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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静脉用药调配与使用操作工作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医院静脉用药调配与使用操作规范

目的: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有效地达到治疗目的。

范围:药剂科、护理人员

责任人:全体药剂人员、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

1.调配前:

1)洗手,戴口罩;

2)检查药液名称、浓度、剂量、使用方法、有效期;

3)药液有无沉淀、混浊、变色、絮状物;

4)瓶身有无裂缝,瓶口有无松动(软包装应挤压,查有无渗漏);

5)查输液器有效期、有无漏气;

6)查棉签有效期、有无漏气或开封日期。

2.调配时:

1)再次核对医嘱,查对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患者姓名、床号,经2人确认无误后才能执行。按药品性质、不同用药时间,分批次将药品摆放。

2)调配时再次确认药品与医嘱一致性,严格无菌操作,按医嘱使用量将药品按先后加入液体中,药液尽量做到现配现用,抽取药液时,注射器针尖斜面应当朝下,紧靠安瓿瓶颈口抽取药液,然后注入输液袋(瓶)中,轻轻摇匀。注意观察调配过程中是否发生颜色变化、产生浑浊、沉淀或絮状物等。如有应立即告之处方医生,待确认后再行配制。

3)溶解粉针剂,用注射器抽取适量静脉注射用溶媒,注入于粉针剂的西林瓶内,必要时可轻轻摇动(或置震荡器上)助溶,全部溶解混匀后,用同一注射器抽出药液,注入输液袋(瓶)内,轻轻摇匀;

3.调配后:再次核对输液标签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用量,准确无误后,调配操作人员在输液标签上签名或者盖签章,标注调配时间,保持输液瓶口无菌状态。

4.静脉用药混合调配注意事项:

1)不得采用交叉调配流程;

2)静脉用药调配所用的药物,如果不是整瓶(支)用量,则必须将实际所用剂量在输液标签上明显标识,以便校对;

3)若有两种以上粉针剂或注射液需加入同一输液时,应当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和药品性质顺序加入;

4)调配过程中,输液出现异常或对药品配伍、操作程序有疑点时应当停止调配,报告当班负责药师查明原因,或与处方医师协商调整用药医嘱;发生调配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重新调配并记录;

5.交叉调配系指在同一操作台面上进行两组(袋、瓶)或两组以上静脉用药混合调配。

篇2:医院用药后观察制度

某医院用药后的观察制度

为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用药后观察制度。

一、门诊设立药物咨询台,配备药师为门诊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方法的指导,并向患者详细说明药物可能存在的严重不良反应及观察方法。

二、进一步加强输液安全管理,严把药物配伍禁忌关,控制静脉输注流速,预防及减少输液反应、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三、用药后护士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用药反应,患者用药后如有不适或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用药,及时报告当班医生,进行相应处理,护士和医师应及时与病人及家属进行沟通,并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安慰,同时,及时向病人及家属解释药品可能存在的药品不良反应,避免产生误解。如果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上报和通知临床药学科。

四、实施临床用药监控,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故的检测上报。

五、临床药学科做好我院临床科室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对所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登记,分析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并及时向上级单位及“全国不良反应监测网站”报告。

篇3:医院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医院提示: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一、肾功能减退患者用药应注意

许多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而某些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应用药物的原则如下。

1.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调整给药方案。

2.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低的药物。

3.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4.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根据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由肝脏代谢,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⑵.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药物,肾功能减退者可应用,但剂量需适当调整。

⑶.肾毒性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也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减量给药,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二、肝功能减退患者用药应注意

肝功能减退时药物的选用及剂量调整需要考虑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以及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发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由于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复杂,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尚未完全阐明,根据现有资料,肝功能减退时药物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主要由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如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属此类。

2.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如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属此类。

3.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如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均属此种情况。

4.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属此类。

篇4:医院老年人用药注意事项

医院提示:老年人用药注意事项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也见减退,一旦罹患疾病,在应用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合理使用药物:一定要明确诊断,选择合适的药物。可用可不用就不用,可少用就不多用,可单用就不联用。

