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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育人工作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育人”工作条例

第一条依据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以及高等教育基本规律,为使我院成为培养“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理想”的“四有”新人的坚强阵地,按照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总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后勤服务总公司范畴暨所有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成立后勤服务总公司“服务育人”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上确保该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四条广泛持久开展“比学习、比技术、比作风、比奉献”活动,培养员工爱岗、敬业、乐业、献业精神和服务育人意识。

第五条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技巧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围绕“服务育人”要求,创新服务制度。

(一)总公司建立“管理干部集体进学生寝室和星期六后勤服务接待日”制度,听取学生对后勤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让学生知道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饮食中心建立“共建两个文明”(文明服务、文明就餐)制度,通过员工规范文明的服务,让学生养成遵守公共用餐秩序的习惯。

(三)饮食中心建立“献血营养餐”制度,给义务献血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让更多的学生关心和热爱社会公益事业。

(四)物业中心建立“捡拾钱物登记招领”制度,做到室内外捡到的所有钱物――登记,一一归还失主,让学生深切感受拾金不昧的精神。

(五)学生公寓中心建立“我为学生解困扰”制度,通过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让学生学会关心和帮助他人。

(六)学生公寓中心建立“寝室卫生评比”制度,通过每星期一次的寝室内务评比,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能力。

(七)水电中心建立“水电维修上门服务”制度,通过及时、到位的水电服务,让学生感悟无私奉献精神之可贵。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形势要求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探索行之有效的“服务育人”方式方法,创造性地做好“服务育人”工作。

第八条本条例自二0**年三月*日起施行。

篇2:特种设备培训部门与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主要职责:

1、向本单位各特种设备应用部门和领导具体传达国家最新安全生产及有关特种设备的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及时向领导汇报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要求,并通过书面形式传达至各部门。

3、制定、完善各工种(锅炉、场内车辆、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和设备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安全制度。

4、记录安全台帐(巡查记录、整改记录、会议记录等)

5、每年1月根据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使用年限制定外送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与专业培训单位联系,外送培训。

篇3: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人员职责

主要职责:

1、向本单位各特种设备应用部门和领导具体传达国家最新安全生产及有关特种设备的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及时向领导汇报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要求,并通过书面形式传达至各部门。

3、制定、完善各工种(锅炉、场内车辆、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和设备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安全制度。

4、记录安全台帐(巡查记录、整改记录、会议记录等)

5、每年1月根据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使用年限制定外送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与专业培训单位联系,外送培训。

篇4: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1、向本单位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具体传达国家最新安全生产及有关特种设备的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及时向领导汇报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要求,并通过书面形式传达至各部门。

3、制定、完善各特种设备工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4、督促检查本单位各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记录(包括使用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等)

5、根据本单位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效期,制定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与发证部门取得联系,及其进行复审。

篇5:机械设备安全工作条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直接影响着施工生产任务的完成,影响着企业经济效益、机械完好率、国家财产损失及人身安全,是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头等大事。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注意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对玩忽职守、轻视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项目承包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当事人,应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关键,是安全组织措施的落实,是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是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预防事故手未然。因此各单位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与各级领导挂钩,与完成生产任务挂钩,实行安全否决制。

第三条为了奖优罚劣,综合治理,公司对全部机械设备安全工作实行指标管理,具体指标有:

1、重大事故案次;

2、事故费率;

3、事故死亡数。

指标与单位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挂钩,指标与奖惩挂钩,重奖重罚,以期引起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第二章机械事故的划分与统计

第四条由于保管、操作、保养、修理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或报废,不论对生产有无影响,均称之为机械设备事故。

第五条机械事故损失费用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种。

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包括:

(1)因机械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2)因机械事故造成机械设备报废而引起的机械设备净值损失(应减去残值)费;

(3)因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而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补助费、赔偿费等。(事故处理后再发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助赔偿费不再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费包括:

(1)为处理事故发生的车船费、差旅费、招待费等;

(2)因机械事故而造成的误工费、窝工费等。

机械事故损失费用一般只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费,但各级领导必须注意到因机械事故发生的间接经济损失比直接经济损失大得多。

第六条机械事故统计。

1、机械事故统计报表,各单位必须按月填报,当月未发生机械事故时,应在统计报表说明中注明“当月无事故”。

2、当月发生而又未处理完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月填报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可填报预计损失,事故处理完毕当月再填报该事故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

3、当年发生的事故,应力争在年底前处理完毕,有的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因涉及交通部门及各种原因,凡当年不能处理完毕的,一律在年报中填报预计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以便年终汇总,计算事故费率。次年处理后,可在处理当月的月报中填报实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再做为次年的事故进行汇总。

4、参加保险的机械设备,保险公司赔偿的事故损失费可冲减该机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但要扣除发生事故前该机所交的保险费。

