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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范围适用于压力容器使用的材料、焊接材料和主要受压元件的保管与发放的控制要求。2职责2.1库房保管员应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职责及相关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2.2材料责任人、焊接责任人对库房具有监督检测的职责。3对入库的控制3.1对材料、焊材、外购、外协件、锻件、机加工件,首先核对实物、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数量,检验是否合格,手续是否完整无缺,标记是否清晰,资料是否齐全方可入库,不经检查合格的不得入库。3.2按《材料、零部件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做好材料标记的移植,并报请材料检查员确认。3.3按《焊材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会同采购员。检查员做好入库验收。4材料、零部件的保管4.1对已入库的物资按规定做好分类摆放工作,并做好贴标签或书写工作。对不锈钢的零部件半成品的堆放,需配木质堆放架。4.2应加强对库房材料、零部件的保管检查,严防锈蚀污染,损坏或变形,受潮变质。发现锈蚀问题应及时申报、及时处理。4.3有腐蚀性、有危害的物质,不得与金属材料混放,并保持库房内的干燥与通风。4.4不锈钢在保管过程中,不得与铁材直接接触,避免铁离子污染。5焊材的保管5.1焊接材料应贮存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室内,室内不许放置有害气体、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材料,并应保持清洁。5.2保管员负责将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按品种、规格、牌号和批号,每批数量生产日期以及到货日期进行编号建立台帐。并在每盒焊条、每盘焊丝、每袋焊剂的包装上,贴上认定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名称、牌号、规格、批号、公司内编号、数量、入库日期、保管员、检查员)。作业指导书编号YLRQ/R03.12-2012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版号1更改次数0章节号12本章共2页第2页5.3所有的焊接材料均应按种类、牌号、规格、入库时间分类存放,离墙、离地面的距离各不小于300㎜的木板或置于货架上,并挂上明显标志,避免混放。5.4焊材库内应配备防潮去湿机,并设置温度计、湿度计,保管员每天要分上午、下午两次填写焊材库温度、湿度记录表,以保持室内温度不低于5℃,相对湿度不大于60%。5.5保管员应熟悉各类焊材的一般性能、使用要求和保管常识,定期察看所保管焊材有无受潮、锈蚀、污损等情况,对贮存中所发现的焊材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6对出库的控制6.1材质有保存期要求,要严格执行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台帐。6.2发料时库房管理人员应按领料单或明细表认真核对所发料的材质、规格、数量,严防错发及漏发。6.3保管员应及时将出库材料、焊材、零部件等分类汇总,登记入账。6.4每月盘点库存物资一次,认真做好报表,做到准确及时。6.5库房人员必须及时向材料科和生产部反馈库内急缺物资及有关信息。8质量记录8.1压力容器材料台账YLRQ/R04.30-20128.2压力容器零部件台账YLRQ/R04.31-2012

篇2: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制度

一、安全管理各级主要责任人员的职责

(一)、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3、组织制定并审批本企业关于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审批本企业压力容器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5、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压力容器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6、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7、组织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处理意见。

8、审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9、负责组织领导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二)、压力容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在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企业有关压力容器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压力容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压力容器选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

5、主动协助教育、劳资部门抓好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6、根据本企业容器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使用车间做好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情况,对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予制止和提出批评处理意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积极抓好整改。

8、组织或参加压力容器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工作。

9、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选好安全附件的配备,且做好及时调校,保证其灵敏可靠。

10、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对一般事故有权作出处理。

11、组织职能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协助组织部门对职能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工作,对他们的调动、使用和晋级有建议权。

(三)、压力容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

1、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负责编制压力容器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4、参与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8、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11、完成其他有关设备管理工作中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任务。

(四)、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安全和生产由厂长(经理)全面负责。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副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概括地讲,企业厂长(经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好安全生产。必须对压力容器及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企业的厂长(经理)、车间主任、班长及压力容器每个岗位的操作人员,都要为之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也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既要组织生产,又要负责安全。

4、建立和健全三级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应有专职安全机构,车间有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干部,班组有安全员。三级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都应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三、操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结合本企业特点,落实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2、按照本企业的特点,明确教育培训对象。

3、制定教育培训的长远目标规划,安排日常的技术培训教育计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4、建立操作人员技术档案。

5、明确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山岗,无证不得独立上岗的规定。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操作人员的技术练兵,促进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操作水平和排除故障、处理事故的能力。

