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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期末考试考生守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4

期末考试考生守则

期末考试考生守则【1】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规定以外的物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3.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的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4.考生在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缺页和考生书写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不准考生进入考点,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等到考试结束零响统一交卷。

7.不要误填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的标记由监考人员填写,考生禁填。

8.考生必须按试卷要求作答,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无效。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9.考生作答时,涂卡部分必须用铅笔填涂,如果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绘图橡皮擦干净,注意不要划破答题卡。

10.书写部分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进行作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行距不宜过密。

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书写在题号规定区域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

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亦可直接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绘图。

11.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污损,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

12.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13.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按照试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放下坐立,待监考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监考教师宣布退场,考生有序离开考场。

14.如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内蒙古师大附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15.考试期间,自行车、卫生、仪容仪表等各项要求和平常一样。

小学考生守则【2】

一、考生应按规定时间(考前5分钟)和指定考室参加考试,对号入座。

二、考生应自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如钢笔、铅笔、圆规、直尺、橡皮等),不带其它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东西。一、二年级考生可以用铅笔答题;三一六年级考生一律用圆珠笔或钢笔答题。

三、第一次铃响即考前5分钟考生进场,并按学号依次入座。进场后考生不得随意离开座位。

四、监考教师发卷后,考生首先应按指定的位置填写学校、班级、姓名、学号。卷面不得做任何其他标记。考试铃响后即第二次打铃,考生开始答题。

五、每科开考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入考室;考试开始半小时内,考生不准交卷出考室。考生应考足时间,并养成耐心、仔细的检查习惯。

六、考生出入考室,应保持安静。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打手势,不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七、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生应注意书写端正,字迹清晰、卷面整洁。答案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九、考生交卷前,一律不准离开考室。非特殊情况不准上厕所。出考室后,不准在考室附近逗留、议论、谈笑。

十、考试结束铃一响,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正面朝上依次平铺放好,待监考老师将试卷收齐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将试卷带走。

十一、语文试卷的作文及其他各科试卷的答题中,严禁出现真实姓名、地址、校名及任课教师姓名等。

十二、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本守则,如有违反,按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篇2:本科生考试考生守则

本科生考试考生守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考生守则【1】

一、考生应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到达考场参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入场。

二、考生必须凭学生证或校园卡参加考试,不携带相关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遗失学生证及校园卡的考生,应出具由所在学院(系)开具,辅导员(或班主任、教务员)签名确认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考试。

进入考场后,考生应按照监考人员的指引及要求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者,不能继续参加考试,其答卷当作废处理。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可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其它材料和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开卷考试,学生可根据任课教师的规定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用具。

闭卷考试,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入场,如签名笔、铅笔、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等纸张材料;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信工具(如手机)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记事本等)。

四、考生应在考试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用品;除有特殊原因,考试过程中不准离开考场,需离场者按交卷处理。

五、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睡觉等)

六、若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要求更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七、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纸(卡)中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纸(卡)一律无效。

八、所有的考试(含开卷考试),考生都必须独立答题,否则,视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九、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答题时字迹要清楚,不得在答题纸(卡)上乱写、乱画或填涂特殊标记。

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或者答题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纸(卡)一律无效。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纸(卡)等考试材料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折叠好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清查,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不得故意拖延交卷或利用交卷空隙交谈。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上交所有考试材料,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卡)离开考场。

考生交卷后要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不准再返回考场补写姓名或其它文字。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守则【2】

一、考生在考前应认真阅读《高考考生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签名确认。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

考生领到答题纸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外语听力开考前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所有试题答案须全部答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内,其中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九、未按答题纸上规定区域作答或不规范答题,将按评分参考的规定适当扣分。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十二、高考试卷内容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

整理好自己的答题纸、试卷和草稿纸等。

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四、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记、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篇3:面试考生守则范本

面试考生守则

面试考生守则【1】

一、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参加考试,入场时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

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缺考处置。

三、考生要携带必要的文具(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

考生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个人电脑等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

五、考生在监考员点名后应迅速前往面试考场。

六、备课时,应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员核验。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题清单和备课纸上缴面试考官,领取“出场证”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考官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管理规定处理。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

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帮忙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帮忙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生守则【2】

一、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参加考试。

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接受考务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在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之后迟到的考生,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照缺考处置。

三、考生要携带必要文具(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

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个人电脑等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

五、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点名后,迅速前往面试考场。

六、备课时,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教师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或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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