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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分公司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直接作业环节包括:《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石油公司所属油库、加油站等进行检维修、施工等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取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七条“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一级用火作业由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签字后,报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安全监督部门申签后,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发,并报陕西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备案。

2.二级用火作业由油库主任、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主管部门、施工组织部门、安全部门审核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并在安全部门存档。

3.油库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作业班组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油库主任审核,油库主管部门审签;加油站三级用火作业由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ME审核,加油站主管部门审签。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后,报分公司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后,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4.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5.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6.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17.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分,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九条?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不符合动火管理规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对动火作业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下达整改意见,待整改验收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4.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5.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条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基层单位,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各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陕西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备案;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分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各分公司施工作业负责部门(项目的安排部门)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办理程序:“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签发时,先经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现场确认签字后,经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签后,报分公司主管安全经理进行签发,并在分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3.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5.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各分公司施工作业负责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6.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各分公司施工作业负责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各分公司施工作业负责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无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班,盲班处应挂牌标识。

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11.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12.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作业。

13.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4.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15.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六条?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不符合进入受限空间管理规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随时检查现场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进入受限空间管理规定的危险作业时,有权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停止作业,并下达整改意见,待整改验收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4.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区公司、油库)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护,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5.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七条?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在各分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施工方)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项目实施部门)持有,第四联存放在基层单位(油库或加油站)。

3.“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双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本规定对内部员工的习惯要求应通过制度公示、纳入安全教育、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方式确保劳动人员周知。

第十条术语和定义

1.“受限空间”是指在中国石化所属管理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裙座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2.“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3.“隔离”是指采取加盲班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

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留存,第二联由项目实施部门,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七条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项目实施部门,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2.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安全监督部门申签后,由主管经理签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油库、经营部(或各分公司零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情况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悬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登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

7.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8.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9.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高处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不符合动火管理规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对高处作业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随时检查高处作业情况,在发现“三违”作业时,有权收回高处作业许可证,停止作业,并下达整改意见,待整改验收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4.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15m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区公司、油库)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护,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在作业的整个过程中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三违”作业和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和实施应急防范措施。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九条许可证的管理

1.“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3.“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4.“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破土作业系指在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二条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由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区公司、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签字后,报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申签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经理签发。

2.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直属企业油库、加油站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各分安全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

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八条?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破土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三违”作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和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对破土作业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随时检查破土作业情况,在发现“三违”作业时,有权收回破土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下达整改意见,待整改验收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4.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破土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破土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区公司、油库)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护,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破土作业过程中,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九条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基层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篇2:防止H2S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1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国石化[20**]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3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4各生产单位必须对所辖生产场所进行硫分布调查,用标准画法绘制《硫分布系统工艺流程图》、《硫平面分布图》。当硫分布系统工艺、设备发生改变时,要及时给予更新,并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各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制定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有硫化氢危害的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和适用的防毒防护器材,并制定《防护器材管理规定》,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生产单位必须为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提供适用的防护器材。

7任何人不配戴合适的防护器材,禁止进入硫化氢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硫化氢浓度不明,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护器材。严禁在含硫化氢气体区域内摘下防护器材。

8在硫化氢场所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与作业人同时配备合适的防护器材。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上方作业,必须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9不得强制他人在没有合适防护的情况下,进入含硫化氢或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作业。没有合适防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10各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对生产场所硫化氢浓度实施检测,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场所,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有效实施整改,并做好检测、整改档案记录。

11禁止将含硫化氢的气体排放大气,含硫污水必须密闭输送到污水汽提装置,严禁直排其它污水系统。生产单位的生活用水系统必须与工业污水系统隔离,严防硫化氢窜入生活用水系统。

12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要有计划地逐步改为密闭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13进入有硫化氢或可能出现硫化氢场所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防止硫化氢中毒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防硫化氢中毒知识》应包含如下内容:

--作业场所硫化氢分布情况;

--硫化氢理化性质及其中毒机理;

--含硫化氢环境作业安全规程、规定;

--各种防护器材的特性、防护性、使用方法、日常维护规定等;

--硫化氢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及技能。

14进入生产、储存、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部作业,设备的工艺处理及作业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5对长期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体检,要及时调离不适宜继续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的人员。

