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某某公司天然气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确保供、用气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股份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度、法规。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执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二级单位自用气及所有天然气用户。

第五条自用气及天然气用户应制定本单位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HSE管理措施,确保供、用气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运行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批各用户用气申请;

(二)负责特殊情况下停供气指令的下达。

第七条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天然气用户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油田特种工程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用户接气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第九条油气运销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用户的接气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三)负责对外销用户天然气计量器具把关和确认。

第十条采油(气)厂安全管理职责。

(一)用气接入时,报生产运行处审批;

(二)负责自用气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天然气用户职责:

(一)是天然气用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用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

(二)接受供气管理单位对天然气接入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条件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用户接入前,向分公司生产运行处申请,按照审批意见,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用户在接入端应安装紧急切断阀,用于紧急情况或用户检维修时与供气管网的切断。

第十四条用户用气设施达到要求后,到管道管理单位办理《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由管道管理单位对用户接入供气管网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安全条件不合格的,由用户整改。

第十五条审核通过后,由管道管理单位为用户供气。

第十六条严禁未经分公司生产运行处审批,私自接用气。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附件:《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

:

篇2: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一是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二是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应进行清洗。三是油罐发生渗漏或者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的。四是油罐拆除或空置前。五是因其他情况需要清罐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的油罐的清洗工作。油罐清洗前应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协商。

第四条油罐清洗的工程内容主要是:清除罐底、罐壁及附件表面的沉渣油垢,并妥善处理油杂;清罐前做好油罐油品的转移;开启人孔,拆除油罐附件或安装的设备,清罐后安装复位、达到进油条件。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处室,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的抽查、监督。

第七条公司储运安全处对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公司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具体负责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第八条分公司和所属油库、加油站按要求执行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清罐作业现场员工应接受清罐作业培训,执行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审批权限与审批授权。油库的清罐作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运行的加油站清罐作业由分公司负责加油站的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停业的加油站清罐作业由分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分公司清罐作业许可的审批授权只能向同级副职或以上人员授权,不能下授权。

第三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准备好相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施工现场应准备的物资、工具、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防爆风机、防静电帆布风筒、防爆油泵、防静电输油管线、氧气测试仪、可燃气体测试仪、电阻仪、温度计、安全帽、安全带、救生信号绳、防护眼镜、隔离式呼吸器、急救箱、灭火器材、移动式静电消除器。

第十二条作业现场的人员仅限于:清罐作业人员(进入者)、旁站监护人员(监护人)、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受限空间进入管理者)、临时检查人员。旁站监护人员由作业许可审批人员指定。进入者、监护人、受限空间进入管理者定义及安全管理职责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清罐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HSE作业计划书,应一站一书。HSE作业计划书由库站负责人、主管部(处)室主任、安全监督进行审核,由业务主管经理(或处室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清罐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审批,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清罐作业之前,由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织对清罐作业人员、旁站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清罐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着火、爆炸;窒息、中毒;磕、碰、撞伤;落物砸伤;滑跌;梯(架)上掉落;扭伤等;

二、清罐安全技术规程、防静电安全技术规程、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操作规程;

三、呼吸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知识;

四、防护及抢救用品及相关知识;

五、事先约定的紧急联络方式、求救信号等,一般为绳语。

第十六条凡有清罐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旁站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名),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旁站监护人员应在人孔位置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监护。

第十七条旁站监护人员、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清罐作业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表达可以进行油罐清洗作业,如载明可进行“石油化工设备容器清洗”等关键字样;清罐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清罐作业单位旁站监护人员应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清罐作业人员应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本条所列证书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证书。

第十八条旁站监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第十九条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由旁站监护人员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栅栏进行监护。以隔离警戒区域为界,禁止与清罐作业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个连续作业期间(8小时),旁站监护人员不得更换。

第二十条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按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旁站监护人员、审批人员要检查确认清罐作业人员手机、火种等上缴情况,工作服装、防护用品合格情况,设备设施防爆情况,现场抹布、工具的防静电、防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在采取排除油气的通风措施后,当油气检测浓度为:

一、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8小时作业。

二、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4%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30分钟作业。

三、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4%-25%时,不戴呼吸器不准进入作业。

四、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25%-40%时,不经专门批准不准人员进入。

五、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40%以上,禁止进入油罐清洗作业。

第二十三条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或消防空气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可根据不同条件采取自吸空气、手动供气、电动风机供气、压缩机供气、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隔离式呼吸器的软管末端应放置在新鲜空气的上风处。

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尺寸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好,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事项。呼吸软管严禁有接头,内外表面不应被油类等污染。

第二十五条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之后,必须清洗干净。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作业人员每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更衣洗澡,换下工作服,用肥皂清洗身体,并刷牙漱口。

第二十七条清罐作业场所应备有人员抢救用急救箱,并应有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允许值时,清罐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重新通风,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九条当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其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必须做到引入该场所的电气设备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用电规定。在该场所应严防铁器等相撞击。?

