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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安全管理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液氯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氯气安全规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PVC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PVC项目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液氯或氯气的安全管理,液氯充装见《液氯钢瓶(罐车)充装管理标准》。

3?管理要求

3.1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氯气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PVC项目有关的规程和制度。

3.2氯气生产、使用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向公安、卫生、环保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3.3氯气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4氯气生产、使用场所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

3.5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6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3.7从事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应懂得氯气物理化学性质、中毒原理、急救方法,并掌握急救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3.8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现场,应配备足量的抢修防护器材,并定期检查和保养。

3.9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3.10液氯储槽区应配套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

3.11生产、使用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报警仪,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3。

3.12液氯、氯气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3.12.1氯气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

3.12.2氯气设备和管道外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3.12.3定期清除滞留在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

3.12.4氯气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3.12.5液下泵、贮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必须保持灵敏、好用。

3.13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执行相关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

3.14液氯钢瓶的管理,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3.15销售液氯时要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16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液氯。

4?液氯的安全使用

4.1PVC项目新液氯用户,须经安全环保部审核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方可供氯,氯气供应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台帐,用户不得任意将液氯钢瓶自行转让他人使用。

4.2液氯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两瓶阀连线与地面垂直,用上面的阀为气相氯气,用下面的阀为液态氯气,钢瓶须牢靠定位。

4.3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器,使用前和使用结束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

4.4严禁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4.5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4.6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止逆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水处理用氯应在钢瓶和水管之间设置安全、可靠的加氯设施。

4.7连接使用装置的金属软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如果用紫铜管应预先经过退火处理。

4.8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4.9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4.10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4.11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4.12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

4.13使用液氯钢瓶处应有遮阳棚等,钢瓶不得露天曝晒。

4.14空瓶返回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4.15烧碱分厂每月对到期待检钢瓶进行统计,并进行处理。

5?液氯的贮存安全

5.1液氯钢瓶的贮存安全

5.1.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5.1.2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并不得与其它气瓶混放,严禁同室存放其它危险物品。

5.1.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5.1.4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至少1.5米)。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5.1.5仓库内钢瓶瓶嘴严禁靠墙,且瓶嘴一律朝同一方向。

5.1.6仓库内应放置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

5.1.7保管员每天对库内存放的液氯重瓶进行检查,采用摸(摸每一只钢瓶外表温度是否升高)、听(听每一只钢瓶是否有泄漏的异常声响)、嗅(闻一下库内是否有氯气味),库内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本》,每一次检查要详细记录。

5.2液氯罐车的贮存安全

液氯罐车应停放在遮阳处,避免曝晒,防止压力异常升高。

5.3液氯钢瓶的装卸安全

5.3.1液氯钢瓶的装卸必须在有资质的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2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5.3.3钢瓶装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5.3.4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5.3.5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5.4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

5.4.1贮罐输入或输出管道,应设置双阀,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5.4.2贮罐的贮存量不得超过贮罐容积的80%。

5.4.3贮罐设置的安全要求

5.4.3.1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5.4.3.2液氯贮罐基础每两年检测一次,发现基础下沉必须及时处理;

5.4.3.3贮罐区应设置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

5.4.3.4贮罐应定期检验。

5.5液氯钢瓶发货管理

5.5.1液氯购货单位必须提供《液氯购买证》或《液氯准购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由烧碱分厂负责建档、备查。

5.5.2通过公路运输液氯钢瓶的液氯用户必须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复印件,由烧碱分厂负责建档、备查。

5.5.3烧碱分厂发货前,应对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的资质和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核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提供“四证”的复印件(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烧碱分厂负责建档(包括记录台帐、资质复印件等)、备查。

5.5.4PVC项目负责送货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烧碱分厂负责申办和建档。

5.5.5审查合格的运输单位,烧碱分厂根据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予以发货,绝不允许超过核载量,同时,每次液氯运输量不得超过10吨。

