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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超过一年时间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4、申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起重机械管理档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启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的;

(2)经大修、改造后的;

(3)发生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4)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5)转场安装和移位安装的;

(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篇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工作守则

1、负责起重机日常维护管理,掌握起重机生产动态,保障正常生产。

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起重司机的“十不吊”,即“捆不紧不吊、无指挥人不吊、重不清不吊、看不清不吊、棱角未加衬不吊、四周有人不吊、设备有缺陷不吊、照明不足不吊、指挥不清不吊、平衡不好不吊”。

3、负责掌握各种起重设备的操作技术,基本用电知识,做到正确操作,安全用电,安全运行。

4、负责设备,工具及各类设施管理,按时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台台设备完好。

5、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6、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综合素质。

7、龙门吊司机上岗不准喝酒,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精神必须集中。

篇3: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2、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种类

A.起重机械随机出厂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书、装箱单、电气原理接线图、起重机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坏目录);

B.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C.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起重机械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G.使用登记证明。

篇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定范本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1、操作者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继续给予铃声报警。

3、操作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止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超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确定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时,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7、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电源,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安全技术要求: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

2、结构和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等。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

2、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4、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用前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5、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6、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篇5:起重机械现场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三条在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六条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七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司索、指挥和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九条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第十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三条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四条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十五条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单位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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