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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维修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铁路货车运用维修(以下简称:货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环节。做好货车运用工作,是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的基础保障。为深入实践“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要求,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需要,适应铁路货车新技术发展,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货车专业技术管理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货车运用工作由铁道部集中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标准要求,并执行铁道部的统一技术政策。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质量实行追溯负责制。铁路局、车辆段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确保铁路货车“用、管、修”的协调一致。

第3条货车运用工作的指导方针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主动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积极应用先进的检查、检测和修理技术,不断优化列检布局,推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全面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布局合理、防范有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素质过硬、安全稳定”的货车运用工作目标。

第4条货车运用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依据货车运用工作指导方针,明确铁路局和车辆段管理职能和工作标准,按照“逐级负责、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考核机制,提升货车运用管理水平,确保运输安全。

第5条货车运用工作应树立“以科技保安全,以创新促管理”的理念,利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自动检查检测、网络视频等现代化技术,推进列车技术检查自动化、制动机试验智能化、故障修理专业化、安全管理科学化、质量监控网络化、作业条件规范化,不断促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提升货车运用管理、列检生产指挥、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满足装备现代化对货车运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现货车运用工作的全面突破和创新。

第6条货车运用工作须适应直达列车大量开行、机车长交路、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建设及重载、提速、货运专线、客货共线和客运专线开行货物列车等运输组织变化,全面加强劳动组织、列检布局、作业方式、作业条件、人员素质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7条货车运用车间是车辆段的主要生产车间,管辖一个或几个货车运用作业场,并负责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探测站运用管理工作。货车运用作业场包括:列车技术检查修理作业场(以下简称:列检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站修作业场等。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设置、撤销和变更须按规定进行管理,其单位编码由铁道部统一编制颁发。

站修作业场的技术管理按《铁路货车站修规程》执行。

第8条列检作业场的布局要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区段站和中间站,根据列车运行图中编制的到达解体列车(以下简称:到达列车)、编组始发列车(以下简称:始发列车)、中转列车的对数,同时按照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合理设置。

第9条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包括列车技术检查、列车自动制动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处置和修理(以下简称: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等。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分为:动态检查、人工检查、人机分工检查等。动态检查作业方式是动态检车员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的列车不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检查检测铁路货车配件时的可探测、可视部位;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是现场检车员在作业线路上进行的列车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现场检车员按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作业过程和位置检查铁路货车配件的可视部位;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是以动态检查为主,人工检查为辅的列车技术检查,人工检查是对动态检查范围的补充。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的变化和调整须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10条按照“强化两端、优化中间、把住干线入口关”的原则进行列检作业布局,全面强化路网性、区域性编组站的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和编组作业量较大、大量装卸货物车站的一级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能力,确保货车运用质量全面达标;逐步优化处在列车运行间隔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中转列车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对直通货物列车进行通过作业,确保运输畅通高效;严格把住各支线进入干线的列车技术质量,在进入干线入口前的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按照“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停车技术作业,确保铁路货车进入干线后的运行安全。

第11条按照“到达打基础、始发看重点、中转保畅通”的列车技术作业要求,强化到达作业发现故障和处理故障能力,为始发作业打好列车技术质量基础,确保始发作业和中转作业中不因到达作业漏检漏修影响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在到达作业的基础上明确始发作业重点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中转作业列车队快速修理能力,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和运输畅通高效。

第12条铁路货车故障处理是列车技术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铁路货车技术的发展和列检作业方式的变革,持续强化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一级列检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重点推进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建设,规范故障处理的劳动组织、工具及机具、质量控制和修理标准及范围,检查、修理并重,全面满足适时快速处理故障的需要,适应列车提速重载对货车运用质量提出的更高标准要求。

列检作业场对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需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含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造成的破损铁路货车)、定检到(过)期车,必须扣送至具备相应检修资质和能力的站修作业场、车辆段或车辆工厂施修。

第13条货车运用的主要工作是:

1.负责货物列车技术检查和列车制动机试验,按规定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并按要求彻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列车技术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2.负责定检到(过)期车、技术状态不良车(含沿途故障铁路货车)及事故车的扣送工作。

3.负责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日常运用和日常管理。

4.负责翻车机翻前卸后、散装货物解冻库(以下简称:解冻库)解冻后的铁路货车及铁路货车装前卸后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进出厂矿、港口和地方、合资、专用铁路等企业的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和故障处理。

5.负责国际联运货物列车的技术交接,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及运用管理,备用基地的铁路货车备用及解除备用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

6.负责固定配属管理的专用铁路货车的整备作业。

7.负责运用铁路货车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组织交接口和场际间货物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负责新造车、定检车和铁路货车主要配件的质量监督和反馈。

8.负责爱护铁路货车(以下简称:爱车)工作,组织爱车宣传和“爱车周”活动,指导、监督和检查铁路货车的使用,制止损坏铁路货车的行为,负责损坏铁路货车的赔偿和管理。

9.按规定监督指导地方、合资、专用和工程临管铁路的货车运用工作,负责铁路货车安全监督管理。

10.参加相关的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救援,负责铁路货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和管理。

11.按规定负责铁路货车新车型、新技术、新型配件运用考验的相关工作。

12.按规定负责特种运输列车的技术检查及列车添乘等工作。

13.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14条货车运用工作各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动态检车员、现场检车员、列检值班检车员(以下简称:列检值班员)、列检工长等一线生产人员须具备铁路货车运用的基本知识和实作技能,经任职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货车运用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第15条货车运用作业场安装在线路上的设备应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试用、使用。使用的设备须选用经铁道部定型的产品,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应进行运用验收,运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货车运用作业场设备的日常使用由货车运用车间负责,设备管理、定期检修和故障抢修由设备车间或动态检测设备车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应按规定不断升级改进。

第16条货车运用作业场使用和储备的材料配件,由车辆段的材料主管部门负责供应。所使用的配件须是具有生产资质单位制造或修理,符合段修及以上标准,并经检查验收合格,有效期符合规定的产品。安装使用前须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要求。

第17条运用考验的新车型、新技术和新型配件,须按铁道部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及配件故障处理等要求执行。

第18条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在具备铁路货车检查条件的线路,按规定进行过轨技术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发相应的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未经铁道部批准的铁路货车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不办理过轨技术检查。

第19条既有线路和新建、改建的线路,须按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的需要,设置货车运用作业场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

第20条凡规定铁路局制定的标准、办法,均不得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运输安全。凡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无具体要求或与现场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铁路局车辆处组织车辆段研究,在保证运输安全,且不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逐级报铁道部。

第21条本规程是货车运用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及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车运用工作,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22条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前发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程相关内容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23条货车运用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货物列车或铁路货车进行技术作业后,须保证铁路货车相应部位的质量标准符合规定,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运行到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货车运用作业场,承担相应的安全与质量责任。

第24条列检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术作业后发出的列车,停车技术作业的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应为500km左右。高原、重载及长交路等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列车,根据运输组织、线路情况、铁路货车技术状态及列检作业布局,按铁道部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保证距离。

第25条列检作业场须具备列车技术作业、生产组织、安全防护、配件储备等必要条件。按照“以列定组、以辆定人”的原则,配齐作业组数、作业人员,作业线路间须地面硬化,并有灯桥(灯塔)照明设施,配备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和监测装置、集控联锁安全防护脱轨器装置、列检作业信息发布采集装置、铁路货车故障修理机具、作业线路工具材料分存箱和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等,满足列车技术作业和列车运行安全的需要。

第26条列检作业场要按规定的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积极组织在列车或车列(以下简称:列车队)中修理,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列车技术作业时间(以下简称:技检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列车技术作业,并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铁路局须在列车运行图中明确规定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方案,对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应安排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第27条货车运用作业场要积极利用专用的修理机具在列车队中进行修理,修理后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摘车临修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扣入站修作业场进行修理。铁路货车因故障在沿途车站甩车时,应启动沿途铁路货车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就地抢修或回送修理方案。

要设置货车故障远程诊断指导组,以工人技师为主及列检作业场的管理、技术人员等组成,充分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及信息化手段,对管辖区域内的车辆故障进行及时的远程诊断、处置指导及处置结果的确认。

第28条铁路货车配件磨耗、腐蚀、弯曲、变形、裂损、折断、破损、丢失、作用不良或位置不正等时,可采取紧固、恢复、调整、更换、补装、扣修等处理方式;装车配件的组装标准须符合站修相关技术标准。经处理后的铁路货车配件须安装齐全、位置正确、作用良好。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还须对相关铁路货车配件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或试验。

第29条空气及基础制动故障和制动故障关门车、车轮踏面损伤车和车门车体破损车是货物列车中影响行车安全、运行品质、行车组织和运输效率的惯性故障,要按照预防为主、抓小防大、联网监控、严格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TPDS、TFDS单点预报、联网监控功能的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发现、预报、处理、跟踪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发现和及时处理惯性故障。

第30条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是列检技术作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是货车运用检查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主要手段,须不断优化系统性能,发挥系统作用,强化运用管理。

第31条铁路货车的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爱车工作,各铁路局及站区须相应成立由车辆、车务、货运、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企业组成的联合爱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爱车工作制度和实施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召开路企和站区的爱车工作会议,组织“爱车周”活动,及时通报爱车工作情况,组织制定并定期修订路企或站区间的爱车协议,定期签订铁路货车技术交接协议。

第32条货车运用作业场在列车技术作业和铁路货车检查作业中发现铁路货车技术结构异常、违规使用等情况时,应组织确认,并逐级上报,按规定处理。

第33条车辆处是铁路局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须设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处领导和货车运用、安全、5T运用、爱车等专(兼)职人员,实行专业管理。车辆处还应负责铁路局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的专业管理,监测站红外线调度员的日常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34条车辆段须设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段领导,具体负责货车运用工作。车辆段相关科室应设运用、5T运用、爱车等专职人员,负责技术标准的制订、检查和指导;设货车运用的行车、劳动安全等专职人员,负责技术标准及规章执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设与货车运用工作有关的其他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组织、职工培训、通过修费用、材料配件、信息化系统及设施设备等管理工作。

第35条铁路局根据本规程规定组织制定《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车辆段依据铁路局《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制定《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管理细则》、《铁路货车运用安全管理细则》等,报铁路局批准。

第36条以列检“一班、一列、一辆”标准化为基本内容,开展列检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列检标准化评比和考核管理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标杆、样板的带头作用,不断提高货车运用车间的技术管理和货车运用作业场的作业过程、列车质量、基础设施、现场管理及素质管理水平。

第37条建立“以辆计酬”、“优质优价”、“万安赛”及“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故障及时奖励”等激励机制,激励检车员主动发现和处理铁路货车故障。

第38条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列检作业场应建立练功基地,配备多媒体教学设施、动态检查练功系统、练功车等设施和机具,组织货车运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理论和实作培训,建立职工技术能力与岗位一体化考核机制。充分利用铁路货车设计、制造单位技术资源,建立铁路货车安全技术保障机制。

第39条综合利用既有铁路货车管理信息系统、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和运输等其他专业部门的相关信息资源,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货车运用的安全和技术装备,须满足货车运用装备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要求,构成货车运用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平台。

第40条建立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管理机制,定期召开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联席会议。铁路局要制定货车运用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列车技术质量检查、分析、考核的量化管理标准,制定列车技术质量反馈、落实、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评价工作。

第41条货车运用工作要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表报,填写内容准确完整,管理规范,按规定及时录入HMIS和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列检作业量、铁路货车故障等基础数据、分析数据须定期备份,长期保存,作业量和铁路货车故障的数据明细、统计分析数据、运用铁路货车质量追溯及事故调查等信息应以相关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为准,各种纸质原始记录、表报须留存备查。

