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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制度

一、疾病与病假证明,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开具,并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

二、诊断证明必须按《国际疾病分类9》(ICD-9)或《国际疾病分类10》(ICD-10)进行书写,不得自创病名。

三、住院医师有权开具二周内的病假证明,主治医师有权开具三周内的病假证明,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有权开具四周内的病假证明。如病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需有上级医师双签名或科主任签名。最长病假,不得超过三个月。开具病假证明时须注明病假起止日期。

四、疾病证明须依据充分,与病历记载内容相符,如尚待确诊,须注明。病假证明的休假时间,须客观、真实,符合疾病的诊疗需要,休假时间在病历中须注明。

五、临床执业医师在各自的专业领域范围内开具疾病与病假证明,不得跨科开具证明。

六、本院职工的各类医学证明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诊断证明书院、科两级管理,医疗业务科负责统一发放和管理,科主任负责各临床科室内诊断证明书的调配和管理。诊断证明书为同一编号的两联,医生必须在两联上按内容同时详细书写,证明联交付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暂行保管,定期上交医疗业务科存档并换取新的诊断证明书。

八、临床执业医师开具疾病与病假证明必须严肃、慎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临床科主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开具证明、滥开病假、弄虚作假、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100至500元的处罚,造成医疗纠纷的进一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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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一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一、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客观反映病人的病情及病情状态,只限于本专业的疾病。

二、临床医师开具证明必须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体检和必要的实验室辅助检查,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病人的病史,阳性体征和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的结果。

三、已经确诊的门诊病人需要疾病诊断证明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对诊断不明确的应由上级医师会诊后方可开具,并经上级医师签字。

四、属于打架斗殴,外伤事故等涉及法律问题的疾病诊断证明,患方应出具公检法机关的书面材料,经治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明,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

五、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证明的时间。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一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一周以上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开具休假建议证明,但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经治医师开具半个月休假建议证明,对需要休息半个月以上、壹个半月以内的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对于需要休息壹个半月以上或数次开具休假证明已超过三个月的,须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病假日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录,病假限于当日或次日起,不开过期病假。

六、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七、转院证明须经科室的讨论,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登记。

八、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须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继续营养费用须经营养科主任会诊,开具相应证明,医务科盖章。

九、产假、计划生育假证明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院职工疾病诊断及病假证明由各专科主任开具。

十、凡涉及伤残等鉴定的诊断证明,由医务科指定专家会诊,经2名专科副主任医师签署疾病诊断和病情状态的意见,由医务科盖章。

十一、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证明由医务科组织三名专家会诊,共同签署意见后医务科盖章,分管院长签字。

十二、实习、进修医师无权开具医疗证明,轮转医师开具的医疗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字。

十三、门诊病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假休息建议证明,由门诊服务台登记后盖章,出院病人的疾病诊断、病假休息建议,由住院收费处登记盖章,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医疗证明应及时报告门诊部或医务科。

十四、在急诊室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门诊服务台登记盖章;在住院病房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登记盖章。

篇3:区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出具管理规定

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具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医师诊疗意见的医学资料,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及各类保险报销等的参考凭证。为进一步规范对诊断证明出具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师须严格按病人实际情况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诊断证明,并记录于病历。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生效。“诊断证明专用章”由门诊部专人负责,实行用章登记,负责盖章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报门诊部、医务科。

二、病休时间一般为:急诊病人最长3天,门诊病人最长15天,住院病人出院时根据病情最长1个月,需延长休息时间者,应经医师复查后根据病情实际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病休。产假及计划生育有关的病假、休假时间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三、门诊病人诊断证明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无门诊病历或门诊病历书写不完善、超过专业权限、时间期限或各种证明复印件一律不予盖章。住院病人需写清住院号,以备查验。

四、住院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须有上级医师签名(急诊除外),进修、实习医师不准开具诊断证明。疑难复杂危重病例、有医疗纠纷倾向的病人、涉及民事纠纷及交通事故的病人诊断证明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出具,科主任审核后方可盖章。

五、门诊及出院后病人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需持司法机关介绍信,由经治医师据实开具,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六、补写死亡证明者,需持相关部门介绍信,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病人相关资料及查阅登记后据实补写证明。证明书中要注明死亡时间,签字时间应为开具证明当日时间,证明书右上角注明“补开”字样。

七、凡用于退休、调换工种、复工、复学、出生医学证明、转外院诊疗等特殊用途的诊断证明,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由医务科、药剂科给予协调解决。

九、各级医师不准以出具医学证明谋取私利,不准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如开具的证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4:妇幼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职责

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职责

(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出院时凭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核实无误后交给新生儿父母。新生儿父母凭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及身份证去医院指定科室窗口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人员,每日定时去分娩室和手术室核查产时新生儿信息,同时取回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后于电脑信息核对。

(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和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在领证本上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给新生儿父母。

(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及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到指定科室加盖本单位《医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二联发给领证人。

(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篇5:A区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

一、开具疾病证明和病假证明具体要求: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有权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用于申办麻醉卡的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主治以上任职资格并获得麻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并加盖处方章。门诊患者一般不开疾病诊断证明,诊断写在病历上。若医疗单位或患者单位需要时,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也可开具诊断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伪造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意见书。

(三)原则上疾病诊断意见书必须由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可由患者直系亲属持患者病历及委托书代办,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执业医师签字,经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四)病假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一般疾病一周以内;(2)严重、慢性疾病一个月以内;(3)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中风等可酌情延长至二~三个月;(4)急诊病人或不能明确诊断者3天以内。

(五)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补开病假证明、交通事故与保险索赔等特殊情况要求补办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和病假证明,主管医生须凭医院原始病历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补办证明才可办理,并注明"补办"字样及补办时间,并经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

(六)疾病诊断意见书的领取与管理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取《疾病诊断意见书》。

2.已领取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3.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死亡证明: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经管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此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交给死者家属去防保科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三联单,防保科按规定将第三、第四联交死者家属。节假日或夜间在总值班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院证明:医院门诊、住院的病人转外地检查治疗一律须经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由经管医师开具转院证明或疾病诊断意见书,到医院指定的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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