5.5.6烧碱分厂保管员发货时,应再复称,并做好记录。

5.5.7烧碱分厂保管员负责检查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是否配备了灭火器、竹签、木塞、铅封等堵漏抢险器材和防毒面具等抢险防护器材;是否配备了木楔、钢缆或钢索等系固工具;要检查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是否齐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告示牌和“毒”、“爆”文字是否清晰;否则,不予发货。

5.5.8液氯钢瓶装车时,只允许单层放置,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

5.5.9液氯钢瓶按要求装上车后,应用木楔塞紧,防止上路后前后滚动;

然后用钢缆或钢索拴牢,防止上下坡时,因钢瓶后压或前挤而发生事故;车后挡板挂钩要拴牢。

5.5.10司机和保管员共同检查确认套圈、瓶帽、系固牢靠后,双方在《瓶装液氯发运记录》上签字。

6?液钢瓶采购要求

6.1生产技术部根据生产需要,提供液氯钢瓶的采购计划。

6.2采购部门负责液氯钢瓶的采购,采购时必须查验液氯钢瓶生产厂家的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查验液氯钢瓶是否有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6.3设备部负责液氯钢瓶的质量验收(包括液氯钢瓶实物和技术资料的验收),并负责建档登记。

6.4设备部负责新购进钢瓶的质量再检验,合格后登记在册并投入使用。

7?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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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防止强酸强碱灼伤安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加强强酸、强碱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强酸、强碱灼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强酸、强碱或从事强酸、强碱工作的操作、检修、维护、装卸、储运、分析等岗位安全管理。

3上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从事强酸、强碱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3.1掌握本岗位强酸、强碱的使用过程及理化性质;

3.2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3.3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3.4掌握灼伤后的处理方法、自救、互救技能和预防措施。

4安全防护及救护

4.1从事强酸、强碱作业时必须穿戴防酸、碱的劳保护品:防酸碱服、眼镜、胶皮手套、胶靴、围裙、口罩、有机面罩等。

4.2装置区有酸碱的地方必须保证随时有大量清水。作业岗位应配备处理酸碱灼伤的中和用化学药品。

4.3酸碱液溅到皮肤上应先用干布擦掉再用大量清水冲洗。衣服上溅有较多酸碱液时应立即脱下衣服用清水冲洗。

4.4酸碱溅入眼内时应翻开上下眼睑立即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清洗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5操作安全规定

5.1酸碱设备及管线要定期试压、测厚、酸碱设备上所属安全附件必须定期校验保证完好。

5.2非酸碱装置本岗位人员不得随便操作、启动酸碱装置设备和阀门。

5.3操作工应熟悉装置内所用防腐材料的性质、特点并对防腐设备作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启动酸碱泵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护帽、防护眼镜。5.5转移酸碱的临时性管线用完后,应及时把酸碱清洗干净不允许在管线内长期留存以防别人误用造成灼伤事故的发生。

5.6输送浓酸、浓碱的管路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保证在生产结束后能将管线锁闭同时如必要可在法兰连接处加防护罩。

6检修维护安全规定

6.1检修维护时,要严格执行穿戴防护用品的各项规定。

6.2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规定。

6.3设备、管线检修前应放净酸碱,并用大量清水冲洗至中性方可进行检修。

6.4不许就地排放酸碱,发现酸碱泄漏时应及时中和处理,溅到地面或设备上的酸碱应立即用水冲洗或用布擦干净。

6.5禁止带压拆卸酸碱管线、法兰、阀门。必须拆卸时,要先把酸碱倒空、吹扫、清扫干净,拆卸时要缓慢进行。

7储运安全规定

7.1储运酸碱的容器必须符合耐腐蚀的材质要求。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遇水燃烧品、氧化物隔离,不宜混储混运。盛酸碱的容器要有专人管理,应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动。

7.2用塑料容器转移酸碱溶液时,要双人操作,同时做好记录。

7.3盛酸碱溶液的塑料容器必须加贴明显醒目的警示标贴,放置区域要有标识线并进行定置防护存放。

7.4装运时要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应有明显的标志。

8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3:液化气站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细则

一、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液化气站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岗位和逐级责任人职责。应根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要素在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二、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三、有消防档案

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液化气站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其它应备案的记录。