第42条车辆段要制定货车运用车间和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设备、工具、量具、材料配件的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标准配备,按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工具、量具等进行定期检测、校验和检修,具备有效的合格证明,超出有效期的不得使用。货车运用作业场的作业人员接班后,应首先对列车技术作业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进行性能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43条货车运用作业场更换故障铁路货车配件时,须使用相同品名、型号、规格的配件;有制造、检修标记要求的,装车使用前须检查确认其标记清晰、符合要求,且质量保证期和使用寿命符合规定,方可装车使用。当原配件为停止生产且无备品的旧型配件时,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使用新型配件代替。

第44条货车运用作业场储备的材料配件不得露天存放,有防尘要求的管接头处、各型阀的通气孔、排气口要采用硬质外套(盖)式防护件进行密封防护,不得使用通道内嵌式防护件,装车前须取下各包装、防护物。所有材料配件须上架、入箱存放,储存期不超限。有检修标记要求的须储备有当月检修标记的材料配件。空气制动阀储存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编织制动软管总成(以下简称:制动软管)、锥芯塞门、球芯塞门、组合式集尘器储存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制动梁储存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不得装车使用。

第45条长大货物车等因铁路货车结构无法进行动态检查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铁路货车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由铁路局或配属管理单位针对其结构特殊性组织制定,报铁道部批准后执行。

第46条对枢纽地区未经到达技术作业进行转场的小运转列车,由车站通知列检进行到达作业,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列检作业的,由运行前方的下一个列检进行到达作业。对制动检修等有特殊要求的列检作业场,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方式和检查范围。

第47条翻车机和解冻库均须具有铁道部颁发的检测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对新建、大修或有重大技术改造投产使用前、正常使用年限达五年的翻车机和解冻库,铁路局须组织由铁道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查、测试,检测合格并颁发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须改进或改造后,再进行检查、测试,检测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48条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事故、故障铁路货车的作业指导书;参加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协助事故救援,负责铁路货车有关的铁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49条本规程涉及的限度,须在列车技术作业发现异状时确认,数据均按名义尺寸计算,不包括公差。

第50条有关轮轴、空气制动部分的货车运用工作,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程、规则的要求。

第三章货车运用作业场

列检作业场分类、设置

第51条列检作业场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列检作业场或货车运用车间的名称须与所在车场或站区的名称相对应。站区内设多个车场时,原则上采用上行或下行、到达或始发、一或二等方式对列检作业场和货车运用车间进行命名。

第52条列检作业场的设置应保证停车技术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在500km左右,TFDS动态检查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在300km左右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设置:

1.特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路网性和区域性编组站的车场。

2.一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大或大量装卸货物的其他编组站、区段站的车场,以及停车技术作业中转列车较多的区段站、中间站。

3.二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利用TFDS进行通过作业,且列车编组、摘挂作业量较小的区段站、中间站。

4.对装卸作业量较大的战略装卸车点(含路企直通),由铁路局根据运输组织需要,可在路企交接的车站或车场设置相应等级的列检作业场。

第53条铁路局交接口列检作业场设置在距两铁路局分界点最近的列检作业场,交出列车的列检作业场负责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管理(包括落实、分析、汇总)等工作;接入列车的列检作业场负责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信息的反馈、评价工作。

第54条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或站区均应有临修能力。所在车站或站区暂无临修能力的列检作业场,应设故障铁路货车的临时整修专用线路。

第55条根据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和应急故障处置预案,铁路局可在列检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非常设人员,配套专用工具设施,承担事故、故障调查、应急救援和快速抢修任务。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设置

第56条装卸检修作业场设置在国铁营业线装卸量每昼夜平均在100辆及以上的车站和有翻车机、解冻库的专用线的车站;对于每昼夜装卸车不足100辆,但损坏铁路货车较严重且距货车运用车间所在地较远的车站,也应设置装卸检修作业场。装卸点比较分散的,应由货车运用车间派出爱车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在列车编组、摘挂作业量较小,且直通货物列车不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的车站,也可设置装卸检修作业场。

第57条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装卸量每昼夜平均在200辆及以上的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进行自装自卸的地点。每昼夜装卸车不足200辆时,应由货车运用车间派出爱车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对于每昼夜装卸车不足200辆,但损坏铁路货车较严重且距货车运用车间所在地较远的地点,也应设置技术交接作业场。企业与国铁接轨的车站设有列检作业场或使用翻车机、解冻库的企业设有装卸检修作业场时,可直接在列检作业场或装卸检修作业场办理相应的技术交接工作。与国铁办理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须提供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检查修理条件。

第58条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办理国际联运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国境站。

第59条整备作业场设置在对固定编组、循环使用、配属管理的铁路货车进行定点、定期集结整备作业的车站。

劳动组织

第60条列检作业场的劳动组织及人员配备根据列车技术作业需要,由铁路局按以下依据进行确定。

1.列检作业场等级、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检时间;

2.列检作业量、列车平均编组辆数、列车技术作业的车流密度。

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适当增加作业人员。

1.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的列检作业场,列车制动机试验的特殊要求。

2.寒冷地区的列检作业场,气候寒冷、列车技术作业难度大。

3.开行重载列车的列检作业场,列车牵引吨位大、编组形式复杂及质量标准要求高。

4.铁路线路终端车站的列检作业场,铁路货车故障和修理量情况。

5.设置在高原铁路的列检作业场,高寒缺氧、行动不便、列车质量标准要求高。

第61条列检作业场按照生产组织要求,应采用四班制轮班方式,工作量较少的可采用三班制,班组的名称为一班、二班、三班、四班。

1.列检作业场每班设工长1人,副工长设定人数由铁路局根据班组人数及作业组数量查定。

2.列检作业场每班可配备1名列检值班员,作业量较大的,可配备助理列检值班员。

第62条列检作业场班组的作业组可分为动态检车组、现场作业组、故障专修组等。作业组应根据列车运行图编制的列车技术作业计划及阶段性运输组织需要合理设置。

1.动态检车组由动态检车组长和动态检车员组成。动态检车组应根据实际作业列数和作业量分为一组、二组、三组等,TFDS动态检车员的配备数量根据转向架底部、转向架侧架部、车钩缓冲部和车底部等区域的检查工位及动态检查技检时间、车流密度、编组辆数由铁路局核定。

2.现场作业组应根据实际作业列数和作业量分为一组、二组、三组等。采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的现场作业组每人单侧检查一般不超过10辆,采取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的现场作业组每人单侧检查一般不超过20辆。采取人机分工检查、人工检查作业方式的列检作业场,根据现场作业组数量合理配备故障修理人员,负责列车队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及临时故障铁路货车整修。

3.采取动态检查作业方式对停车中转列车进行技术作业的列检作业场,应根据动态检车组的数量,配备故障专修组。故障专修组的数量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图规定的中转作业量合理配备。

管理权限

第63条列检作业场及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的设置、撤销、调整须报铁道部批准;技术交接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的设置、撤销、调整由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64条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应按规定进行确定和调整。跨铁路局运行超过500km的直达、直通货物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按铁道部的规定或由编组始发的铁路局组织相关铁路局根据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拟定,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铁道部未规定但因运输组织需要,跨铁路局运行超过500km的直达、直通货物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发生变化的,也须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铁路局管内运行的直达、直通货物列车,列检安全保证距离超过规定的,其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由铁路局确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章技术作业标准

列检作业场

第65条列车技术作业按性质不同分为:到达作业、始发作业、中转作业、通过作业。

1.到达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到达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2.始发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始发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3.中转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停车中转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中转列车分为有调中转列车和无调中转列车。

(1)有调中转列车:指在该车站进行部分改编作业的列车。

(2)无调中转列车:指在该车站不进行改编作业的列车。

4.通过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对不停车中转列车或在本站只进行更换机车乘务员、换挂机车的无调中转列车,利用TFDS等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第66条列检作业场的到达、始发、中转、通过作业,须按以下作业方式进行。

1.到达作业:列检作业场到达作业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2.始发作业:列检作业场始发作业实行人工检查作业方式。铁路局可根据列检作业场所在站区的装卸作业、调车作业、治安环境和枢纽小运转列车的开行等情况,在确保始发列车达到“全面检全面修”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始发作业重点检查范围,并报铁道部备案。

3.中转作业:

(1)特级列检作业场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2)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3)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及二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未摘解的铁路货车及无调中转作业,实行动态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动态检查执行“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人工检查执行“重点检重点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摘解的铁路货车,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铁路局可根据列检作业场所在站区的装卸作业、调车作业、治安环境和枢纽小运转列车的开行等情况,在确保有调中转作业加挂铁路货车达到“全面检全面修”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加挂铁路货车重点检查范围,并报铁道部备案。

4.通过作业:实行动态检查,执行“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

二级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的到达、始发及有调中转列车,可由铁路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运输需要、列检作业布局、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及作业量等确定列车的人工检查作业地点。

第67条实行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的列检作业场,铁路局须在“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根据“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制定人机分工检查现场检车员执行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现场检车员还应对预报故障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68条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应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停车技术作业,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在本铁路局未途经列检作业场时,由上述车站所在铁路局与有关铁路局确定跨局运行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并发布执行,报铁道部备案。

第69条列检作业场到达作业,特级列检作业场和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中转作业,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及二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摘解的铁路货车,均执行以下“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1.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转K2型转向架承载鞍顶面无金属碾出;侧架导框纵向与滚动轴承外圈无接触;轴箱橡胶垫中间橡胶与上、下层板无错位;轴承挡键无丢失,螺母无松动、丢失。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U形副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无折断,螺母无松动、丢失;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无破损、窜出、丢失,摇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无窜出;双作用弹性及JC系列旁承配件齐全、无破损,上旁承与下旁承体尼龙磨耗板无间隙,旁承滚子或JC-1旁承尼龙支承板与上旁承不得接触;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无变形、裂损、折断,安全索或链无折断、脱落、丢失,支撑座无破损,交叉杆端部螺栓无松动、丢失,防松垫止耳无折断;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裂损,折头螺栓无折断、丢失。

(4)钩体、钩舌、牵引杆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舌销开口销无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下锁销组成配件齐全、位置正确;钩提杆及链配件齐全,松余量符合规定,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钩提杆复位弹簧无折断、丢失;两连接车钩中心水平线高度之差(以下简称: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从板座及冲击座铆钉无折断、丢失;安全托板及钩尾销托板螺母无松动、丢失,钩尾框托板、钩尾扁销及安全吊架螺母无松动、丢失,开口销无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母无丢失;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及螺母无丢失,支撑弹簧无折断;车钩防跳插销及吊链无丢失,插设良好。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容积风缸、降压风缸等缸体及吊架无裂损、脱落,吊架螺母无丢失;制动缸无脱落,吊架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制动阀吊架螺母无松动、丢失;制动主管、支管、连接管无漏泄,卡子及螺母、法兰螺母无丢失;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限压阀、调整阀、传感阀等无破损,横跨梁及座无折断,螺母及开口销无丢失;制动软管、组合式集尘器、缓解阀无破损、丢失,缓解阀拉杆及吊架无破损、脱落;折角塞门、截断塞门等塞门无破损,塞门手把无丢失;闸瓦自动间隙调整器(以下简称:闸调器)无破损;脱轨自动制动装置配件齐全,位置正确。

(6)制动梁梁架、撑杆、支柱无裂损,支柱夹扣螺母无丢失,支柱圆销无破损,闸瓦托铆钉无折断、丢失;制动梁吊无裂损,圆销及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制动梁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安装位置正确;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无破损、脱落,止退开口销配件齐全良好、位置正确;下拉杆下垂不超限,圆销无破损,安全吊或索无脱落、丢失。

(7)人力制动机配件齐全,无破损、脱落。

(8)中梁、侧梁、端梁、枕梁、横梁及牵引梁无裂损;中梁及侧梁下垂、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失效(无AEI复示终端的列检作业场除外)、丢失。

