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储存管理规定
1、化学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剧毒、爆炸、易爆、怕潮、怕光)进行分别储存,液体与固体要分开贮存。
2、易燃、易爆的药品要远离药源,分别储存于低温、干燥处。
3、从大瓶内取出药品,用后剩余部分,不得倒回原瓶内,必须另装小瓶储存。以免影响原瓶药品的纯度,小瓶上要加标签,以备再用。
4、对于易燃及易发生泡沫的药品,严禁在密闭的情况下剧烈摇荡,以免发生爆炸危险。
5、所储存的药品,必须有明显标签,对有毒、易爆药品要有特殊标记,不准随意弄掉标签,以免错用药品发生危险。
6、对无标签而又不知其性质的药品,不得随意乱*用,必须经过化验确定后,方可使用。
7、工作室内需经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或有毒药品,必须分别妥善保存在药品柜内,须以红色标签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并加注“易燃”、“易爆”、“有毒气”等字样。
8、剧毒药品要严加管理,如必须使用时,须经技术人员批准签字限量领用,对用后剩余部分,领取人必须亲自办理归库手续,或交指定专人处理。
篇2:油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成品油库存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罐区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的储罐区管理。
三、职责
1、站长是储罐区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站罐区的安全、维护、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库管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作业规程,做好成品油购销登记工作,并建立台帐;
2、副站长负责加油站罐区的安全、物资管理检查工作;
3、副站长负责罐区的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工作。
四、储罐区基本要求
1、罐区所有设施必须配置接静电装置,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
2、罐区油罐罐口盖必须用绝缘物品制作。罐区按照规范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三定”(定位置、定数量、定责任人)。
3、油罐区严禁烟火,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如在储油罐区及附近用电、用火或机械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在得到批准后,指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并在现场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灭火车、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5、罐区内不得堆放易燃杂物。
6、罐区必须上锁,并由专人保管钥匙。
7、卸油时必须按“卸油操作规程”执行。
8、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篇3:油漆及溶剂储存安全技术规程
一、适用法规和技术标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二、储存安全技术条件
1、储存间与明火的间距应大于30m。
2、储存的物品有应防潮措施。
3、储存间的室温应控制在30度以内。
4、储存间的周边不得有可燃物。
5、储存间应设置有防泄漏设施。
6、储存间的墙体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耐火材料。
7、储存间周边如没有比其更高的建筑物,则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8、储存间的门应向外开启,窗应防止阳光直射储存的物品。
9、储存间应设备防爆型的通风装置。
10、金属储存桶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11、储存室内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或非燃硬塑套管。
12、储存室内的所有电器应采用防爆型(开关、灯、通风设备)。
13、储存间外应有独立的电源总开关。
14、根据储存间的面积,储存间内应设置干粉球形自动灭火器。
15、储存间外应设置足量的干粉灭火器。
16、储存间外应设置必要量的消防砂。
篇4:危化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我单位属于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存、出入库
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储存危化品的数量、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按照规定时间周转。
1.1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确认入库和出库。
1.2生产备料按性质不同分别堆放,严格区分。
1.3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严密,结实牢固,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而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1.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二、装卸、运输
2.1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清扫干净。
2.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2.3.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
2.3.2禁止用叉、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危险物品。
2.3.3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押运。
2.4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2.5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篇5:储存乙炔管理制度
1.观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储存量6-20瓶时应有防火墙,超过20瓶时应没置乙炔瓶仓库,库内禁止任何管线穿过。
2.储存仓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室或半地下室内。
3.贮存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远.离火种、热源,避免日光直晒、雨淋、水温,与氧气、压缩空气隔离存放,库内温度在30℃以下。
4.要保持运输道路畅通、在其附近应设有消防枪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氧化碳灭火器)
5.乙炔瓶储存时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6.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7.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应设有“乙炔危险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