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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质量安全环境保证体系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项目监理质量、安全、环境保证体系

一、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方针

我公司的质量方针是:"用我们的承诺和智慧,铺筑希望的大道"。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本工程具体实施中,我公司将运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严谨的作风,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以有竞争力的优质产品满足业主的愿望和要求。根据ISO9002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立了文件化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手册》,体系有效运行已通过了中国质量管理协会质量保证中心的第三方认证,广泛开展质量职能分析和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大力推行"一案三工序管理措施",即"质量设计方案、监督上工序、保证本工序、服务下工序"和QC质量管理活动,强化了质量检测与质量验收专业系统,全面推行了标准化管理,健全了质量管理基础工作,使企业对质量综合保证能力显著提高。

2、质量保证体系

公司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建立起了项目管理体系,以合同为制约,推行国际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2,强化质量职能。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及分承包方将强化质量意识和质量职能;推行区域责任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施工全过程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同时使质量保证体系延伸到各施工方、公司内部各专业分公司,项目质量目标通过对各施工方、内部各专业分公司严谨的管理予以实现,通过明确分工,密切协调与配合,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地控制。

建立由项目经理领导,现场经理、总工程师中间控制,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的三级管理系统,形成项目经理到各施工方、各专业分公司的质量管理网络。

质量组织保证体系

3、质量保证措施

1)组织保证措施

根据组织保证体系图,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质量监督制度,明确分工职责,落实

施工质量控制责任,各岗位各行其职。职能表见项目管理职责。

2)质量管理程序与质量预控

①质量保证程序

基本要素质量工作质量

实施中优化总结

执行岗位责任制

技术资料保证

熟悉图纸

周检维修保养

②过程质量执行程序

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

3)采购物资质量保证

本工程所需材料大部分由甲方供货,自供材料比较简单,量也较小,为保证供货质量,由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统一采购、供货。我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根据项目经理部提出的材料计划,选择多家合格分供方,通过对其材料、规格、性能、服务及价格等方面考察或试验后,确定长期稳定的分供方,并严格按照ISO9002质量认证体系中物资采购程序来操作,以保证进场材料的质量。

4)技术保证措施

①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②采取"护、包、盖、封"的保护措施,对成品和半成品进行防护并由专门负责人经常巡视检查,发现有保护措施损坏的,要及时恢复。

③装修严格执行"从上到下"的施工工序,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其施工工艺施工。

④对石膏板等易碎材料要尽量减少材料的二次运输,在运输过程中采取保护措施。

⑤工序交接全部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认可,由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和成品保护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对防止成品的污染、损坏、丢失负直接责任,成品保护专人对成品保护负监督、检查责任。

⑥全面推行样板制,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分项工程的样板施工,同时作好样板施工的中间控制。分项样板施工完毕后,组织有甲方及我方质量技术人员参加的样板评定,对样板施工的质量及施工过程进行评议,作出记录。在总结样板施工的基础上,方可大面积组织施工。

⑦施工前针对本工程施工各项工序中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制定预防纠正措施。

5)经济保证措施

保证资金正常运作,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施工资源正常供应。同时为了更进一步搞好工程质量,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奖罚制度、样板制度,对施工质量优秀的班组、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激励他们在工作中始终能把质量放在首位,使他们能再接再励,扎扎实实能把工程质量干好。对施工质量低劣的班组、管理人员给予经济惩罚,严惩的予以除名。

6)合同保证措施

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加大合同执行力度,及时监督施工队伍、专业公司的施工质量,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热情接受建设监理。

二、安全保证体系

我公司深刻意识到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采取有力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以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性,施工安全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按期完成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同时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也是施工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公司将为本项目监理组中专门设立施工监理安全工作组,建立相应的施工监理安全保证体系。

1、岗位职责

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施工监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分管安全工作,设立兼职的监理组内部安全人员一人,各主管专业监理工程师带领现场监理负责实施安全监理工作。

2、安全施工监理工作的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交通部、建设部颁布实施的有关施工安全法规;

3)《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内容;

4)施工技术规范中有关安全施工的条款。

3、施工监理安全保证体系的实施细则

1)督促承包人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

3)加强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并每周组织一次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管理知识。

4)制订各道工序的作业标准,确保按正确的操作方法开展生产。

5)树立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相统一的思想。

6)正确对待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7)督促承包人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8)加强对高空作业的管理,督促承包人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

9)监理组设立内部安全员,负责监理组内部安全工作(如治安、消防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组内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10)施工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以各主管专业监理工程师(道桥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11)现场监理积极落实道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方面的指令,及时纠正工地现场危及施工安全的行为。

二、环境保证体系

1、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保证体系框图

2、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实施细则

(1)制订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责任制,把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2)加强检查与监控工作,把环保工作与其他监理工作一起检查和考核。

(3)制订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的、当地的法律法规,防止控制污染、噪音污染,认真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加强对施工现场粉尘、噪音、废气的控制。

(4)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如对道路定期洒水清扫,防止扬尘,防止水泥、尘土等洗颗粒料的扬尘污染,除非有符合规定的装置,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塑料、枯草等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现场搅拌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5)防止水源污染。如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土方回填;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防止现场存放油料的泄漏;加强对化学药品、外加剂的管理。