(9)侧柱、角柱无裂损,敞车上端梁、上侧梁无折断;车门及车窗无脱落、丢失;车门、平车端板或渡板折页及座无折断,圆销、开口销无丢失;空车墙板、门板、地板破损或腐蚀穿孔不超限;车门锁闭装置配件齐全、无破损;绳栓、柱插无破损、丢失;脚蹬、车梯扶手及车端护栏无破损,弯曲不超出车辆限界;集装箱锁头、门挡无破损、丢失;罐车卡带无裂损,紧固螺母及锁紧螺母无松动,圆销及开口销无丢失;罐体与鞍木局部间隙不超限,罐体及阀无漏泄,罐体上部走板、防护栏等配件无脱落、窜出、丢失;罐体鞍座压板无裂损,与枕梁连接螺栓螺母无松动、丢失。

(10)空车定检不过期。

2.非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辐板孔边缘径向无裂纹,周向裂纹不超限。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侧架导框与承载鞍无异常磨耗;滑动轴承轴箱配件齐全,轴箱盖螺母无松动。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无折断,螺母无丢失、松动每侧不超过1根;侧架立柱磨耗板及斜楔无破损、窜出、丢失,摇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无窜出;间隙旁承配件齐全、无破损,间隙不超限;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

(4)钩体、钩舌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舌销开口销无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下锁销组成配件齐全、位置正确;钩提杆及链配件齐全,松余量符合规定,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从板座及冲击座铆钉无折断、丢失;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母无松动、丢失,开口销无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母无丢失。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工作风缸、降压风缸等缸体及吊架无裂损、脱落,吊架螺母无丢失;制动缸无脱落,吊架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制动阀吊架螺母无松动、丢失;制动主管、支管、连接管无漏泄,卡子及螺母、法兰螺母无丢失;制动软管、缓解阀、远心集尘器无破损、丢失;折角塞门、截断塞门等塞门无破损,塞门手把无丢失;闸调器无破损;缓解阀拉杆、空重车调整杆及吊架无破损、脱落;手动空重车位调整正确。

(6)制动梁槽钢、弓形槽钢、支柱无裂损,支柱圆销无破损;制动梁吊无裂损,圆销及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制动梁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安装位置正确;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无破损、脱落,止退开口销配件齐全良好、位置正确;下拉杆下垂不超限,圆销无破损,安全吊或索无脱落、丢失。

(7)人力制动机配件齐全,无破损、脱落。

(8)中梁、侧梁、端梁、枕梁、横梁及牵引梁无裂损;中梁及侧梁下垂、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失效(无AEI复示终端的列检作业场除外)、丢失。

(9)侧柱、角柱无裂损,敞车上端梁、上侧梁无折断;车门及车窗无脱落、丢失;车门、平车端板或渡板折页及座无折断,圆销、开口销无丢失;空车墙板、门板、地板破损或腐蚀穿孔不超限;车门锁闭装置配件齐全、无破损;绳栓、柱插无破损、丢失;脚蹬、车梯扶手及车端护栏无破损,弯曲不超出车辆限界;集装箱锁头、门挡无破损、丢失;罐车卡带无裂损,紧固螺母及锁紧螺母无松动,圆销及开口销无丢失;罐体及阀无漏泄,罐体上部走板、防护栏等配件无脱落、窜出及丢失。

(10)空车定检不过期。

第70条利用TFDS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动态检查作业方式进行列车技术作业时,动态检查均执行以下“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

1.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无缺损。

(2)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无破损,密封罩无脱出,前盖无裂损、丢失,轴端螺栓无丢失,轴承挡键无丢失,承载鞍无错位、挡边无折断,轴箱橡胶垫无裂损。

(3)摇枕、侧架无裂损,斜楔、斜楔主摩擦板、侧架立柱磨耗板无破损、窜出、丢失,摇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无窜出,摇枕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无弯曲、变形、裂损、折断,安全索无丢失,扣板螺栓、端部螺栓无丢失,锁紧板无移位、丢失,支撑座无破损。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裂损,折头螺栓无折断、丢失,下心盘螺栓无折断、丢失。

(4)钩体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车钩连接状态良好,钩提杆无变形、脱落、丢失,钩提杆座无脱落、丢失,钩提杆链无折断、丢失,从板及从板座无破损、折断、丢失,缓冲器无破损,钩尾框托板无裂损,螺栓及螺母无丢失,钩尾销及托板螺栓、螺母、开口销无折断、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栓、螺母无丢失。

(5)空气制动机配件无丢失,防盗罩无脱落,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限压阀、调整阀配件无丢失,制动缸及各风缸及堵无脱落、丢失,制动缸活塞推杆无丢失,连接管无折断,制动软管连接状态良好,折角塞门、截断塞门手把无关闭,闸调器无破损、丢失,拉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缓解阀无丢失,缓解阀拉杆无折断、脱落、丢失,脱轨自动制动装置拉环无脱落、丢失,组合式集尘器无破损、丢失。

(6)制动梁无裂损、折断、脱落,支柱夹扣及螺栓无丢失,端轴无折断,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安全吊无脱落、丢失,基础制动装置各杠杆、拉杆、推杆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托架无脱落,固定杠杆支点座、固定杠杆支点及制动梁支柱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

(7)人力制动机拉杆及吊架无折断、脱落、丢失,滑轮无丢失,轴链、拉杆链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8)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破损、丢失。

(9)车体地板、端墙板无破损,牵引梁、端梁无弯曲、破损。

2.非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无缺损。

(2)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无破损,密封罩无脱出,前盖无裂损、丢失,轴端螺栓无丢失,承载鞍无错位、挡边无折断。

(3)摇枕、侧架无裂损,斜楔、侧架立柱磨耗板无破损、窜出、丢失,摇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无窜出,摇枕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下心盘螺栓无折断、丢失。

(4)钩体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车钩连接状态良好,钩提杆无变形、脱落、丢失,钩提杆座无脱落、丢失,钩提杆链无折断、丢失,从板及从板座无破损、折断、丢失,缓冲器无破损,钩尾框托板无裂损,螺栓及螺母无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栓、螺母无丢失。

(5)空气制动机配件无丢失,防盗罩无脱落,空重车调整杆无脱落、丢失,制动缸及各风缸及堵无脱落、丢失,制动缸活塞推杆无丢失,连接管无折断,制动软管连接状态良好,折角塞门、截断塞门手把无关闭,闸调器无破损、丢失,拉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缓解阀无丢失,缓解阀拉杆无折断、脱落、丢失,远心集尘器无破损、丢失。

(6)制动梁无裂损、折断、脱落,端轴无折断,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安全吊无脱落、丢失,基础制动装置各杠杆、拉杆、推杆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托架无脱落,固定杠杆支点座、固定杠杆支点及制动梁支柱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

(7)人力制动机拉杆及吊架无折断、脱落、丢失,滑轮无丢失,轴链、拉杆链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8)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破损、丢失。

(9)车体地板、端墙板无破损,牵引梁、端梁无弯曲、破损。

第71条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未摘解的铁路货车及无调中转作业,实行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时,执行“重点检重点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1.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U形副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无折断、螺母无丢失;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无破损、窜出、丢失;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无折断,安全索或链无脱落,支撑座无破损,交叉杆端部螺栓无松动、丢失;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窜出、丢失;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折断,折头螺栓无折断、丢失。

(4)钩体、钩舌、牵引杆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下锁销组成配件齐全、位置正确;钩提杆及链配件齐全,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安全托板、钩尾销托板及钩尾框托板螺母无丢失;钩尾扁销及安全吊架螺母、开口销无丢失;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母无丢失;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及螺母无丢失;车钩防跳插销无丢失,插设良好。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无调中转作业列车除外);制动缸、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容积风缸、降压风缸、制动阀等缸体、阀体及吊架无脱落;横跨梁无折断;制动软管、折角塞门、闸调器无破损;缓解阀拉杆及吊架无脱落;脱轨自动制动装置配件齐全,位置正确。

(6)制动梁及吊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吊圆销、开口销及闸瓦托铆钉无折断、丢失;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无破损、脱落,止退开口销配件齐全良好、位置正确。

(7)人力制动机配件无脱落。

(8)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门、车窗、平车端板或渡板无脱落;罐车卡带无折断,紧固螺母及锁紧螺母无松动,圆销及开口销无丢失;罐体及阀无漏泄,罐体上部走板、防护栏等配件无脱落、窜出;罐体鞍座压板无裂损,与枕梁连接螺栓螺母无松动、丢失。

2.非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侧架导框与承载鞍无异常磨耗;滑动轴承轴箱配件齐全,轴箱盖螺母无松动。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无折断、螺母无丢失;侧架立柱磨耗板及斜楔无破损、窜出、丢失;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窜出、丢失。

(4)钩体、钩舌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腿无折断,下锁销组成配件齐全、位置正确;钩提杆及链配件齐全,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松动、丢失;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车钩托梁无裂损,螺母无丢失;钩尾框托板螺母无丢失,钩尾扁销螺母、开口销无丢失。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无调中转作业列车除外);制动缸、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工作风缸、降压风缸、制动阀等缸体、阀体及吊架无脱落;制动软管、折角塞门、闸调器无破损;缓解阀拉杆、空重车调整杆及吊架无脱落;手动空重车位调整正确。

(6)制动梁及吊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吊圆销及开口销无折断、丢失;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吊架无破损、脱落,止退开口销配件齐全良好、位置正确。

(7)人力制动机配件无脱落。

(8)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门、车窗、平车端板或渡板无脱落;罐车卡带无折断,紧固螺母及锁紧螺母无松动,圆销及开口销无丢失;罐体及阀无漏泄,罐体上部走板、防护栏等配件无脱落、窜出。

第72条TFDS动态检查发现以下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时,应按规定拦停处理。

1.制动梁折断、脱落。

2.下拉杆脱落,圆销、开口销丢失。

3.制动梁支柱圆销、开口销丢失。

4.交叉杆折断。

5.折角塞门关闭。

6.制动缸及各风缸脱落。

7.重车地板破损影响行车安全。

8.轴承冒烟等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故障。

第73条实行动态检查作业方式对列车进行通过作业时,发现配件丢失及影响行车安全的重点故障,与行车部门联系后利用换乘、换挂时间,组织故障专修组快速处理;对不停车及无站停处理故障时间的,按规定拦停处理,其他故障向列车运行方向的下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预报,具体重点故障范围、预报办法和预报标准由铁路局制定,跨局运行时由相邻铁路局联合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74条车站站区治安管理单位应对货物列车和停留的铁路货车加强治安管理,确保铁路货车配件不被盗或人为损坏。

第75条根据列车运行图及运输组织的实际,对长期不经列检作业场进行停车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牵头组织车辆处、运输处、货运处、调度所等部门,按照列检安全保证距离的要求,制定上述车组的列车技术作业办法;跨局运行时由相邻铁路局联合制定。

第76条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车辆应在规定的列检作业场,按以下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1.消除热轴故障;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盘螺栓折断、丢失每侧不超过1根;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无破损、窜出、丢失;双作用弹性及JC系列旁承配件齐全、无破损,上下旁承无间隙,旁承滚子与上旁承磨耗板不得接触;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无变形、裂损、折断,安全索或链无脱落、丢失,支撑座无破损,交叉杆端部螺栓无松动、丢失,防松垫止耳无折断;轴箱、摇枕及减振弹簧无折断、窜出、丢失;轴箱橡胶垫中间橡胶与上、下层板无错位;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裂损,折头螺栓无折断、丢失。

3.钩舌销无折断、丢失,钩锁铁锁脚无折断;钩提杆座无裂损、螺母无丢失;互钩差不超限;车列首尾端部钩舌无裂损,车钩三态作用试验良好;安全托板、钩尾销托板、钩尾框托板及车钩托梁螺母无丢失;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及螺母无丢失;钩尾扁销及安全吊架螺母、开口销无丢失。

