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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1、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3、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

般故障。

4、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

运行。

5、电瓶车在运行中要精力集中,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要减速行驶,并鸣笛示警,严禁用机车顶撞风门。

6、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7、顶车时跟车工应在前方瞭望指挥,否则严禁开车。

8、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

9、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10、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篇2:景区电瓶车司机职责

景区电瓶车司机岗位职责

1、熟悉了解安全常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2、管理、保养车辆,保证游客用车。

3、熟悉车辆性能,勤检修、勤清洁,使车辆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4、接送游客时,应以稳、慢为主,确保安全,如路面凹凸时应给游客必要的提示。

5、严守纪律,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

6、接到用车通知,必须提前到达调车地点,发动好车辆。

篇3:安全生产责任制:电瓶车司机

电瓶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4条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运行。

第5条电瓶车在运行中要精力集中,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要减速行驶,并鸣笛示警,严禁用机车顶撞风门。

第6条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7条顶车时跟车工应在前方瞭望指挥,否则严禁开车。

第8条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

第9条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10条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瓶车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2条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无证上岗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不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不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导致电瓶车运输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没有减速行驶,不鸣笛示警,导致撞坏风门或其他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电瓶车运行中,司机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过程》,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将控制把手取下,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善,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电机车、电瓶车司机是井下运输机车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驾驶,严禁机车头部坐人,对蹬车,扒车人员坚决制止。不开飞车,注意巷道质量,遇有岔道、转弯、上、下班高峰期必须减速慢行,发出信号。

第2条的闸、灯、铃、尾灯要保持完好可行,否则不得运行。

第3条运送物料不得超高、超宽,两机车同向运行时,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第4条严格交接班制度,控制机车手把要随身携带。

第5条加快车皮周转速度,拉车数量不得超过规定。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机车、电瓶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对所操作的机车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5:电瓶车司机安全责任制

1、做好本岗位的安全自主管理。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班前预想、安全确认、班中巡查和班后验收制度;做本质安全型人(要安全、会安全、能安全的人)。

2、带头执行、落实严格落实《事故应急调度制度》、《安全确认制度》、《开工许可制度》、《零星作业人员汇报制度》、《隐患汇报制度》等五项制度。

3、积极配合区队开展走动式安全培训,手指口述,五级问责,质量标准化创建等安全管理工作。

4、做好岗位“手指口述”。使用前要认真检查蓄电池箱、电动机、电器的盖子是否盖紧,各部件的紧固螺丝是否松动,动力线是否破损。要检查机械部分、润滑及制动系统是否完好灵敏,灯、蓬、铃、闸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问题必须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5、运行过程中,对行车段巷道的帮顶支护情况要注意观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对行车范围内的轨道状况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请有关单位予以处理,保证安全行车,同时要保护好本段巷道通风、机电等设施;

7、行车期间,尤其是通过风门、巷道狭窄地段时,司机四肢不得露出车外,不得探头探脑。车不停稳,司机不准下车;

8、行车通过风门区域时,必须发出声光信号。接近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地段以及前方有人员、车辆或视线障碍时,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通过风门后,要及时关闭风门;

9、电瓶车司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悬挂于车蓬上,瓦斯超限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10、按规定使用电瓶车,并加以爱惜,严禁超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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