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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建设监理工作目标方针管理机构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工作目标、方针及管理机构

第1条监理工作目标:质量控制程序化、进度控制形象化、投资控制合理化、信息管理网络化、合同管理科学化。

第2条监理工作方针:科学公正、严格求实、确保优良。

第3条监理工作原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

第4条**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监理管理部依据《广西岑溪至兴业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对全线监理工作进行管理。

第5条各标段监理处(以下简称"监理处")应依照《广西岑溪至兴业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有利于开展监理工作的原则,按所监理标段并结合工程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6条各监理处设高级监理工程师、副高级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并实行高级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本项目监理管理机构层次如下:监理管理部→监理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篇2: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工作依据内容程序

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工作的依据、内容和程序

第1条监理工作依据:

一、交通部、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二、国家、交通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规定。

三、国家和交通部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交通工程行业补充规定等。

四、国家和交通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技术标准及业主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五、经批准的有关工程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标准。

六、业主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土建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与承包人签订的《公路建设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及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

七、业主、建设办、设计单位、承包人和监理处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

八、业主、建设办、下达的年度、季度施工计划及制定的有关各种管理办法(细则)和规定。

第2条监理工作主要内容,见《建设工程土建施工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第3条监理工作程序,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施工监理工作流程图(详见本项目各监理处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篇3:高速项目建设办监理管理部职责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监理管理部职责

监理管理部依据《**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对全线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路有关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行业规范。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二、负责编制本项目监理管理办法,统一制定各类监理质检表格,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各监理处监理人员动态管理档案、考核制度。

四、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理人员岗位工作情况,考核监理人员业绩,作为季度及阶段对监理人员的奖励考评依据。

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六、负责协调各监理处现场监理执行标准,协调各监理合同段之间、监理与承包人、监理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定期组织各监理处高监、副高监召开监理管理例会,及时总结前一阶段和布置下一阶段的监理工作,通报存在问题和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并负责汇总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监理处。

八、参加各监理处组织召开的工地例会,会上通报前段时间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并解决工地会上监理、承包人存在的问题。

九、收集各监理处相关资料,汇总各监理处《监理月报》,及时编写全线《监理月报》,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十、参与二级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方案,供领导和上级部门决策。

十一、监督各监理处对监理服务合同的工程交(竣)工初验、验收质量评定工作及缺陷责任的验收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

篇4:高速建设监理处高级监理工程师职责

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处高级监理工程师职责

各监理处高级监理工程师是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的负责人,对标段监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理处高级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督促、检查本合同段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情况,审批合同段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并下达监理合同段开工令。

二、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并对提出的优化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向业主、建设办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审查各承包人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实施,对控制性及重、难点工程的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参加全线(或合同段)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验收,并汇编上报分管项目工程质量验评报告。

五、参加变更设计会审并签署意见。

六、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七、审查、签署本监理合同段的各期计量、支付报表。

八、按索赔程序审查、签署索赔与反索赔文件。

九、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组织初验工作,参加交、竣工及缺陷责任的验收工作。

十、协调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设计单位之间的争议,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十一、定期召开监理处工地会议,交流经验,改进工作。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理工作研讨与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监理业务水平。

十二、根据监理处的内部分工,制定副高级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责。调配监理人员,指导监理业务。

十三、审签工程质量简报,监理月报表,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返工、停工、复工令,往来公文函件等。

篇5:高速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守则

高速公路监理工作要求和监理人员守则

监理人员工作要求:

一、各监理人员生活要廉洁,工作要以数据为凭、文字为据。

二、监理人员必须参加过交通部、省一级组织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并取得上岗证。

三、各监理处下设的各专业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后勤人员数量要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现场监理人员应该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

四、现场仪器、设备等的配置数量、型号等各项指标,应履行投标承诺。

五、现场监理工作应严格规范管理,各级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一律佩戴"**高速公路监理证"(胸卡),胸卡统一采用底白色黄皮镶边10cm(长)×7cm(宽),内容详见附(一)样本。

六、严禁监理人员委托承包人代行隐蔽工程检查。

七、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监理人员,尤其不准更换监理骨干人员。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报业主、建设办审批后方可更换。

八、各监理处监理服务期间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不得低于95%;高级监理工程师、副高级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2天以上,应提前将离开理由和委托负责人报业主监理管理部,经监理管理部核实,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违约;各专业工程师离开现场由高级监理工程师批准,离开15天以上报业主监理管理部备案。

监理人员守则:

一、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心、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不能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严禁向所监理标段介绍施工队伍,指定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的生产厂家。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不收承包人礼品、礼金。

六、不泄漏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七、坚持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严格监理,平等待人,谦虚谨慎,热情服务,处理问题有理、有利、有节。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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