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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一、井下作业安全操作流程1、作业前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环境保护上岗培训;2、确定施工范围(由管理方或管理方指定代表人指出相应的作业井位);3、相关方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环境保护的书面交底,并要求签字确认;4、在管理方同意下,按照规范要求正确开启相关作业井上的窨井盖;5、以气体检测仪对作业井进行气体检测,确定气体含量及浓度,并作好书面记录;6、以轴流式风机加以导向通风袋对作业井进行强制排风;7、以10分钟测试一次为宜对排风中的作业井进行气体含量及浓度的检测,以确定井下环境是否可以下井作业,书面记录相应数据;8、测试井下环境安全后,关闭鼓风机,抽出导向袋,放下登高梯,作业人员正确好佩戴好救身带,四人一组,一人下井一人井上牵引救身绳;9、下井作业人必须正确佩戴好防毒面具,于井上试验可以正常使用后,从登高梯上下井,使用手持式防爆灯进行井下照明;10、下井作业人及时将井下探测情况与井上监护人员说明,井上人员及时准确记录下井下探测情况;11、井上人员负责保护井口周围环境安全及井下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以气体检测仪掌握井下工作环境;12、以20分钟为宜进行一次作业人员替换;13、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迅速撤出地下工作井,正确卸下防毒面具、救身带,井上人员取出登高梯,并正确关闭窨井盖。二、井下作业危险源辨识施工阶段作业活动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高处作业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安全帽、网、带未进行定期检查高处坠落高处作业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上下传递物件抛掷物体打击高处作业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未按高挂低用要求正确带好安全带高处坠落临时用电用电在潮湿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触电管线检测井下作业悬吊物拉绳断裂、绳卡脱口物体打击管线检测井下作业井口落物物体打击管线检测井下作业井下作业前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或监测到浓度超标而施工人员未及时撤离到安全区中毒和窒息管线检测井下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未佩戴适宜的防毒用品中毒和窒息全过程防火乱扔沾有易燃物的物件火灾全过程防火防火重点部位未配备消防器材或配备不足火灾全过程季节性施工夏日高温作业无避暑措施中暑三、井下作业安全措施1、下井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下井作业前经过相关教育培训,提前检查好施工所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完好、适用,安全保障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2、施工场地堆放的施工材料、工具等物品,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交通安全。

3、进入施工现场或作业井半径5米范围内的人员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下井作业时必须有施工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在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另指定专人监护作业,监护人人数必须3人以上,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密切注意井内作业人员状态。

5、下井作业前打开窨井盖,然后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有害气体检测,确定有害气体是否超标,采用轴流式风机对井内进行强制排风,以10分钟为宜对井下进行气体检测,作好书面检测记录。

6、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下井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救身带、系好安全绳、正确佩戴好防毒面具后,方可下井作业。7、当下井作业人员下井作业时必须开启气体检测仪,实时检测井内气体,监护人必须密切关注气体检测仪,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并通知施工负责人与现场安全员。

8、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违章作业,不盲目作业。施工负责人发现违章作业的,应及时制止,对违规作业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9、下井后,工具以工具袋吊接或手与手传接方式传递,严禁抛扔,作业井周围1m范围以内不得有石块、砖头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

10、井下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流下井,以20分钟为一个轮换班次为宜,如井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上井休息。

11、井下作业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包括灯、开关等。

12、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井盖还原,同时清理周围堆放的废弃物。

13、下井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神志清醒。未满十八岁人员和有呼吸道、心血管、过敏症或皮肤过敏症、饮酒后不得从事该工作。

14、遇重大自然灾害,及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尽量减少或杜绝下井作业。四、安全保障措施器材序号器材名称数量1手持型防爆灯2套2防滑型登高梯2把3救身保险带(含救身索、金属扣件)2套4气体检测仪1台5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6防毒面具2套7空气瓶(12立升)4只8轴流式风机1台9安全配电箱、开关箱各1只

篇2: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指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的操作内容及隐患处置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其它管道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应用户特殊要求提供的系统气密性试验检测服务。

2编制依据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3检查原则

3.1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指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入户球阀、燃气流量表和旋塞阀)及用气情况进行检查。

