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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目的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抓好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2.范围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

3.职责

公司办公室负责本规程的制定,办公室主管负责本规程的审核,总经理负责本规程的批准。

4.内容

4.1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岗位职责

4.1.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等规定的职责。

4.1.2贯彻执行国家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4.1.3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

4.1.4为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4.1.5督促、检查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压力容器安全事故隐患。

4.1.6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

4.2主管负责人(生产副总)岗位职责

4.2.1压力容器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

4.2.2协助主要负责人执行各项压力容器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4.2.3全面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工作,明确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及其职责,领导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4.2.4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5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和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4.2.6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安全管理机构(生产部)职责

4.3.1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4.3.2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与压力容器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审核(批准)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4.3.3办理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4.3.4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等前期工作的监督或管理,及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4.3.5组织开展本单位压力容器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4.3.6组织实施本单位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

4.3.7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容器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

4.3.8向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更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3.9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救援。

4.3.10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4.4使用部门(发酵车间、锅炉房、空压站、质量部、菌种组)负责人岗位职责

4.4.1在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下,执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车间)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4.4.2编制本部门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4.4.3参加本部门压力容器安装调试、修理与改造的验收等工作,组织做好压力容器检验前停车、卸料、置换、清扫等工作,及时落实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4.4.4对压力容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随时了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4.5安排本部门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活动,并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安全责任感,坚持新员工入厂后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不得安排无证作业人员独立上岗作业。

4.4.6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做好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工作,对压力容器使用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共同落实整改。

4.4.7督促本部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危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

4.4.8对压力容器事故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4.5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4.5.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操作工作。

4.5.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它事情。

4.5.3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对任何危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4.5.4精心操作,防止压力容器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定期检验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可靠性,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4.5.5按时、按点、定线巡回检查,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4.5.6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压力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4.5.7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5.8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篇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审查工作细则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5.《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6.《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二)受理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指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政务中心质监窗口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三)办理内容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四)申请材料1.《使用登记表》;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仅移动式压力容器需提供);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仅医用氧舱需提供);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受理机关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六)决定机关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七)办理程序1.申请人按要求到市政务中心质监窗口提交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窗口办理单》,将申请资料转交后台审查人员。3.审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工作表》并签名,将资料转制证人员。4.制证人员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对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将《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件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5.制证人员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转窗口工作人员,由其交还使用单位。(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十五个工作日。(九)时效长期(十)变更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单位按照第(四)条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第(七)条办理变更登记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十一)附件附件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理流程图附件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窗口办理单》附件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工作表》附件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附件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理流程图窗口申请窗口受理审查人员审查资料录入人员核对数据,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窗口人员通知取件

篇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对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实行安全监察。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检验技术机构。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应当对责任范围内的在用锅炉压力容顺和压力管道实行安全管理,建立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对安全负责,制订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须经监察机构和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到期应复审换证,逾期无效。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之前,必须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等安全使用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暂停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存档备案,报废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变卖转移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安装、拆迁、过刻、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或改变其使用条件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迁、过户、修理改造和改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方可开展充装业务。

气瓶充装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不合格和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禁止充装。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的项目、周期应严格按照检验规程和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严禁超过检验周期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当地检验单位承担。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检验规则的规定,每年编制检验计划,自觉申报检验。

第十四条检验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取得检验项目资格,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检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资格证书,在核定的项目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检验单位的检验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上一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检。

第十八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发出《监察意见通知书》,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通知停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经同意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的事故参与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结案批复。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接到《监察意见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运行,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违反办法第八第二款、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人员无证上岗操作,违章操作情节严重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使用单位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安装、拆迁、过户、修理改变和使用条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处罚。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无《充装注册登记证》而擅自开展充装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检验单位未取得检验项目资格开展检验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所得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对所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阻碍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述的锅炉压力容器是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小型锅炉、常压热水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

本办法所述的压力管道是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范围。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管理及定期检验制度

1、加强本站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储罐、残液罐等,含安全附件以下同)、压力管道(本站的工艺管道,含安全附件,以下同)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

2、档案管理人员结合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2.1随机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监检证书、装箱单等;2.2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监检验收资料;2.3修理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2.4定期检验报告给予检验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2.5压力表、安全阀、接地电阻等安全附件的检定、检测、修理、更换记录和资料;2.6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以及报废报告资料。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主要参数、购置时间、启用时间、使用登记证号、注册号码、历次检验情况等。

3、站长负责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4、操作人员对所操作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保、会排除故障),

同时要明白设备上安全附件的作用和操作步骤。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及时消除冒、滴漏现象并做好防潮、防腐、防晒、防冻防静电等相关工作。5

5、站长负责对本站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山东省特检院菏泽分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得使用。

6、设备管理人员结合安全员每月至少对本站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检周期以检测机构规定的检验周期为准。

篇5: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各种设备。

第二章?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负责对学生使用压力容器的培训。

第五条?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编制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校资产设备处。

第七条?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资产设备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建立和有效地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各使用单位除由技术负责人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外,还应根据使用单位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及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责任制。每台压力容器都应有专职的操作人员,压力容器专职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技术考试合格。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压力容器。

2.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3.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经常对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防止因盲目操作而发生事故,教师在指导学生使用时,要先按实验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第四章?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密切相关。各使用单位须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该仪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压力容器。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高温容器或工作温度低于0℃的容器,加热或冷却都应缓慢进行。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液化气体严禁超量装载,并防止意外受热。随时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第十八条?坚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正确处理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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