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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后勤副校长岗位安全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0

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是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

1.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对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特别是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3.加强对食堂、超市、自备水源的管理,确保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4.加强学校宿舍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宿舍安全;

5.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盗工作,维护学校财产安全;

6.加强学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安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篇2:学院分管基建后勤基建处副处长工作岗位职责

学院后勤与基建处副处长(分管基建)工作岗位职责

1、按照后勤处工作职责,协助处长做好后勤处的基建管理工作;

2、安排和处理日常基建科室事务。

3、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按建筑施工规范和基建程序办事。

4、负责制订学院基建年度计划和基建科室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查。

5、负责对基建科室人员的考核。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6、负责学校的基建维修工作。

7、协助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并监督执行。

8、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程的进度安排和工程质量检查,以及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的工作检查。组织竣工工程验收和整改工作。

9、负责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初审工作。

10、严格财务制度,及时报账。认真验收,把好数量、质量关,必须质量合格、数量相符、工程到位后,方能付款。

11、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外部联系工作,以及工程完工后的各项验收、检测。

12、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篇3:公司分管后勤工作副主任兼工会女工委员会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公司的后勤保障安全工作,负责招待费合理计划使用。

2、在公会正、副主席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局女职工的工作。贯彻并督促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法令,关心女职工的切身利益,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女职工劳保用品发放工作。

4、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不断增强女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女职工遵章守纪,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半边天作用。

5、组织展开女职工身边无事故的安全活动。

篇4:工会主席(兼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安全职责

(一)监督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工会成员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审核公司各项安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审议公司各项奖惩决议。

(四)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月”、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节能减排宣传和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五)依法参与和监督员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和补偿、抚恤工作,维护员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按照行政上“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对主管的行政后勤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督促主管的行政后勤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主管工作时,同步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篇5: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监狱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负责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4条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办公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5条发生事故时,做好后勤供应,协助事故处理。

第6条深入井下,深入现场,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适时组织对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第7条依法做好土地征用、采空区地面沉陷治理和土地复垦赔偿工作,搞好矿群关系,维护矿井利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不受外界干扰。

第8条监督、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工伤保险的交纳,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9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行政后勤副矿长(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对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的,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直接责任的重大中,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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