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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扶梯运行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电扶梯的日常运行管理由强电组负责,维修保养由指定承包商负责。

2、每天按上下班时间表启/停电扶梯。

3、严格遵守电扶梯操作规程。

4、当值人员每班每两小时巡查扶梯一次。

5、当发现或接报扶梯发生故障时应马上停止故障梯,并由设备管理员通知保养商到场维修。

篇2:电梯运行管理制度

一、部门、岗位责任

(一)电梯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本单位的电梯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由负责。

2、贯彻执行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使用和运行安全。

3、负责制订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检查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电梯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5、负责保持轿内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值班人员的有效联系,负责检查和督促电梯作业人员按章操作。

6、负责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7、定期检查安全作业条件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8、负责日常自行检查与年度自检并做好检查记录、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负责劝阻并禁止有可能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滥用电梯行为如踹门、扒门、撬门、倚靠层门或轿门、跨层轿门地坎而立、在轿厢内蹭或跳动、人为阻止层轿门的开关、小孩单独乘电梯或在电梯上玩耍等。

10、负责在乘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人员较集中、密度较大时的疏导、分流或限员乘用,甚至采取停止运行的非常措施,以防超载溜梯事故发生。

12、负责电梯困人救援的组织实施,安排紧急救援演练并作好记录(见附表1)。

13、负责电梯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配合电梯事故调查。

14、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检验工作。

(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电梯日常自行检查、日常巡视计划。

2、负责落实电梯日常自行检查、日常巡视和定期检验工作。

3、检查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确保其随时与值班人员的有效联系。

4、检查电梯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5、负责检查电梯钥匙的保管、使用状况。

6、负责劝阻并禁止有可能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滥用电梯行为(如踹门、扒门、撬门、倚靠层门或轿门、跨层轿门地坎而立、在轿厢内蹭或跳动、人为阻止层轿门的开关、小孩单独乘电梯或在电梯上玩耍等)。

7、负责在乘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人员较集中、密度较大时的疏导、分流或限员乘用,甚至采取停止运行的非常措施,以防超载溜梯事故发生。

8、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9、负责组织电梯发生困人事故时的紧急救援,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0、负责配合电梯验收和定期检验工作。

11、积极参加电梯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12、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三)电梯自行检查人员职责

1、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

2、掌握电梯的基本结构、原理、性能和电梯日常检查项目、要求及检查方法。

3、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复审。

4、负责电梯的自行检查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检查时应仔细认真,不漏查、不误查,作好自行检查记录。

5、负责保管电梯钥匙(包括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门钥匙、主电源箱钥匙、轿厢检修盒钥匙、操作柜等)。

6、负责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保养工作的监督确认。

7、发现电梯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8、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有关管理人员或上级部门报告。

9、认真做好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记录以及事故记录。

10、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四)电梯司机职责

1、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电梯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复审。

3、对工作有责任心,讲究职业道德,爱护电梯设备。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6、发现电梯有异常、故障、或不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不开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

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保持电梯层门地坎、轿门地坎和轿厢的清洁卫生。

二、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梯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病床电梯、额定速度2.5m/s观光电梯、司机操作电梯、超面积载货电梯和非商用汽车电梯时,应由取得电梯司机资格的人员操作。

2、电梯在投入正常运行前司机应:

2.1?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必须确认轿厢是否在本层;

2.2?打开轿厢照明;

2.3?确认紧急报警装置有效;

2.4?确认在厅门外徒手不能扒开、确认厅轿门未完全关闭时电梯不能启动;

2.5?用适当的工具和方法清洁层、轿门地坎和轿厢、厅门;

2.6?每日电梯正式投入运行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直观判断有无明显异常现象;

2.7?确认轿厢平层精度无明显异常。

3、司机在电梯正常运行时应:

3.1?运载的乘客、载荷不应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3.2?不得将乘客电梯经常作为载货电梯使用;

3.3?装载货物时应尽量保持均衡、防止严重偏载。

3.4?未经电梯管理部门、或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3.5?严禁用检修速度作正常行驶;

3.6?不得利用轿顶安全窗来装运长物体;

3.7?要劝阻乘客勿依靠轿门和跨厅轿门地坎候人;

