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理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制度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了对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的效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一种方法和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投资额大、工程内容复杂、施工层次多、技术含量高、工期要求严、社会影响大,监理工作所涉及的专业范围大、相互协调多。因此,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合同执行实施控制的监理工作也就成为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对监理工作进行科学、严密、有效的管理,才能达到好的监理效果。但对监理的工作效果如何进行评价?各监理企业都有不同的方法,宁波市公平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对监理规范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工程内容赋予相应分值,最终通过评分的办法对各监理部的监理工作进行评价,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一、监理组织机构的建立
在公司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理部,由监理部与公司签定项目监理责任合同。同时为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理工作的管理,由公司总师办制订监理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价办法,对监理部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
二、考核方法
采用月度由监理部自检,季度由公司总师办巡查考核评分,年终公司总结,工程完工后进行一次总体评价的形式,具体步骤如下:
(1)每月末由监理部自评,填报“监理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自检评分)”。
(2)总师办定期到监理部现场检查,结合各监理部的工作情况及自评结果,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填写“监理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并将其连同“监理检查、考核、评分意见征询表”发至业主、施工等单位,根据反馈的信息调整和改进监理工作。
(3)年终以季度评分表为基础,对各监理部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列出名次,通报给各监理部及职能部门。
(4)工程完工后,以每年年终的评分表为基础,对各监理部进行总体评价,向各有关单位发出简报,并写出各监理部的项目监理工作鉴定,鉴定结果与年终奖励挂钩。
三、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检查、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方面
1)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主要人员的配备是否与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相符;人员是否到位;内部沟通和协作是否良好;是否能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
2)主要监理人员是否具有监理资格;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岗位的正常工作。
3)是否按业主、公司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违反纪律对工作造成影响及玩忽职守的情况;有无对上级规定或通知、指令不执行的情况。
4)有无相互推诿、拖延或待办不办的情况。
(2)监理业务方面
1)质量
①测量工作:是否有完整的测量方案;是否对承包人的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是否对关键部位进行监控测量复核(检测手段齐备,检测频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效果如何。
②材料、试验工作:是否对承包人的试验工作进行了有效管理并督促检查承包人健全自检系统;是否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试验进行现场调查,按规定独立抽查;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是否准确及时。
③监理程序执行情况: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的审查是否准确,提出意见是否及时;是否因此影响总监办对该方案的审查;是否起到预先指导的作用。
④旁站检查工作是否到位;现场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对关键部位的监理是否及时准确;能否预先发现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重大问题是否及时汇报。
⑤工序检验认可:是否对承包人完成自检合格的各道工序进行及时的验收签证认可。
⑥工程问题处理:是否按监理程序对施工质量问题或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上报。
⑦质量评价:各种质量检测指标合格;外观良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未产生质量缺陷;尽量避免返工现象。
2)进度
①能否按时上报进度统计报表。
②对承包人上报的年、季、月等计划的审批是否准确,检查和调整是否及时。
③是否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承包人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是否对计划超前或滞后提出分析意见;对进度滞后的工程是否采取了措施。
3)投资
①是否按时审核计量支付报表。
②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是否及时准确签证,有无漏签、错签;对承包人上报的资料的审核是否准确;对计量支付的理解是否透彻,计量方法、原则掌握是否严格、正确。
③工程变更处理情况:是否按合同及规定的程序对发生的变更问题及时处理;能否对承包人上报的费用、工程数量计算提出审核意见;对有争议的变更问题能否提出自己的意见。
④延期索赔处理情况:是否按合同及延期索赔程序执行;对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并上报,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损失;是否客观、完整地做好现场情况记录;是否签认各种记录、报表,提出调查、初审意见。
⑤计日工使用情况:是否按程序处理,如实记录,正确签认。
4)合同
①对合同文件的学习、掌握情况;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界面问题。
②协助承包人对各种保险的办理与理赔情况。
③分包工程的审查、报批及管理情况。
5)管理
①各监理部制订和补充的监理细则、规程、分项工程监理方案等内容及执行情况。
②内部学习及对承包人的业务培训:对监理工作或工程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等。
(3)监理资料、表格规范化方面1)监理文件传递是否按程序执行,有无错漏。
2)资料是否完整、统一、规范。
3)根据监理规范和工作程序要求,对特殊部位的质量检验表有无补充。
4)签认是否及时,有无迟签或误签。
(4)对上次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2、考核评分标准根据上述指标与标准分别赋予不同考核评分分值,对监理部进行评分后,依据总得分分别给予优良、合格和不称职评价。
四、考核效果及经验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不仅保证了各监理部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得到业主、承包方的认可,而且在各个监理部之间形成了互相学习、竞争的良好风气。
