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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车间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与使用范围

为了消除各类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本制度规定了作业前的风险评估,施工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以及安全作业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2、职责范围

2.1安全环保部、设备科负责制定本制度,负责各自范围的监督管理。

2.2各车间、班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制度要求。

3、施工前的准备

3.1根据作业项目要求,应制定施工作业方案,落实作业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2项目作业负责人应按方案要求,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交待清楚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

3.3进行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电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作业,如需登高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容器、受限区域、用电作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未经审批前不得进行作业。

3.4项目负责人应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制定专人负责施工作业期间的作业安全。

3.5施工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会同设备、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3.6在进行设备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作业审批手续,由安全环保部根据规定审批签发各类作业证,施工单位各类措施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票证上签字后,方可施工作业。

3.7在进行抽堵育板、设备检维修、吊装、动土及电气检修和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申请办理以上作业审批手续,由设备动力部门审批签发各类安全作业票证,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票证上签字后方可施工作业。

4、安全要求和措施

4.1对施工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后进行作业。

4.3作业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行,并合理放置。

4.4应对作业现场的爬梯、围栏、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5对使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4.6对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和冲洗装置。

4.8对作业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4.9应将作业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10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4.11需夜间施工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5、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施工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5.2施工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电气设备施工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5.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工作,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5.5严禁涂改、转借各类安全作业票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对各类票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7特种作业必须由具备安全作业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6、现场作业结束后的检查内容

6.1现场作业负责人应会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检修人员检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6.2现场作业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3对影响作业需要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

6.4现场作业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6.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6.6施工作业单位应会同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设备进行单位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篇2:安全作业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焦化厂的安全作业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避免财产损失,现将焦化厂安全作业票的管理制度作如下规定:

二、责任确定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厂各车间生产区域安全作业票的管理。

四、内容

1、凡在各生产区域内进行安全作业的单位,必须填写相关作业申请。

2、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懂工艺、懂安全的人员。作业票证车间栏中的签字者,必须是车间主任或付主任。作业票证经安环科签字后送安全主管厂长或厂长审批签字。

3、作业单位提出作业申请后,须由安环科和工艺设备科人员到作业现场检查监护,确定各种工艺技术设备及安全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作业。

4、安全作业票证必须严格按照票证的内容认真填写工作地点、时间、工作内容以及措施,给各审批单位审批后,反馈到安环科确认后,票证方可生效。

5、安全作业者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及作业票,严禁无证上岗,不得随意更换操作者,违反该规定的立即停工,进行整顿。

6、进入作业现场的操作者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7、对单位在生产区域进行大中修施工,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安环科进行确认。必须遵守焦化厂制定的安全作业制度,严格履行作业票证的审批手续,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8、外单位人员在焦化厂生产区域施工,须经安环科进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方可进行作业。

9、外单位在焦化厂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安环科人员负责在现场监督,施工停送电由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联系,外单位人员不得私自进入配电室进行操作。

10、外单位在焦化厂施工必须制度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业票证由施工单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证必须注明双方负责人和监护人姓名。

11、作业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特殊作业必须由两名专业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否则收回作业票。

12、安全作业时间必须在早18:00时(冬季17:30)之间进行,作业票证只限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作业时间,需经主管厂长或厂长批准。方可进行延时作业。

13、对不填写作业票证而进行作业的单位,除经检处罚外,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海鑫焦化厂

2010年10月25日

篇3:储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或其他封闭设备内进行的作业。

2引用标准

2.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规程》(LD84-1995)

2.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2.3《工作场所的危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GB1251.1-1989)

2.4《特低电压(ELV)限值》(GBT3805-2008)

2.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

3名词和术语

4职责

4.1安全环保办公室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罐内作业的监督、检查、审批和考核。

4.2属地单位负责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申请,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3作业单位负责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施工前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交底和实施作业许可措施。

5管理内容

5.1切断

5.1.1停止储罐的运行和使用,对储罐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5.2.清洗、置换和清理

5.2.1对危险储罐可靠切断后,打开储罐上所有人孔、手孔、放空阀、出气阀、料孔和排污孔等。

5.2.2根据危险储罐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储罐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储罐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5.2.3危险储罐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5.3采样、分析或检测

5.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储罐内前,要对储罐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5.3.1.1含氧量不能低于19.5%;

5.3.1.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5.3.1.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5.3.2对危险储罐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储罐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储罐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5.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5.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5.4.1进入危险储罐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5.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4.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储罐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5.4.4在储罐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4.5储罐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储罐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5.4.6在储罐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储罐,在储罐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储罐内通风。

5.5安全监护

5.5.1储罐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5.5.2进入储罐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5.5.3进入储罐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5.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5.5.5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储罐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储罐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6相关文件

7相关记录

篇4: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抽堵盲板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以及在设备检修和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燃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三条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开停车、检修或抢修过程中,设备管道所存有物料及一定压力、温度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四条盲板的选用、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1、盲板的直径应与阀门和管道的口径相适应,并且必须保证能承受运行系统管路的工作压力。

2、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时,盲板不能选用破裂时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盲板应有大的突耳,并涂有特别的颜色,以达到醒目。

4、盲板以及盲板相配合的垫片应按管道的介质的腐蚀特性、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严禁用有裂纹、伤痕的材料或石棉板做盲板材料。

第五条厂级、车间级应建立盲板档案台账,并进行编号。

第六条盲板有各使用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制定专人负责抽堵盲板工作,并制定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应有有经验的人担任。作业人、监护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做应急处理,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八条在有毒、易燃液体系统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将有毒、依然液体放入容器中进行对有毒物料的中和,易燃物料的收集回收处理。

第九条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必须确认部位,每个抽堵盲板处应在现场挂牌,表明盲板位置,相应记录台账清理,对较大系统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应误抽堵盲板造成事故。

第十条在光气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负压,以防止光气喷出造成事故。

第十一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正压(煤气类<1.96KPa,氨等刺激性物质<0.49KPa),以防止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条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改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第十三条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十四条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

第十五条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第十六条《抽堵盲板作业证》有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安全生产部保留一份。

第十七条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或领导,必须对作业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逐项落实检查完成后,通知公司安全生产部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的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如有争议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协调仲裁。

篇5: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涉及用火、登高、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二、引用文件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生产区域内使用或盛装过硫酸、盐酸、烟酸、硝酸、液碱、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甲醇等,对人体有腐蚀性作用的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四、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危害识别

1.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针对腐蚀性物质、作业内容、作业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五、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单位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2.安环科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3.作业单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完工后,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六、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1.作业所在单位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防护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急救方法,现场应配备的应急冲洗水源。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行作业。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时,为防止腐蚀性物质伤及他人,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和“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切实做好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防止相连管线有腐蚀性物质伤及人身。

5.对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可能存在压力的情况时,作业前应将压力泄净,泄压时泄压人员应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具,防止腐蚀性物质喷出伤及人身。

6.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作业前应进行清洗、置换、吹扫,尽可能的清除腐蚀性物质。作业人员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

7.对泄压、清洗于地面的腐蚀性物质应及时收集、冲洗,防止作业过程中伤及人体。

8.、对作业前无法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清洗置换的,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穿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面具、防化服,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9.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废弃、闲置的,应进行严格的冲洗。

10.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七、人员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

1.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作业;

3.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

5.对未经允许的人员或未按相关安全规定作业的应进行劝阻或责令停止作业。

(二)作业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作业设备腐蚀性介质危险特性,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三)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3.“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作业时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具。

(四)审批人员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业现场了解“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情况;

3.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许可证的管理

1.“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是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2年。

2.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3.“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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