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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网作业电工管理细则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监制,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签发,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可。

第八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2.有省电力部门认可的教员;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不得超过1.0~1.5元。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乘公办事;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七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部包括:1.作业行为;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水电工程土石比界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坦桑利亚巴巴拉电站工程土石比界定工作,实现土石比界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巴巴拉江水电有限公司坦桑利亚巴巴拉建设公司(简称建设公司,以下同)工程管理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述土石比,是指按照各项目合同中对土方、石方的定义,所确定的土方开挖量与石方开挖量的比例。本细则以坦桑利亚巴巴拉电站工程项目合同为依据,对开挖土石比界定作出规定。

第三条变更项目在进行土石比界定时,土方、石方的定义仍套用原合同土石比的定义。

第四条零星工程项目在进行土石比界定时,土方、石方的定义套用交通工程土石比的定义。

第五条交通工程合同内项目土石比调整,必须按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的原则进行,不单独对某一部位的土石比进行调整。

第二章主体工程土石比界定

第一条土方及石方定义

一、土方:指人工填土、表土、黏土、砾质土、松散坍塌体、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二、石方:指需要进行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以及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

第二条合同项目内开挖土石比的界定

合同项目内开挖土石比原则上按开挖施工设计图中所列的土方开挖工程量、石方开挖工程量的比例确定。

一、当土层开挖有大面积石方出露时,合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第二章第一条的定义进行石方出露界线的测定,由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单位进行土石方分界点检查,填写并会签《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主体工程合同内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见表1,项目监理工程师按会签的《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合同内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确定土方、石方开挖工程量。

二、当石方开挖表层有土层覆盖时,合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第二章第一条的定义进行土方出露界线的测定,由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单位进行土石方分界点检查,填写并会签《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合同内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见表1,项目监理工程师按会签的《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主体工程合同内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确定土方、石方开挖工程量。

第三条孤石的界定与计量由合同项目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四条设计修改或地质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项目开挖土石比的界定

主体工程坝基开挖,因设计修改或地质原因等引起明挖设计变更,当变更开挖线超出原设计开挖线时,合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第二章第一条的定义进行土石分界线的测定,由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单位进行土石方分界点检查,填写并会签《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主体工程变更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见表2,项目监理工程师按会签的《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主体工程变更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确定土方、石方开挖工程量。

第五条土层开挖中遇石方出露时,若合同项目施工单位未及时测量并申请土石界定,则全部视为土方。石方开挖中遇土方出露时,若项目监理工程师未及时组织参建四方进行土石界定,则按《监理考核实施细则》处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并按施工设计图界定土石分界线。

第三章交通工程及零星工程土石比界定

第一条土石划分

在公路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150匹马力)推土机单齿松动器无法松动或其它挖掘设备无法开挖,须用爆破或用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法开挖的,以及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为石方,余为土方。

第二条交通工程合同项目开挖土石比的界定

交通工程合同内开挖土石比原则上按施工设计图中所列的土方开挖工程量与石方开挖工程量的比例确定。

一、当项目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项目实际开挖石方工程量超出项目合同施工设计图中所列石方开挖工程量时,应按照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的原则,按第三章第一条土石划分定义及时测量全合同段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并报项目监理工程师鉴定签认,并在工程完工前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提出全合同段开挖土石比调整申请报告,项目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审核批复,同意调整时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单位对全合同段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进行现场复核会签,项目监理工程师汇总整理分析复核会签资料后,向建设公司工程部提出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报告,经工程部审查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下发。

二、项目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项目实际开挖土方工程量超出项目合同施工设计图中所列土方开挖工程量时,应按照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的原则,按第三章第一条土石划分定义及时指示项目施工单位测量全合同段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并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单位对全合同段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进行现场复核会签,项目监理工程师汇总整理分析复核会签资料后,向建设公司工程部提出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报告,经工程部审查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下发。

