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组团竣工验收检查要点
住宅楼*组团竣工验收检查要点
土建:
①户内
地面:混凝土地面清理、平整;墙面为粉刷面,检查空鼓、预留洞。
顶棚:开敞阳台为白色外墙涂料,厨房及卫生间为混凝土面磨平,其余部位为水泥腻子刮平。
开敞阳台、落地窗、飘窗、空中花园铝合金及栏杆安装,户门安装
卫生间、厨房阳台防水
②公共部位
吊顶封板后上油漆,公共阳台及走道地砖,墙面涂料
电梯门门套,公共阳台外保温及涂料
电气:
①户内
开关、插座穿线,灯头、开关、插座面板安装
户内配电箱、多媒体箱安装
弱电:视频线、电话线、紧急按钮线、门禁可视对讲线穿线,弱电面板安装
垃圾电梯线安装,按钮孔用盲板封住
②公共部位
走廊灯孔开洞,灯具安装,触摸延时开关安装
电梯厅内灯具安装,开关安装
强弱电竖井内桥架连接,竖井门安装,装锁
16层以上的公告阳台防雷接地连接
公共阳台灯具(吸顶灯)安装
楼梯间内灯具安装,开关安装
疏散指示灯安装
给排水、暖通:
给排水主管道安装,给水、热水、采暖水平管安装,水平管水泥砂浆保护台,外墙留洞
厨房阳台:洗衣机、热水器、拖布池给水点甩口安装堵头,洗衣机排水地漏
卫生间:排水支管、卫生器具排水甩口(卫生间卫生器具包括地漏,不安装)
公共阳台:拖布池排水甩口
管道井:水平管与立管连接,阀门安装
消防:消火栓箱、消防管道安装,手动控制按钮穿线和按钮安装消防管道刷红漆
防火门:门框、门扇、门锁、把手、闭门器五金件安装,门连窗的玻璃安装
篇2:降水支护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降水及支护工程竣工验收
本降水及支护工程必须坚持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验收,专职质检员对关键工序的验收,每个土钉的成孔、钢筋制作及注浆质量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进行中间验收。施工结束后,整理所有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向建设单位提出降水及支护施工竣报告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部负责人上岗证,特殊工种上岗证;
(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
(3)降水及支护施工竣工图;
(4)钢材、水泥出厂证明及复试报告,钢筋焊接试验报告;
(5)粗、细骨料物理试验报告;
(6)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7)设计变更通知单,事故处理记录等有关文件;
(8)上钉墙施工记录汇总;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1)建筑物沉降及基坑变形监测记录;
篇3:工程建筑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
一、申办范围
已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投用前,建设单位(申请人)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经消防设计备案的应首先补办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二、申办程序
1.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建设单位(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向大队365消防服务中心申报竣工验收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后出具备案凭证,由申请人随机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程序随机抽查,并根据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建设工程备案结果通知书》;被抽中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还需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三、所需资料
承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委托办理消防验收业务的证明。并携带以下材料(纸质文字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限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5.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篇4:工程建筑竣工消防验收程序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消防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许可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注:受理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单》,申请人也可通过登录消防局网站直接下载相关申报表和《告知单》。
篇5: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控制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控制程序
1.目的
规范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和验收活动,确保验收的工程/施工符合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主持/申请的竣工验收活动的控制。
3.职责
3.1房地产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并代表甲方参与验收。必要时应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参加。
3.2房地产公司工程技术部、前期部,但以技术部为主负责组织并主持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前期部为主,负责组织申请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并代表甲方参与验收。
3.3集团公司主管副总裁负责审批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计划。
3.4相关部门在其职责业务范围内参与/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准备并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4.工作程序
4.1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1.1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a.已按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合同规定完成交验的工程/施工;
b.已通过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且符合规定/规范;
c.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的图样、记录、证件(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的证据)交验方已备齐。
4.1.2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a.开发项目的所有工程已按标准的项目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b.开发项目涉及消防、煤气、人防、绿化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c.开发项目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d.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均已通过验收并符合规定,且验收资料齐全;
e.施工机具、临时建筑、建筑余土垃圾、剩余构件已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f.拆迁居民已全部合理安置。
4.2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4.3验收计划(适用于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单项工程验收)。
验收计划应包括验收阶段和收尾阶段的全部工作,应明确下列事项:
