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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总则

(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证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工艺。

(2)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管辖的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2、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GB150《钢制压力容器》;

(5)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6)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7)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3、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3.1使用单位在检验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3.1.1隔断介质来源,清空内部介质,缓慢地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

3.1.2必要时按检验单位的要求搭好脚手架;

3.1.3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露率、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3)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登记证;

(5)全面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6)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7)运行记录(包括包括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8)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3.1.4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3.1.5依据检验单位的提出的检验辅助要求,做好检验辅助工作。

3.2检验单位在检验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3.2.1配备检验检测人员好检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3.2.2检验人员应审查3.1.3规定的资料,其中(1)至(3)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3.2.3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安全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对参与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自觉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规定。

3.3现场检验员在检验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熟悉检验方案及3.1.3条规定的资料。

(2)检查使用单位在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不能保证检验质量,不具备检验条件时有权拒绝检验。

3.4检验程序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检验中与检验方案相比有检验项目增加或减少,检验范围扩大或缩小,并对检验结论有影响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告知检验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备案,并通知使用单位。

3.5检验内容

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3.5.1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1)运行记录(包括使用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

(2)日蒸发率变化情况,外壳体有无结霜、冒汗等情况发生。

3.5.2外部检验及外壳体结构检查和腐蚀情况检验。

检验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采用其他有效的检验检测方法。

3.5.2.1宏观检查。

宏观检查主要是检查外观、结构及几何尺寸等是否满足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3.5.2.1.1外部检查

(1)夹套对接焊缝、角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2)检查夹套体表面的有无变形、腐蚀、机械损伤和泄露;

(3)查看夹套体表面是否有结露现象;

(4)检查设备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

上述项目以发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

3.5.2.1.2结构检查

(1)绝热夹套的形式;

(2)支座形式;

(3)安全阀和爆破片连接形式;

(4)法兰;

(5)静电接地装置。

上述项目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再检时,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3.5.3压力表、安全阀、液面计、内胆爆破片装置的检验与校验。

3.5.3.1压力表

压力表应符合《容规》第160~163条的规定。

3.5.3.2安全阀

(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和调校。校验合格后,应打上铅封,出具校验报告后方可使用。

(2)要求在线校验时,必须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有关前提规定。

3.5.3.3爆破片

按《容规》规定,按期更换。

3.5.3.4液面计

压力表应符合《容规》第164~167条的规定。

3.5.4管路系统和阀门的检验。

?(1)各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接口的泄露,连接的牢固可靠;

(2)各管路系统与真空夹层的连接焊缝的表面裂纹;

(3)各管路的碰伤、堵塞等情况。

3.5.5绝热性能检查。

3.5.5.1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测试夹层的真空度。其合格指标为:

(1)未装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应低于65Pa,多层绝热夹层应低于40Pa;

(2)装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应低于10Pa,多层绝热夹层应低于0.2Pa.

3.5.5.2夹层上未装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查日蒸发率的变化情况,进行日蒸发率的测量。实测日蒸发率指标小于2倍额定日蒸发率指标为合格。

3.5.6必要时,利用合适的介质进行内胆气压试验。

3.5.6.1基本要求如下:

(1)试验所用气体为干燥氮气或者其它惰性气体;

(2)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它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规定;

(3)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3.5.6.2气压试验的操作过程如下:

(1)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min。如果无异常可以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

(2)如果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30min。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当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

3.5.6.3气压试验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1)压力容器无异常响声;

(2)无明显压力降;

(3)无可见的变形。

试验后,应当保留0.05~0.1MPa的余压,保持密封。

4、结果的处理

结果的处理指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

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结合耐压试验情况,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确定压力容器的下次检验周期。

5、记录和报告

5.1记录:

检验人员检验时必须有记录,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记录包括《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原始记录》。

5.2报告。

(1)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该及时汇总并审核检验原始记录,若检验合格,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在报告出具前,首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2)检验发现缺陷,检验人员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2)》,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并通知发证机构,整改合格后,再出具检验报告;