结束语
由于监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监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只是对监理管理工作的一种尝试。对监理内容的评分标准,应根据不同工程监理工作重点,通过调节分值和权重进行调整,具体项目具体确定。
希望此方法的提出,能有助于监理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一套系统的监理行业管理制度。
篇2:监理考核奖惩规定
监理考核和奖惩规定
1.监理考核和奖惩主要由工程部负责,月度考核由甲方代表组织,监理费用付款节点考核由工程部经理组织,监理合同考核由公司工程主管领导组织。
2.监理合同考核在监理合同执行完毕或中止后进行,由公司主管工程的领导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监理奖励费用的50%应向监理单位具体支付多少数额,?考核指标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量化、细化,以准确、客观、公*映监理部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监理合同考核应在监理合同履行完毕或中止后30天内结束并向监理单位支付决定的监理奖励费用,主要考核内容和权重包括:
2.1工程质量(20%)
2.2工程进度(20%)
2.3工程成本控制(20%)
2.4工地现场安全文明管理(10%)
2.5监理部人员素质和稳定性(20%)
2.6监理部内部管理和沟通机制(10%)
3.监理费用付款节点考核由工程部经理组织进行,以决定监理合同约定的另外50%(仅指已履行完毕的监理服务内容)的监理奖励费用应支付的数额,工程部经理应在达到监理付款节点后30日内完成考核并向监理单位支付考核决定的相应监理奖励费用,主要考核内容和权重包括:
3.1标段或分合同工程质量(20%)
3.2标段或分合同工程进度(20%)
3.3标段或分合同工程成本控制(20%)
3.4标段或分合同工地现场安全文明管理(10%)
3.5主管监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态度(10%)
3.6监理工作事前预控,计划管理和主动控制的执行效果(20%)
4.月度考核由工程部甲方代表负责组织执行,在次月10日前考核结束,首先向监理部通报,听取监理部提出反对意见或修改建议,之后向工程部经理和公司其他部门上报执行;监理月度考核奖金由公司专项拨款支付。
5.监理部在当月发生下列行为和事件的,每项奖励500元,每月由主管工程师汇总后报甲方代表:
5.1工程部未邀请监理人员参加本规程规定的公司内部会议或考察活动;
5.2监理人员当月有特别优异的工作表现;
5.3监理人员当月提前发现至少一件工程质量严重隐患并已重新责令返工;
5.4单体工程当月质量检查和甲方巡检中未发现质量事故和质量通病;
5.5监理人员当月提前发现至少一批不合格进场材料已责令退场;
5.6监理人员当月至少主动发现一件需设计变更事项并报经甲方同意;
5.7当月所有工程进度计划按期实现;
5.8当月主动发现一起影响进度的重大隐患因素,并采取措施提前有效解决;
5.9当月未发生超预算工程(甲方原因除外);
5.10监理部当月审核的完成工程量和工程部、合同预算部审核的工程量误差在10%以内。
5.11当月未发生违反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事件;
5.12当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所有施工单位达标;
5.13当月向工程部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少被采纳一项;
5.14监理部当月下发施工单位的监理通知列举事项全部按要求有效整改解决;
5.15市质量和安全检查被监理工程排名前3位和通报表扬;
6.监理部当月发生下列行为或事件一件的,由工程部甲方代表向监理总监发出书面正式警告函一次;发生2-4件的,由工程部经理向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发出书面正式谴责函一次;发生5件(含5件)以上的,工程部经理报公司领导同意要求监理单位撤换监理总监(事件和行为统计由主管工程师和甲方代表负责):
6.1监理部未邀请工程部人员参加本规程规定的内部工作会议或其他活动;
6.2当月监理人员有两人(含两人)以上被甲方认为资格不符或不称职要求更换;
6.3当月某个监理岗位人员连续核对两次(含两次)不合格;
6.4当月有监理人员未按期进场工作;
6.5当月监理总监擅自离开工地现场一天以上(含一天);
6.6监理人员自身有违反工地安全文明标准的行为;
6.7单体工程当月质量大检查和甲方巡检或其他机构人员发现质量事故和隐患;
6.8当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至少有一个施工单位未达标的;
6.9监理部当月下发施工单位的监理通知单列举事项至少有二件未按期有效解决;
6.10当月发生一起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事项监理部未有效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
6.11未对质检管理部门的通知按要求回复;
6.12当月监理资料有弄虚作假不真实现象;
6.13当月甲方检查监理旁站有2次以上(不含2次)不在施工现场;
6.14当月监理单位签署的现场签证单至少有一处不符合现场事实的;
6.15政府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检查被监理工程排名后3位和通报批评的;
6.16监理人员当月有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
6.17监理人员当月有将不合格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发现象;
6.18监理部未按期制定报送月度工程进度计划;
6.19当月工程进度计划未实现;
6.20工地现场存在施工重大质量隐患或安全隐患监理人员未发现而由甲方或其他机构人员发现确属工程质量或工程安全问题;
6.21工地进场材料不合格监理人员未发现而由甲方或其他机构人员发现确属不合格材料;
6.22工地现场存在不合理设计无法满足正常的住户使用功能要求监理人员未发现而由甲方或其他机构人员发现决定进行设计变更并需要返工;
6.23工地现场存在明显的不经济设计监理人员未发现而由甲方或其他机构人员发现并决定变更设计和拆除;
6.24监理人员审核的完成工程量与甲方核定的工程量误差超过10%;
6.25未按时向工程部报送月度文件;
6.26未按时回复工程部甲方通知要求;
6.27月度统计资料主要数据缺失或不真实;
篇3: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的检查与考核办法
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的检查与考核办法
1、监理服务质量的检查
(1)公司工程技术部将在每月对监理项目实施现场监理服务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及项目组织管理协调等。并通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解决,保证解决率100%。
(2)总监定期对项目监理部人员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责任感、职业道德、纪律性和协作精神等各方面。
(3)总监不定期安排并抽查监理人员"旁站"工作的实施和效果。
2、监理服务质量的考核办法
(1)由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对总监和项目部人员进行考核,包括其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责任感、职业道德、纪律性和协作精神等各方面,对成绩优良的总监和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于不能胜任其工作的总监和项目监理人员将采取一定的措施,直至调离本岗位。
(2)公司人事部将不定期对项目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考评。督促项目监理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工程技术部将在每月对监理项目实施现场综合考评。考评程序:
(a)总监向考评人汇报项目情况;
(b)现场听取业主对监理部的评价;
(c)现场监理人员发表意见;
(d)考评人对现场及监理档案、资料进行考查;
(e)考评结果书面反馈项目监理部;
(f)项目监理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实施。