4.制动软管无破损,制动缸、副风缸、降压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制动阀等缸体、阀体无脱落;制动梁及吊、安全链无折断、脱落,制动梁安装位置正确;制动梁吊圆销及开口销、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5.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门及车窗无脱落。

6.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负责行包快运铁路货车专列列车制动机试验的列检作业场执行)。

第77条编入货物列车中的客车,按以下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检查与修理。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

3.与铁路货车连接的车钩、制动软管的连接状态良好。

4.通过台有铁风挡的旧型客车不得与装用17型车钩的铁路货车直接连挂。

上述客车的制动机试验由随车车辆乘务员负责。发现客车故障是否需要扣车,由列检作业场决定,对随车车辆乘务员预报的客车故障,列检作业场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78条编入货物列车中的机械冷藏车组(以下简称:机冷车组,含单节机械冷藏车),按以下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闸瓦插销正位。

3.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

4.车钩连接状态良好。

第79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发电列车等,办理过轨并挂运列车进入国铁营业线运行后,企业(含路内单位)须派员随车押运,负责对上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技术状态良好。运行途经的列检作业场只检查车轮技术状态,并须符合运用铁路货车规定。对随车押运人员预报的车辆故障,列检作业场应积极配合处理,并对处理的车辆故障进行质量检查。发现热轴时,由列检作业场确认能否继续安全运行。列检作业场应与企业(含路内单位)的押运人员联系,确认上述设备的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并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80条对编入货物列车中的C100型敞车,除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二位转向架摇枕组成的下旁承平面磨耗板、立面磨耗板和三位转向架下旁承磨耗板无裂损、丢失;三位转向架下旁承磨耗板螺母无松动、丢失。

2.三位转向架中心销筒的磨耗套或中心销无裂损、焊缝无开焊。

3.二、三位转向架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25mm;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不大于10mm。

4.均载装置连接杆和均衡拉杆及圆销、开口销无折断、丢失。

5.均载装置安装座下平面与上旁承体不得接触。

6.均载装置安装座与枕梁的连接螺栓螺母无松动、丢失。

7.均载装置旁承滚轮座与下旁承磨耗板不得接触。

第81条对编入货物列车中的DL1型预制梁运输专用车组(以下简称:预制梁运输车组),除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空车运行时,支撑装置配件齐全。

2.空车运行时,所有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应处于非工作位并锁闭。重车运行时,与游车相邻铁路货车的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应处于工作位状态,预制梁运输车组两外端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处于非工作状态;专用车钩缓冲停止器配件齐全良好。

3.转向盘底座旁承磨耗板连接螺栓及螺母无松动、丢失。

4.转向盘底座与车体间的连接螺栓及螺母无松动、丢失。

第82条因货物超载、偏载、偏重引起铁路货车技术状态异常时,列检值班员通知车站值班员,由车站进行现车确认和处理;处理后须通知列检值班员,安排对上述铁路货车进行技术检查,符合运用标准后方可挂运,双方应做好记录备查。

第83条列车中车辆制动软管的连接,有列检人工检查作业的始发和有调中转列车由现场检车员负责;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有列车技术作业的由现场检车员负责;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制动软管摘解和连接,有列车技术作业的由现场检车员负责。

第84条设有AEI复示终端设备的列检作业场,根据设备提示对货物列车的铁路货车标签状态进行检查。对提示标签信息故障的铁路货车,使用标签读出器检查、确认,读不出信息或无标签的立即扣修;标签技术状态良好的应做好记录,并填写《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读出情况通知书》。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

第85条装卸检修作业场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无撞车、脱线迹象,闸瓦、闸瓦插销正位无丢失,车门、车窗无脱落、丢失,罐车上部车顶走板、防护栏无脱落、窜出,人孔盖及螺栓配件齐全,呼吸式安全阀无破损、丢失,无装卸原因造成的配件损坏等铁路货车故障,非电气化区段还须对罐车上部车顶走板、防护栏、人孔盖及螺栓配件、呼吸式安全阀等需上车检查的部件进行技术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根据铁路货车的装卸车方式、装卸机具使用等情况制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86条对上翻车机和进入解冻库的铁路货车,由铁路局根据翻车机和解冻库对铁路货车造成损坏特点,制定翻前整备、翻后整修和解冻后铁路货车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报铁道部备案。车辆段应与翻车机和解冻库使用单位签订技术交接协议。

第87条铁路货车技术交接范围按现行运用车技术条件,每年由车辆段和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工程临管线等管理部门在签订铁路货车技术交接协议中具体确定。未办理技术交接的铁路货车,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

第88条铁路局须对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国际联运出、入境的我国铁路货车按本规程、参照《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外国铁路货车按《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参照本规程,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联运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办法,并纳入中方与外方间《国境铁路协定》或《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报铁道部备案。

第89条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车辆装车前须进行整备,除按提速铁路货车“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钩体、钩舌及钩尾框无裂纹;车钩中心线高度空车最高不大于890mm、最低不小于845mm,互钩差不大于45mm。

2.交叉杆扣板无裂纹,交叉杆体损伤深度不超过3mm,交叉杆体变形、弯曲不超过38mm。

3.制动梁滑块无裂损、磨耗套无丢失,闸瓦托铆钉无松动,安全链松余量符合规定;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无裂损,各部圆销须给油。

4.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车体倾斜不大于50mm;定检在本次运行往返周期内不得过期。

第90条成列编组、固定区段运行的双层集装箱专列装车前须进行整备,除按提速铁路货车“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侧墙弯形下盖板弯角无裂纹。

2.制动梁安全链松余量符合规定。

3.定检在本次运行往返周期内不得过期。

4.铁路货车不得为制动故障关门车。

5.整备后须进行列车制动机始发全部试验。

第91条对进入高原铁路的铁路货车,要根据高原铁路的特殊性,提高轮轴、闸瓦、空气制动、车钩缓冲装置的检查、修理标准,须进行记名式整备。除按提速铁路货车“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外,还须执行以下标准:

1.对THDS预报的热轴和温升最大值铁路货车,应组织专人鉴定,使用滚动轴承故障诊断仪进行判断,对预报强热、激热及温升超过规定的须更换轮轴;对发出列车的钩提杆、钩锁销、折角塞门手把须捆绑。

2.轮缘厚度不小于24mm;踏面圆周磨耗深度不大于7mm;踏面剥离长度:1处不大于40mm;2处每一处不大于30mm;车轮踏面上无熔化金属粘着物。

3.心盘垫板无破损,上心盘铆钉无折断;侧架立柱磨耗板拉铆螺栓无折断、丢失;斜楔主摩擦面与侧架立柱磨耗板垂直方向不得有贯通间隙。转K2、转K4型及控制型转向架轴承挡键与轴承外圈间隙不小于2mm。

4.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25mm;且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不大于10mm。

5.折叠式(平车)手制动机须放下检查,不得超过车辆限界。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外观检查,各附属配件无松动,弯曲、变形、损坏或控制杠杆、控制杆、调整螺杆、连结杆等无丢失。

6.车钩托梁,钩尾框、钩尾销托板无裂纹;车钩托梁及钩尾框磨耗板无丢失。车钩须分解检查:13型钩舌内侧面与正面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68mm,13A型不小于69mm,钩舌锁面磨耗深度不大于3mm;钩锁坐入量不小于45mm。钩舌销无弯曲、裂纹,径向磨耗不大于2mm。钩腔内各配件无裂纹、弯曲、变形。销轴磨耗不大于2mm。上锁销杆挂钩上部圆弧、钩锁挂钩轴磨耗不大于1mm。上锁销杆防跳台尺寸为:24×(18±1)mm、弧面为R30mm,导入端须高出平面尾部2mm,导入端圆弧不大于R5mm。钩锁上部左、右导向面及锁腿磨耗不大于2mm。清除钩腔内部污垢,检查钩体各部技术状态,钩腔内部无裂纹;13A型车钩防跳台磨耗大于2mm;13A型车钩上锁销孔前后磨耗之和大于3mm。钩舌与上钩耳间隙:13A型车钩不小于10mm;钩舌销与钩耳孔或钩舌销孔的间隙不大于7mm。

7.车钩防跳性能须良好:13A型车钩防跳性能:上作用车钩在闭锁位置时,使用钩锁托具并使锁腿贴靠后壁,向上托起钩锁,不得开锁;钩锁移动量:上作用车钩不大于11mm,下作用车钩不大于22mm,且均不小于3mm;下作用车钩须有二次防跳性能,摆动下锁销组成时防跳性能须良好。

8.车钩三态作用须良好,开闭灵活,下作用车钩防尘盖无丢失:13型车钩:闭锁位置不大于133mm,全开位置不大于248mm。13A、13B型车钩:闭锁位置不大于130mm,全开位置不大于245mm。

9.钩提杆无弯曲变形,下作用车钩钩提杆与座凹槽间隙不大于3mm。钩提杆座无裂纹,背母无丢失。钩提杆、链无裂纹,松余量为45~55mm。上作用车钩钩提杆左、右移动量为30~50mm。车钩中心线至钢轨顶面的高度为870~890mm。

10.制动梁滑槽卡入式磨耗板无丢失;制动梁安全链马蹄环螺栓开口销无丢失。

11.车体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棚顶铁路货车车体倾斜不大于50mm。

(2)中梁左右旁弯曲不大于40mm;

(3)侧梁、上边梁、上端梁左右旁弯不大于60mm;

(4)外扶梯、车顶栏杆、车顶走板、走板无弯曲、焊缝开裂及螺栓松动。

(5)车门及附属配件、脚蹬、扶梯、绳挂、卷扬机挂钩、柱插、票插、角柱撑板等配件齐全,无松动,弯曲或变形不影响作用,无焊缝开裂、裂纹、裂损、丢失,侧柱铆钉无拔孔或折断。

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规定

第92条列车制动机试验分为:到达全部试验、始发全部试验、持续一定时间全部试验及简略试验。组合的重载列车的制动机试验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93条列检作业场须使用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装置和列车车辆制动试验监测装置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试验监测数据须全部分析保存,监测结果作为列车制动机试验过程、作业质量判别的依据。列车制动机试验时应使用列车前部的试验执行器。因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装置检修、停电及故障等不能使用时,可利用本务机车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有现场人工技术检查作业或安排技检时间的列车,其列尾装置软管与车辆制动软管的连接,由列检现场检车员负责。到达列车所在站须在列车制动机试验结束后,再进行排风作业。

第94条列车制动机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1.到达作业时,施行到达全部试验。

2.始发作业时,施行始发全部试验。

3.中转作业时,对无调车作业的(只限特级作业场及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施行始发全部试验;对有调车作业的,到达后首先施行到达全部试验,发车前只施行始发全部试验中的漏泄试验。

4.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无调中转技术检查作业时施行始发全部试验。

第95条列检作业场发出的列车运行前方途经长大下坡道区间的,在始发作业、中转作业时施行持续一定时间全部试验,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机车乘务员。试验的具体地点、办法由铁路局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96条列检作业场对始发、中转作业列车连挂机车后须进行简略试验;列车停留超过20min时,发车前还须再次施行简略试验。挂有列尾装置时,简略试验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第97条列车制动机试验须符合以下标准:

1.到达全部试验: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无线风压监测仪的压力差不大于20kPa。

(1)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减压70kPa),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2)安定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同时保压,1min内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2.始发全部试验: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无线风压监测仪的压力差不大于20kPa。

(1)漏泄试验:关闭第一辆车前端折角塞门,列车管系保压1min,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试验完毕后开启折角塞门。

(2)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减压70kPa),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3)安定保压试验:置于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须符合规定;同时保压,1min内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3.持续一定时间全部试验: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无线风压监测仪的压力差不大于20kPa。

(1)漏泄试验:关闭第一辆车前端折角塞门,使列车管系保压1min,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试验完毕后开启折角塞门。

(2)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减压70kPa),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1min内缓解完毕。