(3)检验工作结束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日(大型设备可以在3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全面检验报告须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

6、资料归档

(1)检验协议书;

(2)检验过程中有关检验方案及来往文件、信函及等资料;

(3)SDTJ/JLJ-RQ-010-01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原始记录;

(4)SDTJ/JLJ-RQ-010-02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SDTJ/JLJ-RQ-010-05压力容器耐压试验记录;

(6)SDTJ/JLJ-RQ-010-06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报告;

(7)SDTJ/JLJ-RQ-010-03压力容器年度检查记录;

(8)SDTJ/JLJ-RQ-010-04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9)SDTJ/JLJ-RQ-010-07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

(10)SDTJ/JLJ-RQ-010-08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起草:审核:批准:

篇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监检。

第三条?境内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检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制造现场监检项目和要求见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对境内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境外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A类-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企业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

第十一条?除气瓶外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气瓶的监检按批进行,监检的数量要求如下:

1.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行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一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检验结论。

2.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4.每批气瓶的射线照相底片审查数量:逐只照相的气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底片的10%;以每五十只为一批进行射线照相抽检的底片,应全部审查。

表一?实际抽查的气瓶数量?

大容积?100L≤V≤1000L?5只?

中容积?12L

小容积?0.4L≤V≤12L?10只?

说明:V-气瓶公称容积

第十二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

第三章?监检单位和监检员

第十三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企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企业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企业。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于境内企业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境外企业同时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员有权制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第十九条?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或护罩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企业

第二十一条?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受检企业应当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第二十五条?受检企业发现监检机构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对相应监检单位的监检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应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

(一)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二)对受检企业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

(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对受检企业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五)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六)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企业,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企业生产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

(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

(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向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向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相应受检企业的下列问题,应责令其改正:

(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向监检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员出具伪证;

(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受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实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年6月2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0年8月2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审查

(1)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2)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锅筒(壳)、炉胆、管板、回转烟室、冲天管、下脚圈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检查。

(5)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检查。

(6)焊工钢印检查。

(7)几何尺寸测量(筒体椭圆率、棱角度、不直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

(8)筒体及封头(管板)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9)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10)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1)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2)热处理记录及报告审核。

(13)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4)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3.集箱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外观质量(包括焊缝)检查。

(5)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6)焊工钢印检查。

(7)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8)焊接试板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9)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0)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1)热处理工艺、报告审核。

?(12)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3)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4.管子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及质量)检查。

?(5)几何尺寸抽查(包括弯管质量、椭圆率等)等。

?(6)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7)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8)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9)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

?(10)管子通球检查。

?(11)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5.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6.整装燃油(气)锅炉的厂内安全性能热态调试检验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水位示控装置是否灵敏。

(3)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4)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5)燃烧设备是否与锅炉相匹配。

7.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8.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9.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锅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锅炉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锅炉的生产计划;

(8)锅炉生产的外协协议。

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除气瓶以外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审查

(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材料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焊接

(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3)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焊工钢印检查。

(5)审查焊缝返修的审批手续和返修工艺。

4.外观和几何尺寸

(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2)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3)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损伤痕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5.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6.热处理

最终热处理前检查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方案;热处理后,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7.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企业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8.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9.气密试验

检查气密性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10.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11.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12.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压力容器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8)压力容器生产的外协协议。

三?、无缝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无缝气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无缝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确认气瓶产品已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试制、技术鉴定或重新技术鉴定,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2.确认气瓶产品设计文件已按有关规程要求审批;改变原设计的已经重新审批。确认总图上应有审批标记。

3.检查确认该批气瓶瓶体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其所列数据应符合规程、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检查瓶体材料应按炉、罐号验证化学成分,并审查验证结果。以钢坯作原材料的,应确认低倍组织验证结果。以无缝管作原材料的,应核实其逐根探伤检验情况和结果。

5.抽查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所作标记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标记移植。