2、给药的方法:一般不主张用静脉点滴和肌肉注射方法给药。尽量选择口服给药。但如患急性病、急性感染伴有高热等,则需要静脉途径给药。

3、用药的剂量:由于老年人肝肾功能减退,对药物代谢能力下降,肾脏的排泄也较慢,所以,老年人用药剂量比青壮年应有所减少,用药种类也不宜过多。老年人用药量,一般规定为:60~80岁为成人量的4/5;80岁以上为成人量的1/2。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导致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容易有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忌用药过量和时间过长。

4、药物的选择: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药物应尽可能避免应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老年人身患疾病较多,用药相应也多。但用药要恰到好处,才能祛病益寿,否则,会给身体带来损害。

5、注意用药后产生的副作用:如果出现副作用,应及时停药。此外还应避免长期用药,以免产生蓄积中毒。随时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在老年人用药过程中要随时注意病情变化,如有新的症状出现,就要考虑是否为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

6、不要滥用补药:俗话说:“药补不如食补”。乱吃补药,也会带来许多危害。

7、减少药品种类:药物之间还可能发生互相作用,可增加毒性或降低疗效。因此,同时用药的品种不宜过多。老年人常患多种慢性疾病,服用多种药物的机会增多,药物间的相互作用增加。如果多药相互作用是减慢药物在体内的消除,易引起不良反应。如果合用是加速药物消除,则能减弱药理作用,使原有疾病得不到应有的治疗而加重。要按剂量、按疗程用药。服用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应注意病情变化,及时检查肝、肾功能对老人用药应实行必要的监护,在用药治疗期间要密切注意观察,一旦发生药物反应或身感不适应立即停药去医院就诊。

8、不宜应用大寒、大凉、大热、大温之药。

篇5:医院孕妇用药注意事项

医院提示:孕妇用药注意事项

孕妇用药,既要考虑药物对疾病的疗效,还应注意药物对孕妇和胎儿的不良反应,避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有些药物可以通过胎盘屏障,孕妇用药不当有可能造成胎儿发育受影响,如造成胎儿唇腭裂、失语(哑巴)、矮小、畸形、死胎及一些怪病等。因此,用药要权衡利弊,谨慎用药。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尽量不要用药:

病情不重时,一般不必用药;能少用药物时绝不多用;可用可不用的,则不要用;可单用时就不要联合用药。选择口服给药,尽量避免注射方式给药。根据治疗效果,尽量缩短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

二、选择毒副反应小的药物:

用药前应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如使用抗菌药物时,选择毒副作用小的药物。毒副作用较大的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三、不宜使用的药物:

1.不要使用对胎儿有明显毒性或致畸作用的药物:在妊娠头3个月中孕妇用药不当就有可能引起胎儿畸形。药物的致畸作用大多发生在胚胎期,可使婴儿出生时已经畸形,也可使婴儿在出生后在发育过程中产生畸形。如奎宁、乙硫异烟胺、磺胺类、安眠酮、胰岛素、丙咪嗪、氨基喋呤、羟基脲、白消安、华法令及利福平可致胎儿畸形。苯丙酸诺龙、*、可的松及强的松等可引起腭裂。而激素类、抗癫痫、抗肿瘤、抗寄生虫、抗糖尿病、解热镇痛、抗疟及镇静催眠药等均可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和毒性作用,也不宜使用。

2.不要使用对肝、肾功能损坏严重的药物:如多粘菌素E、B及万古霉素,服用时间过长,使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异烟肼、双醋酚汀、氯丙嗪、甲睾酮等可引起肝损害。

3.不要使用毒副作用较大的抗菌药物:毒副作用较轻的抗菌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其它β―内酰胺类、磷霉素、林可霉素类、大环内酯类(除酯化物)等药物孕妇和哺乳期可以使用。而有些抗菌药物孕妇则不宜使用,如四环素可积蓄于骨和牙齿,使胎儿骨生成延迟及釉质发育不全;链霉素可使听神经功能减退,严重时,可造成耳聋;喹诺酮类可引起软骨损害等,妊娠期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和呋喃类等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4.不要使用对肠胃道刺激的药物:如阿司匹林、保泰松、糖皮质激素类药等。

5.不要使用剧烈的泻药:如硫酸镁、硫酸钠、酚酞、大黄、番泻叶等泻药。

6.不要使用子宫收缩药:如缩宫素、麦角新碱、脑垂体后叶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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