16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要执行相关的《规定》。

17本《规定》如有与中国石化[20**]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不符,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1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篇3: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538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各油库、加油站要加强对油罐汽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承担成品油运输单位要规范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经营。

第三条?所有承运商、运油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经营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并将自有和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并要将本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发到承运商,督促承运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HSE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集团公司、内蒙公司安全环保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作业承运商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要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对承运商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应暂停其承运业务,责令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在陕西公司的各分公司之间应建立承运商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

各油库、加油站应定期向经营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安全部门反馈承运商(含油罐车)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经汇总后,经营管理部门向承运商反馈各油罐车在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确保对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到位。

第三章?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十条?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的日常管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公路油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四)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保险,并取得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按照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第十一条?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kg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七)经具有国家相应计量检定资质机构检定,并出具相应罐容表。

第十二条?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第四章油库装卸油管理

第十三条?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卸、付油场地管理规定》。初次进库的油罐车驾驶员入库前应接受油库有关人员对上述两个《规定》内容的教育。

(二)油库门卫必须按《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入库的油罐车进行检查。油罐车入库前要主动接受油库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不允许带入的物品,是否渗漏等;驾驶员手机关闭,禁止随身携带,烟火固定存放,着装符合规定等;门卫对油罐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危险货物从业许可证、押运证等证件进行检查,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

(三)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等待卸油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四)入库前驾驶员负责复查油罐车出油阀门是否关闭等情况,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五)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应停车休息,不得进入库内。

(六)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冰时,必须清扫、处理后方可入库、站,确保上车作业人员安全。

(七)在入库前要检查是否有随车的油品数量单和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单)应注明车辆牌号,否则,不得入库。

(八)非专用车辆(包括带挂车的、卸油快速接头为非标准的等不符合油罐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入库。无电瓶防雨胶盖的车辆,不准入库。

(九)油罐车驾驶员必须履行入库登记手续,经油库门卫确认符合入库条件后,方可入库。

(十)存在车辆接地拖带长度不够;罐体渗油、漏油;未安装防火帽、汽车电瓶接线柱(+、-极)裸露在外和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等问题时,门卫有权阻止油罐车入库。

第十四条?油罐车入库时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上下地磅不得超过3km/h。油罐汽车在过磅和接卸、灌装作业时,应按照油库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停车。

第十五条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停车位置不当时重新对位。

(二)油罐汽车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接好静电接地线;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驾驶员要将钥匙挂到指定位置,将“正在作业”的HSE标牌放置在车辆前方的指定位置。

(三)同一车辆在灌装不同油品时应对油罐进行清洁,以确保油品质量合格。灌装油品车辆罐内存有上次余油时,油库不得灌装,以免引起质量纠纷。

(四)灌装油品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时要严格控制流速;装油高度必须符合安全高度规定,不得超装,以防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六条油罐车装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防静电接地线。经有关人员检尺铅封,关严拧紧罐口盖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十九条?装、卸油车辆在打铅封时,应有专人检查、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油罐车出库时门卫要认真验票,单位、品名、数量与出门证相符时放行。

第二十一条?油罐车接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入库站的油罐汽车须按照油库计量程序执行。要经稳油后,通过磅或液位计量确定油品数量,如超过误差,要按照有关计量规定或《运输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经验收确认的油品数量,填入入库油品计量记录单中。油品损耗较大的,按照有关计量或《运输协议》规定处理。

(二)对入库站油罐车要每车计量油罐水高,油中含水或杂质的不得接卸。

(三)对经计量确认的油罐汽车,由油库质检人员按照油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油品检验项目按照油品入库检验规定执行。

(四)对经检验发现油品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卸。同时要将油样按照规定封存,将检验结果上报油库领导,并逐级进行上报进行处理。

(五)对来油的油罐车在引导油罐车入位停稳后,核对罐车与卸入油罐中油品的品名、规格是否一致,并检查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完好。

(六)卸油时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必须采用快速接头,严禁将输油管放入计量口卸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应先稳油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和化验取样,经计量和检验确认合格,值班主任签字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