6.用专用工具抽测瓶坯壁厚、瓶底形状和尺寸。

7.抽查热处理记录(图表),检查升温速率、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冷却速度和冷却介质等,应符合热处理工艺规范要求。

8.对淬火一回火热处理的气瓶,审查表面无损探伤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探伤情况。

9.对淬火一回火热处理的气瓶,审查硬度测定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测定情况。

10.抽查瓶口内螺纹牙纹、螺距和表面质量,用螺纹量规测量螺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11.审查水压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清理等。

12.到现场观察容积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情况,核算残余变形率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并符合标准规定。

13.审查气密性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气密性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干燥处理等。瓶体气密性试验应在涂敷前进行。检查因装配质量问题而泄漏的气瓶,经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14.应到现场抽查执行规程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情况,组混合批时,每批气瓶材料的炉罐号不能多于两个。

15.试样瓶由监检员到现场抽选并作标记,记录样瓶瓶号,试样瓶的外观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逐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合格。

16.检查力学性能试样的截取、制备、测定项目、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检查试验后的试样。

17.按规定作压扁试验的气瓶由监检员抽取,试验前应检查准备工作、并现场监督试验。在负荷作用下,检查压头间距、压扁量,并检查压扁处有无裂纹。

18.检查冷弯试样的截取和制作、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并应检查弯曲后有无裂纹。

19.检查金相组织分析报告,必要时,应检查金相照片。对重新热处理的气瓶,应检查试验样品和金相照片。

20.检查底部解剖试样的截取和制备,审查其低倍组织分析结果,测量底部结构形状和尺寸。

21.每批产品由监检员抽选一只试样瓶,现场监督进行水压爆破试验。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设备、仪表、安全防范措施。应对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进行检查和核算。

22.抽查瓶体外观和制造允差,用样板测量底部、肩部与瓶体是否圆滑过渡,测定瓶壁修磨处最小壁厚;钢印标记应齐全、明显、完整、清晰和整齐,钢印字体高度应符合规定;气瓶颜色和色环应与标准色卡相符。

23.抽查出厂气瓶是否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齐全、正确。

24.审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核实无误后,由监检单位人员逐只打监检钢印标记。

25.批量检验项目,首次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复验,监检员对重复试验应进行现场监督并记录。

26.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无缝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无缝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27.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4)从事无缝气瓶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5)无缝气瓶制造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无缝气瓶的生产计划。

篇3: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除气瓶以外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审查

(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材料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焊接

(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3)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焊工钢印检查。

(5)审查焊缝返修的审批手续和返修工艺。

4.外观和几何尺寸

(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2)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3)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损伤痕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5.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6.热处理

最终热处理前检查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方案;热处理后,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7.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企业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8.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9.气密试验

检查气密性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10.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11.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12.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压力容器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8)压力容器生产的外协协议。

篇4: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加气站的安全生产,规范压力容器、特种定期检验相关工作,加强对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理顺流程,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加气站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

3、管理职责

加气站站长负责定期检验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检验合格证书进行验收;副站长制定定期检验方案,负责加气站停运置换、气站恢复运行工作。

1.副站长职责

(1)负责审核检验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2)负责协调开工前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压力容器检验申报。

(3)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组织检验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5)负责检验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6)负责站区动火作业审批。

2.加气站技术员职责

(1)负责开罐检验期间协调站内的正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根据开罐检验方案,落实站区安全隔离、安全标识、安全防卫措施的准备、实施。

(3)负责开罐检验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

(4)负责根据开罐检验方案,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5)对检验结果进行整理并向站长汇报。