3.2安全检查采用外观判断、燃气泄漏检测仪或检漏液(皂液)检测的方法。

3.3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检查准备

4.1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应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确保用户的检查周期符合要求。

4.2对小区进行安全检查前应提前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联系,填写《安全检查联系作业单》,确定检查时间。

4.3实施安全检查应提前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

4.3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作业单据。

5安全检查作业内容

5.1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

5.1.1使用可燃气体测漏仪或检漏液检查用户共用管道是否漏气;

5.1.2用户共用管道是否稳固,是否有适当的管卡;

5.1.3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是否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

5.1.4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

5.1.5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抄表、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

5.1.6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

5.1.7是否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行为;

5.1.8用户共用管道锈蚀状况(含穿墙管);

5.1.9箱体是否锈蚀。

5.2用户自用管道及设施检查

5.2.1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

5.2.2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

5.2.3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5.2.4燃气钢瓶是否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5.2.5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

5.2.6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5.2.7使用软管是否合格;

5.2.8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5.2.9燃具是否漏气;

5.2.10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5.2.11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

5.3检查完毕时,对以上检查内容作好相关记录,填写在用户安全检查工作单内。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按照“6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要求进行作业。

5.4告知用户基本安全用气知识,如使用燃气时,不得离人;保持室内通风;当怀疑有燃气泄漏时,开窗通风、扑灭火源、禁开关电器,并于室外安全处拨打抢修服务电话等。

5.5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温馨提示”等小贴士。

5.6检查完毕后,应在户内燃气表或燃具上贴上“已安检”标示,检查人员应在标示上签署姓名和检查日期,存在隐患的还应填写隐患通知单编号。

6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1安检人员现场按照《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标准》对燃气设施安全用气现状进行检查并作相应处置。

6.2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2.1共用管道漏气的,立即关闭最近的上游控制阀门,请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通风、必要时疏散相关人员和警戒工作,并立即转抢修人员处理。

6.2.2共用管道不稳固,转维修人员处理。

6.2.3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4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5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政府部门。

6.2.6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向责任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7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向责任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8共用管道轻微锈蚀,记录;共用管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护计划;共用管道严重锈蚀,转维修人员处理。

6.2.9箱体附件缺损,记录,转维修人员处理;箱体主体轻微锈蚀,记录;箱体主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修计划;箱体主体严重锈蚀,记录并列入更换计划。

6.3用户自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3.1在入户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严重隐患时,应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且加贴封条,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

○1燃气管道末端未封堵;

○2燃气钢瓶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3燃气管道系统漏气;

○4燃具漏气。

6.3.2在入户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隐患,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建议其尽快整改。并告知用户,涉及燃具的隐患用户应自行委托厂家或维修企业处理,涉及燃气设施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1)燃气管道暗埋、自行改装或者拆除;

2)燃气管道严重锈蚀;

3)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4)使用软管不合格;

5)燃具安装不符合要求;

6)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7)用气场所通风不顺畅。

7门锁户处理

7.1用户不在家或用户拒绝检查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称为门锁户。

7.2对于门锁户,应当采取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方式进行告知,也可采取在气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方式告知用户,以方便用户预约安检。

7.3用户来电预约安检,应及时与用户联系,确定再次上门安全检查的时间。

7.4对于预约上门安检用户仍不在家而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安全检查人员应留下《上门服务联络单》。

8拒签的处理

8.1居民用户拒绝签收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的,燃气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在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和管道燃气客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留置现场送达用户。

8.2检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由单位通过气费通知单注明的形式再次告知用户。

9安全检查资料管理

9.1安全检查应有记录,记录包括: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隐患告知书存根联、上门服务联络单存根、通告、拒签记录等。

9.2在安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安全检查记录进行汇总归档。

9.3用户气费通知单电子版进行存档备份。

9.4安全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为三年,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为五年。

10相关附件及记录

10.1《燃气管道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内容分类处置表》

10.2《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

10.3《安全检查通知》

10.4《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

10.5《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检情况通告》

10.6《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10.7《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10.8《管道燃气上门服务联络单(安检)》

10.9“已安检”标识

10.10管道燃气禁用封条

10.11“温馨提示”