第三条交通工程设计修改或地质原因引起设计线外开挖及零星工程开挖土石比的界定

承担交通工程设计线外开挖或承担零星工程开挖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第三章条一条土石划分定义测量设计线外开挖或零星工程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并报项目监理工程师签认,设计线外开挖或零星工程开挖完成后,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和业主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测量的各计量断面土石分界线进行现场复核,并填写会签下发《坦桑利亚巴巴拉电站零星工程土石比鉴定表》,见表3。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开挖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的测量工作,并提供断面图和平面图报项目监理工程师进行鉴定与签认。

第二条本细则由坦桑利亚巴巴拉建设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3:电工维修班安全操作细则

一.在地下室、厨房等潮湿场地或上、下夹层工作时,要先切断电源,不能停电时,至少应有二人一起工作。

二.停电检修时,应悬挂标志牌,以免发生危险。

三.要上梯子工作时,应将梯子摆放稳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四.清扫配电箱时,所使用刷子的金属部分必须用胶布包裹。

五.需要风电焊配合工作时,应认真做好防火工作,办好动火证,事后认真检查。

六.到液化站、油库工作时,应停电并与该处的工作人员一起,切实做好安全措施。

七.打钻墙孔里必须戴防护眼镜。

八.线路拆除时,应包扎好线头。

九.开合开关时,应把配电箱门锁好,利用箱外手柄操作。

十.酒店用电安全采用接零保护方法,任何机器设备都必须接好保护零线,绝对不得忽视,以确保安全。

篇4:电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细则

停电:

1、停电前告知设备运行和操作人员

2、准确确认停电检修设备的开关位置

3、停电必须断开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操作应先断开断路器后断开隔离开关

4、断路器应拉至试验位置,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应锁住

5、断开停电设备各侧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及联络电源,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6、断开断路器控制电源和合闸电源,确保不会误送电

7、停电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在各断开的开关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验电:

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

2、低压验电笔不高于交直流500V

3、验电前先行在有电处进行试电

4、必须在作业现场进行验电

5、高压验电必须带绝缘手套,人体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雷雨天禁止进行验电操作

7、高压验电器使用前必须查看耐压和绝缘测试时间是否过期

放电:

1、放电必须在验明并确认设备断电后进行

2、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

3、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多次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接地:

1、装设接地线应征得运行人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拆除

2、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连接

3、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4、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应可靠接

5、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挂接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有黑色标记,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6、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触电

7、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侧都应装设接临时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所装临时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考接地线摆动时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合上接地刀闸后应悬挂“地刀已合”标识牌

8、临时接地线应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

9、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10当停电检修设备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工作接地线或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

11、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的中性点应接地

12、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标识牌和围栏或遮栏:

1、停电设备上工作应在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停电线路上工作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2、部分停电的工作,220KV和10KV的安全距离分别小于0.7和3米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临时封闭围栏

3、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封闭围栏,应设置规定出入口,并设有“从此进出”的标示牌,禁止通行的过道遮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在工作地点的围栏上设置适当数量的“在此工作”和“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里面

5、禁止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

篇5: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规范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必须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要求,依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原则,在工程开工之前进行全面策划,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制定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保证具备良好综合素质的工程队伍现场施工作业,实现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无死角、工序交接无缝隙、投产移交无缺陷”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内容,是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六化”管理(即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争取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无违章、零事故,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的安全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机械和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事件;

(六)不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电力系统停电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管理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及其所有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公司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检查、督促各建设单位(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在安排工程建设计划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确定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单列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条?建设管理部门在组织审查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检查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案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将此方案纳入工程开工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组织对影响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地抽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督促、指导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工程管理成绩突出或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日常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对其它参建方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35kV输变电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审批情况报上一级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安全业绩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资质及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明确变电站建设项目管理及初设审批后的30日内提出场地平整施工安全文明实施方案,经工程监理审核后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对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策划。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后,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于正式开工前7天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可能影响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于正式开工前15天报建设单位,并负责督促和检查现场的实施。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关键节点(如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运行等),对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并进行跟踪控制。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有利条件,要按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及时提供所需的图纸。确保施工图纸质量,避免出现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弃土堆放、避免水土流失、处置施工废弃物等提出合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主体,应按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的实施方案,在工程开工前20天提交监理审核,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费用清单。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宣贯安全文明施工理念及要求,加强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确保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始终保持和维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保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管理有序。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施工,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认真开展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活动,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确保措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将农民工等临时作业人员的管理纳入正式员工管理范畴。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为一线作业人员提供安全文明施工场所和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关心长期野外工作人员的生活、休息和健康。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化要求

