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流泄漏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新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电气工作人员
3.1电气作业人员应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3.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3.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3.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配电柜(箱)安全管理
4.1配电柜(箱)应用不可燃材料(铁壳)制作。
4.2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室,可安装开启式的配电板。
4.3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4.4有导电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
4.5配电柜(箱)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箱)应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4.6落地安装的柜(箱)底面应高出地面50~100mm;操作手柄中心高度一般为1.2~1.5m;柜(箱)前方0.8~1.2m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4.7保护线连接可靠。
4.8配电柜(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必须装设在柜(箱)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靠的屏护。
4.9配电柜(箱)内各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不得有严重发热、烧损现象。配电柜(箱)的门应完好;门锁应有专人保管。
4.10所有配电柜(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4.11所有配电柜(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
4.12所有配电柜(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13对配电柜(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头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14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并挂牌标志。
4.15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经常维修和整洁。
4.16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不准乱剪乱接电源线。
4.18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熔体或铁丝、铜丝、铁钉等金属体代替使用。
4.19配电柜(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挂晒衣服等生活用具,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20电工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5、电气线路安全
5.1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380V的非正式的电气线路。
5.2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标准。
5.2.1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5.2.2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室外应≥3.5m;与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6m。
5.3电缆线路应尽量采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直接埋入地下敷设、必要时桥架敷设、支架敷设等方式,但敷设质量、高度必须符合要求。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漏电。
5.4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由班组负责人填写,车间负责人签字,制造部审查核同意,由专职电工架设。
5.5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严禁使用普通多用插头拖板和普通电线,应用移动式配电箱和合格电缆线。经机动车辆通道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5.6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5.7临时电气线路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
5.8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5.9严禁无《电工作业操作证》人员拆装、修理电气设施、设备。
6、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6.1所有动力管线是指储气罐、有汽(气)压泵、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必须经生产部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6.2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应报告有设备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6.3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6.4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6.5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协同进行;“年检”(含半年检)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6.6操作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理和排除。严禁非技术人员擅自拆卸或修理。
6.7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6.8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的正常供给和运行。
7、电气照明
7.1明装插座应离地面1.3m,暗装插座一般不低于0.3m,特殊场合下不低于0.15m。
7.2单相二孔、三孔插座,其右孔接相线,左孔接零线;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线均应接在零线的干线上方,单相接地线不能在插座内并接。
7.3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灯罩破裂等现象,相线应接在中心舌片上,零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7.4灯具各回路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Ω。
7.5每个照明回路的灯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并配有15A及以下的熔断丝进行保护。
7.6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在墙上安装的不低于2.5m)。
7.7行灯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V,特别潮湿场所、锅炉和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7.836V以下的变压器安装时,电源侧应用短路保护,外壳铁芯和低压端或中心均应接地或接零。
7.9吊灯吊具重量超过3Kg时,应埋吊钩或安全螺栓。软线吊灯限于1Kg以下,否则应加吊链。
8、开关、吊扇
8.1开关的安装应便于操作,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距地面高度应符合:
8.1.1拉线开关一般应在2至3m,距门框0.15—0.30m。
8.1.2其他种类的开关一般为1.3m,距门框0.15—0.30m。
8.2吊扇挂钩直径不得小于Φ10mm,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且附件齐全,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8.3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应低于1.8m,配电箱底边距地面一般为1.5m。
8.4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工程,各项负荷应尽量均匀分配。
8.5开关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均应牢固,并良好接地或接零。
8.6中性线或接地线禁止通过保护元件接地。
8.7凡停止使用的电气装置,应切断电源开关或保险,并将线头包好绝缘。
9、机床电气装置
9.1机床上的各种开关、保险、插座、按钮均应装在金属箱内,不得裸露,金属箱应密封并接地。
9.2机床上的电气线路,均应安装在金属管内,管体应良好接地,管口须密封。
9.3机床上的照明应采用低压照明灯,灯架、灯头、灯罩均应确保完好无损。
9.4机床电气箱内的线路应力求清楚、整齐、美观,不准有铁屑、油污或其它粉尘侵入。
9.5机床线路的连接端子和其它二次线路,均应带弹簧垫圈。
10、电动机
10.1电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选用电机。
10.2电动机的金属外壳应根据要求接地或接零。
10.3电动机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11、手动工具
11.1手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工业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二类电动工具除外)。