(3)安定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须符合规定;同时保压,1min内无线风压监测仪显示的列车主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4)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后保压,在3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4.简略试验:有列检参加的简略试验中,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尾部制动软管上安装无线风压监测仪,确认列车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后,由机车乘务员负责操纵机车自动制动阀,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列车后部现场检车员确认最后一辆车发生制动作用,然后向机车乘务员显示缓解信号并确认最后一辆车发生缓解作用。

第98条经列检作业场所在站编组始发的货物列车闸瓦压力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和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铁路货车,准许关闭截断塞门(以下简称:关门车),装有两个及以上自动制动机的长大货物车等铁路货车,在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临时故障,须采取关闭截断塞门回送修理地点时,应关闭全车截断塞门。关门车在列车中的编挂规定如下:

1.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

2.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1辆时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计算换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机车乘务员。

3.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3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2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关门车须排净副风缸及工作风缸的压缩空气。

4.组合的重载列车中每个单元列车的关门车数量和编挂位置均须符合上述规定。

铁路货车运用限度

第99条铁路货车车体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表4-1规定。

表4-1车体运用限度表

单位:mm

序号名称限度备注

1中梁、侧梁下垂空车≤40在两枕梁之间测量。

重车≤80

2敞车车体外胀空车≤80

重车≤150

3车体倾斜≤75

4罐车鞍木与罐体局部间隙≤15

5空敞车端墙板、侧墙板、地板、门板破损或腐蚀穿孔≤50×50

第100条铁路货车转向架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表4-2规定。

表4-2转向架运用限度表

单位:mm

序号名称限度备注

1间隙旁承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间隙之和2~20铁路货车任何一侧旁承间隙须大于0,特大型长大货物车须大于2mm。

双作用弹性上下旁承间隙0

2双作用弹性旁承滚子或JC-1旁承尼龙支承板与上旁承间隙>0

3各垂下品与轨面水平线垂直距离钢轨内侧≥60闸瓦插销不得小于25mm。

钢轨外侧≥80

第101条铁路货车轮对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表4-3规定。

表4-3轮对运用限度表

单位:mm

序号名称限度备注

1车轮轮辋厚度无辐板孔≥23

有辐板孔≥24

2车轮轮缘厚度≥23三轴及多轴转向架的中间轮对轮缘厚度列检可不掌握。

3车轮轮缘垂直磨耗(接触位置)高度≤15

4车轮轮缘内侧缺损长度≤30

宽度≤10

5车轮踏面圆周磨耗深度≤8

6车轮踏面擦伤及凹下深度滚动轴承≤1

滑动轴承≤2

提速货物列车中的铁路货车≤0.5

7车轮踏面剥离长度滚动

轴承一处≤501.沿圆周方向测量。

2.列检测量时规定如下:

(1)两端宽度不足10mm的,不计算在内。

(2)长条状剥离其最宽处不足20mm的,不计算在内。

(3)两块剥离边缘相距小于75mm时,每处长不得超过35mm;多处小于35mm的剥离,其连续剥离总长度不得超过350mm。

(4)剥离前期未脱落部分,不计算在内。

提速货物列车中的铁路货车,一处≤20

二处(每一处均)≤40

提速货物列车中的铁路货车,二处(每一处均)≤10

滑动

轴承一处≤70

二处(每一处均)≤60

8车轮踏面缺损相对轮缘外侧至缺损部位边缘之距离≥1508从缺损部内侧边缘起测量

缺损部位之长度≤150沿车轮踏面圆周方向测量

9轮对内侧距离三点最大差≤3列车技术检查发现异状时测量

10车轮辐板孔边缘周向裂纹≤30

第102条铁路货车制动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表4-4规定。

表4-4制动运用限度表

单位:mm

序号名称限度备注

1制动缸活塞行程装有闸调器的单式闸瓦356×254制动缸空车位115~135未装闸调器85~135

重车位125~160110~160

305×254制动缸空车位145~165

重车位145~195

254×254制动缸空车位145~165

重车位145~195

203×254制动缸空车位115~145

重车位125~160

B21、B22-1型车空车位120~130

重车位150~160

B19、B22-2、B23型车130~150

2非提速铁路货车高、低摩合成闸瓦磨耗剩余厚度≥141.始发列车途经长大坡道区间的列检作业场闸瓦限度各局自定。

2.集装箱专列铁路货车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20mm。

3.长交路列车铁路货车闸瓦磨耗剩余厚度不小于18mm。

3提速铁路货车高摩合成闸瓦磨耗剩余厚度≥18

大秦线、侯月线、高原铁路及C100型敞车二、三位转向架闸瓦磨耗剩余厚度≥25

4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20C100型敞车二、三位转向架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不大于10mm。

第103条铁路货车车钩部分的运用限度须符合表4-5规定。

表4-5车钩运用限度表

单位:mm

序号名称限度备注

113型钩舌与钩腕内侧距离闭锁位置≤135

全开位置≤250

213A、13B型钩舌与钩腕内侧距离闭锁位置≤132

全开位置≤247

316、17型钩舌与钩腕内侧距离闭锁位置≤100

全开位置≥222

4钩提杆链松余量40~55

5两连接车钩中心水平线高度之差≤75

6车钩中心高度最高≤890

最低空车≥835

重车≥815

作业手信号显示传递及安全防护信号插撤

第104条列车技术作业手信号须依次逐段显示传递,昼间能见度能满足要求的须使用检查锤,夜间或昼间能见度不能满足要求的须使用白色灯光的检车灯。禁止使用红旗(红灯)代替检查锤(检车灯)显示传递。遇恶劣天气、曲线线路等特殊情况时,信号传递可采用无线对讲机等辅助手段,具体辅助手段及传递方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105条列车制动机试验时,须按以下方式显示手信号:

1.保压信号:昼间——用检查锤向车体方向平举,夜间——用检车灯在胸前横向摆动。

2.制动信号:昼间——用检查锤高举头上,夜间——用检车灯高举头顶上下摇动。

3.缓解信号(继续充风信号):昼间——用检查锤在下部左右摇动,夜间——用检车灯在下部左右摇动。

4.试验完了信号:昼间——用检查锤由上部向车列方向作圆形转动,夜间——用检车灯由上部向车列方向作圆形转动。

第106条在列检作业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作业时,应在列车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设置带有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信号牌(灯)进行安全防护,前后两端的安全防护距离均应不小于20m;不足20m时,车站应将道岔锁闭在不能通往该线的位置,并在车列首尾车辆端部设置停车信号(昼间红旗,夜间频闪红灯)进行安全防护,车列中部不得设置停车信号,车站加锁、解锁道岔时间应在车统—14上注明,同时使用数字语音记录仪录音。在旅客列车的到发线上进行货物列车技术作业时的安全防护办法和前后两端防护距离不足20m时的道岔锁闭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并纳入《行车组织规则》。

第107条传递安全防护插设信号时,由列车前部检车员依次逐段传递至后部检车员,后部检车员接到信号后,依次逐段向前部检车员传递确认信号;传递安全防护撤除信号时,由列车后部检车员依次逐段传递至前部检车员,前部检车员接到信号后,依次逐段向后部检车员传递确认信号。安全防护信号传递显示方式:用检查锤(检车灯)由上部向车列方向作圆形转动。

第108条列车技术作业摘解机车和挂机简略试验时,应使用停车信号进行安全防护,停车信号应按以下规定设置:

1.到达列车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规定后,前部检车员应在机后一位车辆前端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车体上插设停车信号,关闭机后一位车辆前端和机车的折角塞门,摘解制动软管后撤除停车信号,方可摘解机车。

2.简略试验时,待机车与车列连挂后,应按规定传递安全防护插设信号,前部检车员在机后一位车辆前端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车体上插设停车信号,后部检车员在列车尾部最后一辆车的后端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车体上插设停车信号后,方可进行简略试验。简略试验结束后,应按规定传递安全防护撤除信号,及时撤除停车信号。

第109条安全防护装置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脱轨器插撤“一看、二插、三确认、四监督、五反馈”规定,做到脱轨器插撤有监督、反馈有记录,确保防护装置充分发挥作用。移动脱轨器还应固定地点存放保管并加锁。

技检时间及列检作业计划

第110条技检时间是列检作业场完成列车技术作业的必要条件,应保证技检时间满足列车技术作业的需要。列车技术作业的技检时间以脱轨器装置上轨时分为开始时分,下轨时分为结束时分,计算技检时间不包括摘、挂机车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特级列检作业场的到达作业与始发作业技检时间原则上合计为1h,到达作业为35min,始发作业为25min;无调中转作业为35min;有调中转作业为40min。

2.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到达作业与始发作业技检时间原则上合计为1h,到达作业为35min,始发作业为25min;无调中转作业为25min;有调中转作业为30min。

3.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时的无调中转作业技检时间为35min;有调中转作业为40min。

4.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车辆的无调中转作业技检时间为15min;有调中转作业为25min;整备作业时间不少于4h。

5.TFDS动态检查时间原则上按10min(50辆/列)的标准掌握。

第111条对技术作业有特殊要求或实际情况与本规程要求有出入时,技检时间应根据列检作业场等级、劳动组织、作业性质、作业方式及列车编组辆数等合理查定。

1.高原、寒冷、长大下坡道的区段和重载列车、编组超过60辆的货物列车,由铁路局根据运输组织实际,相应增加技检时间。

2.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的技检时间由铁路局根据实际制定,但人工检查作业的原则上不低于40min。

第112条在列车密集到发时间段内,当到达、始发及中转作业列车数量超过列检作业场的实际作业组数时,须按车站安排的顺序进行列车技术作业。对于按车站安排等待进行技术作业的列车,列检作业场应在《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内注明待检时间,车站也应在相应的记录簿内注明待检时间,并相互签认。

第113条列检技术作业计划由基本作业计划、班作业计划、实际技术作业图表组成。由铁路局制定基本格式、编制标准、填写规范等。

1.铁路局组织车辆段按照列车运行图规定的作业列车对数及列车到达、始发或通过时刻,结合列检作业场劳动组织、作业性质、作业方式制定24h列检的基本作业计划。当列车运行图调整时,应及时组织调整基本作业计划。

2.列检值班员根据基本作业计划和车站提供的12h班计划及阶段计划,编制列检的班作业计划。

3.列检值班员按照班作业计划及作业组的作业实际,绘制列检实际技术作业图表。

第五章铁路货车故障处理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范围

第114条列检作业场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须在列车队、临时整修专用线路、站修作业场进行处理。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种类分为:摘车临修、列车队较大故障修理(以下简称:大件修)、列车队一般故障修理(以下简称:小件修)、临时整修等。列车队大件修、小件修按处理方式分为:更换、补装、调整、紧固、恢复、处理等。

第115条列检作业场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应积极组织在列车队中进行处理;对影响行车安全且在列车队中无法施修的铁路货车故障,或处理故障超过列车技检时间影响车站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时,应摘车送站修作业场临修。摘车临修的故障范围规定如下: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不符合规定;辐板孔边缘径向裂纹、周向裂纹超限等需更换轮轴的故障。

2.滚动轴承轴温超过规定;滚动轴承甩油;外圈、前盖、轴箱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脱出;承载鞍错位、裂损、异常磨耗;转K2型转向架承载鞍顶面金属碾出;侧架导框纵向与滚动轴承外圈接触;轴箱橡胶垫中间橡胶与上、下层板错位等需更换轮轴或分解修理的故障。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U形副构架及心盘裂损;下心盘螺栓折断及丢失;侧架立柱磨耗板、斜楔及主摩擦板破损、窜出或丢失,摇枕斜楔摩擦面磨耗板窜出;常接触式旁承配件丢失、破损,上下旁承有间隙,旁承滚子或JC系列旁承支承磨耗板与上旁承磨耗板接触;间隙旁承配件丢失、破损,间隙超限;交叉支撑装置盖板及交叉杆体变形、裂损或折断,交叉杆支撑座破损,端部螺栓松动、丢失,防松垫止耳折断;轴箱弹簧折断、窜出或丢失,重车摇枕弹簧及减振弹簧折断、窜出或丢失;转K4、转K5型转向架弹簧托板裂损,折头螺栓折断、丢失等需架车修理的故障。

