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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技术监督管理标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仙居县供电局技术监督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

2引用标准

2.1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6]《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程》。

2.2浙江省电力公司浙电技监(1997)0624号《关于加强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3职责

3.1职能

3.1.1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是提高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局设置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局的技术监督工作。

3.1.2生技科为绝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设立技术监督管理岗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1.3检修队为继电保护技术监监督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

3.1.4生技科、用电科为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

3.1.5安保科为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

3.2权限

3.2.1领导小组权限:

3.2.1.1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局的技术监督工作指标及各项技术监督工作标准审定。

3.2.1.2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2.2各有关职能部门权限:

3.2.2.1生技科负责分管电网高压电器设备绝缘、电能质量监督技术工作。

3.2.2.2检修队负责分管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3.2.2.3用电科、生技科负责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3.3责任

3.3.1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应贯彻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工作方针、法规、标准、制度,审定年度各项技术监督计划,参与重大工程的技术监督工作。并负有对各技术监督工作小组及各基层单位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责任。

3.3.2生技科对绝缘监督不力引起的电网设备事故负责。

3.3.3检修队对继电保护监督不力引起的电网继电保护责任事故负责。

3.3.4用电科对因管理不善引起电测质量责任事故负责。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电网设备实行全方位的监督。

4.2局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由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4.3局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局技术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并审定全局技术监督计划及各项标准,定期听取技术监督工作小组对主要问题的分析、汇报,对薄弱环节应采取措施的研究与决策,负责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4.4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制度、标准和技术措施,结合市网实际情况制定或修定各项技术监督指标、反事故措施的补充规定,制定年度技术监督计划,并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实施。

4.5参与主要输变电一次、二次设备、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

4.6参与主要输变电一次、二次设备、计量装置初设选型,监造、质检、调试、交接验收与技术鉴。

4.7参与重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改造和技术监督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审查。

4.8参与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9对基层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4.10定期进行技术监督工作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重大设备故障和隐患及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组织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关键问题。

4.10.1每年召开一次技术监督工作年会,总结交流技术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5报告和记录

5.1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主要有:

5.1.1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5.1.2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篇2: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门是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3.2各有关部门是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部门。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技术监督范围

技术监督范围包括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控、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振动等方面。

4.2技术监督的内容

4.2.1电能质量监督的内容:频率偏差、频率合格率、电压偏差、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和正弦波形畸变率等。

4.2.2金属监督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高温或承压管道及部件、高速旋转部件(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发电机大轴、护环),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水工建筑物中的重要金属部件,金属材料的组织、性能变化、寿命评估、缺陷分析、焊接材料和工艺等。

4.2.3化学监督的内容:水、汽、电力设备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热力设备停备保护,在线化学仪表等。

4.2.4绝缘监督的内容: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电缆、母线、绝缘子、高压电机等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4.2.5热工监督的内容:仪表检测及显示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汽轮机控制系统;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的量值传递等。

4.2.6电测计量监督的内容:电能表、互感器、电量变送器、测量系统二次回路、电测计量装置和电工测量仪器、仪表等。

4.2.7环境保护监督的内容: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烟气的处理设施及排放、噪声治理、环保设施效率、电厂的环境现状评价等。

4.2.8继电保护监督的内容: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电缆、母线、输电线路、高压电机等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同期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和励磁系统(包括PSS)及所属二次回路。

4.2.9节能监督的内容: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燃料、水)、变电设备损耗及提高效率、降低能耗的措施等。

4.2.10振动监督的内容:重要、关键旋转设备的振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诊断。

4.3专业管理的内容

4.3.1变压器类专业管理的内容: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线路阻波器。

4.3.2汽轮机专业管理的内容:振动、叶片频率、调速保安系统、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振动特性、汽轮机真空系统、其他汽机辅助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等。

4.3.3过电压专业管理的内容:避雷器、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和其他过电压保护装置。