篇5: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1.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2检验依据2.1国家管理部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6)《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7)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2.2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2.3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2)除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统称合约)中有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外,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范、标准进行。(3)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我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4)出口产品可依据国外的规范、标准或合约要求。3检验前准备3.1检验时机3.1.1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3.1.2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对实施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3.1.3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3.2现场条件3.2.1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工作前应对现场安全准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确认;3.2.2监督检验中阶段验收时必须带好安全帽,并注意现场道路、跳板是否安全。3.2.3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3.2.4受检企业应当提前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钢印等)一览表;(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6)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7)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试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3.2.5监检项目组与受检企业联系渠道应保证畅通,双方加强协调,协商工作,以确保受检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生产计划圆满完成。3.3人员要求3.1.1进出口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3.1.2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4检验流程:?报检---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4.1报检?受检企业在产品投产前,一般应向监检项目组填报“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检单”(以下简称“报检单”),在送图纸和焊接工艺卡时一并送监检项目组。(1)“报检单”上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有漏项和缺项,否则监检项目组不予接受。(2)一个工作令号制造多台设备时,受检企业必须在报检资料上按照要求进行区分,以便于监检员进行制造过程中的监检。没有加以明确区分的,监检项目组认为只制造一台。(3)“报检单”上的“设计单位、用户单位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是协议、备忘录等,就填上“见附件”。这样就要求受检企业把这些协议、备忘录等复印附后,和“报检单”一起送监检项目组。4.2受理?监检员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准备。在监检过程中按照《容监检规》及其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进行监检。4.3监督检验?监检员应根据“报检单”,建立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以后每监检一项内容,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资料上盖“监检确认”章,并签名和填写日期(以下简称“监检确认”),并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中的内容(在监检项目表的相应位置填写检查结果、见证件名称,签名(盖章或打印)、日期。记事栏必须签字)。4.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副本各一份送受检企业(其中正本一份由受检企业随产品质量证明书交产品使用单位),副本一份与“监检项目表”、监检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装订在一起。5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5.1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表1表1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序号监检项目类别监检要求及方法备注1图样审查设计单位资格B(1)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确认资格有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同时提供强度计算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还应检查罐车型式试验的试验结果。(2)审查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3)审查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4)对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相关设计还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监检员在图样资料审查确认合格后,在相关资料(设计总图、设计变更单)的适当位置上“监检确认”,并填写“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和“监检项目表”1~3项。注:受检单位若继续按已确认过的设计图样生产压力容器产品时,如设计图样所引用的有关法规标准没有发生变动,只需在向监检员报检时予以说明,监检员检查《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确认该产品图样已经监检确认过,可不再审查图样,即可填写“监检项目表”1~2项(此时工作见证栏中应填写“图样登记表”字样,日期为核查日期)。2制造和检验标准B3设计变更B4材料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料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B1受检企业应及时将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材料(含焊材)的“材质质保书”或其复印件(板材、管材、锻件、焊材)、“复验报告”(如果是大型容器应填写“压力容器用材料汇总表),一起送监检员审核。(1)主要受压元件注1材料应有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注2),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有关数据应符合材料相应标准的规定。(2)按《容规》(第25条)等规范、标准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3)入库的钢板在钢板的一端应有材质钢印,至少包括材料名称、规格、编号和受检企业检验员的确认号,编号可以是原始编号或本厂自编号,后者必须能和原始材料证明相对应。对于不允许打钢印的薄板、不锈钢板和低温容器用板等可以用其他方法做标记,如油漆等。监检员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在“材料入库单”(或质量证明书上)和“复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同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2材料在投用前,监检员应抽查有效的材料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签。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志移植,确保材质标记的可追踪性。如卷制筒节将钢印卷入内壁则应转移到外表面来,经过金加工车光的零部件如法兰、管板、高压管件、高压零部件等等应在端面或外周面再打上钢印,送到热处理炉中的零部件要事先挂牌栓标记以免混淆等等。3对于具体的某一台压力容器,受检企业在“外观和几何尺寸”或“耐压试验”检查前,必须向监检员提供该台压力容器所用的“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材汇总表”。监检员对该汇总表进行检查并与材料监检登记表进行核对。