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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露天作业起重机械班后大风天气刹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露天作业起重机班后及在大风天气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具体要求

2.1备有露天起重机的单位,负责安全的领导,每月组织人员对所属吊车的刹车装置及铁鞋进行检查,失效损坏的夹轨器,锚定装置及及时报动力科维修,铁鞋破损的要更换,并有记录,以备检查。

2.2备有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在班中因故下车要和吊车指挥人员讲明下车事由,并用铁鞋把车刹好。

2.3中午休息及下班后,当班司机要督促吊挂指挥人员(无指挥工的,由司机自己动手)按规定把吊车刹好,铁鞋一定要刹紧,有锚定装置的,把锚定定好,确认无误后,方可下班离岗。

2.4遇有大风警报,各吊车司机督促吊挂指挥人员按规定,做好防风加强工作。

2.5在工作途中,突遇大风,吊挂指挥人员应果断采取防风措施,确保吊车安全,司机要服从吊挂指挥人员的指挥,方可离开岗位,更不可采取极端措施。

2.6各吊车防风第一责任人为当班司机(指班后),司机必须加强责任心,不允许在未做好防风措施后,就下班离岗。

2.7遇有大风天气,安保科应组织动力科及有关车间对露天作业的起重机逐台进行检查,并有记录以备检查。

3.处罚规定

3.1各单位每月对所属吊车检查无记录或未组织检查,处罚安全主任200元。

3.2动力科接到维修书面通知未及时维修处罚责任人及主管科长各200元。

3.3当班司机在未做好防风措施后就洗吧离岗,处罚当班司机200元。

3.4吊车未按规定刹车(班后),处罚当班司机及吊挂指挥人员各500元。

3.5大风天气,安保科未组织人员对吊车进行检查,处罚安保科领导200元,安保科通知检查未到人员处罚200元。

3.6因工作不负责任,疏忽责守,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3:起重机械安拆装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1.1为了贯彻落实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预防起重机械安拆装操作人员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设备倾覆倒塌等事故的发生。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2.职责2.1总承包单位2.1.1工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在安拆装塔吊时履行好报批手续,检查起重机安拆装专项方案和措施;2.1.2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各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2分包单位2.2.1在安拆装前编制起重机安装专项方案和,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审批;2.2.2设备管理员、专职安全员在安拆装起重机械设备时必须旁站,监督安拆装人员完成安拆装工作;2.2.3项目专职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检查;2.2.4设备安装部门提供相关安装资质项目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员配合安拆装人员做好设备验收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2.2.5安装单位按照监理单位审批过的塔吊安拆装专项方案,组织人员安拆装;2.2.6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组织人员安拆装,并负责技术指导;2.2.7安装完毕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各部位进行认真检查,并试车实验,符合要求后办理交接交使用单位使用。2.3监理单位2.3.1监理单位对起重机安拆装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责任;2.3.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塔吊安拆装专项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审批;2.3.3现场监理人员对塔吊安拆装工作要进行旁站,督促安拆人员按方案要求进行作业;2.3.4现场监理人员应监督安装和使用单位对塔吊安装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委托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内容3.1安装、拆除起重机械设备前的方案编制和审批施工单位要按照JGJ33-2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认真编写起重吊装机械的安装、拆除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方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安装拆除的程序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装拆除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学习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的人员、现场指挥的人员,检验验收的人员等)。编制的起重吊装机械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公司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3.2对起重机械设备质保资料的要求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安装和作用说明书、总图、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3.3对设备材料的要求建筑用塔式起重机所用的材料应符合GB3811-83的规定,并按图样规定的材质生产,对所有原材料应执行进厂检验制度,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用于生产;3.4专业安装拆除起重机械设备单位的要求安装拆除起重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取得由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生产和安装拆除起重机械设备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完成,并应有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监护;3.5对安装拆除人员身体素质的要求安装拆除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起重吊装安装拆除上岗证,并且身体健康、无恐高症、癫痫病、高血压等病症的人员。3.6安装拆除起重机械技术要求3.6.1塔吊的使用条件3.6.1.1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经省级以上鉴定合格的新产品除外);3.6.1.2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布线图、配件目录以及必要的专用随机工具等;3.6.1.3对于购入的旧起重机应有两年内完整的运行履历书及有关修理资料。在使用前应对各部分(金属结构件、机构、电气、操纵、液压系统、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试验,保证其工作可靠;3.6.1.4大修出厂的起重机要有出厂检验合格证;3.6.1.5起重机的各种安全装置、仪器、仪表必须齐全。3.6.2塔式起重机械安装3.6.2.1塔吊基础的浇筑自升固定式塔吊(龙门架)基础,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基础,必须达到设计规范不低于C35的100%的强度要求,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3.6.2.2设备安装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①起重机安装作用各类工具是否齐全;②现场指挥人员、技术指导人员、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是否到位;③技术负责人应向所有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出安装过程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④检查塔吊基础相关质保资料。查看基础是否满足厂家提供的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安全技术要求;3.6.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3.6.3.1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现场安装指挥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拆装工作,安装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此项工作直至结束。3.6.3.2在安装起重设备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3.6.3.3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3.6.3.4塔机的开关箱与机身的电源线应做绝缘保护,机身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3.6.3.5安装完毕后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塔机倾覆;3.6.4起重机塔身升降时的技术要求:3.6.4.