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细则
1目的
1.1?为了加强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我院检验人员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产品的检验实施细则和办法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进出口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压力容器。
本细则用于对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本院只对检验项目结果负责,对外出具商检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报告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
3编制依据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1.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3.1.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7?GB150《压力容器》
3.1.8?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1.9?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4检验控制要求
4.1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件。
4.2?检验员应熟悉和掌握我国及合约规定的相关国家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方面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
4.3检验前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不符合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时,检验员有权拒检。?4.4?根据检验的需要,检验员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4.5?为维护国家权益,进口压力容器应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及时检验,并出具报告。对出口压力容器应保证对外贸易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及时监督检验,并出具报告。?5压力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
5.1检验员在检验前应收到下列检验所需的全部资料:?5.1.1?湖北出入镜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委托书或湖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授权批件;?5.1.2?受检单位填写的检验申请单,申请单中需文明索赔期限、保证期限及是否到生产国进行监检。?5.1.3?受检单位应提供的下列文件及技术资料(原文及中译文本);?5.1.3.1?进口压力容器的合约及其附加技术条件;?5.1.3.2?合约规定的作为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5.1.3.3?制造厂所在国属于法定第三方检验单位签署的检验证书;?5.1.3.4?压力容器产品随机文件,至少包括压力容器总图、主要受压元件质量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或检验计划、罐体强度计算书、重点审查安全系数取值是否符合我国《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表3-1、表3-2、表3-3要求、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说明书和压力容器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无损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及焊材材质证明、焊接质量证明(PQR报告、WPS指导书)、热处理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泄漏试验报告、材料代用手续等。?5.2?检验员在检验前应认真审查该压力容器上述文件和资料,确定检验方案,收集有关标准并做好记录;对于简单结构的、易于进行各项检测工作的压力容器,可在到岸后、产品安装前进行监督检验;对于结构复杂、有内件或保温、大型、高参数、易爆的、极度及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制造国现场进行监检工作,检验员应向订货单位下发书面通知。
5.3?在现场检验之前,检验员应根据压力容器设计参数、结构、工作特性和资料审查情况等,制定检验实施细则或检验方案。
5.4?为了方便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报检单位应负责作好辅助工作。如设备的开箱、清点,设备的起吊、搬移,搭设脚手架、拆除防碍检验的部分设施、开启压力容器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等。
5.5?检验用设备和器具,应符合有关检测标准及进出口设备检验的要求,并在有效的检定期内。
5.6?容器内部检验用安全电源电压应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场合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电源。
6?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
6.1?资料审查
审查本细则规定提供的全部资料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重点审查项目是:
6.1.1?焊接接构、焊接材料、焊接接头的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报告;
6.1.2?安全阀口径、布置及排放量;
6.1.3?受压元件材料选用(包括主螺柱、主法兰)、材料的代用及材质证明;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低合金钢等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6.1.4?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应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条规定将技术评审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试制、试用。
6.1.5?热处理报告;
6.1.6?水压试验报告;
6.2?本体检查
6.2.1?铭牌:钢印检查
核对铭牌上产品名称、制造国别、制造厂家、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制造年月、产品编号等是否与随机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相符,是否有制造厂所在国认可的法定第三方检验机构钢印标记。
6.2.2?内、外部检查
检查受压元件表面有无腐蚀、裂纹、凹坑、机械损伤及其它缺陷;
检查衬里层质量;检查受压元件角焊缝结构以及筒体封头的连接接头型式,不得采用我国《容规》规定不允许采用的接头形式。
检查焊接接头的质量,焊接接头及其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等其它超标缺陷;如有怀疑应增加下述检验项目:
检查焊接接头硬度;
检查焊接接头金相组织;
检查胀管管头质量。
6.2.3?壁厚测定
用超声波测厚仪测量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注意检查有明显减薄的部位。
6.2.4?几何尺寸测量
测量压力容器的圆度、筒体直度、焊缝高度、宽度、棱角、错边、咬边长度等。
检查内外部检查发现有疑问的部位和检验员提出的其它测量项目,对不同结构的压力容器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6.2.5?无损检测
应注意审查:无损检测应按图样进行,不允许采用降低焊接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的方式。由持有射线检测Ⅱ级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审查随机的射线底片。检验员根据底片审查及内外部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对受压部件对接焊缝和角焊缝作其它无损检测抽查。检测的方法、部位及比例由检验员确定,检测结果的评定按合约规定的检测标准进行。
6.2.6?耐压试验
根据图样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试验压力、介质温度、环境温度、检查程序和合格标准均应符合我国规范、标准及合约规定要求。
6.2.7?根据图样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泄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我国规范、标准及合约规定要求。
6.2.8?主要安全附件检查
6.2.8.1?境外生产单位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用安全阀、爆破片安全装置、紧急切断阀,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制造资质许可后,方可在境内的压力容器上使用;
6.2.8.2?安全泄放装置的铭牌、型式、规格、数量装置位置及铅封状态;
6.2.8.3?压力表的规格、型式、精度;
6.2.8.4?液位计的型号、规格、数量;