即:参加保险机械的直接损失费=该机该次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费-保险公司的赔偿费+(该机全年的保险费÷12)*该机发生事故前的月数。例如:某台机械8月10日发生一次一般机械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15000元,该机全年交保险费3000元,则该机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费计算应为

30000—15000+(3000÷12)*8=17000元

又例如:该机在10月又发生一次小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则该机这一次事故直接损失费计算应为

3000—2000+(3000÷12)*2=1500元

5、我方无任何责任的事故,可不做为事故统计,但也要总结经验教训,将实际情况填报清楚。

6、严禁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各级统计人员有权按照统计法严格执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对隐瞒事故、迟报、漏报、少报、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机械统计人员,有监督、检查事故统计真实性可靠性的责任,今后事故报表填报情况,要做为统计人员业绩、能力、责任心技术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机械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机械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机,保持事故现场,并向有关人员立即汇报,填写事故报告单,由有关人员亲赴现场处理。

2、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在五日内用传真报公司,由公司派人亲赴现场和队(经理部)一起对事故进行处理。

3、事故发生后,主管机械安全人员,应亲赴现场,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制订事故处理措施,争取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底,并根据情况积极组织抢修,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本条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机械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四类。

1、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小事故对待。

(1)轻伤1—2人(经医院诊断三天内不能参加劳动者为轻伤);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不包括5000元)。

2、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一般事故对待。

(1)轻伤3—10人者;

(2)重伤1~2人者(经医院诊断三天以上不能参加劳动者,均为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50000元以下者(不包括50000元)。

3、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大事故对待。

(1)轻伤10人以上者;

(2)重伤3—10人者;

(3)死亡1~2人者(包括社会上人员);

(4)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以下者(不包括100000元)。

4、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重大事故对待

(1)重伤10人以上者;

(2)死亡3人以上者(含社会上人员);

(3)机械设备损坏达到报废程度者;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00元)。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发生机械事故后,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本单位无责任者,只总结经验教训。

1、小事故:

(1)负50%以下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情节较轻认识态度又好的可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负50%以上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20%罚款。

(3)负100%责任,或无照开车、酒后开车、情节严重者也可以按50%或100%进行罚款。

2、一般事故:

(1)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者,处以5—20%经济处罚。

(2)负50%以下责任者处以2~10%罚款。

3、大事故:

(1)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15%罚款工作。停止操作3~6个月,另行分配工作。

(2)负30%以上,50%以下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0%罚款。

(3)负30%以下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罚款。

(4)情节恶劣者,可以开除留用,发给三个月~半年的生活费。

4、重大事故:

(1)负30%以下责任者,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0.5~1%经济罚款。

(2)负30%以上50%以下责任者,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罚款。

(3)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5%罚款。停止其机械驾驶工作。

(4)情节严重者,可以行政开除,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机械操作手虽未发生事故,但有严重违章行为者,应视其违章情节,认识态度,处以20~100元经济罚款。

第十一条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限期纠正,到期不纠正或强调其他原因而顶着不办的,做为忽视安全生产处理,对其直接责任者处以10~100元罚款。并对单位处以500~3000元经济罚款,以用于安全技术措施改造。

第十二条凡属交通事故,由当地交通部门处理,交通部门已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的,各单位可不再按本条例进行重复处理,未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各单位仍应按照本条例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造成事故损失的指挥人员。

第四章安全指标与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机械设备安全指标从三个方面进行控制:

1、重大事故案次指标为零。重大事故:同第二章第八条第4条。

2、事故费率指标:

报告期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之和

事故费率=×100%

报告期累计施工总产值

3、残废死亡人数指标为:5000万分之一。

本指标主要控制因机械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人员死亡人数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内部职工死亡人数。因本条例第二章第四条所述原因,在施工中造成的内部职工死亡,属机械设备事故,应包括在指标控制范围内。凡属机械人员在施工生产中未执行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死亡,属于施工死亡事故,可由公司项目管理部归口统计上报。

以上指标按年完成施工总产值进行统计和核算。

第十五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决定对公司各单位实行“机械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有关领导及部门机械安全有关人员,要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其抵押金额规定如下:

l、公司主管机械领导500元

2、公司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及机械部长400元

3、公司安全专干300元

各项目经理的安全抵押金自定。

第十六条安全责任人奖惩兑现办法

1、公司全年三项指标无一超标者,退还全部抵押金,并奖励与抵押金数额相等的奖金。

2、公司全年三项指标中有一项超指标,均为未完成机械安全生产指标,超一项扣30%风险抵押金,超两项扣60%风险抵押金,三项全超扣100%风险抵押金。

3、全年如发生一起重大机械交通事故,即使其他两项未超,也要扣罚全部抵押金。

4、抵押金由各操作层、项目部在年初按公司规定对各有关人员在工资中扣发,年底奖惩兑现时,由各操作层、项目部代扣代发,金额列帐转公司。

第十七条三项指标完成情况,做为公司“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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