(七)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防静电接地线,设备复位,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雷雨期间和高温季节的中午宜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擦拭罐车或用油清洗擦拭其他物品,严禁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工具、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在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严禁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第五章?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指定车位。设置隔离警戒线,备好消防器材,连接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车进行铅封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油罐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车静止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计量要测量油罐车油高、水高、油温。计量完毕后,驾驶员、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车卸油口、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并经值班长进行复核确认。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计量卸油罐的空容量,并进行油罐车油量与卸入罐容量进行体积比对,确认可以卸入量。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经值班长审核,发出卸油作业指令。

第二十六条?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

卸油阀门,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阀门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卸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禁止打开计量口卸油。遇有雷雨、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值班长、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阀门,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油罐车安全离站。

第六章?违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向库站内运输、入库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凡发现或查出存在违反油库、加油站管理规定情况的,要下达违章通知单。同时对违章情况要记录在检查记录中。违章达到二次的,要向该车下达不得入库灌装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对属签订运输协议单位的运输车辆,违章通知单要发至所属单位。

第三十条?向油库、加油站运输油品的车辆,如发现或查出存在油品数质量问题的,公司要向油品承运单位下达通知单,取消运输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陕西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试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对装置和管道试压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试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术语和定义

试压作业

指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装置、容器、管道、受压元件等承压体上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的作业。

职责

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试压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试压作业的技术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试压作业措施落实和监护工作。HSE部门负责试压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试压作业操作技能。

试压设备及安全附件应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6MPa时,需用气体介质试验时,必须有设计文件规定或技术部单位同意,制定试压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应对现场防范控制措施和作业条件确认后再作业。

危害识别

根据工作任务,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和试介质,开展危害识别,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至少应包括:

a)参加试验的管道线号、规格设有关设备位号,并在流程图上标明;

b)试验项目、试验压力、介质及压力来源;

危害识别

c)加置试验用盲板位置、规格、线号及装拆负责人;

d)压力、温度检测总的数量及位置;

e)应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临时连接措施;

f)复查确认负责人;

g)升压步骤、停压时合格标准及检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h)试压危险区域警戒范围、人员站位、试压进度,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i)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j)原始记录。

作业许可

试压前,由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风险告知,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a)试验方案的技术要求,明确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及特性;

b)过程存在的风险、危害及控制措施;

c)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d)试验过程中应遵守的制度、标准、规程;

e)落实控制措施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凡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由施工作业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压力试验方案,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对照试压安全措施要求现场逐项确认。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压设备、机具的摆放位置离试压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其摆放位置不应小于50m。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3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50m范围划为警戒区;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8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100m范围划为警戒区。在警戒区内应设专人流动值守警戒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在升压过程中,不允许工作人员沿管线检查。当试验压力超过4MPa时,沿管线两侧各6m范围内应划为禁区。

耐压试验注水时,应排尽管道内部的空气。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稳压期间,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的法兰、盲板、压力表时,禁止站在法兰、盲板的对面,读表时视试验压力确定站位安全距离,水压试验不少于2米,气压试验不少于6米。

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法兰或焊缝有渗漏现象,严禁带压拧紧螺栓和补焊,应降压后,再进行修复,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当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处理前应将压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进行作业。

试压设备有专人看管,负责试压和停压操作。

试压后泄压处置

试验合格后,应将试验介质引至室外合适地点排放,并注意安全。

气压试验,应缓慢降压,排放应尽量利用系统内的放空管,如用临时按管应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应牢固可靠,应承受反冲力的作用。

试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制设施。装好拆除的管阀、仪表。

试压作业应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篇5: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负责执行岗位职责,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和义务。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运输及销售等人员在相关工作交接方面应严格遵守采购合同管理。经领导批准的由采购人员与供货单位签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内容含供货单位、品名、质量、数量、用途、包装要求、价格、运输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后,合同副本交仓库管理人员、提货单交承运单位提货,货到由仓贮管理人员根据合同验收。

3、根据合同副本验收由运输单位送来货物无误后,签收回单并开具入库单,交采购员办理报销手续,记录入库台帐。

4、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在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交仓贮管理人员一份。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复印件由销售人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送交用户。

5、采购(销售)人员与具有危险化学品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委托协议时,要求承运方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书、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证书。

6、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运输单位,均应妥善保存危险化学品的供货合同、运输协议,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发票、收据等相关资料。

7、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对剧毒危险化学品还应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对运输和出入库及仓库保存期间发生的包装破损、丢失、被盗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报区安监局及当地派出所备案。采购、销售、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人员均应及时处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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