(4)现场综合考评表:
监理现场考评情况一览表
篇4:高速工程监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工作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奖优罚劣,结合局(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考核是全面实施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要坚持质量与进度的统一,注重实效,当好“守护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总监办及驻地办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局(集团)成立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监理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工程副局长任组长,工程管理部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领导小组暨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为体现考核的公平和公正性,办公室成员中设流动代表3名,每季度考核随机选择,其中总监办代表1名,驻地办代表2名。流动代表对本单位的考核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安排部署各项考核工作,审定办公室提交的考核意见。
第六条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考核办法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考核依据
(一)监理服务合同;
(二)监理招、投标文件;
(三)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局(集团)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季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二)采取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以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定。
(三)工程开工初期,监理工作开展不足2个月的监理单位,则本季度不参加考核,其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依据下一季度的考核结果进行;工程建设后期,监理工作开展不足2个月的监理单位,则本季度不参加考核,其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依据上一季度的考核结果进行。
(四)考核一般在考核季度末的下一个月进行。
(五)考核由局(集团)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也可委托筹建处组织,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第四季度考核得分采用按照局(集团)《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管理办法》对总监办及驻地办的考核评价得分。
(七)半年度、年度考核得分采用季度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廉政建设和不良记录等内容(具体内容与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条考核附加奖罚分
考核设立合理化建议和优化设计奖励分、上级部门奖罚分,奖罚分对应的季度以文件发布日期为准。
(一)监理单位或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优化设计方案,被局(集团)或筹建处采纳并实施的,应予酌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3分。
对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次)加1分;对合理化建议或优化设计节约工程投资10万以下得1分,10-50万得2分,50万以上得3分。
(二)监理单位因监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通报表扬的,每项(次)加6分;受省交通厅、质量监督站通报表扬的,每项(次)加3分;受到局(集团)、筹建处通报表扬的,每项(次)加2分。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交通质监站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3分;受局(集团)、筹建处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2分。
(三)按上述标准对同一事件可能存在多重奖惩时,取其中等级高的一档进行加(扣)分,不重复加(扣)分。
第四章考核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季度考核结果按考核总得分高低评为五等,总得分90分以上的为一等,总得分80~90分为二等,总得分70~80分为三等,总得分60~70分为四等,总得分60分以下的为五等(临界分数就高的一个等级)。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按考核得分高低评定为“较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较好”,得分70-90分(含70分)的为“一般”,得分60-70分(含60分)的为“较差”,得分60分以下的为“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季度考核直接评为五等,年度考核直接评为“差”等级:
(一)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对所监理工程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二)监理单位或其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三)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部级通报批评的。
第五章监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监理服务费用构成
监理服务费用(不包括附加服务费用和额外服务的费用)由固定费用、考核费用和质量抵押金构成,以每一支付期的监理服务费用为基数,其中75%为固定费用,20%为考核费用,5%为质量抵押金。
第十五条监理服务费用支付
根据局(集团)下发的考核结果文件,由筹建处审核监理单位服务费用,汇总后报局(集团),局(集团)按季度统一拨付到筹建处,由筹建处分别向总监办(驻地办)支付。
(一)固定费用:按监理服务合同约定,每季度支付一次。
(二)考核费用: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考核评定为一等的,支付本季度考核费用的100%;考核评定为二等的,支付本季度考核费用的90%;考核评定为三等的,支付本季度考核费用的75%;考核评定为四等的,支付本季度考核费用的50%;考核评定为五等的,不予支付本季度考核费用,并视情况扣减一定比例的固定费用。
(三)质量抵押金:按照《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执行。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
(一)奖励分半年度和年度奖励。
(二)半年度考核评定得分为95分以上的,奖励15~20万元;半年度考核评定得分为90~95分的,奖励10~15万元;半年度考核评定得分为80~90分的,奖励5~10万元;半年度考核评定得
分为65~80分的,不奖励也不罚款;半年度考核评定得分为65分以下的,给予5~10万元的罚款。以上奖罚幅度根据半年度工作量酌情确定。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较好”等级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在全局(集团)系统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惩罚办法