a.预计进行的日期;
b.工作内容;
c.依据的标准或要求;
d.执行单位;
4.4竣工验收应提报的文件、资料。
4.4.1根据竣工验收的类别、竣工验收资料,由施工/供方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分别收集、整理、汇总报竣工验收组织/主持部门。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由集团公司技术部负责汇总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4.2提报的文件、资料应完整、齐全、清晰、装订规范,并办理文件交接手续。
4.4.3竣工综合验收应提报的文件、资料应符合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4.4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均应符合相关的规定要求。
4.5工程竣工验收的实施。
4.5.1验收依据:
a.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b.适用的法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c.有效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单;
d.相关合同。
4.5.2竣工验收的标准
4.5.2.1土建工程验收标准,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说明书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各项要求,在工程内容上按规定全部施工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2米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
4.5.2.2安装工程验收标准,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保质保量,施工完毕,排水道必须做好冲洗、试水、畅通,给水管完成清洗试压等工作,各项设备、电气、空调、消防、通讯、有线电视、监控、可视对讲、电子门控等工程项目应全部安装结束符合安装技术质量要求。
4.5.2.3人防、消防、电梯等专业工程,验收前,需满足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条件和标准。
4.5.3竣工资料审查的要求:
a完整性:应提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b规范性:所用记录表格、填写及采用的计量单位是否规范;
c符合性:是否符合验收依据的规定和要求;
d有效性:是否与实际相符。
4.5.4竣工资料审查的方法:
a审阅--记录审查中发现的不当、遗漏、错误、要求提交方进行说明、补充、
更正;
b验证--必要时可进行测量、现场观察、重新计算进行验证;
c校对--与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相互间校对,以判断其正确性。
4.5.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5.5.1工程项目预验收,由项目工程部组织由总工程师办公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或部门对将要竣工的项目进行预验收,并对施工质量作出初步鉴定,及时发现遗留问题,事先予以返修,不得拖延竣工进程。
4.5.5.2工程项目正式验收
a.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应对竣工的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所列内容是否齐备完成;
b.举行各方参加的现场验收会议;
c.施工单位代表应介绍工程概况和施工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竣工图和各项原始资料及记录);
d.监理工程师应通报工程监理中的主要问题,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e.项目工程部根据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f.质检部门会同项目工程部及监理工程师讨论工程正式验收是否合格,监理工程师当场宣布验收结果。
4.6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
4.6.1除应满足4.5.5条现场验收的内容以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验收会议签到;
b.主持人宣布验收会议开始,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及其分工;
c.开发单位(集团公司)汇报项目开发过程,预验收结果;
d.按分工(文件资料审查组、现场检查评定组)分别进行审查/检查;
e.按分工分别报告审查/检查结果及评价意见;
f.验收委
员会作出并宣布综合验收结论;
g.进行竣工验收证书和验收签定证书签字仪式;
h.开发单位(集团公司)代表致词;
i.验收结束。
4.7.2无论何种类型的竣工验收,均应由组织/主持部门/单位指定人员做好记录(包括录音、录象、照相)及整理/编写相关文件、报告。
4.8验收后的收尾。
4.8.1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部门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并对整改/施工结果进行检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4.8.2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配件。
4.8.3工程移交。
施工/承包单位应向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办理移交接受手续。
4.8.4技术资料的移交、交档和保存。
a.技术资料移交的内容应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
理的规定和要求;
b.集团公司技术部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移交的和集团公司各部门移交的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编目、立卷、装订并向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交档。交档的文件应予复制,其中一份应交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c.单位/单项工程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应在验收后,由组织/主持验收部门收集、整理后向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交档。
d.分部/分项工程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应在单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组织/主持验收部门交其所属的单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织/主持部门汇总、整理后集中向集团公司档案部门交档。
4.7.5工程承包单位在向集团公司提交竣工报告时,应向集团公司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责任,除双方约定以外,最低保修期限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规定。
4.8竣工验收所用记录表格和证书的格式应符合项目开发所在地及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统一要求。
5.相关/支持文件
AZH/QP-35《工程管理控制程序》
BZH/QP-37《物资采购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CZH/QP-0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DZH/WI-380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EZH/WI-3802《中间验收规程》
FZH/WI-3803《单项工程验收规程》
GZH/WI-3804《竣工预验收规程》
6.附录
A《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BZH/QP-38-01《竣工验收计划
C《综合验收资料目录(示例)》
D《工程竣工资料》
E《开发项目(工程)文档资料(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