3.8?确须离开驾驶岗位时,应将轿厢停于基站,并关闭厅门和电源开关。

4、当电梯发生如下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停梯并通知维修保养人员进行检查,待排除异常现象后再使用。

4.1?层轿门完全关闭后而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4.2?开关门有明显撞击;开门到位后有反复开关现象;

4.3?电梯行运方向与运行指示方向不一致;

4.4?发现异常声响、异味、较大振动和冲击;

4.5?指令登记、指示无效;

4.6?平层精度明显异常;

4.7?不在平层区停梯;

4.8?中途层站不停梯;

4.9?关门防夹人保护装置无效;

4.10?触及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4.11?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情况。

5、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时,司机应保持镇静,首先安定好乘客情绪,劝阻乘客切勿企图跳出轿厢;再是用紧急报警装置要求维修保养人员或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前来救援,同时告知停梯位置、被困人数等到有关情况,然后让乘客静待救援。

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超速坠落或上冲时,司机应立即揿按操纵盒内的停止开关使电梯停住;如无停止停开关或停止开关无效未能使电梯停住,司机应沉着冷静,禁阻乘客切勿企图非法逃离轿厢,告诉他们做好保护自己的最佳动作,电梯的超速保护装置或缓冲保护装置会使电梯安全停止,然后通知维修人员前来救援。

6、?司机不得自行维修电梯。

7、?一天工作结束,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关闭照明、风扇、厅门、切断电源。

8、?做好交班记录。

(二)电梯维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维护保养工作须由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

2、?进行电梯维保维修至少有两人及以上,并应确定维修责任人,维修责任人

由维保单位工程部经理指定,未指定时由参加维修人员中技术级别较高者承担,维修人员作业时应绝对服从维修责任人的调度和指挥。

3、?维修作业须严格执行电梯维修操作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规定。

4、?当需要切断电梯的主电源进行维修时,须将主电源开关上锁,在电源开关上

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在维修电梯的厅门前设置“检修停用,请予谅解”的告示牌。

5、?需用手轮来盘车升降轿厢时,应先断开总电源开关,如援救被困乘客应严格

按“电梯困人紧急救援操作说明”进行。

6、?在轿顶停梯检修时,须揿压轿顶停止开关、将检修开关置于检修运行状态。

7、?在轿顶,严禁用额定速度运行电梯。

8、?在底坑停梯检修时,应断开限速器张紧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底坑停止开关。

9、?必须在井道两端同时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工具应放在工具袋里。

10、如确需将在个别电气安全装置失效的情况下进行维修检查,须严格执行维保

单位制定的安全线操作使用规定且在检修完毕后立即拆除安全线;

11、严禁在无专人监护且又短接门锁电气安全装置的情况下运行电梯。

12、严禁一脚踏在轿顶、另一脚踏在井道中的任一支点上作业,作业时特别要注意轿厢和对重交错时的距离,防止人身或工具与对重发生碰撞。

13、严禁从井道外探身到轿厢内或轿顶作业。

14、修用的行灯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5、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动控制线路,确实需要改变时须经原制造设计部门批准、

并将改变内容按图纸修改程序在图纸上进行修正。

16、?维修人员不得带领与维修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维修现场。

17、?维修结束应将所有开关恢复到正常运行位置,并洁净工作现场、清洁脏污表

面,除去警告牌和告示牌。

18、?填写好维修保养记录。

(三)电梯自行检查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自行检查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作业时必须穿带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3、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

4、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应看清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站。

5、在检查过程中,电梯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6、检查电梯时所用便携式照明灯具应是36伏或以下的安全电压,且有防护罩。

7、下底坑检查时,须揿下停止开关或将电梯设置在检修运行状态,方可开展工作。底坑、机房、轿顶不得同时作业。

8、电梯检查时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与检查人始终并保持联系畅通,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按检查人的要求完成协助、配合和解困操作。

9、在轿顶检查时,严禁以额定速度运行。严禁一脚站在厅门口,一脚站在轿顶或轿内长进行检查。严禁开启厅门探身到井道内或在轿顶探身到另一井道检查电梯。

10、严禁检查人员用力拉扯井道电缆线。

11、检查完毕后要将拆卸下零部件、盖板等原样装回;临时加接的检查线须拆除,不得遗留。

12、检查正常后方可将电梯交付用户使用。

三、电梯自行检查制度

1、电梯的自行检查工作由电梯作业人员负责实施。

2、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3、电梯自行检查工作主要项目及要求:

(1)电源锁应完好;

(2)层轿门地坎清洁无异物、脏物堵塞;

(3)层轿门地坎槽无影响层轿门正常运行的变形;

(4)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进行有效联系,紧急报警号码清晰易见;轿厢内紧急照明有效;

(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完好,没有超期未检;

(6)召唤、指令外观完好、登记有效、显示正确;

(7)关门防夹人保护装置否完好;

(8)轿厢不在本层,在层门外徒手不能把门打开;

(9)自动关闭层门装置有效;

(10)层门无影响正常运行的变形;

(11)机房门警示标志齐全清晰;机房照明、消防设施完好;

(12)紧急救援装置有效、紧急救援操作说明清晰易见。

(13)限速器未超期运行。

(14)主机运行、电气装置工作无明显异常声响、异味;

(15)电梯运行无明显异常声响、异味。

(16)维保合同在有效期限内。

(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4、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安全隐患应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导。

5、及时、完整、正确、准确地填写电梯使用和管理自行检查记录表(见附表2)。

四、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1、电梯维护保养包括半月维护保养、月度维护保养、季度维护保养和年度维护保养。

2、电梯维护保养工作须由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

3、电梯维护保养的项目和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

(2)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3)维护保养合同。

4、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负全责。

5、维护保养过程中确需更换机电零部件的,应经有权决定的人员同意,并对更换零部件的品牌、性能、寿命和价格合理性负责。

6、经维护保养交付使用的电梯不得带安全隐患运行。

7、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规定作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8、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年应当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的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且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前提供。

9、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工作由电梯安全管理员或检查人员实施监督和确认。

五、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梯必须实行定期检验的规定。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附着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3、?在用电梯每年检验一次。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由电梯安全管理

人员负责向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书面定期检验申请,并负责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4、?限速器每2年校验一次。在限速器校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由电梯安全管

理人员负责向有资格校验的单位联系并落实校验日期,同时督促维保单位及时配合或进行校验。

5、?当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由电梯安全管理

人员负责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办理申请检验等启用手续。

6、?维保单位变更时,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向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申请更换轿厢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当发生电梯大修、改造、事故等情况时要按规定及时报检。

8、?当电梯报废时,在30日内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

续。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电梯钥匙保管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电梯钥匙需要时随时能用,使用时能确保安全,现就电梯钥匙使用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1、电梯钥匙包括:紧急开锁钥匙(俗称三角钥匙),厅门外电源锁钥匙,轿内操纵盘检修盒锁钥匙,机房钥匙,机房主电源柜锁钥匙。

2、实行“谁使用电梯钥匙,谁负责使用安全”的原则。

3、电梯钥匙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4、不得将紧急开锁钥匙(俗称三角钥匙)等交给无电梯作业资格的人员使用。

5、使用紧急开锁钥匙时须站立稳固、有人监护、按规定方法操作。用紧急开锁钥匙开启过的层门,如无人值守,应确认层门已经完全关闭。

6、电梯钥匙使用完毕须立即交回。

7、电梯钥匙保管人员变更时,应办理变更交接备案手续。

8、电梯钥匙保管使用人员应及时、主动参加或配合电梯困人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

七、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规定,制定以下制度。

1、从事以下工作的为电梯作业人员。

(1)电梯司机;

(2)电梯安全管理。

2、电梯作业人员须经国家规定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无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操作。

3、新招录的电梯作业人员必须已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否则不得录用。

4、在职人员因工作调整从事电梯作业的,参加培训时间按国家规定培训部门的通知决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者给予报销有关费用,否则培训费用自负。

5、已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复审,复审时间按国家规定部门的通知决定,复审合格者给予报销有关费用,否则复审费用自负。

八、电梯紧急救援预案

1、事故接报处置程序

1.1?值班人员接到故障、事故报告时应向报告人了解以下信息:故障电梯位置、是否困人、如果困人有几个、困在哪个楼层、是停电困人还是故障困人等其他有助救援的信息,并做好记录。