如汇总表中的材料无遗漏且均已监检确认,则监检员在此汇总表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4项。(1)监检员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2)监检员应现场检查材料标记移植,若无法打钢印进行材料标记移植的,受检企业应用简图记录,并将简图提供给监检员。监检员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简图记录”上“监检确认”,或在产品流转卡(过程卡)的相应位置“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5项。(3)若主要受压元件有材料代用,受检企业应及时向监检员提供“材料代用单”。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注3,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经监检员审核合格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材料代用单”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6项。注1: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注2:材料生产单位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如受检企业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向监检员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封头、法兰(锻件)、膨胀节等主要受压元(部)件应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注3: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的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受检企业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受检企业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受检企业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受检企业反馈意见。5材料标记移植B6材料代用B7焊接焊接工艺评定A1受检企业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记录,应及时进行整理,并送监检员进行审核。钢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监检员按要求进行审核并确认合格后,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监检确认”,同时填写“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或在厂方提供的焊按工艺评定一览表上签字)。2焊接工艺卡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卡,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2.1检查受检企业提供的焊接工艺卡:(1)产品的A、B、C、D类焊缝应有焊接工艺卡;(2)所有焊接工艺卡的编制应有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为依据;(3)焊接工艺卡与所选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一致。2.2无合格焊接工艺评定的产品不得进行相应焊缝的焊接。2.3若有主要受压元件需要预投料的情况,受检企业必须提供明细表,与“报检单”一起报监检项目组。监检员审核确认合格后,在“焊接工艺卡”的首页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7项。2.4“焊接工艺卡”经监检员审查合格后,受检企业方可下发车间投料生产。3监检员应不定期地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并在“监检日记”上记录抽查结果。(1)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2)焊工应按焊接工艺卡施焊。(3)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对无法打钢印的,应用简图记录焊工代号,并将简图提供给监检员,且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提供给用户。焊工资格和钢印检查(抽查)合格的,监检员应在提供的焊工施焊检验记录或焊工钢印代号简图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0项。4必须严格按照《容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设计图样、制造技术要求(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规定的规范、标准)的规定制作产品焊接试板。4.1监检员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如果产品焊接试板按《容规》第77条第3款的要求是以批代台的,在首次组批时,受检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由监检项目组备案。监检员则要确认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4.2产品焊接试板可按A类项目监检,也可以按B类项目监检。但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必须按A类项目监检。对产品焊接试板以批代台的,在“监检项目表”第8、9项的“检验结果”栏内填“以批代台”,并在记事栏中填写以批代台的编号或对应的纪律检查试板的产品编号。4.4产品焊接试板的制备按A类项目监检时,受检企业的检验员必须在试板与筒节分割前通知监检项目组。监检员到现场进行确认后,在产品试板过程卡(流转卡)的相应位置“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8项。4.5产品焊接试板的制备按B类项目监检时,受检企业则必须提供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纵焊缝连接部位的射线探伤底片,监检员审查该张底片,并在该张底片的评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填写“监检项目表”第8项。4.6产品焊接试板是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的,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以批代台试板登记台帐”。4.7是以批代台的,在“监检项目表”第8项的检查结果栏填写“以批代台”字样,在记事栏中填写“试板以批代台编号为:***…”等字样。4.8受检企业应及时对产品焊接试板进行加工和力学性能试验。监检项目组认为有必要到现场进行监检的,应事先通知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在做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试验时,应通知监检项目组。4.9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应及时送监检组确认,最迟在耐压试验前。监检员主要检查试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项目齐全,对照合格标准,确认实验结果。审核后在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9项。对于产品焊接试板以批代台的,该项检查结果则填“以批代台”注:对于既有产品试板,又有以批代台的,第8、9项仍按试板内容填写,在记事栏写上“壳程(或管程、内筒、夹套)试板以批代台,编号为***…”等字样。5焊接接头的返修检查(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1)对焊接接头的同一部位(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2次以上的返修,应经受检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2)返修的现场记录应详尽,其内容至少包括坡口型式、尺寸、返修长度、焊接工艺参数(焊接电流、电弧电压、焊接速度、预热温度、层间温度、后热温度和保温时间、焊材牌号及规格、焊接位置等)和施焊者及钢印等。(3)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压力容器,应在热处理前焊接返修;如在热处理后进行返修,返修后应再作热处理。(4)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返修部位仍需保证原有的抗晶间腐蚀性能。(5)压力试验后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由于焊接接头或接管泄露而进行返修的,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需重新进行压力试验。监检员应检查审批手续,必要时应审核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和返修工艺,对返修过程中的现场记录、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审批手续上或返修工艺卡上“监检确认”。8产品焊接试板制备AB9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B10焊工资格和钢印B11外观和几何尺寸焊接接头表面质量B受检企业对某一台压力容器的外观和几何尺寸自检合格后,必须及时通知监检项目组,并提交“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报告”。