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气体钢瓶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职责
2.1物资部门负责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负责气瓶的送装、保管、发放和回收。负责气瓶的标识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检验。
2.2各使用部门负责气瓶使用期间的管理。
2.3安监部负责生产用气瓶的安全监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气瓶的标识:
3.2本公司共有五种气体钢瓶,分别装氧气、二氧化碳、乙炔。
3.3气瓶颜色及喷涂标准,见下表:
序号
钢瓶内气体名称
瓶体颜色
喷字颜色
1
氧气
天蓝色
黑色
2
二氧化碳
灰色
黑色
3
乙炔
白色
红色
氩气瓶
灰色
绿色
氮气
黑色
黄色
3.2气瓶的要求
3.2.1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定的钢印代号,否则不能进厂使用。
3.2.2进入本公司的气瓶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气瓶,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接收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试验机构的鉴定。
3.2.3气瓶的外部观察,无严重腐蚀或严重的机械损伤,有明显正确的漆色和标志,而且安全装置齐全。
3.2.4气瓶的瓶帽及套圈应齐全,气瓶上必须装有两道防震圈。
3.2.5气瓶颜色及喷字颜色应按公司统一规定,上部应印制统一的“丰鹤发电公司”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颜色和标志,以防止误充气。
3.3气瓶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
3.3.1本公司所用气瓶由物资部门统一购买,并负责质量验收和保管。
3.3.2气瓶应在专用库房存放,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由物质部定期检查库房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合乎要求,存放的气瓶必须有一定的富裕量,不能影响生产使用。
3.3.3运行使用的气瓶,用完后由运行人员做好记号,及时通知物质部门回收。检修使用的气瓶,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至物资部门。
3.3.4生产现场用气瓶存放地点应有醒目的存放标示牌,标明空瓶和有气瓶。
3.3.5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氧气、乙炔瓶使用中保持8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不能平放在地上。
3.3.5现场使用气瓶时,应注意保持瓶体清洁,避免粘上污物、特别是油污,不得乱涂乱画,更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志。
3.3.6运行用二氧化碳气体,要提前报计划,以便有充足的富裕量。
3.3.7气瓶库房内应分类摆放,标志明显。空瓶和充满气的瓶应分开。
3.3.8气瓶的使用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执行。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安监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4.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500元。
篇2:生产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职责
2.1物资部门负责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负责气瓶的送装、保管、发放和回收。负责气瓶的标识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检验。
2.2各使用部门负责气瓶使用期间的管理。
2.3安监部负责生产用气瓶的安全监督。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气瓶的标识:
3.2本公司共有五种气体钢瓶,分别装氧气、二氧化碳、乙炔。
3.3气瓶颜色及喷涂标准,见下表:
序号?
钢瓶内气体名称?
?瓶体颜色?
喷字颜色
氧?气?
天蓝色
黑?色
?二氧化碳
?灰?色?
黑?色
乙?炔
白?色
红?色?
氩气瓶
灰色
绿色
氮气?黑色?黄色
3.2气瓶的要求
3.2.1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定的钢印代号,否则不能进厂使用。
3.2.2进入本公司的气瓶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气瓶,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接收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试验机构的鉴定。
3.2.3气瓶的外部观察,无严重腐蚀或严重的机械损伤,有明显正确的漆色和标志,而且安全装置齐全。
3.2.4气瓶的瓶帽及套圈应齐全,气瓶上必须装有两道防震圈。
3.2.5气瓶颜色及喷字颜色应按公司统一规定,上部应印制统一的“丰鹤发电公司”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颜色和标志,以防止误充气。
3.3气瓶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
3.3.1本公司所用气瓶由物资部门统一购买,并负责质量验收和保管。
3.3.2气瓶应在专用库房存放,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由物质部定期检查库房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合乎要求,存放的气瓶必须有一定的富裕量,不能影响生产使用。
3.3.3运行使用的气瓶,用完后由运行人员做好记号,及时通知物质部门回收。检修使用的气瓶,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至物资部门。
3.3.4生产现场用气瓶存放地点应有醒目的存放标示牌,标明空瓶和有气瓶。
3.3.5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氧气、乙炔瓶使用中保持8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不能平放在地上。
3.3.5现场使用气瓶时,应注意保持瓶体清洁,避免粘上污物、特别是油污,不得乱涂乱画,更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志。
3.3.6运行用二氧化碳气体,要提前报计划,以便有充足的富裕量。
3.3.7气瓶库房内应分类摆放,标志明显。空瓶和充满气的瓶应分开。
3.3.8气瓶的使用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执行。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安监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4.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500元。
篇3: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
一、气库钢瓶安全管理方法:
①.报废钢瓶按国家标准处罢。
②.过期钢瓶不准充气,应收取定检费用,送钢检站定检或有用户送钢检站定检,合格后方可充气。
③.对有缺陷钢瓶,气库不能处理的应送钢检站维检。
④.督促用户单位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加强对钢瓶的管理工作,以确保钢瓶安全使用。
⑤.确保本站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符合国家钢瓶标准,安全使用。
二、钢瓶报废判断标准:
(一)外光检验
①.长度小于75mm,最大深度0.7mm。产度大于(含等于)75mm长度大于(含等于)75mm,最大深度大于0.6mm的划痕。
②.凹坑深度大于10mm,并且大于凹坑宽度的十分之一。
③.点状腐蚀的深度大于1mm。
④.浅状腐蚀和局部斑点腐蚀,腐蚀长度小于(含等于)75mm时,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9mm,腐蚀长度大于75mm,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7mm。
⑤.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中的浅腐蚀,腐蚀长度大于75mm时,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6mm,腐蚀长度大于750mm时,深度大于0.5mm。
⑥.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内的凹坑深度大于0.6mm。
⑦.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内的划伤深度大于0.4mm。
⑧.深度小于6mm凹坑内的划伤深度大于0.4mm,深度大于(含等于)6mm凹坑内不允许划痕。
⑨.钢瓶有其它内眼可见的容积变形。
⑩.钢瓶上有电弧损伤和火焰烧伤。
三、焊缝检验:
①.焊缝外观检验不符合GB-5842-2009《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要求。
②.主焊缝上及其两边各50mm范围内,有深度大于0.5mm划痕有深度大于6mm的凹坑。
四、有缺陷钢瓶标准:
①.钢瓶附件不齐;
②.钢瓶护罩螺栓脱落,手轮丢失,角阀漏气;
五、过期钢瓶判定标准:
①.由铭牌上出厂日期确定定检日期,每4年应检验一次,出厂日期不清或已检日期不清,不能确定定期日期的钢瓶。
篇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要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合法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要使用有燃气运输资质的企业运送气瓶。
(三)使用的钢瓶必须是具有钢瓶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减压器、胶管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四)配备兼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六)单气瓶使用时,气瓶与灶具的距离保持在0.5—1.0m之间。
(七)多瓶使用,应设置专用瓶库,瓶库与灶间硬管连接。
(八)专用瓶库要通风良好,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瓶库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瓶库内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不许住人。
(九)空瓶与重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志,并在钢瓶放置的地点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
(十)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钢瓶曝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度的热源对钢瓶进行加热。
(十一)使用与液化石油气配套合格的用气灶具。
(十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经常在角阀、瓶口等连接处进行试漏检验。
(十三)不得加热气瓶和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十四)钢瓶在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摔、砸、滚动、倒置。
(十五)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