4.3.4开关专业管理的内容: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分段器等开闭合设备。

4.3.5防污闪专业管理的内容:绝缘子、电气设备外绝缘、地理信息等参数。

4.3.6发电机专业管理的内容:发电机、励磁机。

4.3.7谐波专业管理的内容:电压、电流谐波及谐波源。

4.3.8综合自动化专业管理的内容:综合自动化装置。

4.4技术监督的标准按照各专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执行。

4.5技术监督管理的要求

4.5.1技术监督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以质量为中心、标准为依据、计量为手段的技术监督体系。要坚持以自我监督为主,严格控制监督成本。

4.5.2外委监督的项目应以市场为导向,有条件的要进行招标。

4.5.3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的技术监督体系,按责任制要求,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4.5.4要按制度要求,重视对各种监测、检验、试验数据的分析,重视对历史数据和各种数据之间的综合比较、分析、要通过技术监督的过程管理,在事故发生前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

4.5.5技术监督工作应根据电网、设备状态和运行环境的改变实施动态化管理。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和重点要根据各个时期设备运行的特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整。根据设备的评估分析、安全性评价的结果,针对专业技术与管理的薄弱点、危险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适时和有效的监督。技术监督的标准要根据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不断地进行动态补充和细化,适应发电技术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要求与技术监督内容动态管理的有机结合。

4.5.6通过科技进步提高技术监督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技术监督的整体水平。

4.5.7每年12月份要向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当年技术监督工作总结、下一年技术监督计划。监督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不定期汇报。

4.5.8应按要求做好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4.5.9应建立、健全有关的技术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增或异动设备的技术台帐应在设备投运后1个月内做相应变更,属主要设备的应报集团公司监督部门备案。

4.5.10事故和重要故障(异常)的专题技术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4.5.11认真执行有关专业持证上岗的规定,无证人员不得承担检定(测)、试验工作。

4.5.12技术监督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现场实际经验。各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监督部门。

4.5.13技术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5检查与考核

5.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篇3:振动技术监督管理标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振动技术监督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振动技术监督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山西省电力公司振动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振动技术监督范围及内容

3.1.1监督范围

汽轮发电机组及重要旋转机械,包括给水泵、循环泵、凝结泵、引风机、送风机、排粉机、磨煤机等。

3.1.2监督内容

a)各轴承振动参数

b)300MW汽轮发电机组轴振参数。

c)各轴承、轴承座可引起振动的技术状况。

d)转动部件平衡状况。

e)轴系连接与对中,轴承负荷分配的技术状况。

f)机组的动静间隙。

g)油温、油压、氢压、真空、膨胀。胀差、轴向位移等运行参数。

h)转子结构部件强度,和影响强度的运行条件。

i)振动的测量装置及保护动作的准确可靠性。

j)振动诊断分析及应采取的措施。

3.2振动监督标准

参照全国振动与噪声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机械振动国家标准,结合全网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对于额定转速为3000r/min的汽轮发电机组)。

3.2.1轴承振动标准见表1

a)ISO3945中现定的振动烈度是包括各段分量的振动速度的有效值。

b)振动幅值(双振幅)或振动烈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减15μm或1.0mm/s,应向振动监督工程师汇报。经监督专工进行必要的分析后上报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

表1轴承振动标准

振动

项目振动幅值(双振幅)

μm振动烈度

mm/s

优201.8

良302.8

合格504.5

打闸10011.2

3.2.2轴振动标准(按双振幅)见表2

表2轴振动标准(按双振幅)

轴振

项目绝对轴振

μm相对轴振

μm

长期运行(A)10080

报警(B)150~20**20~165

打闸(C)250~320180~260

a)按两个互成90°的传感器的大值考核,或按两个向量的合成考核。

b)绝对轴振增减50μm或相对轴振增减4Oμm时报警。

c)新安装投运机组的轴振水平应在(A)以内。

d)国产引进型机组按小值考核,进口机组应将国外制造厂标准式合同值列入运行规程作为考核的依据,并报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备案。

