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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中心会诊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诊制度

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依据《医院工作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会诊制度。

一、院内会诊

1、邀请和被邀请会诊的科室均应填写会诊登记本,会诊医师应认真书写会诊记录,会诊时经治医师在场陪同。

2、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3、科间普通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申请单。应邀医师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写出会诊记录。

4、科间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后补填登记本。

5、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6、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

二、外出会诊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或监护人同意。

3、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长批准。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我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7、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8、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9、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10、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11、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主任和医务科。

12、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13、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当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按照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应当统一支付给我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我院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14、我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我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15、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会诊费用,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6、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17、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15条规定的,由医院计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18、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篇2:医疗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与会诊制度

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与会诊制度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疗服务部同意或由医疗服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疗服务部,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疗服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疗服务部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疗服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篇3:医院门诊特需疑难病会诊须知制度

某医院门诊特需疑难病会诊须知

北京Z医院是卫生部指定的疑难疾病会诊指导中心,为确保门诊医疗质量,提高疾病诊断的及时性和准确率,减少患者往返多科就诊的现象,切实降低看病难的社会压力,我院自2010年4月成立了门诊特需疑难疾病会诊中心。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医院将疑难病会诊中心的管理设在门诊部,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专家组由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目前已有的疑难病会诊专家组:胰腺疑难病专家组,胸部疑难病专家组,垂体腺瘤专家组,淋巴瘤专家组,肠病专家组。根据需求将陆续开展其他专家会诊组,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申请疑难病会诊(现有专家组范围)适应症:

1、已在我院就诊三个专科或在一个专科就诊多次以上尚未明确诊断者。

2、临床诊断较为明确,但病情涉及多学科、多系统、多器官,需要多个专科协同会诊者。

3、已在外院接受手术或其它治疗,需进一步提供治疗方案者。

四、会诊办法:

1、符合会诊适应症的患者可由首诊医师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开具会诊预约单,到门诊部登记备案,患者或其家属持预约单办理会诊手续。

2、患者必须携带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化验结果、影像学等全部资料,按约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等候会诊。

五、时间、地点、形式:

1、会诊时间:各专家组相对固定

2、会诊地点:新门急诊楼四层

3、组织形式:会诊由门诊疑难病会诊中心统一管理,各会诊中心为相对固定的三个及以上科室专家组成,共同参与疑难病会诊。

六、收费标准:

三科室:500元/每人次

三科室以上:800元/每人次

篇4:护理工作护理会诊制度

护理工作核心制度:护理会诊制度

(1)专科护理会诊

1)高级责任护士以上人员具备申请会诊和参与会诊资质。申请会诊需要填写“护理会诊单”。

2)病区遇有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时,应由病区或科部组织跨病区、多专科的护理会诊。并明确提出护理会诊目的和解决的问题,必要时护理部负责协调。

3)护理会诊由专科护士或护士长主持,相关专业护士及病区相关护理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进行调查研究。

4)进行会诊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并事先发给参加会诊的人员,预做发言准备。

5)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根据会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准备。讨论时由高级责任护士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问题,参加人员对护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会诊意见和建议。

6)会诊结束时由专科护士或病区护士长总结,对会诊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组织临床实施,观察护理效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立项专门研究。

7)会诊结束后,由主持会诊的高级责任护士或专科护士在“护理会诊单”上填写会诊意见,并有签名。

(2)疑难病例护理会诊

1)病区收治疑难病例时,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护士长组织护理会诊。内容主要是正确评估患者,发现正确的护理问题和对病情转归的判断,提出有效的护理措施及需注意的问题,根据临床需要随时进行护理会诊,并在护理会诊单中按要求记录。

2)对特殊病例或典型病例,可由护理部负责组织全院性的护理会诊。会诊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会诊结束时应提供书面的会诊意见。

篇5:康众医院会诊制度

第一医院会诊制度

一、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一)门诊会诊: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由病人持诊疗卡和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诊疗卡或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二)病房会诊: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由护士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据病情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被邀医师的尊敬。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并提出具体意见,供兄弟科室参考。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三、急诊会诊: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会诊医师应迅速到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院内会诊: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教科。医教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教科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必要时院长参加。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五、院外会诊:本院不能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聘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医教科同意,报请院长批准。医教科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及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主持。院长、医教科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教科批准,持介绍信前往会诊。外出会诊要带全有关医疗资料,并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院外会诊也可采取电话会诊或书面会诊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六、外出会诊:外院邀请本院会诊者,根据申请会诊医院的要求,医教科派学有专长、临床经验丰富的人员前往会诊,会诊时要耐心听取病情汇报,认真细致地检查病人,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出诊疗意见,供兄弟医院参考。要谦虚谨慎,杜绝高傲自大;要严肃认真,克服粗暴作风,防止不良倾向。

七、会诊科应注意的问题

(一)会诊科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二)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专人参加。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与会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所有参加会诊的人员不论职称、年资,讨论问题时一律平等,要畅所欲言,以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一面查阅资料,继续研究,一面独立思考,综合分析会诊意见,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三)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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