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主任岗位职责
门诊部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门诊部的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政治思想、行政业务、预防保健、日常医疗的领导工作,全面完成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3、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布置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组织制定门诊部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院长,分管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4、负责领导、组织、检查门诊病员的会诊工作。
5、定期召开门诊系统会议,协调各部门关系,督促检查医务人员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医护常规技术操作规程。
6、负责组织门诊工作人员做好卫生保健宣传、清洁卫生、消毒隔离等工作。
7、经常对全体人员进行医德教育,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医疗事故。
8、对所属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工作。
9、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油脂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1、?目的
通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有效整改,预防发生各种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2、范围
公司生产、建设、办公、生活的所有区域。
3、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对所管辖车间的机械、电气设备、皮带运输装置、化学品(含机械油品)、各种车辆、消防器材设施、特种设备等的安全检查,负责年检、建立、健全本部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制定重点部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检查车间落实公司、部门各种安全制度等情况。
3.2 各车间负责检查本车间机械、电气设备的运转安全性,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性;检查班组落实公司、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巡查制度、相关作业程序,各种化学品安全储存、使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落实情况。
3.3 各班组负责检查维护本班机械、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性,检查本班员工落实公司、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含生产工艺规程)及各级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三违”问题及本班各种交接记录情况。
3.4 人事行政部负责厂区的日常安全综合巡查 、重点部位抽查和安全监督管理;对部门上报和集团、公司及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召集有关会议,研究制定措施,指导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整改;检查各部门落实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检查各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报审的手续办理和施工安全管理情况等,建立落实公司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台帐。
4、 程序
4.1 检查的主要内容:
查组织建立、查领导管理、查制度落实、查防护措施、查隐患整改、查教育培训、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演练、查各种记录。
4.2 检查的主要形式
日查、周查、月查、巡查、重大节日前检查、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
4.3 日查
由当班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负责。每天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本班组的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处“三违”事件和其它违规行为;检查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好。日查中,告主管并随时填写《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记录表》,当周报送本部门和综合部安全,若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仍将该表签字报送本部门和安委会备案。
4.5 月查
4.5.1 由部门(厂)经理、车间主任、有关技术人员、兼职安全员负责。每月对本部门管辖的车间,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控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填写《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记录表》,当月报送给综合部安全。
4.5.2 综合部代表安委会,每月对全厂区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隐患检查,包括部门、车间安全隐患整改和落实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在下季度每一周经理例会上,通报安全综合管理情况,综合部将上月安全检查情况和领导的安全要求,形成安委会会议记录,同时发布《通报》。
4.5.3 综合部将检查发现未整改完的安全隐患,汇总部门月检情况,填写【2010()年()月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表】,同时将此邮件张贴、发送各部门、车间、安保跟踪、复查各部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形成相关记录。
4.6 巡查
综合部安全须坚持每日安全巡查,由安全管理 人员和值班人员负责,发现内部员工和外部作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其它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和纠正,规范好厂区生产、建设、生活秩序;发现厂区内、车间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立即限期整改,保存好巡查和相关记录。
4.7 “重大”节日前的检查
“重大”节日放假前,各部门、车间须依照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结合生产实际,对管辖的机械、电气设备、皮带输送装置、消防器材设施、各种仪表、仪器、开关、线路、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进行认真综合检查,查出隐患,彻底整改消除,确保节日期间生产、消防等各项工作安全,并填写保存相关检查记录。
4.8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检查
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综合部安全负责接待,公司主要负责人、综合部安全主管、各生产部门主管、安全专职员配合检查,综合部安全准备好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和安全工作汇报材料;各部门做好检查准备,政府查出的安全隐患,安全专职人员填写《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或限期整改。
4.9 整改
各级主管须认真检查到位,根据管辖区域的生产环境和作业对象,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日查、周查、月查和其它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须逐条研
究、彻底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部门、车间整改不了的,应及时报告安委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综合部安全督查各种隐患整改,填写《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复查单》(附件二),并据情发布《通报》。
4.10 各级主管须完整保存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建立 安全检查台帐,以备公司和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查验。
5、相关文件
5.1《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施工安全规定》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3 公司《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5《机关、团休、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记录
6.1 《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记录表》。
6.2 《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复查单》。
篇3: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