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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总工程师岗位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2

篇一: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决定,规定.

2,早晨八点前参加安全碰头会,对特殊环节,变化环节和重大安全隐患排除作业提出技术要求.

3,对全矿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制定和审查全矿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

4,编制科技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科技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5,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地质勘探计划和设计,地质报告以及矿井建设,技术改造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组织研究解决合理开发资源,采掘衔接,合理集中生产,煤炭深加工等重大技术问题.

6,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检查记录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技术措施落实进度.

7,组织技术开发,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组织科技交流和技术攻关;开展技术更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8,组织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组织业务副总工程师解决各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矿井技术管理,技术开发及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的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安排有关部门实施.

9,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和雨季"三防"技术工作,组织编制"一通三防"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现场指挥"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10,审签新增作业项目和补充在用作业项目设计,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签通风瓦斯日报表.。

篇二: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矿车领导下,负责全矿生产、建设中技术,组织编制全矿生产、建设、科技进步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做到开拓布局合理,保证采区回采率、工作面回收率低于规定指标;

2.组织制定和审定有关设计、作业规程、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为生产建设和完成各项任务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

3.定期召开技术例会,统计技术干部业务工作,抓好技术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并对技术干部的使用提出建议;

4.掌握全矿生产动向,协助矿长完成生产、建设、科技进步计划以及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组织编制和审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重大生产事故的抢救、抢修措施的审查,并协助矿长组织指挥抢救、抢修工作;

6.定期向矿长汇报技术工作,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篇三: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参与建立并积极推行施工设备管理制度,参加施工设备的选型、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2、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包括选型、验收、安装、调试),机电工程师需根据生产工艺设计选择合适的设备,合理地确定施工的机械化配套线;计算施工装备的用电负荷,合理选择供电设备;在可能的情况下,监督设备的制造,参加设备的验收;制定安装调试计划并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设备前期工作的质量。

3、设备的中期管理工作(包括使用、保养、维护、检修),机电工程师负责制订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培训操作工人,确保能正确地使用设备。制订保养和维护规程并监督执行,确保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保养到位,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负责制订施工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规程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执行。

4、设备的后期管理工作(改造、更新和报废),机电工程师负责制订设备的改造和部件更新计划,使设备在技术落后或性能灵老化后,能够重新被利用;负责对设备的报废进行鉴定和确认,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编制备件供应计划和消耗定额;参加设备的备件管理工作。

6、建立完善的设备信息传递系统,建立并填报设备档案,定期向公司有关部门上报设备的运行情况。

篇2: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总工程师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企业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审批企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4.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培训和考核情况。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检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组织审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7.审批突出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等;审批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

8.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闭坑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三下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等;审批矿井防水煤(岩)柱留设、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设计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9.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10.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11.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12.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实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3.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1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15.督促企业副总工程师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6.督促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17.参与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

18.制止采场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9.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等行为。

20.制止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1.制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2.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每年至少分别参与指挥1次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

24.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篇3: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煤矿总工程师

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矿总工程师是矿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负责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

5.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检查“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

7.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防排水系统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8.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9.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采区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等。

10.组织开展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审查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

11.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突预测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

12.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

13.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三下一上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矿井闭坑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和矿井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

14.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15.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统。

16.组织开展矿井瓦斯日分析工作。

17.每月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专题会议。

18.组织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9.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

20.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1.参与、配合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指导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

22.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

23.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4.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突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5.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26.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7.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篇4: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通风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工程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工程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令,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由总工程师履行的职责。组织编制中长期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根据矿井可采储量,按照安全经济,合理安排开拓布局,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设计、各项工程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

4、按照国家技术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组织编制审查安全生产作业标准和技术措施,并负责检查执行。

5、按时组织编制矿井年度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修改完善,认真检查实施,协助矿长组织好每年一次的救灾事故演练。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赴现场制定救灾措施,参加抢险救灾。

6、经常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技术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整改。

7、按时参加本单位安全办公会,及时将技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向矿长汇报并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8、全面落实“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制,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制定防止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并认真检查实施。

9、指导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定期组织对员工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的考核,组织全员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经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全员技术素质。

10、对违反技术有关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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