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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医院转院转科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第三人民医院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篇2:X大学医院转院转诊制度

某大学医院转院、转诊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急诊例外);

2、本院享受公费医疗的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省医院治疗时,应由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办理手续;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由急救中心接送的病人例外)。病员转院时,应将转院记录随病员带走;

4、病员转科须经接收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转出科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接收科写接收记录,并开出医嘱;

5、急诊值班医师根据病情需要,有权决定病人是否转诊转院,并及时向院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医师通报,同时开出转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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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C市人民医院转科转院制度

市人民医院转科、转院制度

一、如因病情变化须转他科或因错收科别须转科者,由科经治医师书写会诊申请单送有关科室,征得转入科同意后方可转科。

二、确实需要转科的病人接受科室不得借故无病床、检验资料不全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接收。

三、转科前,由经治医生书写转科记录小结,停止执行原有医嘱由转出科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

四、转入科接受病人后经治医师应再次详询病史,仔细体检,熟悉原有资料,书写转入记录,开写医嘱,通知住院收费处及营养科。

五、因我院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能诊治的病人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批准方可转院。如估计病员在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六、凡我院有条件诊治的疾病,原则上不准转诊、转院。

篇4:社区卫生中心转院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院制度

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依据《医院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转院制度。

1、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治有困难确需转往上级医院的病员,由主管医师提出,经科室讨论同意后,主管医师填写转院证明,该科主任签字,报医务科批准并作登记后方可转院。

2、医院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3、病员转院应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同意,将转院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往医院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委托人),提供病情摘要。并将医患沟通情况如实记入病历。

4、危重病员转院时须由科主任派遣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护送,并负责作好转院病员诊疗及交接工作。转诊医务人员应主动向接诊医务人员介绍病人基本情况、转出医院名称、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交病情摘要。在接诊医院的接诊医务人员未签署接收转院病人意见前,转出医院护送病人的转诊医务人员不得视为转院病人已移送接诊医院。病人交接情况应如实记入病历中。

5、如估计转院中可能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留观处置,待危险期过后再护运转院。

6、未经科主任同意和医务科批准,病员及其家属要求转院者,按自动出院处理。但医院应提供病情摘要,并如实记入病历。

7、对在上级医院已明确诊断或经特殊治疗后需转我院的病员,我院应无条件接收。严禁以转院名义推诿、遗弃病员。

篇5:南五医院转院转科制度

第五医院转院、转科制度

一、限于本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科主任签署转院申请单,经医教科批准,并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公费医疗、大病保险、特约病人转院须与医保办联系。

二、接受转院一般要经过医教科(干部要经过干部保健门诊)同意。

三、科室对转出的患者要写明转院原因、目的,并写出病历摘要,随患者带到所转入的医院。

四、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加速死亡者,一般应留院处置,等病情稳定或危险消除后再行转院,重病人转院要派医护人员护送,如患者或家属执意要求转院,须在病历上写明并签字。

五、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等患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六、患者转科,须经接受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经治医师要开好转科医嘱,写好转出记录,通知住院处,按联系好的时间转科,转出科室要派人护送,向有关值班人员交代病情。接受科室要写好转入记录,通知住院处营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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