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3.6.4.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3.6.4.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3.6.4.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3.6.4.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它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3.6.4.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3.6.4.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3.6.4.8附着杆的安装与拆卸应随建筑物的高度和塔机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和拆除。3.6.5起重机械设备的验收安装工作结束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与使用方现场负责人在监理方监理下,共同试车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使用交接手续,并报克拉玛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到区安全质量监督站备案。3.6.6塔式起重机械拆除3.6.6.1起重机的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案、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按规定申请作业票,批准后方可实施。3.6.6.2起重机的拆装、升降塔身及锚固等作业时必须有设备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监护。3.6.7提升机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3.6.7.1提升机出厂后应有产品合格证3.6.7.2安装提升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培训持证上岗。3.6.7.3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必须,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6.7.4使用单位应根据提升机的类型制定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3.6.7.5使用单位应对每台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验收、检修、实验及事故情况。3.6.7.6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书的专职司机。3.6.7.7使用时必须配备完善好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吊篮安全门,上料口防护棚,上极限限位器,紧急断电开关和信号装置。3.6.7.8安装架体时,必须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架体各接点的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阔空或开空,更不能漏装或用铅丝代替。3.6.8提升机械设备的验收3.6.8.1新设计的提升机必须经产品鉴定合格按有关规定经工业性考核实验在确认符合设计技术指标后附产品合格证书,方可投入生产性使用。3.6.8.2提升机在安装好后,应按设计与制造技术文件及说明书进行实验,在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监理人员的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3.7设备安装必须遵循的原则:3.7.1了解起重机的性能;3.7.2必须详细了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安装及拆卸的程序进行作业,严禁对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拆装程序做任何改动。3.7.3熟知起重机拼装或解体各拆装部件相连接处所采用的联接件的尺寸、规定及要求。对于有润滑要求的螺栓,必须按说明书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用规定的润滑齐润滑。3.7.4了解每个拆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3.8拆装作业前的设备检查工作要求:3.8.1起重机械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3.8.2检查塔机混凝土基础是否有异常,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3.8.3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械、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3.8.4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3.8.5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3.8.6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车辆等辅助机械,应状态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3.8.7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是否具备拆装作业条件。3.8.8现场各种安全技术措施、起重机拆除指挥人员、技术指导人员、监理旁站人员是否到位。3.9安拆装起重机械设备的作业环境和技术要求3.9.1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3.9.2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3.9.3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3.9.4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3.9.5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3.9.6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到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3.9.7在拆除因损坏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拆卸方案进行。3.10、提升机拆装作业要求:3.10.1、龙门架拆除工作属于起重作业,必须由持证的起重工和有经验的指挥人员配合进行。3.10.2、拆除作业时应先挂好吊具,拉紧起吊绳,使架体呈起吊状态再解除底角螺栓。3.10.3、拆除作业中严禁直接从高处向下抛投物件。3.10.4、拆除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确需在夜间作业的,应有良好的照明方可作业。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起重机械安(拆)装作业票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作业内容安(拆)装地点安(拆)装单位及资质安(拆)装机械车辆及型号设备产权单位出厂时间使用年限作业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现场安全概述安全措施□配安全带□戴安全帽□设防护栏□设防护网□工具袋□配监护人□劳动工具□操作平台□专项方案□挂警示牌□照明□班前教育安装人员情况序号姓名工种及证号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监护人签字安全承诺我们一定按照起重机械安(拆)装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保证在此期间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品,搞好安全措施,按照规定进行三检工作,服从现场技术人员和现场指挥员的指令,对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各项工作,我们坚决拒绝,决不盲从,安全顺利地完成安(拆)装工作。承诺人签字:?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意见:?签字:年月日?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安全监理工程师意见:签字: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意见:?签字:年?月?日工程名称:编号:附:安全措施(方案)和安装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篇4: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六章?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七章?安全监理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起重机械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汽车吊、履带吊、龙门吊、塔机、施工电梯、低驾平板车等大型吊装、运输机械。