第三十条禁止在夜晚、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的大风天进行油罐的通风或清洗作业。清罐作业期间禁止明火作业。对油库、加油站周边的环境应进行密切观察,如节气燃放鞭炮、电焊切割等。

第三十一条电气设备检查、试验时,必须在距作业油罐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第三十二条垫水或充水使用的进水管线,不应采用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

第三十三条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向处配置好适量的消防器材。油库清罐时固定消防设施处于临战状态。

第三十四条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应穿防护服(内穿白色衣裤、袜子,外穿防静电整体防护服)。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不允许使用橡胶手套和长靴。清罐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工作鞋、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及鞋。

第三十五条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5%时,清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禁止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

第三十六条引入油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份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都应与油罐作电气连接,并应做好可靠的接地。引入罐内的金属管线,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进行金属跨接。

第三十七条通风管、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三十八条风管应使用电阻率不大于108欧姆的帆布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电很快消散。

第三十九条油罐清洗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宜避开严冬或盛夏季节。

第四十条下列人员严禁从事清罐作业: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二、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三、患有深度近视、巅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病以及年老体弱不适应清罐作业者。

四、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第四十一条专业清罐人员,每年应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带到施工现场备查。

第四十二条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出。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换装、隔离和拆除

第四十三条有条件的油库,在不影响油品质量的情况下,清罐之前宜设法将汽油罐换装柴油。通过进出油管线、排污管线排空可以放净的余油。

第四十四条油库在作业前,首先应放净罐内存油,使油面降至最低,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线必须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明示。

第四十五条加油站断开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等与人孔盖的连接,拆除潜油泵、液位计等,将人孔盖及相关附件放置到距离操作井壁两米以外的稳定场地上。电缆线套管用密封泥填塞,外露导线采取包裹的方法防护。

第五章排出底油

第四十六条油库采用垫水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油罐倒空后应精确计量底部的存油(水)并予以记录,以便确定垫水高度及水泵的运行时间。

二、垫水时应选择其适宜的开孔处,以带静电导出线的胶管伸至油罐底部。垫水时流速不宜太大,一般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左右,待油水界面形成后经过计量,使其界面处位于出油管线上沿0.5-1厘米为宜。

三、垫水结束后,从罐内抽出该进水胶管,用输油管线或临时敷设的胶管将垫起的底油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内。此间应严防冒顶。同时还应通过计量检查底油是否完全排空。否则应继续垫水,直至罐内确认排空底油为止。

第四十七条油库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通过排污阀自流排油,直至油不再排出时为止。

二、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切断与其它输油管线或油罐的通路并应将与油罐脱离开的管线法兰用盲板封住。

三、将胶管由进(出)油管线的另一端插人罐底,用手摇泵或真空泵(配套电机应为隔爆型,并置于油罐人孔三米以外)抽吸底油,并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此间通过计量,若确认底油排空完毕三十分钟后,应通过人孔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记录。

第四十八条加油站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将导静电胶管靠着油罐人孔口壁缓慢伸入罐底,用手摇活塞泵抽吸底油,并放至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若油泥上带有较多油品造成较大损耗时,可从进油罐注水后浸泡24小时以上,使油品起浮,再采用机械抽吸。

第四十九条?底油排空后,宜采用手摇泵或真空泵将罐底存水、污杂抽吸至油水分离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六章排除油蒸汽

第五十条排除油气前应认真检查:

-、是否已按要求排出底油(水)。

二、是否切实断开(拆断或已加盲板)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

三、是否切实拆断油罐的阴极保护系统等。

第五十一条油库清罐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

第五十二条当使用防爆风机进行罐底通风时,风机宜设架安装,并应高于防火堤的高度。一般情况下,防爆风机、动力配电箱均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若防爆风机不能安装在防火堤之外,则必须用长度不小于6米的风筒,使风机安装在油罐人孔3米以外。

第五十三条机械通风排出油气时,通风量应大于残油的散发量。机械通风应采取正压通风,不得采取负压吸风。

第五十四条油库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打开罐顶上部光孔、量油孔,卸下呼吸阀等。

二、打开油罐下部人孔,以风筒连接风机与油罐下部人孔。经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三、进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四、对于空气流通良好的油罐,可采用自然通风十天以上,经测试,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防护措施,方可入罐作业.但如需动火时,则必须进行机械通风。?