3.2.3对装有测量轴承振动和轴振动仪表的机组,两者均应考核,并从严要求。对于300MW机组,必须考核轴振动。各类机组的轴承振动一般应达到优、良标准,轴振动在(A)区。

3.2.4轴承振动应逐步过渡到按振动烈度考核。

3.2.5机组通过临界转速的振动标准

a)轴承振动:合格值50μm;控制值100μm

b)轴振动

1)绝对轴振:合格值100μm;控制值200μm

2)相对轴振:合格值80μm;控制值165μm

3.3振动监督网

3.3.1厂部、振动监督工程师、各执行部门(车间、部)三级振动监督网。

3.3.2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领导振动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制定颁发有关振动监督的规章、制度、标准,检查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情况,主持重大振动事故的调查分析。

3.3.3振动监督工程师在振动技术监督方面代表厂部行使技术监督职能作用,开展振动监督工作,对旋转设备异常振动的处理,重大设备改造或事故处理,监督人员应进行全过程监督。

3.4机组运行振动管理

3.4.1振动检测及分析仪表必须定期校验,每年送山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校验一次,必要时须随时作校验,以保证测量及分析的准确性。

3.4.2值班人员应经常监视表计变化情况,每隔6小时用便携式振动表测一次振动,在专用记录本上作好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应设专人随时进行监测,异常属实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3.4.3运行专工应每天分析一次机组振动变化趋势。厂振动监督工程师每月分析一次机组振动趋势,并存档,作为全厂季度分析会的资料。

3.4.4对于仅配有一般振动检测仪表的机组,运行专工至少每周分析一次振动变化趋势。按统一格式,汇出图表存档,厂振动监督工程师依此为依据,提出月度机组振动趋势报告。

3.4.5遇有异常振动情况,由振动监督工程师组织,运用各种手段,对异常振动进行监测分析,并向总工汇报,同时通报上级监督部门。

3.4.6应对每台机组绘制典型的振动波特图,以此为依据,与每次启动(停机)的波特图作对比,以便分析机组启停时的振动状况。全面测量机组升速和超速过程中的振动特性,精确测取机组的各阶段临界转速。

3.4.7机组运行中受电气因素的冲击或运行工况的急剧变化,应立即对机组的振动进行全面测量,以便判断机组是否受到危害。对于因振动故障而停运的机组,应全面监测停机过程中的振动状况。在未查明原因无法判断机组是否正常的情况下,不得盲目重新启动机组。在确定机组可恢复运行时,也应制定严格的启动监测措施,报总工审批后执行。

3.4.8振动保护

a)300MW汽轮发电机组(不含励磁机)应投入振动保护。跳闸信号可参见“国家振动监督标准”打闸值确定。单个轴承振动或轴振动值超标时,加跳闸延时,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若相邻两个轴承(包括轴振动)的振动值超标时,不加延时立即跳闸。如果振动保护发生误动,应当分析原因加以处理,不能简单把保护退出。作为临时措施可以将振动保护逻辑采用与门控制并加延时跳闸,并报有关领导批准。

b)当进行振动故障诊断试验或处理振动时,可以适当考虑放宽振动限值或加跳闸延时,由振动监督工程师提出报请总工批准。

3.5机组检修振动管理

3.5.1和机组振动有关的一般检修项目应按部颁检修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许漏项。厂振动监督工程师负责检查落实。

3.5.2针对处理机组异常振动的特殊项目,应列入技术监督重点项目上报。振动监督网负责督促实施和验收,由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指导和检查,对重大项目,应请电科院进行现场指导。

3.5.3有关机组的轴承、转子、中心等检修记录应列入振动台帐。对于转子原始弯曲值、大轴弯曲表指示的原始晃度及最高点相位,转子上的平衡块配置等均应有详细记录。振动监督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向上级监督部门汇报。

3.5.4和机组振动有关的检修质量标准,包括各通流部分间隙、转子中心,轴承间隙及紧力等,应根据每台机组的制造厂规定,结合运行、检修的实际情况作合理调整,并由总工以文字材料颁发执行,同时报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及电科院汽机室备案。