篇3:夜间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夜间作业的HSE管理,保证夜间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夜间作业许可、夜间作业照明、作业人员防护、夜间作业准备以及作业过程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四川石化公司工程施工过程夜间作业的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四川石化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质量安全环保处编写。

第二章引用文件

第五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SC-HSE-PS-008

施工用电管理办法?SC-HSE-PS-007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夜间作业

指在国家规定的正常劳动时间之外、光线不能达到正常标准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

第四章职责

第七条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为审批夜间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EPC/PC承包商

EPC/PC承包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理夜间作业许可证;

(二)按要求组织夜间作业。

第五章夜间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夜间作业前,EPC/PC承包商应按SC-HSE-PS-008《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夜间作业许可证],监理单位审批。许可证的样式见附录A表A-1夜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夜间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为12小时。

第六章夜间作业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作业准备

(一)EPC/PC承包商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计划,尽可能地避免在夜间施工。大型吊装作业、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脚手架搭拆作业、在同一垂直面上的交叉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在夜间进行,如果必须进行,在保证充足照明的前提下,还必须落实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夜间作业前,EPC/PC承包商的技术人员和HSE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三)夜间作业前,EPC/PC承包商的HSE管理人员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和HSE标识。

(四)EPC/PC承包商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作业现场配备照明设施和应急设施。

(五)夜间作业需要控制场内道路交通时,EPC/PC承包商应提前设置警示、警戒标识和指示标识。标识牌应使用反光材料。

第十二条过程管理

(一)EPC/PC承包商必须在现场安排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和应急车辆,并保持通讯通畅。

(二)EPC/PC承包商必须保证在夜间作业时现场有充足的照明。

(三)夜间作业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全过程监督、检查,值班电工必须在现场随时处理用电和照明问题。

(四)当不利的环境条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时,应停止夜间作业。不利的环境条件包括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差、火灾、附近作业影响等。发生上述情况后,现场管理人员确认不利的环境条件消除后,现场方能复工。

第十三条完工处理

夜间作业后,作业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作业人员的劳保防护

第十四条除了焊接、切割类的特殊作业之外,其它作业人员不允许使用彩色眼镜或墨镜。

第十五条提倡所有作业人员在夜间穿荧光服或带有荧光标志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人员、配合/指挥挖掘作业人员、指挥车辆人员必须穿荧光服。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不应穿迷彩布料制作的工作服。

第十八条金属焊接、切割点应用遮光板进行遮挡,以避免光线辐射影响他人。

第八章夜间作业照明

第十九条夜间作业照明以作业人员能清楚地看到作业环境、能顺利地进行安全操作为原则,照明光线不能从作业面下方向上照射,不能有较大面积的阴影区或照明盲区。

第二十条照明电源应符合SC-HSE-PS-007《施工用电管理规定》的要求,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夜间作业集中的区域宜设置高塔照明灯,增大照明范围。高塔照明灯应设在合适的地方,以保证作业现场有充分、均匀的照明亮度,且不会影响驾驶员和操作员的视线。灯塔应牢固、稳定。

第二十二条室外照明灯具应为防雨型,并有防水的电源线和插头。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

第二十四条室外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不得低于2.5米。

第二十五条所有的照明设备都必须采用防碎灯罩,或加装防护罩。

第二十六条从电源到照明设备或电动工具的所有电线电缆都必须完好,处于交通路口的电线电缆必须架空或埋地防护,电线电缆严禁直接缠绕在脚手架、钢结构等上面。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搭拆等高危险作业区域不得出现照明死角,作业人员不得处在阴影部位。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章记录

