球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等),判断其是否会威胁球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评估球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3.2?液化烃罐区大门明显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明显处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对于泄漏有没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设备,是否能够实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给予说明。

3.3.3.3?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化烃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实行严格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3.3.3.4?编制合理的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应控制工艺参数,不超压超温超液位指标;应控制好物料脱水,坚持三不脱水,即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不得离人(如夜间、雾天必须脱水时,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实行物料管线卸压的规范化操作;认真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3.3.3.5?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对物料系统可能含水部位必须加伴热保温并及时排水。

3.3.3.6?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和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不超期使用;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完好;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备用设备的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应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不带病运行。确须超期使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3.3.7?对液化烃罐区配备的各种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各种检测、报警仪表或系统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3.3.3.8?液化烃球罐或系统停用检修前应编制停用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盲板隔绝,经分析合格并确认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必须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球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贮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液化烃罐区的直接作业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手续。要严格控制用火作业,采取严格用火措施,各种用火(含可能产生火花)作业不得与工艺处理、采样等可能产生物料泄漏的作业交叉进行;机动车进入液态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严格控制电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烃罐区的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维修时应依据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烃罐区应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3.3.3.11?按照《应急程序》中物资清单配备备用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资清单记录,进行实物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4?施工管理

3.4.1?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3.4.2?企业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范围,并作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业主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交底。

3.4.4?进入液化烃球罐区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5?在液化烃球罐区动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及车辆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

3.4.6?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篇4: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篇5:加气站交接班管理规定(LNG)

3.4.1、职责

交接班组执行,站长负责监督交接的落实情况

3.4.2、工作流程、步骤及要求

1)交接班人员在上班前4小时内不得喝酒,交班人员如发现接班人员醉酒者应拒绝交班,并向站长报告。

2)各交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对本岗位负责的生产工艺管线及设备进行一道巡回检查,逐点逐线进行交接,做到交接清晰、记录完整、责任明确。对重大生产情况、流程与设备状态的变更以及生产数据进行重点交接。

3)交接班的组织工作,应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的班长、代班长负责或值班人员与接班人员直接交接。

4)严格按照交接班内容做到“六交六不接”。

其中,“六交”是指:

(1)交设备、仪表、可燃气体报警仪及运行情况。

(2)交生产流程变化情况及原因。

(3)交内外联系及上级指示。

(4)交资料数据报表及记录。

(5)交公用工具。

(6)交安全和卫生。

“六不接”是指:

(1)生产情况不明不交接。

(2)设备、仪表动态不清不交接。

(3)资料数据不齐不准,不交接。

(4)内外联系,上级指令不明确不交接。

(5)工具、设备、用具、仪表不全,不完好不交接。

(6)卫生不好不交接。

5)接班时必须做到“三交、四到、五报告”。“三交”:对重要生产部位要一一交接,对重要生产数据要一一交接,对主要工具要一一交接。“四到”:交接时做到看到、听到、摸到、闻到。“五报”:报部位、报生产情况、报存在问题和报采取措施、报指令联系。

6)严格按照生产运营的有关规则制度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省略、涂改。所以生产运营、销售等基础资料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并在记录上签字。

7)交班人员应主动积极配合接班人员对本班工作的检查,并负责对遗留问题进行整改。做到不留隐患给下一班。

3.4.3、相关记录

《LNG汽车加气站交接班记录表》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