(一)季度考核一次被评为四等者或年度考核一次评定为“较差”等级的,局(集团)书面警告,年度累计两次评为四等或一次评为五等者,局(集团)召集其法人座谈。
(二)年度考核一次评定为“差”等级的或两次评定为“较差”等级的,在全局(集团)系统通报批评,并召集其法人座谈;年度考核两次评定为“差”等级的,实行末位淘汰制,直接劝退出场,并将考核结果上传至河北省公路建设信用档案管理平台。
第七章其它
第十八条考核中若发现因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造成局(集团)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已经向筹建处执行的不再重复赔偿。
第十九条监理机构人员、设备及交通工具未按合同约定到位、缺岗,或与合同发生变更、再变更,或未监理人员履行请销假制度,违约罚金按合同文件执行。已经向筹建处执行的不再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局(集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高速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集团)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高速公路监理单位从业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z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集团)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集团)系统高速公路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监理人员是指按照合同文件派驻的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进行。
第四条局(集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理机构的履约考核评价工作,也可委托筹建处对监理机构进行履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监理机构履约考核评价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
第六条监理机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考核评价期内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廉政建设和不良记录等内容(具体评价标准与内容详见附表)。
第七条监理机构考核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向筹建处报送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材料和对照考核内容的自我评价资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筹建处汇总审核,加盖公章后于5月25日、11月25日前报局(集团)。
报送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机构基本情况材料和对照考核内容的自我评价资料。
2、监理机构人员履约情况对照表(要根据合同文件逐一对照,更换的要附经业主批准的文件)。
3、监理机构设备履约情况对照表(要根据合同文件对工地试验室情况、试验仪器及其它设备逐一对照。
(二)半年度考核在7月份,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份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局(集团)根据日常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考核评价工作。
(三)局(集团)将各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考核评价扣分事项、得分情况汇总后在局(集团)网站公示,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书面送达局(集团)。局(集团)据此进行复查,然后作出维持或变更考核得分的决定。局(集团)将考核结果报相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上传至z省信用档案管理平台。
(四)局(集团)将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考核评价扣分事项、得分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转化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按时报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章监理人员考核评价内容与程序
第八条监理人员考核评价程序与第七条监理机构考核评价程序相同。
第九条监理人员考核评价内容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附件2执行,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详见附表)。评价周期内,对监理人员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监理人员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进行累加。
第十条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第十一条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在考核评价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良记录,局(集团)不再对其考核,直接定为60分以下,并将不良记录报省交通厅并上传至z省信用档案管理平台。
(一)考核评价时提交虚假基本情况材料和自我评价材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件;或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保事故(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三)项目监理机构被筹建处、局(集团)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
(四)监理机构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廉政事(案)件。
(五)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将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非法转包。
(七)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参建合同段或者整个项目被认定不合格工程的。
(八)被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进入公路建设市场资格的。
第十三条考核中若发现因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造成局(集团)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已经向筹建处执行的不再重复赔偿。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人员、设备未按合同约定到位、缺岗或与合同发生变更、再变更,违约罚金按合同文件执行。已经向筹建处执行的不再重复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履约考核评价得分仅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不作为监理合同文件中考核费用支付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凡监理合同文件中规定考核费用和奖励费用的,局(集团)将结合招标文件制定具体的考核与奖惩办法,按期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或委托筹建处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z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