第五十五条油库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二、靠近油罐的一端连接充水管线,其间应设置阀门以控制充水流量,另一端以盲板封住。

三、切断或关闭胀油管阀门。

四、在罐顶适宜的开孔处安装好溢水胶管接头,溢水管线的口径应大于进水管线的口径。

五、检查无误后,起动水泵缓慢充水(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待水面超过人口高度时,逐渐加大流量;当罐内水量达到3/4罐容时,应逐渐减小流量;待水面逐渐接近罐身上沿时,应暂停充水,浸泡二十四小时并可启动风机排除油气。

六、然后再起动水泵继续向罐内缓慢充水直到充满,使水和油气从排水管线流至排污池等处。

七、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停止充水而改为由排污管线将污水排至排污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八、当污水排放到最低液位,可卸下充水管线,把手摇泵的吸入管由此管口伸入到油罐底部,将罐底存水抽至油水分离池等处。

第五十六条加油站埋地油罐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一、双人孔油罐以风筒连接风机(风机一般设置在防火堤外,有困难时必须在人孔操作井3米以外)和油罐的一个人孔,空气从一个人孔进,油蒸汽从另一个人孔出。单人孔油罐则将风筒沿油罐人孔处伸入油罐内部,驱赶、置换油气。经安全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二、逆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第五十七条加油站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一、打开进油口阀门,插入注水管。

二、水量达到油罐容量的四分之三时,浸泡24小时。

三、继续注水至水从计量管流出,流出量达到十分之一罐容时,停止注水,使用机械抽吸污水。

四、污水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七章气体检测

第五十八条气体检测的范围,应包括甲类、乙类、丙A类油品的储罐内等作业场所及附近35米范围内可能存留油品蒸汽的油气浓度。检测人员为旁站监护人员,检测人员应经过适当测试技能训练,测试时应记录时间、气温、油气浓度。

第五十九条必须采用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体测试仪,并应由经过训练的专门人员进行操作,若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测试。如需动火作业时,尚应增加一台防爆型可燃气体测爆仪。可选取带一米及以上长管(抽风管)的测试仪。

第六十条油库检测选择测点、确定测值:

一、气体检测应沿油罐圆周方向进行,并应注意选择易于聚集油气的低洼部位和死角、通风不良处、复杂构件处。对于浮顶油罐还应测试浮盘上方的油气浓度。立式油罐单一空间测试点不少于四点,地上卧式油罐不少于两点。

二、同一时间段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大者为该时刻测值。

第六十一条?加油站选择测点、确定测值:

一、在每个人孔处的测试点不少于两点。

二、同一时间段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大者为该时刻测值。

第六十二条安全措施:

凡进入油罐测试,罐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得大于爆炸下限的5%,测量时必须两人协同工作,罐口应有专人监护。检测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劳保护具,并备妥必要的安全用具。罐内严禁拆装仪器和更换电池,所有照明设备必须是安全防爆型的,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

第六十三条每次通风(包括间隙通风后的再通风)前以及作业人员入罐前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并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十四条作业期间,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在温度不升高的情况下,每四小时内不少于一次,以确保油气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六十五条对于动火分析的油气浓度测试,应采用可燃气体测试仪和测爆仪同时测定,并于动火前三十分钟之内进行。如果动火中断三十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做动火分析。试样均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之后。?

第六十六条测试仪

一、测试仪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或由其指定的部门鉴定认可,并定期检查。

二、使用测试仪必须严格遵循说明书规定,用前检查仪器是否正常,用后再次复核其正确性。

三、使用中如对仪器产生怀疑,必须重新校准,必要时,作标准气样测试校验。

第六十七条风向、风速的测定

使用手持式风向风速仪进行观测时,应选择不受周围障碍物影响、迎风面观测。

第八章入罐作业

第六十八条检测人员应在进罐作业前三十分钟再进行一次油气浓度检测,确认油气浓度符合规定的允许值,并做好记录。清罐作业审批人员会同旁站监护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持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六十九条作业审批人员审批同意,旁站监护人员进入作业岗位后,作业人员即可进罐作业。

第七十条作业人员在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具进罐作业时,一般以三十分钟左右轮换一次。

第七十一条作业人员防护服外系救生绳(同时作为信号绳),在埋地油罐内清洗作业时,救生绳应系在清罐作业人员穿戴的安全带上,绳的末端留在罐外,以便随时抢救作业人员。作业、作业休息期间均应保持罐底通风。

第七十二条清除污杂的通常做法:

一、人工用特制铜(铝)铲(撮子)或者钉有硬橡胶的木耙子,清除罐底和罐壁的污杂及铁锈.