(6)防止噪音污染。进行强噪音作业时,严格控制其作业时间,同时积极与当地政府和群众协调,获得群众的谅解;从声源上降低噪音或采取消音装置。

篇2: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篇3:质量安全监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理的管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责任,执行监理合同有关规定,厦门兴海海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签定在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书,造价人才网实行安全监理目标管理。

第一条项目监理组安全监理目标控制,是项目施工合同安全控制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监理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项目总监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签字认后方可开工,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工程师论坛项目监理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条项目监理组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项目组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监理的工程是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五条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第六条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第七条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规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并留下巡视情况记录。

第八条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摸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第九条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各参建方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总监应坚持旬检制度,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限定时间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上级部门或公司检查的重大隐患整改率应达到100%,。

第十二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总监负有全面领导本工程安全监理的责任及本工程安全监理第一责任者。

第十三条提高认识,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教育,促使他们抓好本岗位的安全监理工作,把安全工作纳入本职范围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组织布置,检查落实,切实管好现场安全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明确职责,抓好安全监理制度的落实,建立和完善总监与监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与落实,并认真做好监理人员责任制考核制度,达到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努力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水平,确保达标率的实现。

第十六条?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认真履行新规范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五小”设施齐全,职工精神面貌良好的局面,抓好消防工作,消防器材性质良好,设置及数量合理。消灭火灾事故及职工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强化施工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要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抓住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整治:①做好塔吊、井架、外架的安装、拆除班组安全资格认证审查工作;②做好外脚手架的安装和拆除工作及现场施工用电的监理工作;③做好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监理工作;④督促施工单位积极推广使用经省建委推荐的优秀安全产品和防护技术,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公司将以月检或适时抽检的方法对监理组在建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年终组织评审,并按总公司《安全监理检查制度》规定给予处理。因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本责任书在项目施工期间生效,项目竣工后自行失效。

公司法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签定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篇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篇5:项目质量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项目不少于7人;中型项目不少于5人,小型项目不少于2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干个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5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28周岁,具有4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门牵头,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人事关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组织关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对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二、对所管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实行动态监督,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三、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协助调查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与调查组一起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意见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协调质量、安全监理组和项目之间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不同意见,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分歧有决定权;

五、定期召开质量、安全监理人员会议,及时掌握公司(分公司)范围内各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搞好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再教育和培训;

七、主持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项目质量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计划》;

三、主持质量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质量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参与调查、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并及时上报;

五、对不按规范、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施工的项目,有权签发停工整改令;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交项目质量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审核并签署相应的质量监理报告,主持编写质量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八、参加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

三、主持安全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安全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主持调查、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统计事故损失并上报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安全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有权要求停工整改;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提交项目安全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参与对所管辖单位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等级进行评定;

八、审核并签署相应的安全监理报告,主持编写安全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质量监理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受监项目质量监理检查记录(监理日志),定期向质量安全总监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动态报告;

三、监督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生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督促、指导项目完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措施,检查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参与执行监理旁站,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采取不同的旁站监理方式(全过程旁站、施工前旁站、施工后验收旁站、定时旁站、巡回旁站、监督旁站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六、根据施工的进度,有责任向施工人员提出当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中应注意的质量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

七、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八、检查验收所监督管理项目的检验批质量,并参与所管理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九、协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做好与业主、地方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的互相联络,协助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受监项目安全监理检查记录(监理日志),定期向质量安全总监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安全动态报告;

三、监督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组织、安全工作措施进行施工生产,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督促、指导受监项目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搞好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检查、考核措施的落实;

五、监督项目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发出整改通知,并核查整改情况;

六、根据施工的进度,有责任向施工人员提出当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

七、检查项目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情况;

八、协助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做好与业主、地方安全监督站、监理单位的互相联络,协助项目进行工程安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质量安全监理组的工作任务是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及创优计划的要求,达到项目安全达标计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任命

一、项目质量安全总监的任命: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情况,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意见,并由人事部门会签,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聘任;

二、项目质量安全监理员的聘任:由项目质量安全总监根据该项目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提名,经质量安全监理站(科)审核,公司(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聘任;

第十六条?项目成立质量安全监理小组后,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应与其签定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奖罚规定;

第十七条?项目质量安全监理组应编制《项目质量安全监理计划》,报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员应分别制定相应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措施的落实。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重要部位的施工实行旁站监督,施工安全危险点和危险工序要重点监控。

第五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考核

一、质量安全员的考核一般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工作成绩优秀的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应给予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二、质量安全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1--90分)、一般(71-81分)和差(70分以下)。考核结果应记入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手册,作为今后奖罚的依据,并与经济收入挂钩。

第十九条?奖励

一、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局级、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施工现场达标创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对质量安全总监的奖励标准不低于项目副经理奖励额,质量、安全员不低于主工长的奖励额;公司(分公司)奖励可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相关细则;

二、对年终考核优秀的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给予嘉奖;

三、对于考核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者,给予晋升的机会。

第二十条?处罚

一、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为质量安全总监不低于项目经理罚款额的80%,负直接责任的质量安全监理员罚款额不低于主工长的罚款额;

二、季度考核一般和差的质量安全监理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连续两次考核为差的质量安全监理员应调离本岗位,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上岗;

三、年终考核为一般的质量、安全监理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考核为差的调离岗位,不再聘任。

?第六章?福利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岗薪由公司(分公司)机关发放,项目质量、安全总监的标准照比项目副经理标准执行,项目质量、安全员的标准比照主工长的标准执行。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分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员的待遇,并享受施工过程中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年11月12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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