7、认真推广、学习新技术、新操作法。

8、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压力容器维护保养专业知识的教育,积极推行群众性管理活动。

四、维护保养制度

1、压力容器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与坚持日常保养,使压力容器投用后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压力容器投产前,必须按照压力容器的使用特点和介质特性认真做好维护保养管理的准备工作,检查防腐保护层和有关接管、接头的完好、牢固情况,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3、准备必备的维护保养工具和简单器材。

4、在进行操作人员培养时,应让其了解所操作容器的结构特性,工艺原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识,掌握日常维护保养技能,培训爱护生产装置的良好职业道德,树立企业主人翁的思想。

5、确立“完好设备”及“无泄漏”的宗旨,提倡实行包日常维修和日常保养的双保责任制,做到台台容器、个个阀门、只只仪表都有人负责。

6、保持压力容器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时清除跑冒滴漏现象。

7、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严禁在运行状态下,紧固受压连接件或敲打容器承受部件,做到文明操作。

9、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并及时反映。

10、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压力容器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再次投用前应认真检查。

11、认真执行维护保养制度,提高完好率,保证压力容器有较高的使用效率。

五、安全检查制度

(一)根据使用容器的数量,安全状况确定安全检查形式、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查处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检查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回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按时督促检查问题的处理、落实,实行检查有意见、处理有结果。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有查思想上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安全生产的牢固程度,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现象;查纪律的严肃性,有无脱岗、离岗的行为;查隐患,是否每台容器能够安全运行,有无安全附件、装置失灵和设备带病操作的情况;查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能否做到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四)定期检查的重点。

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压力容器的完好状况,操作负荷情况;

3、安全附件、装置的齐全、灵敏、可靠和定期校验情况;

4、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容器定期检验和修理、改造执行情况;

6、监控使用容器的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7、对查出问题或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临时增加的检查项目。

(五)日常巡回检查的重点

1、压力容器操作工艺参数是否超过许可范围;

2、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灵敏动作;

3、压力容器本体有无鼓包、变形、泄漏、裂缝等异常情况;

4、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及铭牌是否完好;

5、接管、紧固件、密封部位等有无损坏、泄漏现象;

6、有无过量充装或液位失控现象;

7、有无发生火灾或震动等直接威胁到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8、针对容器特点,确定的其他检查情况。

六、安全附件管理与校验制度

1、明确安全附件及装置管理的职能部门,确定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装置的日常管理,送检、校验、修理更换等工作,做到职责分明。

2、安全附件与装置的设备、选型应该按照生产工艺要求提供的条件,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进行压力容器设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和选型。对于在用容器和工艺系统选用安全附件必须充分考虑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术档案和台帐,绘制安全附件设置位置图,标明每个安全附件的精度、压力等级、灵敏程度和性能,确定检修,校验周期,记载投用以来工作情况。做到集中保管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调校、检修报告。

4、安全附件应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选购,保证产品性能稳定,结构合理,动作灵敏。制造单位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铭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须保持的完好,灵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员要加强维护,防止其铅封损坏和发生不能正确动作的现象,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6、安全附件的检修、校验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安全阀需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检调;压力表、温度仪表需由经计量部门认可的单位校验;爆破片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定期更换,对超过标定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时更换。

7、新购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应进行校准。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质要用管道引出,妥善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环境。

9、应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备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状态和清洁,不得放任自流。

七、检验管理制度

1、制订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

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4、认真做好检验后的开工准备,凭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检查安全附件的调校情况。

6、提供诸如螺栓、密封之类的易损件,便于及时更换。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部位不少查,编制年度检查记录表。

8、按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在投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9、针对检验或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情况。

10、本企业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八、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压力容器一旦发生爆炸或因设备损坏(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造成停产或人身伤亡事故,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除防止事故扩大或因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保护事故现场。

2、一般事故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落实改进内容。

3、重大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予以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发生重大事故须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并附相应现场照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5、事故处理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予以处理。

6、事故处理后要视情况及时研究恢复生产的方案,把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设备技术档案是正确使用压力容器的主要依据。它可以使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压力容器历史的和当前的安全技术状况,了解压力容器运行规律,防止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每台压力容器均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包括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安全装置技术资料和容器检修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等。

(一)、压力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

容器设计资料:设计总图;主要受压零部件图;设计或使用说明书等;

