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安全责任制-幼儿教师
1、热爱幼教工作,工作中耐心细心、态度和蔼,仪表整洁,以身作则,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2、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完成各科教学计划并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备课提前一周做好逐日计划,按时上课,游戏和户外活动,严格执行幼儿一日常规,做好交接班记录。
3、关心热爱幼儿,做到四快(眼口手腿)六不(不披头、不待客、不打电话、不做私活、不串班、不聊天)集中精力避免发生事故。
4、善于研究幼儿的心理特点,做好个别幼儿的教育工作,教育幼儿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配合家长提高幼教水平。
5、教师之间互相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同志间互相搞好团结。
6、举止文明待人诚恳,热情有礼貌,生活俭朴,衣着朴素大方整洁,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品德修养,言行做幼儿的表率。
7、向幼儿进行预防疾病和卫生常识教育,配合保健医做好晨检、午检,注意观察幼儿精神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8、在上班时间内不准将自己的孩子带入班内。
篇2:(院长)校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院(校)长对院(校)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院(校)的各项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3、为院(校)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安全设施。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院(校)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处置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预案。
7、协同院(校)级领导完成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篇3:(院长)后勤副校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法规,组织实施依法治校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
2、负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院)关于安全工作方面的决议,积极督办,抓好落实。
3、指导、督促、检查分管科室的安全工作,督查后勤服务人员安全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负责后勤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知识培训。
4、负责组织有关处室搞好物资供应、校产管理、绿化美化、水电管道、食品卫生及设备的采购与维修工作。
5、负责对后勤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日常安全宣传,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期、按规定复训。
6、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立即制止,及时汇报,组织整改。
7、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基本知识和器材操作方法。
8、负责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场所的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9、完成校(院)长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篇4: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食堂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同样适用于本镇内各公民办学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
?2014年9月
篇5:安全责任制-班级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班级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人生安全,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分层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原则,制定本责任制。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班级教育教学等设施设备负责。
2.班主任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提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3.班主任经常督促指导学生认真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班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班主任应结合《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对本班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及时、有针对性。
5.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校外各类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在校外各种场合下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6.班主任应对本班教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定期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提醒学生注意。
7.班主任应每日按时做好学生点名工作,了解学生出席情况。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监护人。
8.班主任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班级活动,如班队主题会、社会实践、春秋游、卫生劳动等,保证活动中的学生不因违纪、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9.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送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就诊,并上报学校。
10.如遇学生缺席或发生校内安全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应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
11.班主任应了解本班学生在各学科中的表现,协调好学科间的作业量,避免学生因作业量过重而造成的伤害。
12.班级管理安全责任依据分工不同,贯彻“谁组织活动,谁负责”的原则;同时依据“齐抓共管”原则,在无明确分工的管理工作中,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教师为第二责任人,班主任不在的情况下,下班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13.未尽事宜,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