4.钩体、钩尾框及牵引杆裂损;钩提杆弯曲、丢失,钩提杆座裂损;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破损;钩体支撑弹簧折断等需分解修理及更换的故障。

5.带防盗罩制动阀故障;制动缸、副风缸、加速缓解风缸、工作风缸、容积风缸、降压风缸等缸体及吊架裂损、脱落;制动主管、支管、连接管裂损;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限压阀、调整阀、传感阀等阀破损、横跨梁及座折断;缓解阀拉杆、空重车调整杆及吊架破损、脱落、丢失;闸调器破损;脱轨自动制动装置配件破损、丢失等需分解修理、焊修及更换的故障。

6.基础制动装置各拉杆、杠杆折断或丢失,吊架破损、脱落等需要更换、补装及焊修的故障。

7.人力制动机配件破损、脱落、丢失等影响使用的故障。

8.中梁、侧梁、端梁、枕梁、横梁及牵引梁裂损,弯曲超限;中梁及侧梁下垂超限;车体倾斜或外胀超限;铁路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失效、破损或丢失。

9.侧柱、端柱、角柱裂损,敞车上端梁、上侧梁折断;车门、车窗脱落或丢失,底开门关闭不良,棚车漏雨,车门、平车端板或渡板折页及座折断;空车墙板、门板、地板破损或腐蚀穿孔超限,车门锁闭装置配件破损或丢失;绳栓、柱插破损或丢失;集装箱锁闭装置、门挡破损或丢失;罐车卡带裂损,罐体及阀漏泄,鞍座压板裂损,鞍木与罐体局部间隙超限,罐车上部车顶走板、防护栏等配件脱落、窜出或丢失等需要焊修、补装及处理的故障。

10.从板座及冲击座铆钉折断、丢失等其他需焊修、铆接的故障。

1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铁路货车;有撞车、脱轨等痕迹并确认为事故车的铁路货车;轴承遭遇水浸或火灾的铁路货车。

12.新型制动梁等因铁路货车结构在列车队中无法更换的故障;长大货物车、机冷车组、特种铁路货车等在列车队中无法修理的故障。

第116条列检作业场发现大件修范围内的铁路货车故障,须由故障修理人员使用专用工具、机具,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面修理。大件修范围规定如下:

1.更换:钩舌、钩舌推铁、钩锁铁、下锁销组成、车钩托梁、空车摇枕弹簧、空车减振弹簧、制动梁、制动软管、折角塞门、截断塞门、空重车转换塞门、无防盗罩的制动阀、缓解阀、安全阀、组合式集尘器、远心集尘器、制动梁吊等。

2.补装:钩舌推铁、下锁销组成、车钩托梁、空车摇枕弹簧、空车减振弹簧、制动软管、无防盗罩的制动阀、缓解阀、安全阀、组合式集尘器、远心集尘器、罐车卡带圆销等。

3.调整:互钩差、脚蹬及车梯扶手弯曲等。

4.处理:主管漏泄、闸瓦托磨损、下拉杆下垂超限、关门车等故障。

第117条列检作业场发现小件修范围内的铁路货车故障,须由现场检车员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修理。小件修范围规定如下:

1.更换:钩舌销、车钩防跳插销、钩提杆复位弹簧、闸瓦、闸瓦插销、螺栓、螺母、圆销、开口销、止退开口销、制动软管胶圈等。

2.补装:钩舌销、车钩防跳插销、车钩防跳插销吊链、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钩提杆复位弹簧、钩提杆链、闸瓦、闸瓦插销、闸瓦插销环、下拉杆安全吊、下拉杆安全索、交叉杆安全链、交叉杆安全索、各风缸丝堵、主管卡子、主管卡子螺母、支管卡子、支管卡子螺母、连接管卡子、连接管卡子螺母、人力制动机制动轴链、制动拉杆链、制动拉杆链环、螺栓、螺母、圆销、开口销、止退开口销、塞门手把、制动软管胶圈、轴承挡键等。

3.紧固:螺栓、螺母等。

4.调整:钩提杆链松余量、制动缸活塞行程等。

5.恢复:闸瓦插销正位、下锁销组成正位等。

6.处理:制动支管、连接管漏泄,下拉杆安全吊、交叉杆安全链、制动梁安全链、吊架脱落等故障。

第118条所在站区无站修作业场的列检作业场,发现符合摘车临修的故障后,经鉴定危及行车安全时,可送临时整修专用线路进行整修。对列车队中因处理故障超过列车技检时间,影响车站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的大件修范围的铁路货车故障,也可摘车送临时整修专用线路按大件修的要求进行修理。

第119条列检作业场对车站通知的因棚车漏雨、透光以及调车、装卸作业中发生铁路货车损坏丢失等故障,应及时派员确认,按照规定处理。

第120条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比照列检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种类和范围进行处理、统计和分析。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标准

第121条货车运用作业场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须按以下标准进行修理:

1.圆销或螺栓上的开口销双向劈开的角度为60°~70°,钩尾销螺栓、钩尾销安全吊架螺栓、人力制动轴上、下端及制动轴链羊眼螺栓的圆开口销和下拉杆、中拉杆扁开口销安装后须劈开卷起。

2.斜向或竖向安装的圆销应由上向下装入,横向安装的圆销应以车体纵向中心线为准,由里(左)向外(右)装入(无安装空间者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横向安装的圆销应在开口销与被连接件之间装平垫圈。

3.各阀和风缸吊架安装螺栓应由上向下装入(无安装空间者除外),在长圆孔侧加平垫圈。各螺栓组装紧固后,螺杆须露出螺母1扣以上,但不大于1个螺母厚度(U形管吊卡和风缸吊卡除外)。使用4个螺栓连接紧固的配件,紧固时须对角进行紧固;处理螺母丢失的故障时,填补基本母紧固后须加装备母(有弹簧垫圈者除外)。

4.处理制动管故障时,制动管螺纹处须使用聚四氟乙烯薄膜缠绕,但不得超过螺纹端部,连接处紧固后须外露1扣以上的完整螺纹,旋入部分不得少于4扣;主管端接管长度为250mm~400mm。

5.更换制动梁时,槽钢制动梁安全链松余量应为20mm~50mm,组合式制动梁安全链松余量应为40mm~70mm。

6.橡胶密封圈、接头体、法兰体组装后,橡胶密封圈须高出法兰平面1mm以上,但不大于2mm,螺栓应均匀紧固。原设计装用120-1型控制阀的铁路货车不得更换为120型控制阀;356mm制动缸须与配356mm制动缸的120型控制阀配套使用,254mm和305mm制动缸须与配254mm制动缸的120或120-1型控制阀配套使用;103型与120型紧急阀不得互换使用。

7.更换折角塞门时,折角塞门体中心线与主管垂直中心夹角须为30°;更换制动软管时,连接器连接平面与车体中心夹角须为45°;C80系列敞车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更换远心集尘器或组合式集尘器时,集尘器体的安装箭头方向须符合安装要求;更换的集尘器下体在组装时胶垫正位,密封线须向上,止尘伞位置正确,螺栓均匀紧固。更换的制动阀在组装时安装座胶垫须正位,密封线须朝向中间体安装座面方向,螺栓须均匀紧固。

9.更换闸瓦时,须使用有生产资质厂家的原型闸瓦,禁止高、低摩合成闸瓦互换安装使用;闸瓦装车时,瓦背上的闸瓦型号及生产厂家代码标记端,安装在制动梁闸瓦托的上端。瓦背须与闸瓦托四爪接触,闸瓦插销穿入闸瓦托与瓦鼻的插销孔内正位入底,闸瓦插销底部环眼孔露出闸瓦托底部,同时敞车须安装闸瓦插销环。无生产厂家和日期代码标记及标记不清的闸瓦禁止装车使用。

10.钩舌裂损及钩腔内部配件破损,须更换符合要求的钩舌及钩腔内部配件。铁路货车制动软管吊链及车钩防跳插销链折断、丢失时,可使用安全锁穿入吊链或防跳插销链环与钩体吊链孔后锁固;更换钩舌、钩锁铁时,钩舌尾部及钩锁铁的工作面须涂抹二硫化钼耐磨剂;更换和补装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横跨梁螺栓时,其螺栓螺母安装后,保证螺栓垂向移动量为3mm~5mm,须使用标准专用螺母,并安装圆开口销。

11.更换折角塞门、截断塞门、制动阀、安全阀、缓解阀、制动软管等空气制动配件时,装车前须取下各通路外套(盖)式包装及密封防护物,并确认无异物进入通道。

第122条止退开口销安装标准规定如下:

1.将引导芯插入开口销内,确认引导芯与开口销同轴后,再将装有引导芯的止退开口销穿过圆销孔。

2.引导芯止挡与圆销接触后,在开口销引导芯斜楔一端安装防护套,应使防护套方向与开口销头部方向一致,防护套紧贴圆销壁。在安装过程中防护套不得发生轴向移动或旋转。

3.用手锤敲击开口销头部(敲击时用手指捏住防护套),开口销尾部靠引导芯斜楔的斜面自然形成,挡片在开口销头部内自然卷起。开口销尾部劈开部分须在引导芯斜面位置完全张开,且尾部超过引导芯斜楔端点。

第123条装用交叉支撑装置的转向架需要进行滚动轴承转动检查时,侧架顶升高度单侧不得超过70mm,同轴两侧不得超过100mm。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要求

第124条列检作业场对故障铁路货车进行临时整修时,应填写《列检作业场故障临时整修登记簿》,整修后回送就近站修作业场,并承担回送安全质量责任。

第125条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发生因列车中铁路货车技术状态不良摘车时,铁路局车辆调度员接到列车调度员的通知后,应组织车辆段按沿途铁路货车故障应急处理预案派出铁路货车故障抢修小组前往抢修。铁路货车故障抢修小组到达指定车站后,应对故障铁路货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故障后,按以下要求处理:

1.符合摘车临修范围的,应对故障铁路货车进行抢修,确保安全回送到就近的站修作业场进行临修,并承担相应的回送安全质量责任。

2.不符合摘车临修范围的,应对故障铁路货车就地进行抢修,全面恢复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状态,确保铁路货车运行安全。

对沿途车站因装卸作业及铁路货车停留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状态不良铁路货车,车站应及时通知车辆段,由车辆段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126条大件修范围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须由工长进行质量检查,并承担质量检查责任。

小件修范围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须由同段平行作业的现场检车员互控检查确认,工长进行质量抽查,并承担质量确认和抽查责任。

临时整修或沿途抢修后回送的故障铁路货车,须由工长或带队干部进行质量检查,并承担质量检查责任。

第127条对临时整修或沿途抢修后需回送站修作业场的铁路货车,回送前须按规定将故障铁路货车的车种车型车号、故障处理及相关情况等内容按规定书面通知送往的站修作业场。铁路货车进入站修作业场后,站修作业场应与负责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货车运用车间或列检作业场复核相关信息。

惯性故障处理

第128条铁路局应将惯性故障情况纳入运输挖潜提效考核,定期组织对惯性故障发现、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列车技术作业、沿途故障车技术检查和其他技术检查作业中发现、处理的惯性故障均须纳入日常管理,按规定做好记录。对既有的关门车数量和处理后的关门车数量还须填写在《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关门车数原/处理后”一栏内。

第129条铁路局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制动故障关门车预报、处理、统计、分析和考核管理办法。