6.2.8.5?紧急切断阀的型号、规格、数量。
6.2.9?质量问题的处理
检验中发现有危及安全性能及不符合合约和标准的严重缺陷和质量问题,应作详细记录,并作复验和扩检。经复验不合格的产品,应即时出具检验意见书。按审批程序,报湖北出入镜检验检疫局和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还要会同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复验。?7?检验报告及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汇总检验结果,认真填写各分项报告和综合报告,在综合报告中做出总结论,按程序办理审核批准手续,而后呈送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8.?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8.1?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按我国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本院相应类型的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细则执行。若合约中规定采用国外标准检验,检验前应制定具体检验方案。?8.2?检验报告及审批程序按第四条办理。?9?相关/支持性文件
《检测过程控制程序》C*WJ-09-1/0
《检测报告控制程序》C*WJ-17-1/0
10技术记录和报告格式
附件1:HBSEI/BG/ZYWJ20.04-01-1/1封面;
附表2:HBSEI/JL/ZYWJ20.04-01-1/1报告。
记录编号与证书编号相同。本检验细则同样适用于移动试验室管理。
篇2: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验管理规定
(1)压力容器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时需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检验建立台帐管理。
(2)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时需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3)超期未检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附件需立即更换,不得带病工作。
(4)压力容器上的计量器具器与仪表参照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篇3: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1、总则
(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证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工艺。
(2)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管辖的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2、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GB150《钢制压力容器》;
(5)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6)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7)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3、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3.1使用单位在检验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3.1.1隔断介质来源,清空内部介质,缓慢地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
3.1.2必要时按检验单位的要求搭好脚手架;
3.1.3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露率、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3)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登记证;
(5)全面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6)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7)运行记录(包括包括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8)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3.1.4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3.1.5依据检验单位的提出的检验辅助要求,做好检验辅助工作。
3.2检验单位在检验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3.2.1配备检验检测人员好检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3.2.2检验人员应审查3.1.3规定的资料,其中(1)至(3)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3.2.3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安全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对参与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自觉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规定。
3.3现场检验员在检验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熟悉检验方案及3.1.3条规定的资料。
(2)检查使用单位在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不能保证检验质量,不具备检验条件时有权拒绝检验。
3.4检验程序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检验中与检验方案相比有检验项目增加或减少,检验范围扩大或缩小,并对检验结论有影响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告知检验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备案,并通知使用单位。
3.5检验内容
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3.5.1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1)运行记录(包括使用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
(2)日蒸发率变化情况,外壳体有无结霜、冒汗等情况发生。
3.5.2外部检验及外壳体结构检查和腐蚀情况检验。
检验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采用其他有效的检验检测方法。
3.5.2.1宏观检查。
宏观检查主要是检查外观、结构及几何尺寸等是否满足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3.5.2.1.1外部检查
(1)夹套对接焊缝、角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2)检查夹套体表面的有无变形、腐蚀、机械损伤和泄露;
(3)查看夹套体表面是否有结露现象;
(4)检查设备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
上述项目以发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
3.5.2.1.2结构检查
(1)绝热夹套的形式;
(2)支座形式;
(3)安全阀和爆破片连接形式;
(4)法兰;
(5)静电接地装置。
上述项目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再检时,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3.5.3压力表、安全阀、液面计、内胆爆破片装置的检验与校验。
3.5.3.1压力表
压力表应符合《容规》第160~163条的规定。
3.5.3.2安全阀
(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和调校。校验合格后,应打上铅封,出具校验报告后方可使用。
(2)要求在线校验时,必须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有关前提规定。
3.5.3.3爆破片
按《容规》规定,按期更换。
3.5.3.4液面计
压力表应符合《容规》第164~167条的规定。
3.5.4管路系统和阀门的检验。
?(1)各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接口的泄露,连接的牢固可靠;
(2)各管路系统与真空夹层的连接焊缝的表面裂纹;
(3)各管路的碰伤、堵塞等情况。
3.5.5绝热性能检查。
3.5.5.1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测试夹层的真空度。其合格指标为:
(1)未装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应低于65Pa,多层绝热夹层应低于40Pa;
(2)装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应低于10Pa,多层绝热夹层应低于0.2Pa.