第三条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领导工作,负责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的落实工作,批复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奖惩意见。

第五条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各公司、项目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六条设备所属单位(公司内部由机械装备公司负责)负责所属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操作,加强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措施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装、转场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停机、防风、交叉作业、防雷击、防机械碰撞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的大型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由机械装备公司配备,外租大型起重机械由设备所属单位配备,指挥和监护人员由机械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并持证上岗。使用单位配备的指挥人员,应向机械装备公司书面报告,经机械装备公司确认具备资格后方可上岗。设备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人员培训。

第十条设备所属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改变工况和技术改造等必须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并作好起重机械安装、试运、拆卸的技术、安全、质量过程管理工作。对有关影响安全使用的遗留问题在整改完善前必须制定有关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进行自行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管理部门和公司机械装备公司、物质公司检验,检验合格并关闭全部整改项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机械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例保、一、二级保养、消缺,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行措施,认真填写保养、消缺、运转、验收记录。

操作机组机长负责每周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大中型起重机械周安全检查报表》。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员认真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对周检查表作抽查验证并签字,月底汇总归档。

第十二条机械装备公司将不定期对运行的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设备)进行抽检,并做到每季度对所有设备抽检一遍,在设备转场拆卸安装过程中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着重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车容车况及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检查纪录。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纳入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各使用单位每月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月安全检查纪要。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报机械装备公司备案同时交机械使用班组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大型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机械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运行措施,对关键吊装作业要编制吊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组织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做好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工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复查工作,并形成纪要。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意见,项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或处罚。对严格执行规定、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执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至少应配备下列物品:

(一)保养起重机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三)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电动机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新安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和部件及经地震、风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应按“安装试运与验收”的要求进行实验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一)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0%以上。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

(四)危险品、爆炸品必须起吊时。

(五)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作业。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风力达到6级及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二十二条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条作业前应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作必要的试验。如有异常,应在作业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在启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工作速度应均匀平稳。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以上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以上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动作。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第二十九条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的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第三十条起吊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第三十二条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第三十四条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电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零位,然后切断电源。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漏电失火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第三十六条操作工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信号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对讲机指挥时,必须保证双方对讲机信号清楚且电力充足)。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挥信号,操作工均有权拒绝执行。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第三十七条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两机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条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照要求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轨道终端行走限位装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运转过程中,监护人员应随时注意各机构电动机、制动器、钢丝绳及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停机检查和排除。