第三十五条?工程开工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工期超过于180天或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含临时工)大于100人的工程项目,应建立以建设单位任组长,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任副组长,各参建单位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同期管理数个工期或施工人员数少于上一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安委会对所承建的项目工程的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并在各单项工程中成立安全监督小组,明确参建各方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体系,包括消防保证体系、机械安全保证体系,要覆盖到各专项施工和作业班组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目标及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分别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环境健康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分包商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安全统计制度、安全施工作业票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章?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设置各类安全标示牌、围栏等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制作(设施标准尺寸比例及颜色标识参见国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规范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水平安全绳、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速差自控器、防静电服、施工接地线、绝缘安全网、绝缘绳、低压配电箱、便携式卷线电源盘、下线爬梯、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高处作业平台。

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的装置型设施、大型标志牌、大门、机具、工具房、施工用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品、绿化、饮水点等设施及建筑物构建和布置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布置和投入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改正落实。

第七章?现场布置条理化要求

第四十五条?变电站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对施工现场按功能划分进行模块化管理,各模块区由现场环形混凝土道路、塑钢网板、铁艺栏杆、钢管栏杆等分隔而成。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对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设备材料堆放区的布置进行条理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施工场地应自始至终保持平整,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地面无积水。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放场、库房、材料加工场等地面以及停车场应全部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的坑、孔、洞应铺设盖板或设置可靠的围栏及警告标志,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装置型设施、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牌等应按标准化的要求设置,达到现场视觉形象统一、整洁、醒目、美观的整体效果。

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应按区域划分进行分区管理,悬挂区域管理责任牌,明确管理职责及责任人。

第八章?机料摆放定置化要求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中总平面定置图的要求摆放各种机械设备、机料。

第五十条?进入现场的设备、土方、材料应按要求摆放在指定的位置,堆放整齐,悬挂标示牌,注明材料的名称、品种及规格,并要求符合防火标准。

第五十一条?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严格按规定进行保护性存放管理,杜绝直接放置于泥土地。

第五十二条?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用色彩标识,及时清理不合格工器具,要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五十三条?现场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分类摆放整齐,工具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章?作业行为规范化要求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对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所要求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应的安全知识,并自觉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施工现场的一切施工作业必须依据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的内容要详尽、规范,并有专项安全施工措施要求,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对于长周期的相同施工项目,技术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定期重新交底。

第五十六条?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清楚了解作业环境和危险源,正确使用工器具和个人安全防护设施。各单项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履行施工作业流程及管理规定,每道工序结束时要为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提供有利条件。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个作业点的安全施工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要施工作业,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应在现场监督施工。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办理开工手续。施工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五十九条?重大的施工作业,特殊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必须依据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组织施工,有关领导到位,现场施工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尽量减少交叉作业,禁止擅自扩大施工作业范围。

第六十条?施工班组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的“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交”、“三查”。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写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若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字。

第六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六十二条?监理单位要将现场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列为自己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并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监督检查到位,监理在这些施工中要实行旁站监理。

第十章?环境影响最小化要求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过程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培训教育工作,防止和减少对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土石方的堆放,施工弃渣、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工期超过180天的变电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和提高现场人员生活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桶和卫生间,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六十七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第十一章?监督考核

第六十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对公司系统输变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凡是没有经过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审批或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具备省公司工程评优的条件。

第六十九条?建设管理部门对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十条?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消息,定期表彰安全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连续两次没有按规定向上一级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的,暂停其建设单位资格一年。

第七十二条?对未能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单位,按奖惩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承包合同,并暂停其一年在公司系统内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电力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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