3.5.5.2夹层上未装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查日蒸发率的变化情况,进行日蒸发率的测量。实测日蒸发率指标小于2倍额定日蒸发率指标为合格。
3.5.6必要时,利用合适的介质进行内胆气压试验。
3.5.6.1基本要求如下:
(1)试验所用气体为干燥氮气或者其它惰性气体;
(2)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它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规定;
(3)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3.5.6.2气压试验的操作过程如下:
(1)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min。如果无异常可以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
(2)如果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30min。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当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
3.5.6.3气压试验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1)压力容器无异常响声;
(2)无明显压力降;
(3)无可见的变形。
试验后,应当保留0.05~0.1MPa的余压,保持密封。
4、结果的处理
结果的处理指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
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结合耐压试验情况,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确定压力容器的下次检验周期。
5、记录和报告
5.1记录:
检验人员检验时必须有记录,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记录包括《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原始记录》。
5.2报告。
(1)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该及时汇总并审核检验原始记录,若检验合格,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在报告出具前,首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2)检验发现缺陷,检验人员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2)》,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并通知发证机构,整改合格后,再出具检验报告;
(3)检验工作结束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日(大型设备可以在3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全面检验报告须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
6、资料归档
(1)检验协议书;
(2)检验过程中有关检验方案及来往文件、信函及等资料;
(3)SDTJ/JLJ-RQ-010-01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原始记录;
(4)SDTJ/JLJ-RQ-010-02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SDTJ/JLJ-RQ-010-05压力容器耐压试验记录;
(6)SDTJ/JLJ-RQ-010-06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报告;
(7)SDTJ/JLJ-RQ-010-03压力容器年度检查记录;
(8)SDTJ/JLJ-RQ-010-04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9)SDTJ/JLJ-RQ-010-07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
(10)SDTJ/JLJ-RQ-010-08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起草:审核:批准:
篇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监检。
第三条?境内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检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制造现场监检项目和要求见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对境内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境外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A类-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企业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
第十一条?除气瓶外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气瓶的监检按批进行,监检的数量要求如下:
1.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行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一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检验结论。
2.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4.每批气瓶的射线照相底片审查数量:逐只照相的气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底片的10%;以每五十只为一批进行射线照相抽检的底片,应全部审查。
表一?实际抽查的气瓶数量?
大容积?100L≤V≤1000L?5只?
