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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锅炉司机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在岗操作人员应遵守纪律,服从生产指挥,不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

2、按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

3、正确处理发生的异常情况,写好运行记录。

4、遵守操作规程,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

5、保持设备和场地的清洁。

6、配合进行设备修理后的验收工作。

7、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串岗、睡岗。

篇2:锅炉房的交接班制度

1、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八小时工作,在工作地点现场交接班。

2、接班人应按规定时间到工作地点,了解上班工作情况。

3、接班人会同交班人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共同对现场卫生和设备各部位情况进行检查。

4、交班人必须将当班情况、检修和事故处理情况、遗留问题及可能发生的隐患,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点清使用仪表和工具,然后将上述交接事宜详细填写,在交接记录中详细说明,由交接双方共同签名备查。

5、接班人没能按时接班,交班人不得擅离岗位,可及时报告队值班领导,并坚守到接班人办清手续,方可下岗。

6、接班人有饮酒或精神异常现象时禁止交班,交班人应报告队值班领导做出处理。

7、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事故,由交接双方共同处理,事故的隐患未处理完毕,交班人不经接班人或队值班领导同意,不得下班。

8、因交接不清或交班人不在工作地点交班,由此而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负责。

9、接班人不经严格检查和详细填写“交接班记录”,马虎接班,由而发生的一切问题,概由接班人负责。

篇3:锅炉房巡回检查工作制度

1、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每班至少巡回检查八次。

2、巡回检查的人员应包括司炉带班长,当班司炉工和水处理化验人员。

3、巡回检查的内容:水位、压力燃烧是否正常;锅炉辅机运转是否正常;锅炉受压部件有无泄漏和其他异常情况;用汽负荷的变化情况。

4、巡回检查路线:由上煤、给水、炉前、炉后、炉上、炉下、炉内(看火)、炉外(查辅机)到除碴、除尘、阀门、仪表等逐一检查。

5、巡回检查的记录,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都要做好原始记录,记录各种设备、运行情况和参数,所有显示记录和仪表上的数据都要记录清楚,不许用√,×代替。

6、按照上述巡回检查的内容和路线,认真做好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解决。

篇4:装载叉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叉车、装载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处罚条例》和相关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取得驾驶资格证和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严格执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

第6条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工作。

第7条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做好防火、防盗、防冻、防寒工作。

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违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工作中不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未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年审工作,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设备及物资搬运、摆放工作出现问题,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叉车、装载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叉车、装载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车辆的;

(二)屡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没有改过的;

(三)对自己所驾驶车辆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交通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叉车、装载机司机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重大事故现出的;

(三)阻碍、干涉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锅炉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由于生产上或者是企业运转方面的需要,不少的企业拥有锅炉。而锅炉往往会成为安全隐患爆发的关键点,因此必要制定出一定的细则来规范锅炉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从而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生产的顺利推进。

在了解对于锅炉的安全管理细则之前,首先要知道锅炉到底是什么,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现行的锅炉相关法规有以下几种,可以根据实际的生的产情况进行选择性参考。

锅炉管理法规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颁发,主要内容如下:

(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对于锅炉,在日常的操作和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点: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仪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验一次。

(2)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检验。

(3)除了定期检验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①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②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③发生重大事故后。

④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况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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