第二十九条执行本文件主要产生下列记录。

夜间作业许可证

交底记录

篇4:密闭空间作业管理办法

1.0目的为规范集团密闭空间作业,防止人员进入密闭空间所带来的危害,确保员工及外包商作业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2.0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3.0定义3.1密闭空间: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如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地窖、谷仓等)。3.2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浓度(IDLH):在此条件下对生命立即或延迟产生威胁,或能导致永久性健康损害,或影响准入人在无助情况下从密闭空间逃生。某些物质对人产生一过性的短时影响,甚至很严重,受害人未经医疗救治而感觉正常,但在接触这些物质后12~72小时可能突然产生致命后果,如氟烃类化合物。3.3无需准入密闭空间:经持续机械通风和定时监测,能保证在密闭空间内安全作业,不需要办理准入证的密闭空间。3.4准入密闭空间:具有包含可能产生危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对进入人产生吞没、或因其内部结构易引起进入人落入产生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他严重危害因素等特征的密闭空间。3.5吞没:身体淹没于液体或固态流体而导致呼吸系统阻塞窒息死亡,或因窒息、压迫或被碾压而引起死亡。4.0权责4.1本规范由管理处编制、修订。4.2单位最高主管4.2.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监督。4.2.2负责核准密闭空间处作业许可证。4.3密闭作业部门4.3.1由部门主管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及其安全保护负有领导责任。4.3.2根据3.0的定义判断所进入的密闭空间是否为准入密闭空间。·如是,须根据本办法申请密闭空间准入许可证。·如不是,须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4.3.3在组织制定进入密闭作业方案的同时,必须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解决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4.3.4在作业前安排合适的准入人、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4.3.5委托外来施工单位的密闭空间作业,必须确认其相关资质,并对其作业能力、应急求援能力进行评估。4.3.6参与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4.3.7作业负责人对所管作业负主要责任,在组织作业时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要坚决制止。4.4密闭空间准入人4.4.1接受相关专业技能及安全培训。4.4.2参与密闭空间作业风险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4.4.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联络设备和应急救援方法的效果性验证。4.4.4应确认空间作业地点和时间。4.4.5在确认准入的密闭空间作业环境达到本办法允许进入的条件后方可进入密闭空间作业。4.4.6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所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作业。4.4.7应与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4.4.8在准入的密闭空间作业且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及时向监护人报警或撤离密闭空间:·已经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症状和体征。·监护人和作业负责人下达了撤离命令。·探测到必须撤离的情况或报警器发出撤离警报。4.4.9在密闭空间作业完成后,须确认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没有遗漏。4.5管理部/课职责4.5.1参与制定负责区域内所有密闭空间作业方案。4.5.2组织密闭空间作业风险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4.5.3在作业开始前检查其安全措施,并向相关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可以增加现场监护人员。4.6密闭空间监护人4.6.1具有能警觉并判断准入人异常行为的能力,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4.6.2在准入人作业期间,履行监护职责,保证在密闭空间外持续监护,严禁兼做其它工作。4.6.3适时与准入人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消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准入人发出撤离警报。4.6.4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命令准入人立即撤离密闭空间,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求援,并在密闭空间外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发现作业环境改变,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现准入人出现异常行为。·密闭空间外出现威胁准入人安全和健康的险情。·监护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应通知准入人撤离。4.6.5对未经允许靠近或者试图进入密闭空间者予以警告并劝离,如果发现未经允许进入密闭空间者,应及时通知准入人和作业负责人。5.0管理制度5.1密闭空间作业的准备步骤·隔离密闭空间·清洗、置换与通风·检测·PPE及应急求援设备的配备·申请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首次进入·正式进入5.2隔离密闭空间作业空间中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有效切断与外界连接的电源连接。5.2.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严禁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5.2.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必要时可安排人员监护。5.2.3将密闭空间与一切不必要的热源隔绝。5.3清洗、置换与通风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密闭空间进行清洗、置换与通风,并达到下列要求。5.3.1清洗应采用水蒸汽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点,并保证足够的清洗时间彻底清除密闭空间内的有害物质,清洗顺序应由高到底。5.3.2清洗期间为防止密闭空间内产生危险气压,应给水蒸气和凝结物提供足够的排放口。5.3.3对于承载可燃气体(如瓦斯管道、天然气管道、反应釜、发酵池、下水道、窨井等)的,在清洗后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并随时监测氮含量,置换后的密闭空间内氮气含量应达到95%以上。5.3.4氮气置换后应采用新鲜空气进行充分通风,并持续测试密闭空间的含氧量,同时将该空间冷却至室温。5.3.5为保证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必要时可采用机械强制通风,从底部开始输入空气,由高处排出氮气,并保持空气流通。5.3.6严禁向密闭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5.4检测5.4.1必须在作业前30分钟内,对密闭空间气体采样分析。分析的样品应保留至作业结束。如采样分析后,30分钟内未能进入密闭空间作业,需对其重新采样分析。5.4.2检测、采样方法按相关现行标准执行;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如下:5.4.2.1测含氧量正常时含氧量为18%~21%,缺氧的密闭空间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中的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5.4.2.2测爆密闭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对油箱、油罐等容器的检修,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5.4.2.3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必须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果有毒气体的浓度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5.4.3作业中要定时监测,一般每隔2小时监测一次。发现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同时原作业许可证作废。待作业空间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重新开具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5.4.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5.5PPE及应急求援设备的配备5.5.1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5.5.2当密闭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时,所使用的器具应达到防爆的要求。5.5.3照明设备的电压应低于36V。5.5.4当有害物质浓度大于IDLH浓度,或虽经通风但有毒气体浓度仍高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所规定的要求,或缺氧时,应当按照《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要求选择和佩戴呼吸性防护用品。5.5.5作业人员离开作业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严禁遗漏。5.6申请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5.6.1准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流程5.6.2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是现场的作业依据,严禁涂改、代签。5.6.3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并于作业前张贴在作业处。5.6.4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时限一般不超过8小时,时限内未完成作业,必须按许可时限离开作业空间,再按照本办法重新确认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并重新办理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5.6.5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号格式格式:****-**-***,如2010-09-008第一串数字表示:年份,如2010;第二串数字表示:月份,如09;第三串数字表示:本月内开出的第几份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如008。5.6.6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单位管理部/课存档,一份交作业单位,悬挂于作业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2年。5.6.7在密闭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应同时遵守高处作业管理办法及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5.7首次进入5.7.1对准入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能量或物料隔离锁定措施的有效性。5.7.2确认进入路线。5.7.3在准入空间内必要处安装脚手架等设备。5.7.4确认没有物料堆积在高于最低作业位置。5.8正式进入5.8.1如有必要,应使用防坠落装备和呼吸保护装置。5.8.2确保持续检测内部空气状况。5.8.3遵守最长持续作业时间限制。5.8.4监护人应每5分钟以通讯设备呼喊或其他方式维持与准入人通讯联系,并做好记录。5.8.5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过程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5.8.6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坠落物伤害的措施。5.9应急救援5.9.1监护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要求营救或其他应急支持。5.9.2对于危险度较大的作业,应事先通知救援队伍做好准备。5.9.3密闭空间应急救援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密闭空间实施抢救。5.9.4密闭空间外实施的救援应使用吊救系统。5.9.5应将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所需的类似书面信息放在工作地点,一旦准入人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应及时将这些信息告知相应的医疗机构。6.0相关文件6.1动火作业管理办法6.2高处作业管理办法