容器制造安装资料:产品制造竣工图纸;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安装验收资料。

(二)、安全装置技术资料

1、安全装置技术说明书

2、安全装置检验或更换记录资料

(三)、容器使用情况记录资料

1、容器运行情况记录

2、容器检验和修理记录,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四)、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资料

1、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2、压力容器使用证

救助站制度

篇3:煤矿压力容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压力容器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第四条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压力容器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的领导下,依据总部、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容器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的运行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总部相关制度。

(二)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

(三)负责或参与对从事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及安全附件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压力容器检验队伍的安排及专业协调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厂及二级单位编制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领(换)证前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

(三)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

(四)参与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审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负责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物资装备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做好采购工作,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压力容器现场安装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及本制度。

(二)编写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按规定提出修理、改造计划、使用登记、报停、报废申请,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六)每月定期向公司设备管理部报送压力容器数量、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统计表,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说明等。对于到期不能定检的容器、安全附件,需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并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送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七)执行公司HSE有关管理规定,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台帐和技术档案及管理技术资料。

(十一)负责建立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台帐,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所有进口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后,其产品方能订购,进口压力容器必须经过商检,具有商检合格证书方可验收。

第十六条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资格。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压力容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七条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如果存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问题,其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不得投用。

第十八条对重要的压力容器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压力容器,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入厂监造。

第十九条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应在制造厂进行预组装验收,或根据制造厂提供的预组装检验报告在现场进行组装和验收。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造,并填写现场组装中间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当新安装容器运到安装现场时,物资装备部应组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压力容器到货验收。

第二十一条所有新安装压力容器办理使用证前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由建设项目负责单位主持并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对容器安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包括保温、防腐、静电接地等。验收必须有建设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参加,所提交验收的文件、资料应符合办理使用证的要求方可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基础检查记录。

(七)隐蔽工程记录。

(八)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压力试验记录。

(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使用、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在投用前,均应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使用证手续,无使用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投用。

第二十三条新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和条件: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新安装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检验机构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六的规定进行评定。

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上后再发给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新安装压力容器在办证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前,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办理换证之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备齐技术资料(在用压力容器还需携带定期检验报告),送公司设备管理部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及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液态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超高压容器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过户变更、使用变更、判废,均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压力容器更新后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判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做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既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办理缓检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罐车使用证》即行失效。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罐车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使用安全状况等级在3级以上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要求各单位必须制定厂级监控措施,监控措施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案,使用单位车间、生产、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会签,使用单位主管设备副经理批准,建立专门巡检记录或在交接班记录中单独注明巡检情况。现场挂牌并标注“4级容器,监控使用”字样。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

第三十条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材质为16MnR的球罐,要求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50PPm,材质为高强钢(一般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бb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压力容器用钢)的球罐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20PPm,浓度超标的设备管理部门应禁止充装。因生产需要必须充装的,充装单位必须由使用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的书面监控措施,并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案,车间、生产、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会签,使用单位主管设备副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九)检查、检修记录。

(十)安全附件核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十一)异常工况记录。

(十二)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生产部门在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第三十三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或已发现存在严重缺陷并危及安全运行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并有权越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

第三十七条?储存液化气和易燃介质的容器必须做好保温、保冷、夏季防晒、冬季防冻。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容器防腐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外壁防腐层完整美观。

第三十八条?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对拟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取安全封存措施。

第三十九条?拟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其修理或改造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查,并经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制定。

第四十条?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应委托已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督促其按规定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一条?压力容器重大改造工程完工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移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

(二)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

(三)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

(四)材料质量证明书。

(五)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十二条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对于特殊生产过程,在开(停)车升(降)温过程中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订严格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有效的防护措施,经设备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有关部门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三条压力容器事故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定期检验

第四十四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投用前须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停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从外单位移装的已经使用过的压力容器。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或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旧压力容器。

(四)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四十五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持资格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各检验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四十六条?使用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七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换热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程序按GB151的有关规定执行,夹套压力容器的夹套耐压试验时,夹套与内筒的压力差应符合设计图样。

第四十八条?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达到符合继续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论告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单位一份,使用单位二份。使用登记证上应标注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检验合格标志外,还应将检验数据写入IC卡中。

第四十九条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前书面告知生产部门,协调和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时间,确保在用压力容器按定期检验期限的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全面检验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并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监控使用措施,并认真执行,确保安全运行。