1.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闸瓦托磨损、制动梁裂损、制动杠杆作用不良、制动管漏泄、法兰螺栓螺母失效或丢失、缓解阀及集尘器破损等可能产生关门车的制动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2.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系统预警提示的制动故障关门车,列检作业场要结合提示信息及时处理,准确录入相应信息;对系统无预警信息的,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还须根据该车运行轨迹,查找产生关门车的源头处所和具体关门原因,并落实责任。

3.装载的货物需停止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作用时,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车辆段,由车辆段组织相关列检作业场派员关闭铁路货车截断塞门,并在截断塞门上挂标有“停止制动”字样的施封锁;卸货后车站须及时通知列检作业场拆卸。现场检车员在列车技术作业中检查发现挂有“停止制动”字样施封锁的铁路货车后,应与车站联系,如为空车或装载的货物不需停止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作用的,应开启截断塞门,检查确认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技术状态良好后放行。因货物装载原因而关闭或开启铁路货车截断塞门时,现场检车员均须在《检车员工作手册》中做好记录,并由所在列检作业场及时将开门、关门信息录入HMIS运用子系统,纳入关门车日常管理。

第130条铁路局应按以下要求建立车轮踏面损伤车发现、预报、处理、跟踪、统计、分析和考核管理办法。

1.安装有TPDS的列检作业场,现场检车员要根据TPDS报警信息进行现场确认;未安装TPDS的列检作业场,到达作业、中转作业时,现场检车员应提前到位接车,在列车进入检查中发现车轮振动大的铁路货车,应在《检车员工作手册》记录编挂位置、运行方向左右侧等,待列车停稳后通知相应的现场检车员重点检查确认。

2.对TPDS报警和列车进入检查发现的踏面损伤车轮,须使用专用量具进行测量。无法测量确认或可视部位未发现故障的,应使用专用机具进行转轮检查。

第131条铁路局应做好车门车体破损车的整治,重点加强对车体、端板、墙板、地板、门板破损的敞车、棚车及集装箱锁头和平车地板的技术检查,对于车门车体破损超限的到达空车,应立即扣车处理。

检修车扣留与回送

第132条自车站在《车辆检修通知单》或《检修车回送单》上签字后扣留或回送的铁路货车均统计为检修车。列检作业场协助相关部门对管辖内的检修车进行日常管理。

现场检车员或动态检车员检查发现定检到(过)期、摘车临修故障、沿途行车设备故障、事故破损等铁路货车需要施行厂修、段修、辅修、轴检、临修、临时整修及沿途抢修而扣留时,货车运用作业场须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对扣留后需回送至异地施修的,还须填发《检修车回送单》,并保证回送运行安全。

第133条检修车的扣留只能由列检检车人员负责。在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当临时发生故障的铁路货车不能挂入列车运行时,不论空重车均由车站通知管辖车辆段或列检作业场,检修车自通知时间起,站、段双方统计计算,并由车站在当日行车日志内登记双方姓名、通话时间、车种车型车号、铁路货车故障原因等。

1.车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前往检查确认,到达故障铁路货车停留车站后,补发《车辆检修通知单》;经检查确认不需要修理或在站已修竣的铁路货车,填发《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予以撤销。重车需卸空修理的铁路货车,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中注明,按卸车完毕通知车辆部门的时分起计算检修车。

2.故障铁路货车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到附近车辆段、站修作业场处理或可继续运行到铁路货车终到站卸空后处理时,填发《检修车回送单》,待故障铁路货车到站后按规定办理扣车手续。

第134条检修车自车站在填发的《车辆检修通知单》或《检修车回送单》签字时起开始计算。

1.在有列检人员的车站,自《车辆检修通知单》送交到车站签字的时刻算起;也可由站段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协议规定间隔时间,自列车技术作业结束时起至将《车辆检修通知单》交到车站时止,在规定间隔时间内送到车站按实际交到时分算起,在规定间隔时间后送到时,按规定间隔时间算起。

2.对扣修的重车需要卸车(倒装)后修理时,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中注明,在接到车站倒装完毕的通知后,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上注明倒装完毕时间(通知时间),作为开始统计检修车的依据。

第135条扣留定检到期、过期车,厂修、段修以月为准,辅修以日为准,辅修可错后10日,遇有厂修、段修、辅修同时到期时须扣高级修程,不得扣低级修程。扣留空车临修日期距辅修到期日期在10天以内时可提前扣辅修。如确因铁路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提前扣修时,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136条按“运行里程周期和时间周期”进行检修的铁路货车,应做到运行里程自动统计,按“先到为准”的原则组织检修车的扣车。

第137条铁路局车辆处组织车辆段根据上级下达的年、月检修车任务、过期车检修数量和检修能力、资质及布局等因素,编制管内列检作业场月、周、日检修过期车扣车计划,明确扣车车型、辆数及送车地点等,车辆段调度及时将扣车计划下达相关列检作业场。

第138条列检作业场根据网络扣车预报的定检到(过)期车信息,进行扣车。固定编组列车和成组运行的车组应整列或成组扣车。当预报信息与现车定检不一致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当现车两侧车号或定检标记不一致时,应以与预报信息一致的为准。当现车定检标记不清或有涂改痕迹的,应以预报信息为准。

第129条机冷车组中的铁路货车发生故障需扣修时,应全组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办理扣车。修竣后,对未修理的铁路货车,在《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上注明“撤销”字样。

第130条检修车的回送应根据铁道部、铁路局车辆调度命令办理。跨铁路局回送及入厂检修、入段厂修须有铁道部车辆调度命令,其他回送须有铁路局车辆调度命令。

1.检修回送车须附有《检修车回送单》,并在回送单上注明准许回送的命令号码,检修车回送到站后,列检人员应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作为扣车依据。事故车送厂、段修理时,还须附有《车辆破损技术记录》。

2.带有《检修车回送单》的检修车运行到指定车站,列检作业场须及时换发《车辆检修通知单》扣车和统计检修车,以控制该车越出站区继续运行。如列检作业场认为该检修车需越出站区继续运行到另一回送地点时,应另填发《检修车回送单》,作为检修车继续回送的依据。

3.检修车回送时,铁路局要掌握回送检修车车号、车次、命令号码等动态信息,回送的铁路局应及时将回送的检修车挂运情况通知运行前方铁路局车辆调度,铁路局、车辆段按检修车实际挂运和扣修情况作为掌握检修车的依据,铁路局须制定检修车回送的挂运、跟踪、扣修的具体办法。

第131条回送的检修车应事先通知列检作业场对各部进行检查和整修,确保运行安全,必要时派检车员护送。回送的检修车不能编挂于列车中部时,须由车辆调度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申请挂运命令,批准后准许挂于列车尾部(每列以1辆为限);当是关门车时,列检作业场须采取防止车钩分离的措施。根据现车技术状态需限速运行的,在《检修车回送单》中注明限速要求。

第132条因技术状态不良或定检到期、过期须由列车中摘下或须送往附近修理处所、货物到达站及修理工厂施修的铁路货车,应分别在铁路货车两侧定检标记附近的票插内插设有关色票,在填插色票的同时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办理扣车;对填发《检修车回送单》的铁路货车,待回送到站后再插设有关色票办理扣车。

第133条各种色票由当日值班列检人员办理插撤,其他人员不准插撤。

第六章列车技术质量管理

第134条列车技术质量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第一时间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第一时间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要求,强化列检作业组织、规范作业流程、落实作业标准,确保列车技术质量优质达标,并加强对列车技术质量的管理,全面、真实地反映列车技术质量,提高货车运用工作管理水平,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重载提速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

第135条列车技术质量管理要根据列检作业布局和运输组织的需要,将各管理“点”的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沿列车运行方向向前传递,连点成线,共享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数据,逐步形成车辆段、铁路局及铁路局间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通过全面掌握和控制列车技术质量,实现铁路货车运行的安全稳定和畅通高效。列检作业场是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核心管理“点”,是列车技术质量信息录入、统计、分析、监控的关键环节;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质量信息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探测信息也是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36条列检作业场要建立以列检作业组织为基础、列车技术质量管理为核心的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列车技术作业信息包括列车编组、铁路货车技术结构等基本信息,接收来车方向的报警、预警及状态等预报信息和检查作业、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确认及处置等作业信息。通过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形成列车技术作业后的列车技术质量基本信息、反馈信息和预报信息,并向前预报、向后反馈。

第147条列检作业场要在全面发现、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和真实记录、实时反馈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的基础上,按照“铁路货车故障产生—列车技术作业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处理质量确认”的管理要求,加强列车技术质量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评价,不断提高全面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能力,保证列车技术质量达标可控。

第138条车辆段要逐步形成由所有列检作业场和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组成的、适应列车运行要求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建立以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网络为基础、以铁路货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的列车运行管理平台,实时掌握铁路货车运输安全和列车运行情况,全面控制和管理列车技术质量,完成检修车扣留、回送、管理等生产组织工作。

基础信息管理要求

第139条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是列车技术质量的基础信息。按照故障的发生特点以及对行车安全危害程度的不同,铁路货车故障分为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其他故障。铁道部定期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典型故障进行规律性、倾向性分析,加强对铁路货车造修单位进行指导;铁路局、车辆段以典型故障、重点故障为日常铁路货车故障的监控管理重点,加强对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评价;货车运用车间利用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和其他故障信息,提高现场技术作业质量控制。

第140条现场检车员、故障修理人员、列检工长在现场作业时发现、处理、确认铁路货车故障后,须将故障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到《检车员工作手册》中。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包括:

1.基本信息:时间、车次、编组辆数、作业股道等。现场检车员还须记录作业工位及检查铁路货车范围等。

2.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信息:车种车型车号、编挂位置、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小件修范围故障除外);故障方位、部位、运行方向左右侧、名称及尺寸、新旧痕百分比等。有质量保证期要求的配件,还须记录故障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

3.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信息:处理地点、处理方式、处理人或修理人员姓名等。换装有质量保证期要求的配件时,还应记录换上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

来车方向报警(预警)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预报的铁路货车故障也应填写故障的基本信息、现场确认的发现信息及处理信息等。

第141条列检工长在现场作业时,还要将抽查时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检车员发现典型故障的确认信息、列车队修理质量的检查信息及其他要求记录的信息,详细记录在《检车员工作手册(列检工长)》中,并对现场检车员、故障修理人员的《检车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相关信息记录及时、准确、完整。

第142条动态检车员、动态检车组长要按照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运用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及时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中提交、确认,通过值班员向现场预报,并将现场检车员反馈的检查、确认、处理信息录入,生成完整、准确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作为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原始记录信息。

第143条《检车员工作手册》记录的铁路货车故障基本信息、发现信息、处理信息和预报后需要确认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是铁路货车故障的原始记录信息,要实时录入HMIS运用子系统,并保证《检车员工作手册》记录的与HMIS运用子系统中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对应一致。

具备自动接收作业信息和反馈信息的列检无线信息交换手持终端(简称:列检手持机,替代车统15)是《检车员工作手册》的信息化手段,列检作业人员通过列检手持机录入和确认的信息是HMIS运用子系统的信息来源,列车技术质量管理要以HMIS运用子系统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为质量追溯依据。

第144条列检值班员交班前,应对本班的列车技术作业及检修车扣留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形成班组的《铁路货车列检工作(班)报告》及《铁路货车维修记录簿》、《典型故障登记簿》、《制动故障关门车登记簿》、《定检过期车登记簿》、《车轮踏面损伤车登记簿》、《列检作业场故障临时整修登记簿》等。列检作业场还应按前日18时起至当日18时止的时间段统计要求形成《铁路货车列检工作(日)报告》,并上报。货车运用车间、车辆段也应有《铁路货车列检工作(班)报告》和《铁路货车列检工作(日)报告》。

第145条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应比照列检作业场建立HMIS运用子系统,负责信息的录入、统计、分析、上报。

第146条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检车员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记录在《检车员工作手册》上,处理后按规定由相应人员进行质量检查或抽查。

