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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告知制度(2)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省人民医院医疗告知制度(二)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务人员需要履行告知义务。

一、常规告知

入院前,接诊医师负责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患者因病情需住院治疗;入院后,科室根据住院流程进行告知。如入院须知、医患道德责任书、责任医师、责任护士等。

二、特殊告知

主管医护人员负责对患者病情、诊断、治疗等进行告知。

1、病情告知:当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或需采取相应诊疗措施前,医师应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病情,采取诊疗措施的必要性及其风险,由患者或家属签属知情同意或谈话记录。

2、手术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手术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手术的必要性、术式选择、手术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

3、麻醉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麻醉前,由麻醉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麻醉的必要性、麻醉方式、麻醉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

4、输血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输血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输血的必要性及其并发症,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

5、介入治疗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介入治疗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介入治疗的必要性及其并发症,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

6、改变术式知情同意:术中因病情需要改变术式时,由主管医师向家属告知改变术式的必要性,征得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

7、有创操作治疗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有创操作治疗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有创操作治疗的必要性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

8、特殊人工材料植入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植入特殊人工材料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特殊人工材料植入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同时告知特殊人工材料的价格、生产厂家,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书。

9、药品、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知情同意: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药品、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情况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如患者和/或家属自愿参加药品、医疗器械临床验证工作,由患者和/或家属签属知情同意书。

10、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非常规临床检验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的必要性,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书。

11、辅助检查项目告知: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辅助检查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辅助检查必要性。

篇2:南朗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告知书

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告知书

为了使您和其他患者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医疗纠纷发生后,我院将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处理:

1、患者或代理人须向我院医教科提出书面意见书,详细陈述患者在本院门诊或住院诊疗过程中,其认为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和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事实,及其要求意见。

2、我院医教科和当事科室应患者提出的申请对病历进行封存,或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复印病历资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3、如有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的死亡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请患方近亲属同意并签署有关同意尸检的文书,并尽快对死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超过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

如因医院或患者亲属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或因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导致影响对患者死因的判定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应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所需的费用应按规定收费。死者遗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将报江阳区卫生局批准,并报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备案后,由我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请患方亲属理解和支持。

4、我院医教科负责向有关科室了解诊疗过程及科室意见,并与患者(或代理人)的投诉书一道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收到患方投诉书之日起5―10天内应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尸检的病例,可自尸检报告发出之日起计算时间。

5、我院医教科负责将医院书面答复的意见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患方对我院书面答复的意见有异议,可持我院书面答复的函件向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局提出或与我院共同委托泸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若一方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局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院可与患方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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