3.6振动监督报表的管理

3.6.1每台机组建立振动监督台帐

3.6.2由总工组织每半年分析一次机组的振动状况,将分析意见连同按要求填报的季度振动监督报表,于每月初5日前报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振动监督专工,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汇总,上报省电力公司。

3.6.3当机组出现构成停机的重大异常振动情况,在按运行规程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如实地将详细技术资料报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振动监督负责人,以便有关人员配合厂进行分析处理。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主管厂领导进行检查。

4.2本标准按《太原第一热电厂通用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素卿

审核:原雪明

审定:

批准: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解释

篇4:油务监督管理标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油务监督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油务监督的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组织机构

在总工的领导下,由试验中心负责,发电部、检修部、供应公司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具体组织全厂的油务管理工作,监督各用油单位和供应公司贯彻执行油务管理制度。

2.2油务管理的范围是:生产设备所用的各种润滑油、绝缘油、抗燃油、辅机炉设备用油及油处理设备的管理。

2.3职责分工

2.3.1发电部化学车间

化学车间在厂部油务专工的组织下,负责新油的验收,油组库存油的保管、处理和配发,以及各种油的检验。参与制定质量标准和正确维护等监督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在总工的领导下,监督专工的指导下,研究油质劣化原因,提出改进油质的有效措施,经领导同意后,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实施。

b)负责各种新油的检验工作,并将结果及时上报油务专工,以便作出可否购置的判断。

c)根据国标编制各种油的年度监督计划。试验结果除以报表报送外,还应填入原始记录中。

d)研究和选择再生方法,进行运行油和库存油的处理和再生。

e)在技术上指导现场运行油的处理和维护工作,以及指导吸附剂的准备更换工作。

f)每月上报电力用油的储备量,经油务专工认可后,督促供应公司及时按质、按量准备。备用油应经常合格,并且保证按质、按量供给。

2.3.2各用油单位

各用油单位负责本单位运行油的维护和处理,以及维护用油的管理工作。并进行所用各种油类的领退、保管、补加和更换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a)负责进行运行中抗燃油的过滤和吸附再生工作,并根据油务管理专责人的通知,及时更换吸附剂。

b)负责进行变压器热虹吸过滤器的更换工作,并根据油务监督专责人的通知,及时过滤和再生绝缘油。

c)现场领退油工作,由用油单位负责进行,并事先办理领退油手续,领油时应提前与油组联系,以便按时准备,退油工作应及时进行。

d)在用油设备上,油务管理组提出的改进工程和改进项目,其材料预算,设备的制作和安装等,均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进行。

e)各用油单位应指定专人,根据油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各种油类(运行油、维护用油和各种废油)。

f)作好用油设备的维护工作,及时消除漏油缺陷,不断降低油耗。

g)各用油单位报用油计划时,应注明油种牌号、所用设备和购买理由,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质检中心审批备案。

2.3.3供应公司

负责全厂各种油类和油处理材料的及时供应,以及库存备用油的如数储备,并负责油品的保管和领发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供应公司应根据油务管理人员提出的,油务专工核准的储备油种类和数量,及时采购质量合格的油品(必要时监督人员应到油品供应部门采购样品)。

b)新购油到厂后,供应公司应向油务专工详细交代新购油的品种、牌号和质量,出示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油务专工核对无误后通知化验人员采样化验,化验合格后应填写专用合格证,贴在桶上进行储备。

c)新到油必须经油务监督人员对该油的质量认可后,才能进行财务结算。d)协同油质监督管理人员,定期盘点库存油。

e)随时接受油务监督管理人员对库存油和新进油的检查监督。

f)每月28日前,计划员应将各种库存油的数量上报试验中心。

2.3.4油务管理专工的职责

a)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油质监督的指示和规定。

b)严格审核各用油单位的用油计划,及时将计划下发供应公司并监督其按质按量供给。

c)严格按照国标要求监督油的化验监督工作。

d)随时抽查油处理室、检修部、供应公司库存油的质量、存放情况。

e)随时抽查油质及油的使用情况,并及时了解油的储存使用情况。

f)参加与油质监督有关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

g)制定本厂有关油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

h)审核本厂油质实验报告、报表和油质监督工作的总结、计划等。

i)严格油质监督,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领导汇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2.4新油的采购和验收