第四十条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11--1035110220

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

沿水平方向1.01.52.04.06.0

严禁将任何其它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地、电焊机地线等连接在起重设备及轨道和基础底板上。

第四十一条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基础要严格按规范施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起重机的安装。轨道行走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每周要对轨道进行例行检查和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机组及监护人员必须经常观察轨道基础的沉降及两侧情况,特别是大雨、大雪天气对道轨两侧土层冲刷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机械的行走路线,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运行要求。必要时铺设专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条动臂吊装设备进入小幅度工作时,必须先挂钩后再收幅,不允许空钩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载应平稳,严禁突然卸载。松钩后应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时再脱钩。禁止小幅度空载回转和行走。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保养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章机械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两台或两台以上大型起重机械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必须制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机臂杆和工作机构装置不同时在互相干涉的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大型起重机械与其他建筑物或设备的交叉作业时,在运转或停机时,司机应注意起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护工作,尤其是指挥人员应特别注意周围障碍物,以防止发生臂杆与障碍物相碰。回转时要选择较小的回转速度,小心制动。

第五十一条两机同时停机或机械单独工作时,要做到两机任何部位都要脱离干涉区。

第五十二条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其他交叉作业措施。

第六章安全停机及防风措施

第五十三条大型起重机械在有强风区域内使用时,在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制订和落实防风预案,准备好必要的揽风绳和锚点。

第五十四条起重机在每天工作结束或较长时间停用时,不管天气条件如何,均应按照要求作好机械的常规停机防风工作。

第五十五条起重机停放时,必须选择良好的停机场所。应确保:

(一)机械的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停机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机械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六条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按照各种类型起重机的具体规定将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和动力。

(一)汽车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收车、将臂杆收回,作好安全停机。

(二)龙门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上好夹轨钳,并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未装有道轨夹轨钳的龙门吊,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沿道轨方向在道轨上拴牢揽风绳,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三)履带吊

1.主臂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应将臂杆趴下。

2.塔式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将副臂放至20-30度,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8级(含8级)以上时,必须放下主臂,使副臂头部接触地面。

(3)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机

1.正常情况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提起钩头收回小车,将前臂杆转至顺风方向,松开回转使臂杆处于自由回转状态,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穿好铁鞋或锁住夹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塔机开到停车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车后加挂锚固装置或按防风预案要求设置揽风绳。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K50/50塔机润滑及保养表

3、C5015塔机润滑表

4、H3/36B塔机润滑表

附件1

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轨道螺栓应无松动;

2.检查压重固定牢固;

3.保证电缆情况良好;

4.十字形底盘安全链应拉紧;

5.轨道杂物应清理干净。

二、开车规则

1.切断风向标;

2.松开夹轨钳;

3.打开电闸盒;

4.领取电源开关钥匙;

5.接通塔机电源。

三、工作状态规则

1.检查灭火器,熟悉操作规程;

2.开机后检查紧急停车(切断总电源);

3.检查喇叭;

4.空载进行各种运动试验;

5.行走时起重臂平行轨道。

四、停车规则

1.行驶到安全地段(避免大风);

2.吊钩升至最高位置;

3.小车移至臂根接通风向标;

4.按下紧急行车按钮切断电源;

5.夹紧轨钳;

6.关闭总电源,并上锁;

7.断开现场主配电盘开关;

8.系上安全链;

9.钥匙交工地指挥,报告情况。

五、注意事项

1.塔机在回转过程中,严禁返回转开车,必须待车辆停稳后,再向反方向开。

2.不准提升回转半径以外的物体;

3.不准斜提载荷;

4.不准提升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相连的重物;

5.当提升物体看不清楚时应该有人指挥;

6.有异常声音应停机检查,风速≥72Km/h应停止工作;

7.安全装置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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