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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临时用工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篇2: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项目临时性辅助用工的管理,保障用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凡项目经理部招用测量、水电、材料、质检、试验、机修、卫生、电焊、炊事等临时性辅助用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3、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时,是一项严肃的劳动用工制度,项目经理部应本着"控制数量,择优招用,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招用手续,使临时性辅助用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4、项目经理部成立"临时性辅助用工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书记任副组长,技术、工程、财务、材料、成本各室主任为组员,负责项目经理部临时性辅助用工的招用审批,解决临时性辅助用工使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设在书记室。

5、根据上级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的有关规定,项目临时辅助用工原则上应尽量从本公司待业人员、职工家属、外部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待业青年、离退休人员等城镇户口人员中招用,尽量不用或少用农民工。

6、临时性辅助用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道德品质好,年满18岁,身体健康,并有劳动能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B、具有本市户口的,须持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出务工证明;

C、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D、凡从事电工、::焊工、测量、质检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或北京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从事炊事员工作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7、项目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应先由需用工部门填写"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审批表",提交项目临时性辅助用工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审批合格后并交纳押金500元后方可录用。

8、用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应由项目与临时工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即行解除,如须继续使用,继续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项目及临时工本人各持一份。

9、临时性辅助用工有下列情开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B、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C、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项目经理部不履行劳动合同,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B、临时工参军、升学的。

11、项目经理部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劳动合同,应提前十天通知对方。

12、项目临时性辅助用工工资待遇根据工种不同,按基本工资每天10-15元执行。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其劳动强度的大小、技术要求的难易、工作表现的好坏及工作效率与质量的高低当上下浮动100-500元/月。其工资、奖金经领导小组评议后,由预算室统一造表,财务室核发,本人签领。

13、项目经理部应教育临时工严格遵守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由于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凡不认真履行合同,不能胜任工作的,一律要辞退。

14、本办法由北京市中铁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十七项目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工程公司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合理使用临时性用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临时性用工的范围

(l)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短期招用l年以下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民工、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员、其他企业的下岗人员,均属于临时性用工;

(2)使用外地务工要在市劳动局规定允许范围内,属限制工种的,原则上不得使用。

3.使用临时性用工的批准权限

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雇用临时性用工时,须提前写出书面用工报告,注明用工人数、岗位、用工条件、使用期限,送公司劳动人事部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招用。具体人选可由用人部门单方确定或与劳动人事部门共同确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临时性用工,一经查出,予以辞退。

4.招用条件

(l)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特长,能圆满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4)离退休人员的年龄,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

(5)能服从公司的管理和指挥,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5.招用审查

(1)专业技术人员,须持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

(2)离退休人员,须持离退休证;

(3)本市下岗人员,应持有下岗证或证明;

(4)城镇待业人员、农转工,须持本市户口本或求职证。

6.招用手续

(l)用人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面试,填写招用登记表;

(2)劳动人事部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体检;

(4)签订协议书(由公司统一制发),合同期限3一12个月。并实行1一3个月的试用期。

7.临时用工工资的支付标准

(l)被聘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执行月工资计发制,按下列标准计发:

1)具有高中级或相当于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月工资额2000~3000元。属于不可替代岗位的,经领导研究另议;

2)具有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月工资额1000~2000元。

(2)被聘在下列工人岗位的,执行日工资计发制,按下列标准计发:

l)被聘在厨师、司机、电工、水暖工、维修工、计算机录人员等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日工资30~50元;

2)被聘在服务员、采购员、炊事员、售货员、绿化工、司梯工、运行工、水化工等熟练工人岗位工作的,日工资20~40元。

(3)被聘在库工、值班门卫、保洁员、保管员、收款员、辅助厨工等辅助工人岗位工作的,执行小时工资计发制,按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4)临时性用工当月工资根据当月考勤,于次月15日发放。

8.劳保福利待遇

(1)临时性用工只享受工资,不享受公司其他津贴和补贴;

(2)所在单位具备提供工作餐条件的,可免费享受工作餐;

(3)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及有关规定,临时性用工享受本岗位劳动保护;

(4)临时性用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不享受企业医疗保险待遇,属因工负伤的,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9.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l)对临时性用工要与正式职工一样进行管理,按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并按出勤日或出勤工时计考勤。

(2)各用工部门每月初3日内将临时性用工的上月考勤,经负责人签字后,报劳动人事部门审核以支付工资。

(3)临时性用工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或违章违纪,企业可随时予以辞退。

(4)企业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d通知本人,并支付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5)临时性用工不胜任工作,因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或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可随时予以辞退,企业不支付赔偿金。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临时性用工还需进行赔偿。

(6)临时性用工若解除合同,须提前30d通知用工单位,并交纳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人不交纳赔偿金的,自上次工资收入中扣除。

(7)临时工在试用期内,或因企业不按劳动合同支付(兑现)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的,可随时解除合同,不向企业支付赔偿金。

篇4: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

第四条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五条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督促或协助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十条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

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严重违章、管理混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发生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应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终止合同,限期退场。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三章其?它

第十四条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其它。

第十五条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员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篇5:电力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13号)

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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