中容积?12L 小容积?0.4L≤V≤12L?10只? 说明:V-气瓶公称容积 第十二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 第三章?监检单位和监检员 第十三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企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企业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企业。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于境内企业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境外企业同时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员有权制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第十九条?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或护罩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企业 第二十一条?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受检企业应当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第二十五条?受检企业发现监检机构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对相应监检单位的监检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应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 (一)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二)对受检企业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 (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对受检企业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五)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六)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企业,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企业生产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 (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 (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向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向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相应受检企业的下列问题,应责令其改正: (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向监检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员出具伪证; (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受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实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年6月2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0年8月2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审查 (1)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2)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锅筒(壳)、炉胆、管板、回转烟室、冲天管、下脚圈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检查。 (5)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检查。 (6)焊工钢印检查。 (7)几何尺寸测量(筒体椭圆率、棱角度、不直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 (8)筒体及封头(管板)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9)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10)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1)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2)热处理记录及报告审核。 (13)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4)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3.集箱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外观质量(包括焊缝)检查。 (5)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6)焊工钢印检查。 (7)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8)焊接试板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9)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0)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1)热处理工艺、报告审核。 ?(12)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3)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4.管子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及质量)检查。 ?(5)几何尺寸抽查(包括弯管质量、椭圆率等)等。 ?(6)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7)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8)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9)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 ?(10)管子通球检查。 ?(11)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5.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6.整装燃油(气)锅炉的厂内安全性能热态调试检验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水位示控装置是否灵敏。 (3)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4)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5)燃烧设备是否与锅炉相匹配。 7.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8.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9.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锅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锅炉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锅炉的生产计划; (8)锅炉生产的外协协议。 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除气瓶以外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审查 (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材料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焊接 (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3)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焊工钢印检查。 (5)审查焊缝返修的审批手续和返修工艺。 4.外观和几何尺寸 (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2)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3)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损伤痕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5.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6.热处理 最终热处理前检查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方案;热处理后,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7.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企业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8.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9.气密试验 检查气密性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10.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11.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12.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压力容器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8)压力容器生产的外协协议。 三?、无缝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无缝气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无缝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确认气瓶产品已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试制、技术鉴定或重新技术鉴定,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2.确认气瓶产品设计文件已按有关规程要求审批;改变原设计的已经重新审批。确认总图上应有审批标记。 3.检查确认该批气瓶瓶体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其所列数据应符合规程、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检查瓶体材料应按炉、罐号验证化学成分,并审查验证结果。以钢坯作原材料的,应确认低倍组织验证结果。以无缝管作原材料的,应核实其逐根探伤检验情况和结果。 5.抽查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所作标记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标记移植。 6.用专用工具抽测瓶坯壁厚、瓶底形状和尺寸。 7.抽查热处理记录(图表),检查升温速率、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冷却速度和冷却介质等,应符合热处理工艺规范要求。 8.对淬火一回火热处理的气瓶,审查表面无损探伤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探伤情况。 9.对淬火一回火热处理的气瓶,审查硬度测定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测定情况。 10.抽查瓶口内螺纹牙纹、螺距和表面质量,用螺纹量规测量螺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11.审查水压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清理等。 12.到现场观察容积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情况,核算残余变形率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并符合标准规定。 13.审查气密性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气密性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干燥处理等。瓶体气密性试验应在涂敷前进行。检查因装配质量问题而泄漏的气瓶,经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14.应到现场抽查执行规程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情况,组混合批时,每批气瓶材料的炉罐号不能多于两个。 15.试样瓶由监检员到现场抽选并作标记,记录样瓶瓶号,试样瓶的外观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逐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合格。 16.检查力学性能试样的截取、制备、测定项目、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检查试验后的试样。 17.按规定作压扁试验的气瓶由监检员抽取,试验前应检查准备工作、并现场监督试验。在负荷作用下,检查压头间距、压扁量,并检查压扁处有无裂纹。 18.检查冷弯试样的截取和制作、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并应检查弯曲后有无裂纹。 19.检查金相组织分析报告,必要时,应检查金相照片。对重新热处理的气瓶,应检查试验样品和金相照片。 20.检查底部解剖试样的截取和制备,审查其低倍组织分析结果,测量底部结构形状和尺寸。 21.每批产品由监检员抽选一只试样瓶,现场监督进行水压爆破试验。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设备、仪表、安全防范措施。应对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进行检查和核算。 22.抽查瓶体外观和制造允差,用样板测量底部、肩部与瓶体是否圆滑过渡,测定瓶壁修磨处最小壁厚;钢印标记应齐全、明显、完整、清晰和整齐,钢印字体高度应符合规定;气瓶颜色和色环应与标准色卡相符。 23.抽查出厂气瓶是否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齐全、正确。 24.审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核实无误后,由监检单位人员逐只打监检钢印标记。 25.批量检验项目,首次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复验,监检员对重复试验应进行现场监督并记录。 26.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无缝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无缝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27.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4)从事无缝气瓶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5)无缝气瓶制造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无缝气瓶的生产计划。 篇5: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除气瓶以外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审查 (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材料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焊接 (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3)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焊工钢印检查。 (5)审查焊缝返修的审批手续和返修工艺。 4.外观和几何尺寸 (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2)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3)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损伤痕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5.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6.热处理 最终热处理前检查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方案;热处理后,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7.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企业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8.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9.气密试验 检查气密性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10.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11.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12.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压力容器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8)压力容器生产的外协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