篇5: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相关文件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

《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安全办是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公司《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以下简称《有限空间清单》),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单位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公司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制造部、机修组和水电组负责协助安全办建立公司《有限空间清单》,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管理部及安全办负责与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的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办负责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相关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章有限空间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有限空间实行危险分级管理。根据有限空间内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含量、入内作业的频繁程度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将有限空间分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二级危险有限空间、三级危险有限空间。

第十条?制造部会同管理部参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公司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管理部负责将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下发各单位,并组织其按标准开展本单位有限空间识别和危险级别判定工作。各单位按要求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一线职工共同识别、讨论、判定形成本单位的《有限空间清单》,并上报安全办。

第十二条?安全办对各单位上报的《有限空间清单》进行补充、审核、确认,报公司管理部主管批准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间清单》,由安全办下发各单位执行,同时报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制造部应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等有关标准,组织各单位在有限空间入口处或醒目处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安全办予以协助和监督指导。告知牌内容应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应在日常加强对告知牌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有限空间控制应按照“优先综合治理、其次封闭隔离、而后作业控制”的原则进行,具体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顺序如下:

(一)采取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措施从本质上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

(二)采取改进作业组织、封闭隔离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作业。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有限空间清单》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讨论技术设备改造、作业组织改进、封闭隔离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形成改造计划、改进方案等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有限空间清单》均应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坚持在日常持续关注、不断识别并及时上报安全办进行增减和完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识别、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级《有限空间清单》。

