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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院急救医疗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中心医院急救医疗工作制度

1.医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接到调度指令后,保证1-2分钟内出车。并完成每天的急救医疗记录,出车单填写应符合要求,字迹清楚。

2.医务人员必须携带急救药品器材到每个患者身边。

3.医务人员必须对每个患者进行快速、认真的体格检查,作出初步诊断,转送过程中应坐在病人身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在现场和途中进行必要的治疗。

4.医务人员必须护送病人到医院急诊科,并向值班人员口头及书面交代病情签字后方可离开。

5.在现场发现特殊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或遇突发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调度室,以便通知有关部门作好一切准备工作。

篇2:某医院医疗安全预警制度

医院医疗安全预警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院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保障意识和医疗风险的防范意识,强化医疗安全的监控机制,更有效的防止医疗缺陷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全院职工,尤其是医务人员,在实施诊断、治疗和其他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作为不规范”或“不作为”而发生的任何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出现的医疗实践,无论患者与家属有无投诉,都属于医疗安全的预警范围。

(三)原则

医疗安全与质量要遵守“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准绳,以深挖细查质量要素的各方面、医疗过程的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主要手段,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警世责任人从而确保医疗安全为目的。

(四)要求

医疗安全预警工作分级进行。医院及各职能部门、各临床科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抓好落实。

二、医院安全预警分级

根据在工作或医疗活动中责任人因失误造成的医疗缺陷的性质、程度及后果,将医疗安全预警项目分为三级。

(一)一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一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主要是指违反各项规范要求,但是尚未造成患者投诉等后果的行为。

1、医疗文书

(1)门、急诊医师未书写门诊或急诊病历。

(2)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例中记录药物过敏史,输血患者未记录输血史。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住院志、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及其它记录。

(4)凡决定转出的病人,经治医师未书写转科、转院纪录。

(5)意外死亡病历未当天及时讨论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

(6)手术未进行术前讨论。

(7)为及时鉴定医院规定的各种医患协议类文书。

(8)造成病历等资料损失或丢失。

2.、纪律

(1)工作人员擅自离岗。

(2)对于疑难危重病人,会诊意识和辅助检查科室医(技)师在接到急会诊邀请后,未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诊查患者。

(3)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治、发药过程中聊天、打手机。

(4)门、急诊护士未及时将门急诊危重病人转送至急诊科、病区。

(5)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未通过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并经医务科批准而擅自实施。

(6)违反相关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7)将院内讨论的有关病人的情况等擅自不负责任地向病人或家属透露。

8)不负责任地解释其他医务人员的工作,造成患者或家属误解。

(9)违反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10)出现医德医风问题。

3、诊疗规范

(1)门、急诊医师对于经三次就诊仍难以明确诊断的患者未请上级医师复诊。

(2)危重病人到达急诊科后,未在三分钟内开始抢救。

(3)会诊医师未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或未请上级医师复诊。

(4)门、急诊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未实施首诊负责制。

(5)门、急诊医师未见病人即开具住院证或病房医师不看病人即开医嘱。

(6)三级医师查房不及时或记录签字不及时。

(7)病情突然恶化且初步处理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8)对疑难病例未及时提请科内、科间、全院、院外会诊。

(9)需马上执行的医嘱未向护士交待清楚,导致延缓执行。

(10)对病危病人未作床旁交接班或为将危、重病人的病情、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纪录。

(11)临床医师迟报、漏报传染病,或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未就地隔离、按规定消毒或转入传染科、隔离病房。

(12)择期手术未在术前上报医务科。

(13)麻醉师术前及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病人返回病房24小时内未诊查病人。

(14)手术医师在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病人。

(15)错发、漏发药物。

(16)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择期手术前准备不充分,延误手术进行。

(17)供应过期灭菌器械或不合格材料。

(18)护士未正确执行医嘱。

(19)采取体液标本时,采错标本、贴错标签、错加抗凝剂、非因患者原因导致采集量不够而需重新采取。

(20)处方中出现用法错误、用药禁忌、配伍禁忌或用量超过极量而未注明,但尚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1)于右眼中工商、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未及时上报。

(22)术后病人观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出血、异常渗血。

(23)因治疗需要且病情允许需要转科,转出科室未及时联系转入可是无正当理由拖延转入。

4、医疗保障

(1)抢救药品、材料未及时补充、更换,出现帐物不符或过期药品、材料。

(2)设备、器材出自按故障,未定期检测或维修不及时而影响使用。

(3)医技科室对于仪器、设备疏于检测维护,导致结果失真。

(4)医技科室疏于查对,弄错标本或项目、部位。

(5)血、尿、粪等检查遗失标本。

(6)特殊检验标本、病理标本的保留(存)时间短于规定时间。

(7)检查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未与临床科室及时联系并提议重新检查;发现检查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未主动报告。