1.2?值班人员应通过电话及其他途径向工程部(或办公室)等核实接报情况是否无误。

1.3?确认事故报告信息无误后,立即通知电梯作业人员迅速作业紧急救援准备;同时通知维保单位立即赶到现场。

1.4?接到电梯事故通知后,电梯作业人员应携带电梯机房钥匙、电梯紧急开锁钥匙、通讯工具和维修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赶往现场进行处理

2、事故救援程序

2.1曳引电梯困人事故救援程序

2.1.1?首先切断机房电梯主电源;

2.1.2?确定轿厢所在位置;

2.1.3?如轿厢停在接近厅门位置且距楼面不超过±0.5米时,则按以下步骤操作:

2.1.3.1?用三角钥匙开启厅门;

?2.1.3.2协助乘客离开轿厢;

?2.1.3.3?重新将门关闭。

2.1.4如轿厢停在远离层门楼面时,则按以下步骤操作:

2.1.4.1?告知乘客保持镇静,轿厢即将移动,切勿试图用撬门、爬安全窗(如有)方法离开轿厢,以免发生意外。如轿门处于半开闭状态则应将其完全关闭;

?2.1.4.2?再次确认电梯主电源已切断、层轿门已完全关闭;

?2.1.4.3?其中一人用力扶住盘车手轮;

?2.1.4.4?告诉乘客轿厢马上就要移动,请保持镇静;

?2.1.4.5?另一人使用手动松闸装置,缓缓松开抱闸且用持续力维持;

?2.1.4.6?向容易转动的方向缓慢转动盘车手轮使轿厢移动,直至轿厢到达平

层位置;

?2.1.4.7?重复2.1.3中的操作步骤。

2.1.5?向维修人员说明故障现象、由维修人员查明原因并修复。

2.1.6?无机房电梯应按电梯制造单位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紧急救援。

2.2液压电梯困人事故救援程序

2.2.1?首先切断机房电梯主电源;

2.2.2?确定轿厢所在位置;

2.2.3?如轿厢停在接近厅门位置且距楼面不超过±0.5米时,则按以下步骤操作:

2.2.3.1?用三角钥匙开启厅门;

?2.2.3.2(轿顶)用人力开启轿门;

?2.2.3.3?协助乘客离开轿厢;

?2.2.3.4?重新将门关闭。

2.2.4如轿厢停在远离层门楼面时,则按以下步骤操作:

2.2.4.1?告知乘客保持镇静,轿厢即将移动,切勿试图用撬门、爬安全窗方法离开轿厢,以免发生意外。如轿门处于半开闭状态则应将其完全关闭;

?2.2.4.2?再次确认电梯主电源已切断、厅轿门已完全关闭;

2.2.4.3?打开液压梯控制箱面板。

2.2.4.4?将控制板上的“手动-自动”开关打至“手动”位置。

2.2.4.5、在机房按动油箱底部的手动泄油阀,此时轿厢会缓慢下降;到达平层位置关闭手动泄油阀。

2.2.4.6?轿厢平层后可打开层门后轿厢内门将乘客放出。

2.2.4.7?确认轿厢内门和层门全部关好。

2.2.4.8?将电梯控制箱内的“手动-自动”开关设为“自动”。投入主电源,观察电梯是否正常运行。否则由电梯专业维修人员查明原因并修复。

2.3?电梯剪切、挤压事故救援程序

2.3.1当值班人员确认发生了剪切、挤压事故后,在第一时间向单位负责人、电梯安全管理员、维保单位、电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单位的办公室、工程部、财务立即做好各自的救援准备工作。

2.3.2?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救援现场,密切配合维保单位开展救援伤员、保护现场工作。

2.3.2?维保单位要严格按制订的“紧急增援预案”实施救援。

3、作好事故记录。

九、电梯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电梯技术档案包括以下技术文件: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产品出厂合格证、主要部件型式试验证书及合格证;

(3)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4)电气原理图及符号说明、电气敷线图;

(5)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事故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6)安装单位自检记录或报告;

(7)维保单位年度自检记录或报告;

(8)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紧急救援演练记录;

(9)定期检验报告;

(10)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11)维保合同、作业人员证书。

?2?电梯技术档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完善后交办公室(资料室)负责保管。为了方便维护保养,应复制电器原理图的备份,供修理人员使用。