监检员到车间对该台压力容器进行检查,确定符合有关要求(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规定的规范、标准)后,在“外观和几何尺寸检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1~15项。(1)抽查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咬边是否超标。(2)检查母材表面质量。不得有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3)抽查容器直线度(直立容器壳体长度超过30m时)、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焊缝布置、封头形状偏差;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图样的要求。受检企业必须是在有利于产品返修前通知监检项目组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12母材表面质量B13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直立容器壳体长度超过30米时,检查直线度B14焊缝布置B15封头形状偏差B16无损检测无损检测报告B(1)受检企业应将UT、MT、PT等无损检测报告送交监检项目组,或通知监检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监检员除审查报告外,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2)产品射线检测结束后,受检企业应及时将射线检测报告、布片(排版)图和底片送交监检项目组。如果有些压力容器的射线检测底片较多,受检企业应分批送审。监检员审查受检企业提供的射线底片和评片报告,核实检测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检测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扩检情况。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设备检测比例的30%,且不少于10张(少于10张的全部检查),检查部位应包括T形焊缝、可疑部位及返修片。审查过的每一张底片,监检员或在受检企业提供的评片记录的相应位置上签字,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登记台帐”。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7项。(3)受检企业应在便于返修前送审无损检测报告。监检员应在耐压试验或最终热处理前将无损检测报告审核完毕,并在无损检测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6项。17射线探伤底片抽查B18其它热处理B受检企业应向监检项目组提交热处理工艺、热处理报告和热处理自动记录曲线。监检员应检查确认热处理报告、热处理记录曲线与热处理工艺的一致性,确认符合要求后,在热处理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8项。注:高压容器、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卧式储罐、移动式压力容器应采用炉内整体热处理。大型压力容器,可采用分段热处理,其重叠热处理部分的长度应不小于1500mm,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修补后的环向焊接接头、接管与筒体或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可采用局部热处理。局部热处理的焊缝,要包括整条焊缝。焊缝每侧加热宽度不小于母材厚度的2倍,接管与壳体相焊时加热宽度不小于两者厚度(取较大值)的6倍。靠近加热部位的壳体应采用保温措施,避免产生较大的温度梯度。自动记录曲线上加热区内最高与最低温度之差不大于65℃(球形储罐除外)。19耐压试验A1受检企业准备耐压试验前,必须确认应完成的工作(对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必须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均已完成并自检合格,受监检的项目均有监检员的确认见证。受检企业应至少在耐压试验前1天(出口监检由监检员与受检企业商定)通知监检项目组。监检员应核对该台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表”,确认该台压力容器在耐压试验前的监检工作均已完成且有监检员的签字,符合要求后,方可同意受检企业进行耐压试验,在产品流转卡的相应位置写“同意试压”,并“监检确认”。2耐压试验前,监检员应检查试验装置和准备工作及试验的安全措施。即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气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受检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经受检企业安全部门检查监督。3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且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应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6级;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mm。4耐压试验压力、试验顺序按容器图样规定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5耐压试验时,监检员必须到试验现场与受检企业的检验人员一起检查。监检员监督试验,确认试验结果。6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7耐压试验合格后,监检员在耐压试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9项。液压试验要求(1)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洁净的水,需要时也可采用不会发生危险的其他液体。试验时液体的温度应低于其闪点或沸点。奥氏体不锈钢制的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后应将水渍清除干净。当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应控制水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2)碳素钢、16MnR和正火15MnVR钢制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它低合金钢制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实验液体温度。(3)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容器中的气体必须排净。容器观察表面应保持干燥,当罐体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将压力降至试验压力的80%,保压足够长时间以对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罐体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4)无渗漏,无可见的变形,试验中无异常的响声,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材料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即液压试验为合格。气压试验要求(1)试验介质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2)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容器,其试验用气体的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钢种容器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规定。(3)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且不超过0.05MPa时,保压5min,然后对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泄漏检查,如有泄漏,修补后重新试验。初次检查合格后,再继续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的50%,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逐级增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30min后,将压力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7%,并保压足够长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4)无泄漏,无异常响声,无可见的变形即为合格。20安全附件B受检企业向监检项目组提供符合设计图样要求的安全附件(含快开门安全联锁装置)的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监检员不定期地实地查对实物。监检员检查合格,符合要求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安全附件汇总表”上“监检确认”,或在监检日记上予以记载。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0项。对于在设计、制造上没有安全联锁装置的快开门压力容器产品,监检人员不得出具产品安全质量监检证书,产品严禁出厂销售。