二、用特制加盖铝桶盛装污杂,并用适宜的方法人工挑运或以手推车搬运等运出罐外。

三、以白灰或锯末撤入罐底后,用铜铲或竹扫帚进行清扫,用铜制工具除去局部锈蚀

四、对于罐壁严重锈蚀的油罐,当油气浓度降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可用高压水进行冲刷,

五、用拖布彻底擦净。

第七十三条如油罐需进行无损探伤或做内防腐时,应用铜刷进一步清除铁锈和积垢,再用金属洗涤剂清洗,并用棉质拖布擦拭干净。

第七十四条油罐污杂,在作业期间应淋水,以防自燃。

第九章照明和通讯

第七十五条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其最低悬挂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米,且固定牢靠。供电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且应配置漏电保护器,做到一灯一闸一保护。

第七十六条轻油罐清洗作业时的照明,一般应采用防爆手电筒作局部照明。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

第七十七条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联系,宜采用防爆型的通讯设备。禁止将普通的移动电话或BP机带入清罐作业场地。

第十章验?收

第七十八条清洗后的油罐一般应达到:

一、用于储存高级润滑油和性质要求相差较大油罐的重复使用,要求达到无明显铁锈、杂质、水分、油垢,用洁布擦拭时,应不呈现显著的脏污油泥、铁钙痕迹。

二、属于定期清洗,不改储其它油品时,应清除罐底、罐壁及其附件表面沉渣油垢,达到无明显沉渣及油垢。

三、属于检修及内防腐需要清洗的油罐,应将油污、锈蚀积垢彻底清除干净,用洁布擦拭无脏污、油泥、铁锈痕迹且应露出金属本色,即可进行内防腐和检修。

第七十九条验收合格后的油罐在有监督的条件下,立即封闭人孔、光孔等处,连接好有关管线,恢复油罐原来的系统。一般应采取谁拆谁装,谁装谁拆的作法以防止遗漏。

第十一章其?它

第八十条油库油罐清洗作业结束后,应由专业技术和维修人员对油罐底板、圈板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以维修养护。应对底板、底圈板及顶板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记录。加油站应对油罐内壁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以维修养护。油罐内壁使用测厚仪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八十一条油库应结合油罐清洗对油罐底板及进(出)油管线以下的底圈板进行内壁防腐处理。涂刷高度不宜过大,否则应考虑静电导出措施。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各分销公司可根据本安全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油罐清洗HSE作业计划书。

篇3: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第四章?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施。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储存温度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岗位巡检、门卫值班等制度,严格执行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各项措施。

第二十五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和做好记录。对无产地、无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二十七条?储存场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过期、报废以及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储罐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隔离。

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在同一仓库。

4、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三十条?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甲、乙类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甲、乙类化学品库房内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第三十四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有绝热措施或冷水喷淋设施。

第三十五条?罐区防火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第三十六条?储罐的防雷与防静电设施、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应按规定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使用的车辆、船舶、容器、槽罐等设备设施,应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第三十九条?装卸作业应由专人在现场负责指挥,装卸运输作业人员应按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识,堆放稳妥。

第四十条?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装卸后应清理干净。

第四十一条?装运具有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性质的化学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装卸流速不得超过上限值。

第四十三条?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质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

第四十四条?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降温措施。

第七章?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产品、原料时,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剧毒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废弃物,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销毁。金属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清理干净,不得改作它用。包装容器的销毁,应在安全、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理干净,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四十八条?闲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处置。对失效过期,已经分解、理化性质改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转移,应组织销毁。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五十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废料。不准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倾倒入下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归口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油罐清洗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

⑴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

⑵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应进行清洗

⑶油罐发生渗漏或者其有其它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

⑷油罐拆除或空置前

⑸其它情况需要清罐的

3、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的油罐清洗工作,油罐清洗前应与公司工程维修部、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协商。