第六十条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底编制好下年度压力容器全面检验计划,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第六十一条压力容器应分别装设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及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并保持齐全、灵敏、可靠。为加强安全管理,压力表的分级一般不低于B级。

第六十二条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阀、爆破片台帐。

第六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但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按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低温深冷型罐车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罐体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范围内。

第六十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认真核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设备等部门共同确认(盖章)并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核对的开启压力为安全阀定压的依据,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工艺或设备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提前办理必要手续,即上述部门共同确认后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校核。

第六十五条?安全阀校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延期校验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应符合延期校验的规定,并办理规定手续,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原则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可在每两个校验周期内进行一次校验室校验和一次在线校验。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场。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一般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

第六十七条?安全阀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阀校验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铅封的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的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的后两位数,铅封的反面打印校验的月份。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第六十八条?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已开启或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

第六十九条?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十条?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七十一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由使用单位划定警戒红线并送到有相应资格的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的选用要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选用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动作灵敏、可靠,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第七十五条?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时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封方准使用。

第七十六条?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采用有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

第七十七条应加强腐蚀严重的压力容器接管的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压力容器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限期进行整改。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总部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压力容器管理细则。

附录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质总局令第2号

《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

篇4:压力容器筒体拼接管理规定

为了使锅炉、压力容器上焊缝分布均匀、避免焊接残余应力相互叠加,有关锅炉、压力容器规程中对焊缝的数量和布置做了具体的规定。

(1)筒体拼接时,最短筒节的长度:对于中低压锅炉不应小于300mm,对于高压锅炉不应小于600mm;每节筒体,纵向焊缝的数量:筒体内径Di≤18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2条,Di>18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3条;每节筒体两条纵焊缝中心线间的外圆弧长,对于中低压锅炉不应小于300mm,对于高压锅炉不应小于600mm;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应相互错开,两焊缝中心线间的外圆弧长不得小于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mm。

(2)封头和管板应尽量用整块钢板制成。如必须拼接,封头、管板的内径Di≤22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1条,Di>22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2条;封头拼接焊缝离封头中心线距离应不超过0.3Di,并不得通过扳边人孔,且不得布置在人孔扳边圆弧上;管板上整条拼接焊缝不得布置在扳边圆弧上,且不得通过扳边孔;由中心圆板和扇形板组成的凸形封头,焊缝的方向只允许是径向和环向的。径向焊缝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3)炉胆拼接焊缝的要求同于筒体。U形下脚圈的拼接焊缝必须径向布置,两焊缝中心线间最短弧长不应小于300mm。

(4)管子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对于中低压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外壁,或管子支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高压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锅炉范围内管道焊缝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且不小于100mm;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5)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中止。

(6)开孔、焊缝和转角要错开。开孔边缘与焊缝的距离应不小于开孔处实际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mm。在凸形封头上开孔时,孔的边缘与封头周边间的投影距离应不小于封头外径的10%。开孔及焊缝不允许布置在部件转角处或扳边圆弧上,并应离开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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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技术措施

1钢板

1.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1.1.1钢板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1的规定。

1.1.2壳体用钢板(不包括多层容器的层板)应按表2的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钢板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等级按JB/T4730.3的规定。

1.1.3受压元件用钢板,其使用温度下限按表3的规定,表3中Q245R和Q345R钢板在下述使用条件下应在正火状态下使用。

a)用于多层容器内筒的Q245R和Q345R;

b)用于壳体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用于其他受压元件(法兰、管板、平盖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R和Q345R。

1.2高合金钢钢板

钢板的标准、厚度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4的规定。

2钢管

2.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管

2.1.1钢管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5的规定。对壁厚大于30mm的钢管和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许用终轧温度符合正火温度的热轧来代替。

2.1.2GB9948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的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b)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钢管,应分别进行-20℃和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1J。10和20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20℃和0℃。

2.1.3GB6479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钢中含硫量应不大于0.020%;

b)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c)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钢管,应分别进行0℃和-2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分别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0℃和-20℃。

2.1.4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其钢号、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温度(即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按表6的规定。表中16Mn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P≤0.025%、S≤0.012%的规定,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钢管进行-4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4J。

09MnD和09MnNiD钢管的相关规定见4.2.2和4.2.3。

2.2高合金钢钢管

钢管的标准、壁厚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7的规定。钢管的交货状态应按表7中相应钢管标准的规定。表7中GB13296和GB/T14976钢号中的统一数字代号系按GB/T2087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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