?21气密性试验B受检企业应事先告知监检项目组,监检员不定期地到现场检查气密性试验情况。气密性试验工作结束后,受检企业应将气密性试验报告(对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还应有控制系统阀门及管路的气密性试验报告和罐车内、外容器及管路的氨检漏检验报告)送交监检项目组。监检员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后,在气密性试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1项。22出厂资料B(1)受检企业在最后整理已完工的压力容器资料时,必须将盖有监检员“监检确认”标记的资料全部整理到存档资料中去。(2)受检企业提交监检项目组的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还应提供罐车工艺记录合格证,底盘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竣工图。所有资料应完整清晰,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容规》附件三(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的要求;竣工图应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如竣工图上有修改,则签字手续应齐全。监检员对送审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在竣工图和质量证明书(副本)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2项。对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还需确认罐车的真空度、常温静态漏放气速率、罐车车体、150公里行驶等检验报告。23铭牌B(3)受检企业将铭牌送到监检项目组,监检员检查产品铭牌的内容和参数,应符合《容规》(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该台产品设计图样的要求,经确认后,在产品铭牌上打“CS”钢印。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3项。5.2监督检验项目类别说明:5.2.1监检项目分类: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1)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2)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5.3驻厂监检项目组应对受检企业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是否有更改;(2)相关质量管理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执行工艺情况;(4)发生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5)制造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要求;(6)原材料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制度;(7)监检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5.4“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项目组负责人(检验师)可以按照受检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6记录与报告6.1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员应及时汇总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和见证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签发。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范、标准的,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或“监检确认”)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编号。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企业处理情况。6.2受检企业的各有关部门与监检员有许多文件和资料的往来,为了明确责任,便于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必要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交接登记。6.3进出口监检交接登记记录由监检员规定。(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SDTJ/JLJ-RQ-001-01;(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SDTJ/JLJ-RQ-001-02;(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SDTJ/JLJ-RQ-001-03(4)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意见书SDTJ/JLJ-RQ-001-04;(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SDTJ-JLJ-RQ-001-05(6)设计图样审查登记表;SDTJ/JLJ-RQ-001-06(7)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以批代台)试板登记台帐;SDTJ/JLJ-RQ-001-07(8)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记录表;SDTJ-JLJ-RQ-001-08(9)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SDTJ/JLJ-RQ-001-09(10)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SDTJ/JLJ-RQ-001-10(11)监检工作日记;SDTJ/JLJ-RQ-001-11(12)监检中有关的来往文件、信函;7后处理7.1受检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7.2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或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7.3“监检意见通知书”由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存档。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受检企业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证书。7.4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或受检设备)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管理部门。7.5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起草:?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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