2.列检作业场对发现的典型故障及重点故障,应及时组织在现场进行拍照,每班汇总分析,每月汇编成册。数码相片内容包括:故障铁路货车的车种车型车号、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故障部位(故障处所特写)、故障配件的制造及检修标记等区域。

3.对故障配件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典型故障,列检作业场值班干部要及时逐级上报,由车辆段组织在24h内对典型故障进行复核。

4.典型故障入站修作业场临修的,站修作业场要在铁路货车修竣后,及时将相应的修理信息和换上配件的制造及检修标记信息,自典型故障发现之日起3日内反馈至发现的列检作业场,在《典型故障登记簿》中记录。

5.因典型故障中滚动轴承故障换下的轮轴,车辆段要组织对滚动轴承进行退卸、分解、检查、鉴定,做好记录,并将滚动轴承的技术状态信息,自典型故障发现之日起15日内反馈至发现的列检作业场,在《典型故障登记簿》中记录。

作业质量分析

第147条列检作业场要对列车技术作业中主动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主动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列车技术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故障发现率反映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能力和水平,以故障处理率反映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以信息准确率反映信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并由HMIS运用子系统统计、分析。

1.故障发现率:列车技术作业中(含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作业总辆数的比率,可按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和其他故障分别统计。

2.故障处理率:

(1)列车技术作业中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作业总辆数的比率,可按扣修的定检车和临修车、列车队大件修和小件修分别统计。

(2)列车技术作业中处理铁路货车故障件数与发现铁路货车故障件数的比率。

3.信息准确率:HMIS运用子系统保存的铁路货车故障信息中,准确项目数与总项目数的比率。

第148条列检作业场要按月统计分析故障发现率、故障处理率、信息准确率,真实、准确评价列车技术作业质量,找出规律性、倾向性的质量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强化措施,并组织落实。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比照执行。

第149条铁路局、铁路货车造修单位要充分利用货车运用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有关信息,指导铁路货车造修和运用工作,针对运用铁路货车惯性质量问题,改进造修工艺,提高造修质量,确保列车技术质量优质达标。

质量责任及管理

第150条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分为漏检铁路货车故障责任(以下简称:漏检责任)和漏修铁路货车故障责任(以下简称:漏修责任)。

现场检车员未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作业和列车制动机试验,或未对来车方向的预报信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被及时发现,现场检车员应承担漏检责任;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未在《检车员工作手册》中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也应承担漏检责任。动态检车员未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图像进行检查,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被及时发现,动态检车员应承担漏检责任;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未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中提交确认或提交确认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也应承担漏检责任。

现场检车员或故障修理人员未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处理要求对铁路货车故障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处理不彻底,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未消除的,现场检车员或故障修理人员应承担漏修责任。

货车运用作业场的其他作业人员因违章违纪造成铁路货车故障漏检和铁路货车故障漏修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漏检责任和漏修责任。

第161条列检作业场应根据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导致后果的不同,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故障责任、质量责任。

1.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发生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依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应的故障责任。

3.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列车,存在制动故障关门车、车轮踏面损伤过限车、车体车门破损车、定检过期空车等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及其他故障(未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经调查认定为列车技术作业质量责任的,由列检作业场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质量责任的具体考核范围及考核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并实施。

4.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技术作业后的铁路货车,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及责任漏检故障、责任漏修故障,也要比照上述要求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故障责任及质量责任。

5.按照“逐级负责、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管理要求,货车运用管理人员应对上述事故责任、故障责任及质量责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152条列检作业场应将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的相关信息和现场检车员确认的车轮踏面擦伤、剥离、缺损、轮缘磨耗、辐板孔裂纹等接近运用限度的情况,预报给列车运行方向的下一个列检作业场,由下一个列检作业场对铁路货车技术状态进行重点检查复核,按规定处理,并反馈检查复核结果。

列车技术质量评价

第153条全面开展列车技术质量的自我评价和监控评价,以自我评价为基础,通过监控评价反映自我评价的真实性,促进自我评价质量的提高。铁路局应根据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列车技术质量自我评价和监控评价的管理办法,明确评价组织、评价范围、评价流程、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154条列车技术质量评价以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其他故障为具体项目和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优质列车、合格列车、基本合格列车、不合格列车,评价标准实行千分制;其中:典型故障每件核减100分,重点故障每件核减50分,其他故障每件核减20分。

1.优质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得分950分及以上。

2.合格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重点故障,得分800分及以上。

3.基本合格列车: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典型故障、到达、始发作业列车无制动故障关门车,得分700分及以上。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为不合格列车:(1)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2)发生责任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3)典型故障;(4)到达、始发作业的列车中有制动故障关门车;(5)得分在700分以下。

第155条自我评价是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列车技术作业完毕后本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抽查时发现的及列车运行方向下一个列检作业场反馈的漏检故障、漏修故障为基础数据,按列评价,按月、季、年汇总分析。对自我评价中存在的漏检漏修问题要落实责任,从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人员素质、材料配件、作业条件等方面,查找发生漏检漏修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156条监控评价是按照站区内始发作业监控到达作业质量、站区间监控上一个列检作业场作业质量的要求,由铁路局、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组织在列检作业场进行的列车技术质量抽查和鉴定。铁路局每月要对管内特级列检作业场组织进行一次不少于24h的监控评价工作,季度汇总后5日内上报《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明细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统计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分析表》。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监控评价工作由铁路局组织车辆段进行,并按月形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报告。

第157条铁路局每季度在局交接口列检作业场组织对相邻铁路局列车技术质量进行一次监控评价工作。每次评价列数不得少于30列,其中区段和摘挂货物列车不低于15列,形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明细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统计表》、《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分析表》,并将评价的总体情况及明细表、分析表电报通知相邻铁路局,抄报铁道部。各铁路局接到相邻铁路局电报后,要组织车辆段对出现的各类铁路货车故障进行分析,查找漏检漏修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总结倾向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落实。每季度末铁路局车辆处要将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责任、整改措施和具体要求上报。

第158条列检作业场要建立场际间列车技术质量信息接收和反馈的电子或纸质台账,对列车技术质量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分析和管理,采用电子邮件、信息系统或传真等方式接收和反馈列车技术质量信息,信息包括:列车基本信息、铁路货车故障的发现信息、铁路货车故障的处理信息及信息接收、反馈、回执情况等。对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按班统计反馈,必要时还应附清晰的电子版照片或影像资料。

列检作业场接到对方反馈的列车技术质量信息后,要对具体铁路货车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通知对方。对反馈的铁路货车核实情况有差异的,双方要共同进行调查分析,确认铁路货车故障产生的具体原因和地点;无法调查分析、确认的,由货车运用车间或车辆段组织查明具体原因和责任。

第159条相邻铁路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信息,研究分析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并由主办铁路局形成会议纪要上报。相关铁路局对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议中反映的问题,要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铁路局还应组织车辆段间定期召开列车技术质量通报联席会议。

第160条列车技术质量抽查是货车运用管理人员掌握列车技术质量及管理情况的重要工作,是指导列检作业场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自我评价的重要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车辆处主管副处长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列。

2.车辆处运用科(货车科)科长或主管科长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列。

3.车辆处货车运用专职、5T运用专职每月抽查列车技术质量不少于3次,每次抽查不少于3列。

4.货车运用各级管理人员要重点对安全关键时段和特级、一级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列数不得少于50%。每次抽查列车技术质量时,均应在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质量抽查及检查指导记录簿》登记,并详细记录抽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漏检漏修情况及指导意见。

5.车辆段要比照上述要求,制定货车运用管理人员列车技术质量抽查的工作安排及要求。

新造、定检质量监督及故障索赔

第61条列检作业场发现新造、定检的铁路货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制造、修理原因造成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各梁、车钩、钩尾框、制动装置、交叉杆、轴承等故障时,要及时上报车辆段。由车辆段组织在故障发生之时起24h内复核,向责任单位发出通知书,并确认责任单位的收报人及收报时间,同时抄报铁道部。电报或电传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车次、编组辆数、编挂位置、车种车型车号、前次定检单位及时间、铁路货车故障方位、部位、名称及尺寸、新旧痕百分比、故障配件的制造、检修标记等,并附故障部位的数码相片。

按规定进行赔偿或由责任单位提供配件。责任单位收到通知书10日内到现场确认,经确认无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使用的新配件或由车辆段代购新配件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提供,故障损品交责任单位,查明具体原因和责任。

第172条发现新造、定检的铁路货车因设计、制造、检修原因,产生严重裂纹、破损、变形及严重的非正常磨耗时,如确需返回责任工厂或责任车辆段修理(简称:责任返厂修或责任返段修)时,应逐级上报,并根据车辆调度命令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回送责任工厂或责任车辆段。

第163条列检作业场发现的临修铁路货车故障(含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造成的破损铁路货车),扣入站修作业场后因不具备检修资质和能而无法施修时,经临时整修,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应请令回送,无法安全自轮运行的应装车回送至有检修资质和能力的车辆段施修。

篇2:企业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为保持厂内机动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强制维护,按需修理,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机械厂设备维护和修理。

2、根据机械运行的里程或台班,运输机械可分为日常维护、走合期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换季维护、总成大修和全车大修;工程机械可分为日常维护、走合期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三级维护、换季维护、总成大修和全车大修。

3、机械纵间隔周期:运输机械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工程机械按交通部保修规程执行。

4、各级维护均应执行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

5、一级维护以上作业,应做好进、出厂交接记录和维护全过程的技术档案记录。

6、对安全部件有缺陷的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即时给予修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应停止作业。

篇3:维修公司交通安全制度

为了客户的利益,为了公司的利益,为了公司员工的安全,创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2、范围:来店维修车辆

3、程序:

3.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3.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3.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时严禁吸烟。

3.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3.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3.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3.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3.9自行车、摩托车进入厂区停放在员工停车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3.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3.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3.1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3.13机动车辆的四大禁令:

3.13.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3.13.2.严禁酒后开车。

3.13.3.严禁超速开车。

3.13.4.严禁空挡溜车。

3.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3.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及车间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3.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公司行政部必须实施监督.

篇4:汽车维修标准与计量管理制度

1、全厂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计量器具由厂部负责,并确定由计量员进行统一管理。计量员应按技监部门要求取得岗位证书,并接受技监部门的技术指导。

2、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和本厂主修的各种车型技术资料等,必须分类保存,并建立索引目录。借阅者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用后迅速归还,不得私自留存,不得损坏遗失。

3、要及时收集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当新标准代替旧标准或某种车型淘汰后,原保存的该标准和资料经厂长批准后可以不在保存,但不得擅自处理。

4、全厂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计量法规和规章。计量员应认真实施计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有关台账,制定有关计划等,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以确保维修质量。

5、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维修必须严格按技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如压力表、声级计、有关量具等),必须按规定的检定周期送技监部门检定,不得自行检定或维修。

6、一般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的检定,由计量员每年进行一次,对计量精度高或使用频率高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每半年进行一次。如遇本厂无能力检定和维护的,应送有关部门进行检定和维护。

7、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计量合格正后才能使用;对损坏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必须有计量合格证(即MG标志)方准使用。

8、凡超过检定周期而未送检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对达不到精度要求或误差较大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计量规定,作降级使用或报废更新。检定和维修结果及降级使用原因等必须及时记入设备台账中,以备后查。

9、使用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准撞击。精密量具不得在粗糙的表面上测量。量具用后应擦干净,要防锈、防腐、防碰。使用检测仪器前必须先调“0”位,仪器如有失准或损坏,应送制造厂定点的维修站进行修理,严禁擅自修理。

篇5:汽车维修工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正确使用防护器具。

3、坚守工作岗位。做到班组、岗位、现场符合“三标”要求。

4、掌握消防、安全用电知识,熟识机具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做到“四懂三会”文明生产。

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维修设备,及时维修保养,排除机械故障,防止人身伤害。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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