2.4.1采购新油时,供应公司应向供油单位索取油品合格证和油质化验报告合格单,送质监油务专工审核,同时详细说明所进油的数量和用油设备,由试验中心组织油务监督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购买。如有必要,应随同采购人员前往供油部门采样,并监督油品装车。

2.4.2购进的新油,在入库前(包括油处理室的油罐),必须按照取样规程采取油样,进行全分析,合格后应填写专用合格卡,贴在油桶上进行储备。领用油单位以此领用。

2.4.3对抗燃油或特殊油种(机油、齿轮油、液压油等),必须经化验合格,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认可,方可购买入库。杜绝进油时不检查、化验、使用后发现问题才找原因这一现象的再次出现。

2.5库存油的保管和领发

2.5.1油的保管

a)所有油桶(包括空桶),均应放在棚库内,并分类按顺序存放,且应以挂牌编号或画色等方式辨别油种、牌号。如不能及时放在棚库内时,则应用雨布将油桶遮盖(不允许长时间漏天存放)。

b)油品放入油桶前应进行详细检查,不严密、不洁净的油桶不得存放油类,油桶应倒盖存放,并在底部衬上木板。

c)一切油类均不得盛满容器(油桶、油箱),以免因热胀而溢油或损坏容器。盛入油体积,不得超过容器锝90%。

d)露天油库油箱及其进出油和现场的输油管,均应有良好的保温,保温层损坏时,应及时修补,以免因阳光照射,提高油温,而促使油质劣化变质。

e)露天油库油箱应改玻璃式油位计为防冻型油位计,以免冻裂。

f)油组应建立出入油台帐,及时记录,逐月结算,并每季与物资库帐面校对一次,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加以消除。

g)现场不允许存放油品。新油、旧油、退出系统的油应严格分开,并有明显的标志,限期拉走。

2.5.2库存油的发放

a)各单位领油时,应先办理领料手续。没有领油凭证不予发油。但事故情况下,可先发油后办理领油手续。

b)发油后,油处理人员应立即将油种、牌号、数量、所用设备等,登记在记录薄上,并在当月终进行结算,将结算结果报供应公司以便下帐。同时计算油耗,报试验中心。

2.6废油的收集和处理

2.6.1各种废油均应根据油种牌号分别收集,同牌号的废油,亦应根据质量和污染程度分别收集,在收集的过程中,应避免混入污物和水分。

2.6.2机、电、炉等主厂房内,应设置废油收集器,该容器具有锥形底,以便排除污物。废油收集容器,定期由所管单位清理。

2.6.3一切废油均应妥善保管,除混杂油外,所有废油均分期分批地再生,不得长期积压,混杂油应经油务专工认可后,与供应公司联系出售或作为燃油用,同时必须建立台帐,以便备查。

2.6.4废油再生前,应进行小型试验,以确定再生方法和经济剂量,未进行小型试验,不得以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再生。小型试验后的再生油应进行全分析。

2.6.5各油务采购、保管、使用、监督单位每月对油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书面汇报试验中心,由分管副总汇总在月度生产会上通报。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由主管厂领导进行检查。

3.2本标准按《太原第一热电厂通用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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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伟贤

审核:原雪明

审定:

批准: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解释

篇5: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第3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第4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第5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二章制造许可第6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7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有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第8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第9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第10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第11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第12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第13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14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第15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第16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第17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第18条《制造许可证》有效其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第19条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第20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第21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第四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第22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第23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第21条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第五章罚则第25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第26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第27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第28条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第29条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0条?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第六章附则第31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发布。第32条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许可审查、监督检验费用。第33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34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35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B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C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D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4.球体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各类型封头。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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