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作业票》办理程序如下:

(一)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具备基本作业安全条件的定性结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如结论为“否”,则本流程终止,不得作业。如结论为“是”,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则应向作业负责人发放空白《作业票》并指导其填写。

(二)对于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通知管理部进行检测。对于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由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填入《作业票》中,签字确认,并将检测时所取样品封存保管(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

(四)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共同确定、安排好作业监护人,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识、气防知识、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识,并组织落实防护措施。交代完毕、防护措施落实后,作业人、监护人共同在《作业票》中签字确认。

(五)检测合格、措施落实到位后,作业负责人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并将《作业票》报审批单位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其中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管理部审批(必要时应由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二级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作业票》管理要求

(一)作业票共四联,第一~三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随身携带,第四联由审批单位留存备查(保存期1年)。

(二)《作业票》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和作业详细地点、部位,作业期间应根据有限空间内介质的危险程度,确定检测分析的时间间隔和作业票的有效时限。作业时限要求一般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不应超过4小时,每隔4小时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进行一次复查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过程间断超过1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二级、三级危险有限空间连续作业通常不超过8小时,装置(设备)全面停工(停车)检修期间不超过24小时,作业过程间断超过4小时应重新检测分析,超过8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第二十一条?检测分析单位应具备较高的检测分析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取样要具有代表性,在进行检测分析时要确保自身安全,必要时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检测过程中,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护。

第二十二条?作业负责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备较高的应急处置、指挥和急救能力;

(二)负责办理《作业票》;

(三)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在《作业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依照作业标准、安全标准组织作业;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空间内发生的变化,当作业条件异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二十三条?监护人的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具备基本急救常识,掌握应急报警方式。

(二)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的状况,与作业人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第二章?(三)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六)发现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质时,应立即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并及时通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七)在作业前后对进出有限空间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清点。

(八)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监督对有限空间予以恢复或封闭。

(九)监护过程中如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报警,不得盲目进入空间内施救。

第二十四条?作业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熟悉所从事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及自救措施,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严格执行“五不作业”的原则,即:没有有效的《作业票》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作业时间、地点与作业票不符不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三)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四)与监护人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五)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六)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状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向监护人传递信息,并立即撤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分别指派一名以上人员担任监护人。作业人员分属不同单位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时,还应设置专职指挥人员,负责在有限空间外统一指挥。

第五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检测合格标准如下:

(一)氧气含量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如: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mg/m3,硫化氢浓度不超过10mg/m3。

(三)可燃性气体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为2.1%)。

第二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加堵盲板,并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二十八条?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作业工具等,进入煤气环境还应携带便携式报警仪。

第三十条?有限空间内如需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办理上述作业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第三十二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应在12V以下,凡超过12V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漏电保护器且保持良好绝缘和接零保护。

第三十三条?电器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必须事先切断电源传递进出。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严禁将带电的焊钳、电气工具随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间的金属体上。

第三十四条?在有限空间内使用二氧化碳、氩气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不间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保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三十六条?有限空间应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基地级和单位级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应确定救援人员及职责,明确救援设备器材,科学、规范策划事故处置程序。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可行性评估、修订。

(二)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拟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方法,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人应牢记。

(三)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四)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六章?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每年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需设备、工具、仪器等由装备动力部组织配备。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等应作为安全防护报警用具进行管理,装备动力部应组织各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登记台帐》,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检定工作。安全环保部应对各单位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的建账登记、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应通报安全环保部和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并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其有限空间危险状态。安全生产协议应明确承包单位承担的检测分析、安全管理等责任。作业过程中,我方不得为其出具检测分析结论、审批《作业票》等。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安全环保部、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规程应分别单独制定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规程编制过程中安全环保部应予指导。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并报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后下发执行,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熟记并严格遵守。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未按要求建立并动态管理《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的,对责任单位处每例100~3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或违规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对责任单位处2000~4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同时,违规情况应在基地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票》未按要求随身携带的,对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四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存在违章、违规行为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八条?作业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的,视情节每项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400元罚款,并责令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未分别单独制定不能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十二条?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未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条?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配备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其他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程、预案规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所用记录见附表。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办制定,报公司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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