3、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报告、紧急救援演练记录、定期检验报告、电梯运行故障记录保存2年。其他资料永久保存。

篇3:机械运行维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或租赁的设备、设施、用具等,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要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查验,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得采购、租赁和使用。

2.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门机构的专人进行管理,建立资料管理档案。

3.向外出租机械及机具,必须审查租赁单位资质,对不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出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职责。

4.大型或特殊设备、设施的装拆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装拆时要有按规定审批的专项方案,禁止不具备装拆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承担。装拆过程要按照装拆方案,专人指挥管理,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控和防护。安装后须按规定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严格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运粱机)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装后或使用前,要组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设备管理、安全、技术等人员参加验收,并要查验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做好验收记录,由参验各方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要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验收。

6.在水电站油库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要按照建设施工及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防护。

7.加强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的管理。要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工具。配备的安全检测工具要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相关证件,并要按规定进行复检。

8.在布置施工现场时,对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要配置悬挂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语。

9.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现场人员购置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1)设备的各级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维修保养技术、质量标准,工艺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做到设备维修保养有标准、规范、验收等记录。

(2)设备的使用除应认真执行持证操作、维护保养、油水管理等有关制度外,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查制,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

篇4:施工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起重作业时,必须对工作现场工作环境、行使路线、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严格执行指挥人员信号,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4、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5、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负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监护,方可起吊。

6、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7、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起重机在起吊满荷载或接近满荷载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性的牢固性,无误后方可提升,晃动的重物,须栓拉绳。

8、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9、起重机卷筒上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钢丝绳打环、纽结、弯折和乱绳,采用绳卡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绳卡滑鞍应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一侧,不得正反交错。

10、起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发证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塔式起重机

1、轨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原厂使用规定和技术标准施工。

2、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着原厂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组)长负责统一指挥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3、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4、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负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

5、起重机专用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绳。

6、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7、作业前需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固定好,同时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8、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9、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10、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落,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11、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2、装有机械式力矩限位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时,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的允许载荷,超载和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3、严禁在弯路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14、作业后应做到:

①、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②、将每个控制开关拨到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内窗,下机后切断总电源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③、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位置固定,如遇八级大风时,应另拉缆风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15、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移动至规定位置;

②、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③、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紧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④、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将旋转部分刹住,严禁塔帽移动。

16、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起重机的基础和附着的建筑物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工作要求。

②、附着式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的垂直度情况,并用撑杆调整直度。

③、每道附着装置撑杆布置方式,互相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④、附着装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⑤、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须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

⑥、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严禁超员乘人,当臂杆回转起重或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使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期悬挂在空中。

⑦、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提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刻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⑧、提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⑨、顶升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操纵液压系统,看管电源和紧固螺栓,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⑩、顶升时,必须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刹住,严禁回转臂杆及其他作业。顶升中发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顶升到规定高度时,必须先将塔身附着在建筑上后,方可继续顶升,塔身高出固定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各个地方合原厂规定。

顶升完成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的力矩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纵杆应在中间位置,并且断开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三)建筑施工电梯

1、地基应浇制砼基础,其承载能力大于15T/m2,找平后其表面不平度不大于10mm,并有排水措施。

2、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电梯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不得超过其高度的万分之五。

3、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臂距离,导轨架的两附臂连接点间距和最低附望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原厂规定。

4、电梯底笼周围5m范围内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稳固,出入口栏杆应安全可靠。

5、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各部结构应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各部钢丝绳固定良好,运行范围内无障碍等。

6、启动前,检查控制开关应在零位,电源连通后检查电压正常,实验限位装置、梯笼门、维护门等处电气连锁装置良好,电气仪表灵敏有效,经启动正常后,可空车升降实验,即可使用。

7、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要停车实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如发现制动器不正常经检修后方可运行。

8、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荷载均匀分布,防止偏重,严禁超载荷运行。

9、操作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根据指挥信号操作,作业前,必须鸣声示意,在未切断总电源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10、电梯运行中如发现机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11、电梯在大雨、大雾和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至底层。

12、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严禁以行程开关自动停车来代替按钮的使用。

13、作业后,将梯笼降至底层,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篇5:电梯安全运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第八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第十一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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