11.2手动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外壳是否带电,导线应采用多股绝缘护套线。
12、接地装置
12.1所有电气装置部份均应保护接地,如电机变压器、配电柜、穿线管等。
12.2各种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和接零线的最小允许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2.2.1机床电器装置总接地引入线,采用绝缘多股铜绞线其截面积不小于6㎜2。
12.2.2照明灯具、分盒线、开关箱、保险箱、外护管等接近地线段的截面积不小于2.5㎜2。
12.2.3电力电缆接地线应采用裸铜绞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25㎜2。
12.2.4接地电阻和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避雷装置
13.1凡易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房屋应按规定安装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器。
13.2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引下线距地面1.5—1.8m处设置断线卡。
13.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避雷装置按建筑物的类别确定。
篇2:燃气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篇3:电气班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班组消防火负责人要对所有的安全防火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汇报井调度,并组织人员及时处理,开展好经常性防火宣传。
二、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消防火负责人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
三、防火工作人人有责、班组消防火负责人要组织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积极带领职工做好防火工作。
四、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严禁使用明火、电炉。
五、搬运、使用易燃易爆品,需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者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六、在无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如有损坏要原价赔偿。
七、班组要指定专人做为消防员,负责保管好各种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
八、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换、维修及灭火器的定期更换,由消防火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班组岗位给予密切配合。
九、对班组室内各开关及照明经常检查,发现不合格线路及开关必须及时更换。
班组消防火负责人:邓少文
消?防?员?:周?磊杨志国
篇4:粉尘爆炸危险区防爆电气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减少公司财产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区防爆电气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
3.3.一般规定
3.1防爆电气选用
1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GB12476.2-201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的规定选型。
2)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机、电气线路、电气开关、电气插座、照明灯、配电柜(箱)等电气安全应符合GB50058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无积尘,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3.2防爆电气及防爆电气线路的安装
1)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公司进行安装。
2)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处敷设。
3)电缆系统和附件应尽量安装在免受机械损伤、腐蚀、化学影响及热作用的地方。如果不可避免,则应安装在导管内或选择合适的电缆(例如:为了把机械损坏的危险减少至最小,可采用铠装、屏蔽、无缝、铝护套、矿物绝缘金属护套或半钢性的护套电缆)。
4)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GB12476.2的规定选型和安装。
5)在爆炸性铝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6)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不会因粉尘的通过而受到摩擦和静电的聚积,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表面上的静电聚积。
7)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使其聚积粉尘量最少,同时便于清理。当采用线槽、管道、管子或地沟装设电缆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燃性粉尘的通过或聚积。
8)凡与危险场所无关的电缆应尽可能不通过危险场所。
9)如果电缆通过地板,墙壁,间隔或天花板,则其通孔应密封以防可燃性粉尘通过或聚积。
3.3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
1)电气设备的新装、更换和定期维护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检测。检测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2)为保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应进行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
3.4定期检测
1)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防爆电气设备在使用期的每两年间隔期内进行定期检测。公司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当装置或设施局部更改时,应报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重新检查。
3)初始、定期和连续监督的所有结果应记录。
3.5防爆电气的使用维护
1)对于需要打开设备进行维护的电气设备应处于无尘场所。否则,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粉尘进入外壳。
2)在拆除密封件、接合面部件时,如果不进行更换则不得损坏。
3)重新组装时,应提供并遵守制造厂的密封建议。
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应按计划表检查和维护。定期对打磨、抛光车间的防爆电气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5)每班规范清理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上的积尘。
篇5:电气焊割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对电、气焊作业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强安全作业的责任心,建立和健全操作规程。
2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3严格对电气焊设备的管理,不准非电气焊作业人员进行电、气焊操作。
4焊割前应经本单位消防或保卫、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作业。
5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堆垛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正在生产易燃易爆产品设备装置、容器和周边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消防作业点周围和上、下方的可燃物,在不能清除时,应采取喷水、盖石棉板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保护。
6风天焊割时,要设置风档。
7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或者化学危险物品、容器和设备在处于危险状态时,不得进行焊割,必须经过蒸气洗通风和气体分析后,验证确无爆炸危险时才能进行,如焊割输送管道时,应将与之相连管线拆卸隔离方可作业。
8严禁在有可然蒸气气体或者粉尘的爆炸危险性场所焊割在简易建筑和易燃、可然物质储存加工等有火灾危险性场所,一般不得进行焊割,必要时,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采取严密措施后方可操作。
9不得使用有毛病的焊割工具,电焊导线残破时应及时更换或修理,电焊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要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不能利用与易燃易爆生产设备有联系的金属体作为电、焊接地油脂或沾油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软管等接触。
10焊接工点火前要遵守操作程序,焊割结束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消除隐患,特别是焊割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的金属构件在作业结束后,必须专人看守一段时间,检查确认无危险时方可离开。
11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在重点部位进行焊割作业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