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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经理岗位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职责一:招标采购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按计划进行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

2、负责供方市场调研,开发合作的供应商;

3、了解建筑材料、设备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

4、及时掌握材料、设备的性能、质量要求;

5、负责与供应商谈判,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职责二:招标采购经理岗位职责

1、制定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标准;

2、整合各项招标采购及供应商资源;

3、完成供应商合格认证审核,组织定期合作绩效评审;

4、负责项目招标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实施针对项目招采工作的稽核评价;

5、协助维护供应链平台数据建设。

职责三:招标采购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酒店餐饮娱乐等工程施工类、材料设备类、建材家居装饰类招标、合同签订及归纳、整理、开发工作。

2.根据年度招标计划,收集专业施工、材料设备单位信息,组织资格预审和业绩考察;配合技术部项目部确定技术方案;

3.配合成本控制部编制标底;负责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文件的拟定、发标、答疑、收标开标、组织评标、组织技术澄清和商务谈判、中标候选人推荐、定标报审、合同的签订、合同条款交底以及施工过程协调等工作;

4.负责各类设备材料的到货跟踪,并组织验收等工作;负责各施工单位提供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

5.负责协同房地产项目部、技术部针对对施工单位、供应商的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估,总结招采工作的经验教训。

篇2:招标采购工作程序制度

招标采购程序制度

一、准备

1、考察采购项目,进行技术咨询,预测招标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2、拟定采购实施方案送中心领导审定。

二、招标

1、发布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条件,成立资格预审小组,对报名商家进行资格预审。

3、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合同部分须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审定。

4、发售标书。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发放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5、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召开答疑会议,发送答疑纪要。

6、在规定时间内,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7、编制招标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业评委人数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投标

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登记,接收投标文件。严守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秘密。

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四、开标

1、组织开标仪式,按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2、宣布开标后的工作日程安排、评标办法和招投标方、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验标。在监察机关代表或公证员的监督下,由投标人检查自己投标文件的完整、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登记表上签字。

4、开标。按投标顺序依次启封,当众开标,并在事先备好的唱标记录上登记。

5、唱标结束后,由主持人、唱标人、公证人在记录表上签名,保留存档。

五、评标

1、评标过程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前召开评标预备会,参加人有监督代表、评委、采购人代表和招标人,宣布评委注意事项和有关纪律。

2、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非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介入。

3、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列出需询标的问题,进行询标。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符合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

5、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提交评标报告。

六、定标

1、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宣布评标结果。

2、对预选中标投标方进行公示。

3、发中标通知书。

4、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

七、验收

1、拟定验收方案。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供需双代表、采购项目监理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验收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3、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篇3: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使设备、物资采购过程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小组人员的组成及办公地点仍按湘大资发[2000]1号文件执行。招标工作小组在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具体招标工作并接受校招标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同批号或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设备和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实验器材、办公和劳保用品、图书资料、教材、药品及器械等)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管理。

第四条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采购,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设备、物资采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招标工作程序

(一)用户或执行单位(资产管理处)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物资采购有效计划,填写招标申请表。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招标书,组织用户、执行单位、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编制合理标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组织供货商报名参与投标。

(三)招标工作小组将参与投标供货商的综合情况报送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入围建议名单,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3家以上单位作为投标入围单位。

(四)招标工作小组对选定入围的供货商的资质、质量、技术力量、报价与优惠条件、售后服务、信誉等进行考察后,向3家以上供货商发出招标书。各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招标工作小组。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集体评标。建立校内评委库,每次开标前随机抽取5―7名评委参加评标,做好评标过程的记录。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良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参加开标的评委在开标结果统计表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招标工作小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根据招标书和投标单位的承诺内容,按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中标签定合同后无法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可废止本次招标和所签合同,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商的信誉保证金不退还,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对于采购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商品且只有一个供货商的情况下,采购程序如下:

(一)由招标工作小组选择三家以上用户进行调查,了解该供货商的产品质量、信誉、技术实力、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对供货商的调查报告和详细的采购方案。

(二)招标领导小组对提交的调查报告和采购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批准后,正式通知招标工作小组。