(8)药剂科未能及时发现处方中药物用法不当、用药禁忌、配伍禁忌、用量超过基线量等。

(9)调剂人员对中药方剂中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用法的药物未单包注明。

(10)调配中草药不是用计量器具耳估计取药。

(11)营养餐有异物。

(12)造成患者投诉的医疗收费错误。

(13)计算机网络因疏于管理和维护,导致运行障碍。

(二)二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1.因发生一级医疗安全预警而引起病人投诉。

2.一年内被两次医疗安全预警。

3.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低于2

000元人民币。

4.严重医德医风时间,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医院声誉的毁损。

三、医疗安全预警程序

(一)立案

1.自查立案:医务科、护理部、临床科室、门诊办及其大部门均有权利和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检查、发现医疗安全预警项目内容,并交相关部门处理。

2.接受投诉立案:院办、党办、纪检监察审计、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接到患者投诉,经核实确有医疗安全预警项目之一的,于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立案。

(二)处置

1.自查立案的,立即下达医疗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

2.接受投诉立案的,于接到投诉后72小时内下达《医疗事故争议投诉通知单》和《医疗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

3.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4.被二、三级医疗安全警示的责任人,比席在接到警世通知后的48小时内到发出警示牌的部门接受谈话,参与谈话后本人的悔错表现,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罚。

5.经各级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参照医院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四、处罚

(一)处罚原则

1.根据警示等级,参考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确定除法额度。

2.区别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复合原因造成的后果中应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3.对于受到医疗安全警示的个人、科室和部门,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设法补救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全院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50100元)奖励。

(二)处罚类别

处罚人员

一级警示

二级警示

三级警示

直接责任人

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扣罚,书面检讨。

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扣罚,全院通报:负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取消当年晋升资格。

扣罚当月奖金;负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全院通报;视具体情况处以记过、待岗、两年内取消晋升资格等处罚。

责任人

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扣罚,书面检讨。

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扣罚,书面检讨。

负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取消当年晋升资格。

篇3:附一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和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分管院长、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进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医院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医患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生效。

3、患方也可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4、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可由医患双方共同提起,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5、患者死亡存在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尸体必须及时送往殡仪馆进行冻存,不得停尸病房。

7、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按以上程序进行处理,患方不得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闹。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接待部门:医务科投诉电话:*****

篇4:第一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一、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客观反映病人的病情及病情状态,只限于本专业的疾病。

二、临床医师开具证明必须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体检和必要的实验室辅助检查,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病人的病史,阳性体征和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的结果。

三、已经确诊的门诊病人需要疾病诊断证明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对诊断不明确的应由上级医师会诊后方可开具,并经上级医师签字。

四、属于打架斗殴,外伤事故等涉及法律问题的疾病诊断证明,患方应出具公检法机关的书面材料,经治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明,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

五、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证明的时间。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一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一周以上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开具休假建议证明,但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经治医师开具半个月休假建议证明,对需要休息半个月以上、壹个半月以内的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对于需要休息壹个半月以上或数次开具休假证明已超过三个月的,须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病假日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录,病假限于当日或次日起,不开过期病假。

六、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七、转院证明须经科室的讨论,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登记。

八、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须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继续营养费用须经营养科主任会诊,开具相应证明,医务科盖章。

九、产假、计划生育假证明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院职工疾病诊断及病假证明由各专科主任开具。

十、凡涉及伤残等鉴定的诊断证明,由医务科指定专家会诊,经2名专科副主任医师签署疾病诊断和病情状态的意见,由医务科盖章。

十一、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证明由医务科组织三名专家会诊,共同签署意见后医务科盖章,分管院长签字。

十二、实习、进修医师无权开具医疗证明,轮转医师开具的医疗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字。

十三、门诊病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假休息建议证明,由门诊服务台登记后盖章,出院病人的疾病诊断、病假休息建议,由住院收费处登记盖章,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医疗证明应及时报告门诊部或医务科。

十四、在急诊室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门诊服务台登记盖章;在住院病房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登记盖章。

篇5:附一医院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医院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患双方共同的责任,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不仅充分体现了患者的权利,也诠释了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诊疗过程中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有助于及时发现不良因素、可有效的避免医疗缺陷、保证医疗安全,增加医疗透明度,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此,我院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施任何诊疗活动前,医务人员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确认;其中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前需知情同意签字确认,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实施操作等医疗行为的顺利进行。

(二)引导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和真实信息,并向患者宣传提供真实病情和有关信息对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三)针对患者的疾病和诊疗信息,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相关的疾病和健康知识的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的理解与选择。

(四)主动邀请和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尤其是患者在接受手术、介入或有创操作前告知其目的和风险,并请患者参与手术部位的确认。

(五)需要使用设备或耗材的,为患者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相关信息。让患者对操作有所了解,以确认设备及耗材和患者身份具有惟一对应性,以及和相应费用的对应性。

(六)药物治疗时,告知患者用药目的与可能的不良反应,鼓励患者主动获取安全用药知识,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并邀请患者参与用药时的查对。

(七)护士在进行护理和心理服务时,应告知患者护理操作的目的、操作的步骤、以及如何配合及配合治疗的重要性。

(八)对儿童、老年、孕妇、行动不便和残疾患者,用语言提醒、搀扶、请人帮助和警示标识等办法邀请患方主动参与防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九)定期向患者举行医疗健康教育讲座,宣传参与医疗安全活动。

(十)医院设立投诉科,建立投诉机制,向患方公开本院接待患者投诉的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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