四、有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液化气站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予以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

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维护保养由液化气站负责落实,每半年自检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篇4:工程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了加强*******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杜绝车辆违章行驶,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作业过程的环境运行控制的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1.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DL5009.1-20**;

3.1.3《中国*******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2相关子系统

3.2.1安健环管理;

3.2.2档案管理;

3.2.3评估及改进管理;

4专用术语定义(略)

5职责

5.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批准修订本标准的意见。

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6执行标准

6.1安全管理

6.1.1为强化交通安全管理。*******项目公司安委会负责领导本工程的交通安全工作。

6.1.2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对工地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且由各单位分管交通的领导或部门负责。

6.1.3各拥有车辆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必须亲自抓交通安全工作,安排好车辆的维护保养,组织好驾驶员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

6.1.4加强行车前的检查教育,派车时,部门领导或车管负责人应向驾驶员交待在行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车况和驾驶员的精神状况。确认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装置安全可靠,随车工具齐全,方可出车。

6.1.5发生交通事故的部门都必须严格考核,要及时通报,要及时分析,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清晰、责任明确、责任者受到了教育,防范措施得力。

6.2驾驶员的管理

6.2.1客车、起重车、铲车、货车、叉车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公安车管机关或劳动局考核合格,持有驾驶证并经年审合格才能上岗。

6.2.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施工现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违章超载、违章超速。

6.2.3吊车、铲车、货车、装载车等施工车辆在现场或行驶途中都应做到文明行车、文明驾驶、静化环境。

6.2.4严禁私带学驾人员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造成交通事故其经济损失和责任由车方单位或车主负责承担。

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加强安全责任感,树立安全责任心。注意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6.3车辆管理

6.3.1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劳动局检验合格、牌证齐全。并经*******项目公司发放车辆通行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或上路行驶。

6.3.2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建立车辆保管、使用、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建立车辆台帐。对车辆行驶公里、施工日期、检修时间、事故损坏、大件更换等进行登记。

6.3.3必须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不准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检修车辆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坚持质量验收。

6.3.4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严禁将报废车辆在施工现场使用。购置新车,严格把好质量关。

6.4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

6.4.1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入施工区域。

6.4.2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6.4.3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有指挥车在前开道。

6.4.4未经*******项目公司领导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6.4.5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6.4.6施工车辆应注意文明整洁。

6.4.7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

6.4.8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6.4.9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500-1000元。

6.4.10车辆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通过平交通口。行人在穿越电厂卸煤站场铁路时,应经铁路栈桥通行,严禁横跨铁路,特别是钻爬车箱底部过铁路,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7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年半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标准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篇5: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3.管理职责

3.1安监部是机动车辆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驾驶员及新聘用驾驶员的资质审查、技术考核,发放上岗证;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责进行事故统计、上报和索赔工作。

3.2相关部门做好所辖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4.1.1驾驶员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4.1.2驾驶员的聘用:聘用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到安监部登记备案,建立技术档案,经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根据合同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核发公司内部《准驾证》,方可驾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驾驶本公司的机动车辆。

4.1.3驾驶员的管理

4.1.3.1驾龄不足三年的,不准驾驶小客及以上载人客车;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4.1.3.2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

4.1.3.3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辆交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4.1.3.4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安全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4.1.3.5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4.1.3.6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1.3.7安监部每年4月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训。

4.1.3.8机动车辆所属部门结合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

4.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1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车辆滑动。

4.2.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安全。

4.2.3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km/h;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4.2.5任何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内(不包括公司、维护队伍项目部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必须经总经理部同意,到安监部备案。

4.2.6生产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6.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支道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km/h;进出车间、库房、生产现场应减速缓行,车速不得超过5km/h。

4.2.6.2生产服务机动车辆只能用于起重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4.2.6.3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正式行车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机动车辆的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4.2.6.4不属于为生产服务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未配置防火罩的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4.2.7在厂区内因工作需要停车时,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交叉路口、变道、狭道和消火栓10米以内不准停车。

4.2.8叉车、电瓶车等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驶离厂区。

4.2.9安监部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2.10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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