(三)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与供货商进行商务谈判,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四)对某些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要写出具体的书面说明材料,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对图书资料和大宗福利物资,或经常性消耗而每次又不宜采购过多的物资(如药品等)采用按年度竞标、定点供货的办法,具体程序按本细则第六条或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对大宗物资和成批设备要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禁止将大宗物资和成批设备化整为零,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招标书、评标结果、合同等备份资料报校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人员,按《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和《z大学经济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大学图书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细则

大学图书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使图书、电子图书文献等采购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图书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图招小组),小组成员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图招小组在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具体招标工作,并接受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管理。

第四条图书招标采购工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图书招标采购工作的程序:

1、图招小组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招标书,编制合理标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开项目(图书、期刊、电子图书等),组织供货单位报名参与投标。

2、图书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投标供货商的综合情况,提出入围名单报送校招标领导小组,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3、图书招标采购小组对选定入围的投标单位的资质、报价与优惠条件、信誉等进行必要考察后,向3家以上的供货单位发出招标书。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招标小组。

4、图书招标采购小组采取集体评标的方式,以投标方案、产品质量、经营实力、到书率、到书速度、拆扣率、网络服务状况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公布评定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评标的评委在开标结果统计表上签名。

第六条图书招标采购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招标书、投标书、评标结果、合同等备份资料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人员按《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和《z大学经济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教材采购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绿化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凡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商家(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商家认为招标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商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让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专家小组的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员等。

第五条招标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事先需要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及项目执行单位的负责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审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定基建工程变更额度在20万元以上和其他重大招标项目变更事宜。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主管职能部门、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及专业人员。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在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

(二)负责招标文件起草、报批、发放;

(三)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四)组织对中标人的考察、评审;

(五)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

(六)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七)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处是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体落实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招标委托,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

(三)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或发出投标邀请;

(四)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

(五)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建评标专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对投标人及其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负责招标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十)组织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校监察处是学校招标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

(三)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四)参与对投标人考察;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六)监督合同签订及履行;

(七)参与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参与项目的论证、开标、评标及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工作,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处负责对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并参与项目的开标与评标及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主管单位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十三条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产业、后勤、行政办公等设备采购项目及服务项目;

(二)立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单项虽未达到以上限额标准,但在一年内采购计算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投影仪、打印机、空调等物资,概算额度达到以上标准的,也要通过招标确定三家以上协议商家,实行协议供货;

(四)学校认定的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

第十四条对未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或符合上述招标范围,因各种情况不能实施招标的项目,在学校批准的情况下,由项目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招标采购、询价招标采购等方式。

(一)政府采购是指对专业性强、自行组织招标难度较大以及省政府采购中心规定要求的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的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商家就招标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五)单一来源招标采购是指向商家或客户直接招标的方式;

(六)询价招标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商家,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商家的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限额标准的招标采购项目,其招标方式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委托资产管理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重大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少量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商家处招标采购的一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商家投标,或者有三家以上商家投标但无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主管单位急需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招标采购方式: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商家处招标采购的;

2.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商家处招标采购的;

3.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4.项目主管单位和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其它需要从指定商家或单位招标采购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或用户应在采购前十五日内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委托,并填写《z科技大学采购计划书》或《z科技大学工程立项报告书》,同时提供招标所需技术要求或规范、学校经费审批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需要论证的项目同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单台件在500元以上或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填报《z科技大学采购计划书》或《z科技大学工程立项报告书》;

(二)根据《z科技大学采购计划书》或《z科技大学工程立项报告书》,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五)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时委托编制标底;

(六)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七)组织招标文件答疑或组织招标方进行现场考察;

(八)组建评标专家小组;

(九)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十)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一)审查、会签合同。

第十九条对急需抢修的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请示主管领导后可先行施工抢修,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单位或用户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不响应中标,将取消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事项,应在项目实施前确定,力求避免发生大的方案变更。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建设条件变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追加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相关领导及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所有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需经财务处确认付款方式,并凭项目合同对外付款,其中需审计的工程项目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标采购过程并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招标活动工作程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每年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无视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或排挤他家、与其他投标人串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商家,两年内不得参与z科技大学招标采购活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z科技大学招标工作规程》(山科大财字[20**]9号)、《z科技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山科大财字[20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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