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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一)接受特种作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系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二)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接受定期复审、培训与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三)应保持身体健康,上岗前进行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确保没有妨碍从事特殊工种的疾病和缺陷。

(四)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本特种作业的技能,使自己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发展的要求。

(五)严格遵守本特种作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六)遵守劳动纪律,认真作业,确保生产和人身安全。

篇2:塔机安拆现场指挥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塔机安、拆的有关标准、制度和工艺规程;

2.参与编写塔机安、拆方案,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塔机安、拆方案,主办塔机安、拆工作;

3.参与塔机安、拆前的技术检验工作;

4.做好塔机安、拆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组织塔机安、拆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5.组织检查塔机安、拆的现场,是否满足塔机安、拆条件;

6.组织检查验收塔机基础;

7.检查安、拆人员的到位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正确指挥塔机及辅助起重机司机和起重工的操作,对安、拆、顶升作业中的起重吊运工作负指挥责任。

8.协调辅助起重机械和运输车辆的工作;

9.负责塔机每完成一个安、拆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10.组织塔机安装完毕的检查和技术试验工作,参与验收交接工作;

11.主办与项目经理部的协调工作;

12.填写塔机安、拆原始记录。

篇3: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必备条件。

(二)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能自觉遵守安全法规、责任心强。

(五)必须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

(六)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审批手续:

(七)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分厂、车间部门同意提出申请,安全技术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批准。

(八)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体检,证明本人没有妨碍从事特殊工种的疾病和缺陷。

(九)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认可。

(十)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考核的规定: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复审。

(十三)复审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四)复审内容:

1、本行业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践操作。

2、进行体格检查。

(十五)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复审资格,收缴操作证。

(十六)工作变动时,由车间或本人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候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科长职责

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领导部门开展厂区安全工作,全面履行部门安全职责。

1、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认真落实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各项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建立特种设备台帐,主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

3、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重点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设备重点监控,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花名册,安排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确保证件不过期、失效。

5、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常性开展演练。

6、加强对车间和班组安全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篇5:特种设备生产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需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许可,方可从事设计活动。

(3)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省一级(含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需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跨省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还需凭已取得的许可资格,到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装手续,报装批复后方可施工。

(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8)特种设备需经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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