4、油罐清洗的工程主要内容是:清除罐底、罐壁及附件表面的沉渣油垢,并妥善处理油泥等杂物,清罐前做好油罐油品的转移,开启人孔,拆除油罐附件或安装的设备,清罐后安装复位,达到进油条件。

5、职责与分工

⑴油库、零售管理部根据需要,经与油品销售部、油品业务部协商后,提出油罐清洗作业计划,并将计划报工程维修部,质量安全环保部,主观经营业务和安全的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⑵工程维修部根据审批结果安排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由工程维修部、油库、零售管理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核会签。

⑶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协议,办理油罐清洗作业票,如需加盲板的还需办理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票。如需作业人员进入油罐的,还需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票、确认单等。

⑷清罐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接受由质量安全环保部、油库、零售管理部组织的清罐作业培训。经安全考核后方可办理临时出入证,进行清罐作业。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清罐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着火、爆炸、窒息、中毒;磕、碰、撞伤;滑跌;梯(架)上掉落;扭伤等;

②清罐安全知识,防静电安全知识,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操作规程等

③呼吸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知识

④防护及抢救用品及相关知识

⑤事先约定的紧急联络方式,求救信号等。

6、施工单位和油库、加油站要准备好相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施工现场应准备的物资、工具、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防爆风机、防爆油泵、防静电输油管线、氧气测试仪、可燃气体测试仪、安全帽、安全带、救生信号绳、防护眼镜、隔离式呼吸器、急救箱、灭火器材等。

7、清罐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审批,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8、凡有清罐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旁站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名),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旁站监护人员应在人孔位置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监护。

9、清罐作业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表达可以进行油罐清洗作业,如载明可进行“石油化工设备容器清洗“等关键字样;清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清罐作业人员应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清罐作业单位旁站监护人员应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本条所列证书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证书。

10、旁站监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11、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并由旁站监护人员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进行监护,禁止与清罐无关人员进入安全界标范围内。一个连续作业周期(8小时),旁站监护人员不得更换。

12、旁站监护人员、审批人员要检查确认清罐作业人员手机、火种等上缴情况,工作服装、防护用品合格情况,设备设施防爆情况,现场抹布、工具的防静电、防爆情况等。

13、在采取通风措施后,当油气检测浓度为:

⑴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8小时作业。

⑵1%

篇5:装车管理规定范本

一、车辆过皮重后,需让装车台现场操作工人员给予装车辆进行编号确定鹤位;

二、车辆找准鹤位后,需按次序排队并按定置线停正车;

三、装车前5分钟客户需将装车单送到交票口处,核定车辆并进行登记,并说明是否分次装车;

四、装车前需认真向客户说明装车注意事项;

五、装车时现场操作工须严格按装车程序操作;

六、客户在扶栏杆、梯子、移动接地线、开关放气阀、摁信号钮时禁止带手套,保持设备及现场卫生;

七、车辆在装车区内防火帽须关闭,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每小时,停止行驶后须及时熄火并做好手刹;

八、在装车区内禁止私自装卸任何物品、私自进行修车等与装车无关的操作;

九、装车完成后须及时到地磅过磅,禁止车辆无故逗留;

十、装车时客户须在装车台做好监管,不得长时间在罐车上逗留,禁止离开装车现场做与装车无关的事;

十一、装车时客户需正确佩戴安全帽,禁止穿铁钉鞋上罐车;

十二、装车过程中禁止提鹤管看样、取样、测液位,在装车口处禁止开关手电、使用非防爆手电等器材;

十三、禁止闪点小于28℃的油品与其他油品混装;

十四、未经许可禁止客户动用消防器材和其它与装车无关的设备器材;

十五、客户应做好现场维护工作,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倒油、随地大小便;

十六、未经值班人员同意禁止客户私自取样;

十七、禁止带手机进入装车区;

十八、客户装车撒油时须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油品回收,现场清理;

十九、在装车过程中禁止启车、打火;

二十、在设备、其他或个人车辆发生泄漏等异常情况时未经值班人员许可禁止随意启动车辆;

二十一、禁止酒后进入装车区;

二十二、客户须认真遵守公司制度、服从值班人员管理;

二十三、严禁背靠墙壁坐,必须在操作台前坐姿要正;

二十四、装车罐、进油罐、加工罐换罐必须提前20分钟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二十五、对于异常车辆,及时与班长,并把车辆停在异常区;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