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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公司生产范围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活动。

2.2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3.2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3.3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3.4安环部负责安全监督。

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4.1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所属生产管理部门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2培训: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4.3危害告知:生产管理部门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4.4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或通风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和采取便于空间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4.5承包管理: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5临时作业: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4.6应急救援: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4.7作业实行闭环管理,由作业所属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审批单》

6、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篇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各类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乙基地下室、窖井、坑(池)、小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进行的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

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受限空间氧含量在18%--21%范围内,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作业中应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4受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3.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3.6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7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4.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4.2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5.1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险性分析,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5.2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区内设立明确的警戒标识。

5.3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

5.4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5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6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5.7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专职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篇3: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在职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一条?提高公司员工的防火意识,全体人员必须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主人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扑救。

第二条?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或外请专家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

第五条?公司安全负责拟定培训计划,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六条?消防培训内容

1.?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点部位:配电室、化验室、仓库、磷储槽、财务室、宿舍楼、食堂等。

2.?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布局情况和应急使用方法。

3.?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七条?公司安全员职责

1.?贯彻国家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司情况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研究和督促整改消除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3.?组织制定管理标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防火检查类别

1.?安全员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

2.?各级员工分级检查。第一级是各班人员每日自查;第二级是班长重点检查;第三级是公司领导全面检查或独自进行抽查。

第九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1.?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2.?各部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3.?各部门人员是否扫安全防火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4.?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是否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5.?各种防火设施的摆放位置、数量是否够和合理。

第十条?公司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沙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一条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安全员开展扑灭工作。

第十二条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119。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规范、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物品包装标志(GB190-85)》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随用随领,责任到人,所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回。

第十六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器或蒸馏过程中,如必须采用有机热载体、电热器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必须遵守化验室的安全操作程序,杜绝化验过程的安全隐患,如违反安全操作程序和要求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所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七条?装卸有毒物品时,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摔、拖、砸、重压、严禁损坏包装容器。

第十八条?危险物品存放场地(黄磷、五硫化二磷等)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时须经厂长或班组长签字,仓管人员按签字数量领取。化验室的有毒有害试剂必须由仓库设专门储藏地点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使用制度,当班用多少、领多少,剩余的应交仓库保管不得过夜并监督其用量,控制扩散,对检材使用完后应即刻处置,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由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档案卡、除有设计、制造、安装资料外,对容器修理、检查检修都必须有完善的记录登记。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后如技术性能有变动的必须重新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定时、定点、定项目、定容器作巡回检查并建立监视台帐,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理,对各种跑、昌、滴、漏要及时报告及时消除。

第二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因故障紧急停用后,使用单位(班组)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因果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再次运行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本制度于2007年3月3日起实施。

篇4:化工车间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与使用范围

为了消除各类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本制度规定了作业前的风险评估,施工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以及安全作业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2、职责范围

2.1安全环保部、设备科负责制定本制度,负责各自范围的监督管理。

2.2各车间、班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制度要求。

3、施工前的准备

3.1根据作业项目要求,应制定施工作业方案,落实作业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2项目作业负责人应按方案要求,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交待清楚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

3.3进行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电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作业,如需登高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容器、受限区域、用电作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未经审批前不得进行作业。

3.4项目负责人应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制定专人负责施工作业期间的作业安全。

3.5施工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会同设备、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3.6在进行设备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作业审批手续,由安全环保部根据规定审批签发各类作业证,施工单位各类措施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票证上签字后,方可施工作业。

3.7在进行抽堵育板、设备检维修、吊装、动土及电气检修和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申请办理以上作业审批手续,由设备动力部门审批签发各类安全作业票证,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票证上签字后方可施工作业。

4、安全要求和措施

4.1对施工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后进行作业。

4.3作业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行,并合理放置。

4.4应对作业现场的爬梯、围栏、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5对使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4.6对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和冲洗装置。

4.8对作业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4.9应将作业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10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4.11需夜间施工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5、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施工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5.2施工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电气设备施工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5.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工作,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5.5严禁涂改、转借各类安全作业票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对各类票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7特种作业必须由具备安全作业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6、现场作业结束后的检查内容

6.1现场作业负责人应会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检修人员检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6.2现场作业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3对影响作业需要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

6.4现场作业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6.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6.6施工作业单位应会同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设备进行单位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篇5:安全作业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焦化厂的安全作业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避免财产损失,现将焦化厂安全作业票的管理制度作如下规定:

二、责任确定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厂各车间生产区域安全作业票的管理。

四、内容

1、凡在各生产区域内进行安全作业的单位,必须填写相关作业申请。

2、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懂工艺、懂安全的人员。作业票证车间栏中的签字者,必须是车间主任或付主任。作业票证经安环科签字后送安全主管厂长或厂长审批签字。

3、作业单位提出作业申请后,须由安环科和工艺设备科人员到作业现场检查监护,确定各种工艺技术设备及安全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作业。

4、安全作业票证必须严格按照票证的内容认真填写工作地点、时间、工作内容以及措施,给各审批单位审批后,反馈到安环科确认后,票证方可生效。

5、安全作业者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及作业票,严禁无证上岗,不得随意更换操作者,违反该规定的立即停工,进行整顿。

6、进入作业现场的操作者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7、对单位在生产区域进行大中修施工,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安环科进行确认。必须遵守焦化厂制定的安全作业制度,严格履行作业票证的审批手续,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8、外单位人员在焦化厂生产区域施工,须经安环科进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方可进行作业。

9、外单位在焦化厂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安环科人员负责在现场监督,施工停送电由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联系,外单位人员不得私自进入配电室进行操作。

10、外单位在焦化厂施工必须制度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业票证由施工单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证必须注明双方负责人和监护人姓名。

11、作业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特殊作业必须由两名专业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否则收回作业票。

12、安全作业时间必须在早18:00时(冬季17:30)之间进行,作业票证只限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作业时间,需经主管厂长或厂长批准。方可进行延时作业。

13、对不填写作业票证而进行作业的单位,除经检处罚外,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海鑫焦化厂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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